摘 要: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
关键词:买卖野生动物不再统一入罪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解释》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进行依法惩治。对此,“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解释》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改以价值作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作此调整后,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
“两高”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往司法实践中常用“两禁”作为入罪标准: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上述情形下捕获的水产品数量差异较大,有的达数百甚至上千公斤,有的则只有几斤、价值仅几十元且是初犯,一律入罪,恐失之过严。基于此,《解释》专门规定符合“两禁”标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买卖野生动物不再统一入罪,让野生动物保护回归“野”字
2016年深圳 “鹦鹉案”,“80后”卖自家养的鹦鹉被判刑……为什么贩卖鹦鹉屡屡受到司法刑事处罚呢?这是因为涉及珍稀动植物的犯罪,有其特殊性。
在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条款里,没有将人工驯养繁殖的濒危物种和野生濒危物种加以区别,这就容易造成司法判决依据的“模糊”,也不利于我国动物养殖、宠物产业的发展。
而且,刑法旨在 保護“野生动物资源”的罪名,还得回归“野”字,落实对野生动物 资源的保护,推动生态文明,不能让司法过程异化成部门规章、国际公约之间的“查字典游戏”。
这一次,“两高”拿出司法勇气和正义担当,通过新的司法解释,一举对之前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办理实施纠偏,实事求是地拨正了司法标准,明确“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动物资源买卖、运输实施非罪化,避免了司法标准和公共认知、行业认知间的乖离。
买卖野生动物不再统一入罪摒除一刀切将起到纠偏作用
以往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常常因争议走入公众视野。一大争议集中在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不是归入“野生动物”保护范畴;另一种情形就是,不少当事人由于对野生动物相关知识的匮乏,并不清楚违法的边界在哪里。
除了专业人士,普通民众对哪些动植物是属于法律保护的珍贵物种,有不少人是分不清的。现在,法律层面的解释条款已经明确清晰,就更有必要加强对保护性动植物相关知识的普及。如此才能避免民众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几年,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人与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画面,“猎杀珍稀野生动物”这一原本的高频词几乎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消失了。
野生动物保护能有今天的局面,跟法律的制定以及执法部门的努力是分不开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给人们划定了一条条红线,但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显示出威力来。司法部门通过一起起具体的案件一个个具体的司法判决,将保护动物的精神和理念传递给了整个社会。立法和执法并行不悖,是取得如此巨大成就的主要原因。我们要感谢那些与偷猎者战斗的英雄,感谢所有为野生动物默默守护的人。
保护野生动物,用司法力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当野生动物不断越界并侵犯居民生产生活空间时,居民猎捕破坏者时,该如何处理,无疑既关乎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又关乎百姓切身利益。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即便猎捕一头野猪等野生动物,无论价值多少,都涉嫌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的标准显然有些过于严苛。将唯数量标准变更为以价值为定罪量刑标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避免更多人动辄犯罪。
随着人工繁育技术的成熟,一些野生动物通过人工繁育大量繁殖,不再具有珍贵、濒危的属性和特征。此时再拘泥于将收购、贩卖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有违客观现实及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能起到教育公众效果。该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将符合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情形的行为不按犯罪处理或轻缓化处理,做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相统一。此番解释,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操作指引,契合公众的朴素认知,达到用司法力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
微言微语
@小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人类应该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学会爱护野生动物和保护环境。
@妹何:如果人类不去吃它,不去捕它,那么它们也不会死,希望看到更多的人来爱护野生动物。
@chun:通过司法解释把法律某些条文细化,真正做到法律适用的精准、公平。
@亚琛92407:珍稀品种的鹦鹉大多是直接在南美洲等地野外抓获的,即使买的是出生于人工环境的鹦鹉,但能保证这种鸟不是由野外捕捉所得?
@YuiKin Law:野生不野生,有很大的灰色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