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彦乐
“这是我个人合法的公积金存款,我提取难道也违法吗?”近日,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在某监狱向罪犯周某某了解其财产刑执行情况时,周某某一脸气愤地回怼检察官。
原来,周某某因犯贪污罪,于2018年被金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对刑事判决书上的20万元罚金款又动起了歪脑筋,他趁同家人会见之际,将一份授权委托书交给儿子,让儿子以此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7万余元提取,以防被法院作为罚金收缴。法院在办理周某某罚金执行案件时,未对此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后以周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周某某自认为逃过一劫,但他怎么也没想到他的如意算盘被检察官识破了。
近年来,金湖县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绝不能让职务犯罪罪犯在经济上得到好处”的要求,依法开展了职务犯罪罪犯违规提取个人公积金规避罚金刑履行专项活动,依法调取法院2018年以来终结本次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清单,梳理发现职务犯罪罪犯罚金刑未履行案件7件,法院均以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检察官发现,包括周某某在内的4人均在判决生效后为规避履行罚金刑,提取转移个人未用于住房事宜的公积金存款累计30余万元。经该院依法监督,法院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先后追缴被转移资金20余万元,并积极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建立职务犯罪罪犯提取個人公积金双向通报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此类问题发生。
该案成功办理的经验做法先后被多家检察机关学习借鉴,监督纠正了一批此类执行违法案件,该案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精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