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以下简称“反贪总局”)揭牌成立的时间是1995年11月10日, 一亮相便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
一起非法集资引发的案中案
1994年6月21日,一封署名“江阴市深受其害的单位”的举报信送到了江苏省委。信件举报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邓斌非法集资,引发一批企业因巨额资金逾期得不到偿还而陷入停产、半停产状态。经查,从1989年8月到1991年8月,邓斌以江苏省无锡市金城湾工贸公司、中光公司驻无锡办事处等单位名义,以联合经营和做外贸生意为由,以年利率60%的高利为诱饵,非法集资32亿余元。案件涉及江苏、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湖北、山西等7省市368个一级集资单位。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官员受贿的金额不断上升。据首任反贪总局局长罗辑回忆,当时某市一位厅级于部因受贿5000元被立案调查。而到了1994年,全国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增加到了400多件,1995年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就超过了600件。不过,这些都不及邓斌案金额的千分之一,该案很快惊动了北京。
邓斌当时是北京市一厅局级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的老总。她被捕后,非法集资的每笔来源和去向都要交代清楚,其中可能会牵扯出国家公职人员,最高检需要掌握情况。从1994年7月起,无锡市检察机关抽调了300多名检察干警查案,当时46岁的罗辑任最高检贪污贿赂检察厅厅长,他也带人赶赴南京,花了一周时间整理案情资料。罗辑要求,凡涉及公职人员的内容一律摘出,按人分类,涉及地方官员的交由地方检察院处理,罗辑梳理的重点是北京的官员。
原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三局政委李敏就出现在这份受贿名单中,由此揭开了一系列官员腐败问题。李敏被捕后,交代出首都钢铁总公司助理总经理周北方、北京市长秘书陈健等人的行贿受贿情况。罗辑回到北京前,写好相关立案报告。时任最高检检察长张思卿听完汇报后表示,要先解决周北方的问题。当时,周北方人在香港,如果先抓捕在京的陈健等人,周北方很可能潜逃。“最后的方案就是等,等周北方回北京,再动手。”罗辑回忆。
1995年2月13日,周北方突然回京,准备为其父过寿。最高检已经和北京市公安局提前打好招呼,周北方一入境就被公安干警抓获,随后被交接给最高检。罗辑带人连夜审问,当晚便取得突破,周北方交代了受贿1428万元的事实。
从地方反贪局到反贪总局
随着周北方等系列案件的办理,反贪呼声越来越高,反贪总局应运而生。
1985年前后,全国开始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罗辑回忆,“严打”主要针对的是价格双轨制下的走私和倒买倒卖等行为。由于物品价格计划内外有两套定价系统,一些官员及其亲属利用职权获得低价物资,倒卖到市场上,赚取高额价差。这些具有官方背景的倒买倒卖者,也被称为“官倒”。
1988年底,时任最高检检察长刘复之向中央报送了一个《关于检察机关把反贪污受贿列为打击经济犯罪重点的报告》,明确提出,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该报告获得中央认可。
1989年5月5日,刘复之率领中国检察代表团访问新加坡、泰国,时任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肖扬以代表团副团长身份随同。飞行途中,刘复之向肖扬说了他关于建立惩贪系统机制的设想,并问肖扬,能否在广东先试验一下,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一个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加强侦查工作?肖扬表示赞同。
此前,为推动反贪机制改革,肖扬已主导在深圳建立了全国首个经济罪案举报中心。访问回国后,肖扬很快将他《关于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若干设想》发表在1989年第5期《现代法学》上。肖扬主张,“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是一个隶属于检察机关,比检察机关低半格,有权威,手段齐全、装备精良、反应灵敏,有相对独立性的反贪污贿赂专门侦查机构。它集举报分类、侦查预审、技术手段、信息存储、情报网络、预防犯罪于一身,形成反贪污贿赂“一条龙”。这些设想后来都得到了最高检同意和广东省委的批准。
1989年8月18日上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正式成立。广东省反贪局成立后,最高检向全国推广了广东的改革经验,并于1992年向中央提出了在最高检内部设立反贪总局的改革构想。
由于最高检主要办理副部级以上和中央各部委厅局级干部的相关案件,“张思卿构想,(反贪总局)应是一个副部级二级局。班子专配,提高反贪局规格,有利于查办握有重权的腐败分子。”罗辑回忆,但当时各种时机还不成熟,这一构想没得到上级领导同意。
直到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揭牌成立,为正局级机构,设专职的局长,不由副检察长兼任,干部可以高配,当时还给各省下文件要求,各级反贪局局长必须进党组。
起草反贪法
与反贪总局筹建同时推进的另一项工作是《反贪污贿赂法》的起草。
1989年10月25日,最高检分别向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建议将“检察官条例”和“反贪污法”列入人大1991年立法计划的报告》,并提出,要抓紧《反贪污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刘复之发现,当时相关法律有的地方线条粗,执行起来问题较多,需要进行研究、补充,使之更精准。他建议,通过总结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的立法经验和十年法治建设过程中执法的成功经验,在《刑法》《刑诉法》和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对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规定,确定定罪处罚的标准,以有效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
“比如说回扣,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回扣严重,到底该怎么界定?是改革开放的润滑剂,还是经济毒瘤?”前反贪总局副局长杨书文举例说,调研期间,经济界、企业界、法学界专家多次讨论,划定了一个标准,“明扣”不算犯罪,如签约购买一定数量产品可打折扣,但“暗扣”、阴阳合同则是违法的。
杨书文介绍,最初是朝着特殊法方向起草反贪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侦查;而在反贪初查阶段,能否采用调取、查封账号等必要的侦查手段,如何取证,属于程序法,反贪法试图将这两者打通。
1990年,肖扬从广东调到最高檢任副检察长,成为《反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领导小组的第一任组长。肖扬十分强调反贪机构一定要依法使用侦查手段。他说,检察机关既然成立反贪局,就要有侦查权、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并且要使之法律化。
1993年4月,最高检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反贪法研究起草论证会。会后不久,杨书文和吉林省行政学院政法部主任周其华被调进最高检,专门参与反贪法的起草。罗辑当时的主要精力还放在办案上,兼顾指导反贪法起草,任《反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副组长,杨书文和周其华定期向他汇报工作。每起草完一稿,先是组内讨论、找问题,再请专家座谈。
为防止走漏案件消息,罗辑要求检察机关,初查阶段不需要向任何有关部门报告通气。初查结束,需要逮捕审讯时,再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办案原则也写入了当时的《反贪污贿赂法(草案)》。
《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从第11稿开始,放弃起草特殊法的设想,转变方向,明确作为《刑法》修改后的专章。《反贪污贿赂法(草案)》90%的内容都被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吸收,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离退休以后收受贿赂等。1997年10月1日公布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单列为第八章。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李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