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峰,邓 露
长期以来,传统的海事违法处理模式为“纸质通知、现场确认、现场处理”。由于船舶运营流动性强、涉水作业区域广等客观原因,船员经常因无法及时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理,而选择推迟处理或委托代办,甚至寻找“黄牛”代办。这导致了部分海事违法案件长时间积压不能结案、当事人处理行政处罚费时费力、“不良代理”和“黄牛”利用信息不对称蒙骗船方等问题,既严重侵害了船员合法权益,也对海事执法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同属于交通范畴的道路交通领域,违法行为“手机办”已经深入人心,广大船员对早日也能在“指尖上”处理海事违法行为的呼声很高。
目前海事违法查处实践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制约着海事违法远程处理的开展和实现。
一是违法行为证据采集和制作依赖现场。目前海事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模式为执法人员当场采集后,交由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在执法站点现场处理。在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往往需要当事人到现场提供相关证书文书、配合调查询问、确认证据并签字等。
二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区间仍然较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印发了《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适时进行修订完善。但对于相当一部分海事违法行为,在其区间内的行政处罚金额弹性幅度仍然较大,当事人存在着与执法人员就处罚金额“讨价还价”的心理,倾向于本人或委托代理到现场接受处理。
三是海事内外网处罚数据互通有待加强。基于网络安全考虑,目前海事内网行政处罚系统的调查结果、违法证据、违法行为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尚难以有效交互到面向当事人的外网端,这也给远程处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四是远程确认办理人合法身份信息存在障碍。当事人远程处理海事违法行为目前暂无一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行之有效的身份确认过程。如果简单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信软件传递处罚文书,难以保证办理人签字确认的合法性,存在执法履职风险。
江苏海事局总结前期实践经验,以“既要操作简单,又要合法合规,还要保证安全可靠”为出发点,以“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落脚点,实现由“纸质通知、现场确认、现场处理”到“网上通知、远程确认、手机办理”的执法模式转变。
一是规范证据采集和制作。办案人员通过在协同平台信息系统查询相关法定文书信息,并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等明确证据处理制作要求,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也可对绝大多数违法案件形成证据链并完成案件调查。办案人员对船舶、船员的证书文书采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负责,优化传统行政处罚需要当事人当场提供并确认证书文书、证据等举证和质证的繁琐环节。
二是细化常见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在部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框架内,通过对近年来江苏海事局全辖区行政处罚案由和金额进行统计分析,结合长江江苏段实际,制定了《江苏海事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指引》,对70种违法证据和情形简单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金额予以固化,实现了全辖区“同案同罚”,不会因当事人到执法站所“讨价还价”而在处罚金额上有所不同。
三是畅通内外网处罚数据交互。通过网络安全认证,将内网处罚系统调查结果、违法证据、违法行为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数据安全交互到平台,直接面向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手机端直接查看证据、提出陈述申辩等,免去到现场查看证据、签收处罚文书等环节。
四是建立办理人身份认证流程。平台业务入口接入到“船E行”微信公众号,办理人通过手机验证、身份信息校验、与当事人关系自动或人工审核确认等流程,即可完成符合法律要求的身份认证。办理人在平台上能够查询并办理江苏海事局全辖区所有与之存在法律关系的调查完毕的海事违法案件。
五是共享互通船舶违法信息。将内网处罚系统调查结束或处理完毕的违法案件信息同步推送到其他业务系统中,执法人员可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了解掌握海事违法处理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解决现场执法“信息孤岛”的困境。
六是防范违法查处不廉洁行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将证据、违法情形等数据当场录入综合执法系统,并推送到内网处罚系统立案。无论是否立案调查,均在前述两个系统中随时可查,最大程度上规避了人为因素干扰,有效防范了说情打招呼、接收他人请托。
截至2022年4月底,江苏海事违法远程处理平台试运行1年4个月,累计验证手机11 052个,注册用户7 769人,关联船舶6 000艘,办结案11 682件,为当事人节省交通成本、代办成本等达数百万元。
一是切实减轻船员负担,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平台提供7×24小时业务办理服务,船员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可以网上办、马上办、随时办,有效减少了跑腿频次和交通费用。同时,该平台程序简单、操作便捷,船员只需“动动指尖”便能轻松办理,办理时间由以前的平均1小时以上缩短至10分钟左右,办理效率有了极大提高。
二是依托信用管理模式,充分保障船员权益。平台限定每名用户关联船舶最多不超过3艘,且1个月内注销用户或解除关联船舶不超过3次,操作人一旦违反规定将立即被平台识别并限制办理权限。通过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有效防范了“不良代理”和“黄牛”高额要价侵害船方利益的行为。平台试运行至今已有500余人被平台识别并限制办理相关业务。
三是内外网有效关联,全面提升处理效能。平台有效关联综合执法系统、内网处罚系统,执法人员在现场通过综合执法系统发起立案、内网处罚系统登记调查等流程完成信息传递,形成处罚结果,实现违法信息一次提醒、违法证据一键可查、处罚文书一键接收,大大提升了海事违法处理效能。
四是推进规范执法,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平台实现了海事违法行为处理模式从“船方-海事执法人员”到“船方-智能化平台”的转变,最大程度地规避了人为因素干扰。此外,该平台通过“菜单式”界面明确常见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以及对应的处罚金额,提升了“透明度”,进一步推进了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这为海事系统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违法远程处理平台指明了方向。
一是整合业务基础数据。目前,海事各业务系统在协同平台内相对独立。建议开发面向当事人的海事违法远程办理外网端(电脑版、手机版),根据当事人办理环节,将协同平台中各业务系统的基础数据进行整合,对多个业务系统以数据接口的方式进行调用、写入,实现内网处罚系统和外网端的数据自动比对、权威验证,解决重复录入、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实现内外网数据的安全高效交互。
二是打通移动支付渠道。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罚没款一般缴入省级国库,以到银行柜台缴纳和POS机刷卡为主,支持移动支付的省级财政不多。相较而言,各地市县级国库灵活度更高,接入市县级财政更便于与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或代收银行实现移动支付。
三是开发现场执法信息系统。建议开发直属海事系统现场执法系统,便于执法人员查处违法现场取证、证据验证、执法信息支持等,一次录入、自动验证,实现执法、处罚、记分全链条管理,有效规避现场执法与行政处罚两条线引起的人为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