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民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上海200335 )
现有关于律师职业的研究成果中,涉及政党与律师关系的文献阙如,可供参考或者最相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与律师的关系上,尤其是聚焦于国家对律师职业发展变迁的影响方面,相关主要观点可以分为“国家干预决定论”和“国家—市场—社会综合决定论”两类。前者认为,决定中国律师职业结构性变革的关键力量是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规范管理体系,而不是经济基础(市场和客户)。中国律师业并不构成涂尔干意义上的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具有独立性的“次级团体”,他们高度依赖国家来获取收入和社会地位,为规避各种形式的干扰和寻租行为而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政治庇护,对国家权力及其执行者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依附关系,国家权力的政治嵌入最终影响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变迁逻辑和内部均衡性。〔1〕Ethan Michelson,Lawyers,Political Embeddedness,and Institution Continuity in China's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113:2,p.352-414 (2007).Yongshun Cai &Songcai Yang,State Power and Unbalanced 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Vol.14:42,p.117-134(2005).后者则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的发展是一个由国家主导的、市场和社会等因素参与的再造与重塑的过程,在国家、市场、社会与职业所组合成的结构性互动关系中,国家的主导力经历了一个渐弱的过程,市场和社会的影响力在逐步增强。〔2〕参见程金华、李学尧:《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国家、市场与社会互动中的中国律师职业》,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 年第7 期。因此中国律师业的成长不能简单视为国家干预、市场保护或社会变革的单方面产物,而是三者共谋的结果。〔3〕参见许可:《中国律师职业的兴起(下)——以商务律师为中心》,载《交大法学》2017 年第1 期。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市场机制影响着中国律师的分布形状与集聚特征。〔4〕参见侯猛:《中国律师分布不均衡的表现与影响——从北京刑事辩护市场切入》,载《法学》2018 年第3 期;冉井富:《律师地区分布的非均衡性——一个描述和解释》,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总第11 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51-93 页。实际上,这两种观点并非是水火对立、不相兼容。因为市场力量本身就是国家规制职业活动的一个有效手段,〔5〕参见[英]杰拉尔德•汉隆:《律师、国家与市场:职业主义再探》,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109 页。或者说国家力量对律师行业的影响可以通过市场和社会来进行;而社会和市场的影响以及法律系统和法律职业内部的自我调整,则最终是以国家法律变革的形式呈现出来的。
总体上,既有研究虽然探讨了国家对律师职业发展变迁的影响等,但对于律师之于党和国家的价值和意义,它在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党对它的功能定位、角色期待以及政策倾向等议题,则涉及较少;而且,这些研究还常常将党和国家混为一谈,忽略了党在律师职业建构中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考察党和律师的关系,分析党对律师职业的政策立场和建构意图,以什么作为研究基础,至关重要。如果基于公布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来开展研究,非但难以探察实情,还容易陷入琐碎的纪事罗列中;如果在西方职业理论框架下讨论这个主题,则又容易陷入脱离中国实际的批判式空谈。《人民日报》是党中央的机关报,位于党政宣传和舆论引导的中心位置,贯彻体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研究《人民日报》报道主题的整体特征和传播倾向,大致可以判断出党的政策取向和原则立场。因此,本文以《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作为第一手研究资料,长时段地追踪分析党对律师职业的功能定位、角色期待以及政策倾向,考察律师在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变迁历程,总结各个时段党的法治建设经验和时代逻辑。
在不同类型的媒体中,中国律师的公共形象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与媒体自身的性质定位有很大的关系。〔6〕Cheng-Tong Lir Wang,Sida Liu &Terence C.Halliday,Advocates,Experts,and Suspects:Three Images of Lawyers in Chinese Media Report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Legal Profession,Vol.21:2,p.195-212(2014).《人民日报》对律师的报道多以正面、正向为主,较少有负面色彩的内容,这与它作为党报的倡导属性和宣教功能有关。与市场化的媒体不同,《人民日报》的传播风格具有浓厚的说教特性,即通过树立典型形象来贯彻政策——教育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7〕参见[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年版,第152 页。在它关于律师的报道中,我们常会看到政治话语、传媒话语与法律话语的交汇。因此,对于《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不仅要考察其文字表述内容,还要在特定时代背景和媒体运作逻辑中去研判报道背后的实质动因与真实立场。
本文的经验材料主要来自《人民日报》在1946 年8 月2 日至2021 年7 月1 日期间关于律师的相关报道。笔者以“律师”为关键词在“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库”进行检索,选项为“标题”,然后逐一筛选,去除与研究主题不相关的报道,〔8〕如“谢里夫辩护律师遭枪杀”“皮诺切特辩护律师上诉”“白宫律师开始为克林顿辩护”“律师称穆巴拉克患胃癌”“由《离婚律师》热播想到”等。保留涉及借律师的言行来表达中国立场和态度——其背后的逻辑是对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角色价值的认可——的报道,〔9〕如“光华寮辩护律师团递交委托调查申请书”“沙佩维尔案证词系伪造,辩护律师要求重新审理”“辩护律师再次呼吁释放昂纳克”“一位美国律师的良知”等。最终确定了1229 篇报道作为研究对象。由于报道规模是衡量媒体对报道对象和内容重视程度的重要指标,所以我们先对《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数量进行整体描述,以呈现其变化状况,详见图1。
图1 1949 年—2019 年《人民日报》关于律师报道的数量
根据报道内容的性质特征,本文对经验材料进行了归类,主要分为“制度建构与行业发展”“党建”“政治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刑事辩护”“律师权益”“行业规范与整顿”等几类。有几个情况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关于领导人针对律师业的讲话和指示、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修改调整、律师行业的发展以及举办的一些活动的报道,都归类到“制度建构与行业发展”;关于军队或科研院校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报道,归到“政府服务”的类别;一些针对律师的负面报道,归类到“行业规范和整顿”中;对于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接访、社会公益以及服务弱势群体等活动的报道,则视为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归类到“社会公共服务”中;对于律师界就慰安妇问题以及一些政治事件发表声明的报道,归到“政治服务”的类别里;对于党组织在律师行业全覆盖的相关报道,则归类到“党建”中。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政治环境,会使《人民日报》报道律师活动的驱动机制和性质特征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在1949 年至1978 年这个时段,《人民日报》对外国律师来华访问的报道一般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而在1978 年以后,无论是外国律师来华访问,还是中国律师出访外国,大都属于正常的行业交流,《人民日报》的报道也不再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可以归类到“制度建构和行业发展”中。总之,我们要在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媒体运作逻辑中去理解《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而不是拘泥于其表面的文字表述。相关报道内容分类及其分布情况详见表1。
表1 《人民日报》对律师的报道内容分类及其分布情况
另外,还需要对经验材料的编号做出说明。下文引用时,材料标号的前两位为年份,中间两位为月份,后两位为日期,横线后的数字为版次。比如,“951206-2”是指1995 年12 月6 日第2 版。
由《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可以看出,党对律师所具有的代表性和标志意义是有清晰认知的,对律师职业的建构和发展是有一定的整体规划的,对律师行业采取的一些结构性调整是有其公共考量的,对律师在不同时代背景和建设需求下的角色定位和功能意义是有期待的。纵向来看,党期待律师职业的建构演进与国家的治理叙事发生一体化的同构效果,希望律师能够根据时代的需求而在政治立场的伸张者、法制建设的参与者、市场经济的护航者、社会稳定的维持者、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之间进行角色转换,满足国家治理政策调整的需要。横向而言,党想为律师确立某种角色定位,期待律师能在专业人士、商人、公共服务者等面相之间实现平衡。党的这种功能化的立场和取向,构成了《人民日报》报道中律师角色的时代变迁和职业形象多元化建构的内在逻辑。
1.革命利益的维护者(1946—1978 年)。1946—1949 年,党与律师群体保持了较为良好的互动关系,这在《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中可以略窥端倪。1949 年后,党建立起具有革命性和重构意义的国家政治权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党对律师业不仅是抑制其专业化发展,还由最初的“改造”演变到后来的直接废除,这是因为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与职业发展的制度逻辑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党对很多职业采取的是“非专业化”的策略。〔10〕参见姚泽麟、寇静媛:《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医生媒介形象变迁——以1949—2014 年〈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为基础》,载《社会科学》2018 年第12 期。
这一时期《人民日报》对律师的报道基本上是从革命认同与国家利益的立场做出的政治性描述。在131 篇报道中,关于国内律师制度或行业发展的比较少,只有6 篇涉及,而且主要集中在取缔旧律师制度和重建新律师制度两个时期;〔11〕520910-2、520914-3、560408-3、561216-4、570222-4、570304-4。涉及政治服务的报道则多达121 篇,占比超过92%。这一时期关于外国律师的报道数量却非常多,其中大部分是关于他们为革命者或政治犯辩护、就政治事件或革命行为发表声明、来华访问以及受到中国领导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接见等内容。〔12〕500711-4、590622-5、641212-1/3、700627-6、721002-4、781019-4。显然,当时的中国领导层对律师的职业性质和政治意义是很清楚的。《人民日报》在1957 年曾专门就律师制度的“人民性”问题做出过阐释,并从这个角度为律师工作提供了政治定性上的支持。〔13〕570222-4。这一阶段无论是持续时间不长的关于国内律师的报道,还是持续时间较长的对外国律师的报道,大都是出于服务政治的需要,律师扮演的是中外革命活动的辩护者、为中国仗义执言的正义人士、党的统战对象等角色,具有浓厚的政治性色彩。
2.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者(1979—1989 年)。经历了民主缺失和法律虚无所引发的种种痛楚后,国家和社会对民主与法制的渴求在“文革”结束后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和目标。“法制”重返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治理体系的重要表现是恢复重建国家法律体系。
总体上,这一阶段主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侧重于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恢复重建与调试完善。《人民日报》关于律师的报道与所处的时代背景有着很大的因应性,本阶段最初几年关于律师的报道具有比较浓重的政治色彩。〔14〕811210-6、830523-6、841109-6、850203-6。不过,在整体趋势上,关于律师的报道是多元的,政治色彩越来越轻,制度建构和市场化色彩越来越浓。当时领导层对律师的专业性是有充分的认识的,也意识到法律人才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问题。〔15〕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第263 页、第286 页。在210 篇报道中,涉及律师制度建构和行业发展内容的有105 篇。为了推动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人民日报》在1981 年有11 篇报道以“律师制度浅谈”专栏的形式对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功能意义等做了系统介绍,还专门对律师的性质和意义做了确认。〔16〕810413-5。与此相适应,相关报道开始强调律师职业的光荣性、〔17〕81082102-2。律师服务的专门化〔18〕850321-4、850923-4、851028-4、850511-4、860717-4。以及律师从业人员来源的多元化。〔19〕801014-4、880807-4、890130-4、890703-5、850315-4。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律师权益问题以及律师行业改制的问题开始出现在报道中,后者在1988 年以后频繁见诸报端。另外,此时段已经开始强调律师的经济服务功能了,此类报道有39 篇,占比18.57%。有些报道虽然是针对某律所或律师的宣传,强调其专业性和行业代表性,但是报道的内容则是在强调律师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功能,尤其是在服务企业方面的贡献,〔20〕851028-4。这其中也带有明显的商业“软广”的色彩。〔21〕891225-3。总之,《人民日报》在本时段关于律师职业重建与发展的报道被融入了宏大的法制建设叙事中,只不过鲜有涉及律师如何为当事人服务的内容。
3.市场经济的护航者(1990—2001 年)。中国的经济改革在开始之初就以注重发挥法律的作用作为标志,法律变迁与经济发展是双向的共同进化的关系。〔22〕Donald Clarke,Peter Murrell &Susan Whiting,The Role of Law i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in Loren Brandt &Thomas G.Rawski,eds.,China’s Great Economic Transform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375-428.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转型是1978年以来党和国家与社会各个阶层达成的一个共识性方案,这在1987 年党的十三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得到了政治确认。1992 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与此同时党中央非常关注律师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能发挥的作用。〔23〕参见章武生、韩长印:《当今世界律师制度发展的六大趋势》,载《中国律师》1994 年第11 期。
《人民日报》在这一时期对律师的报道主要强调两点:一个是律师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色,一个是社会参与的角色。除了前三年带有较重的政治色彩外,其余时间的绝大多数报道是非政治化的,尤其强调了律师在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方面所具有的价值意义。在354 篇报道中,涉及律师经济服务角色的有82 篇,占比23.16%。比如,1993 年的报道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律师制度改革和律师队伍建设,这个是从20 世纪80 年代就开始被重点报道的持续性话题;二是律师业的经济服务角色被强化,除了律师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这个层面的报道外,还对一些主要从事金融投资、房地产、证券、跨国法律服务与国际贸易等领域的专业律所做了专题报道;〔24〕930121-3、930302-3、930407-2、930708-3。三是开始出现中外律所互相流动的报道,如外国律所在华开设办事处、中国律所进驻美国等。〔25〕930521-4、930715-3、930702-3。又如,在1998 年的“朋友信箱”专栏中,田文昌律师就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服务的作用做了答复。〔26〕980916-11。另外,《人民日报》对律师社会责任的强调不断提高,对律师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捐款“希望工程”、设立奖学金、捍卫作家权益等公益活动的报道逐渐增多。〔27〕930128-3、930628-1、931205-3、941230-3、970222-8。此类报道有40 篇,占比11.3%。当然,律师制度的建构、完善和改制仍然是报道的重点。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时段开始建立律师赔偿制度和监督机制、强调党建和律师思想道德建设、开展优秀律师评比以及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等。〔28〕931003-3、950102-9、010321-11、961128-3、970404-3、980510-2。此类报道高达176 篇,占比49.72%。总体上,这一时段的报道着重凸显了律师服务经济建设的角色和功能,其他方面的角色则相对弱化和模糊。
4.和谐社会的构建者(2002—2012 年)。进入21 世纪,市场竞争导致的利益失衡现象开始大量涌现,各类社会矛盾交织集中爆发,这使得维持社会稳定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新重点。2002 年,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国家建设的主导思维是“全面发展”。2006 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在这种政策导向下,社会建设成为经济建设以外的另一个国家层面的“主题词”,党的法治建设重心也由“经济”转向了“社会”。
这一时期《人民日报》关于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和参与社会建设的报道急剧增多,与以往律师服务市场经济的报道占多数的格局形成了鲜明对比。此类报道一般包括律师行业的党建情况、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责任、介入信访和参与政府的接访工作、协助政府进行社会治理和解决社会纠纷等,也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开通法律热线、关注困难群众、帮助农民工和普通职工维权、介入拆迁调解等。〔29〕050119-15、050119-15、060120-10、050128-10、060215-15。对于律师在这一时期的责任和使命,2006 年的一份名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使命》的专论做出了明确表述。〔30〕060322-9。与此同时,律师的法律人主体意识也开始萌生和成熟。如何平衡法律人内部的朝野关系,让律师享有与公检法人员同等的职业权利,形成具有同质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党所关注和思考的。因此,这一阶段开始强调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经常遇到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难的问题,〔31〕110608-17、110831-18、110930-11。对律师与法官等其他法律人的关系进行梳理和厘定。另外,这一时期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和整顿开始变得频繁,对律师行业的负面报道有所增加。总之,2002 年至2012 年是中国律师业迅速发展、律师市场不断成熟的十年,也是党领导的国家力量开始对这个行业进行明显的政治嵌入的十年。国家、市场与职业自身的力量都在影响着律师业的发展,并塑造出其内部的一些文化特征,比如律师与网络的迅速结合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律师“死磕”现象即萌芽于此阶段。
5.法治理想的“流动运送者”(2013 年至今)。2012 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设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这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由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转向了法律制度的实施和调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法治”仍是高频词之一。法治不仅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工程和必由之路。〔32〕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 年第4 期。律师业的发展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性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律师必然会扮演重要角色,他们被称为法治理想的“流动运送者”。〔33〕160620-5。
这一时期《人民日报》关于律师的报道不再局限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这两个层面,而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叙事中赋予律师更为宏观的角色。〔34〕150819-17、150821-4、150827-5、160620-5、160805-10。党重点关注的是法律治理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梳理法律职业内部的关系,解决律师与司法公权力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特别强调要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35〕150812-19、150819-17、150930-17、151009-11、160113-11。这一时期,从中央到地方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突出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角色,认为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36〕170123-5。另外,这一时期对刑辩律师的执业规范与职业伦理的报道较多,主要涉及律师“死磕”现象。〔37〕150513-17、150712-2。在制度建构和行业发展方面,主要是推动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律师与司法公职人员之间的流动等。在公共服务方面,还是主要涉及律师参与信访、接访等社会纠纷的解决。新冠疫情暴发后,关于律师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参与基层法治建设的报道增多。
本部分主要考察了不同时期律师在《人民日报》报道中的角色变迁,分析了它与党的国家治理叙事发生同构的状况。首先,党之于律师而言,律师职业的产生和发展从来都离不开国家政权对法治观念的认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诉讼制度的健全,也依赖于社会变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需求的推动。〔38〕参见黄美玲:《律师职业化如何可能——基于古希腊、古罗马历史文本的分析》,载《法学家》2017 年第3 期。1949 年后,党所领导的国家力量一直是贯穿律师职业发展的定点和主线,市场和社会对律师制度的影响需要经过国家这个“关口”才能有效。或者说,在律师职业的建构过程中,无论市场和社会的影响有几许,党领导下的国家主义法治建设逻辑和底色从未发生过变动,它不仅影响着律师行业的发展走向,而且塑造着整个律师职业的性质特征,市场、社会、个人等因素只发挥了影响其形状的作用。其次,律师对于党而言,由于律师职业对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和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功能价值,党期待它能够与整个公共政策的调整和工作重心的转移保持一致的步调。《人民日报》在对律师进行报道时,肩负着正面宣传和价值引导的重任,它试图让律师的职业行为与党的国家治理叙事发生同构,产生职业认同与国家认同一体化的效果,并引导这个行业形成某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属性。
律师身份是由三个要素组成的:职业性的、市场性的、社会性的。站在不同的角度观察,律师所呈现出的面相是多元的:作为掌握了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他们有法律工匠的面相;作为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供给方,他们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人面相;作为以法律为工作对象的职业,职守属性决定了它的公共性,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政治家理想是律师职业的内在品质和价值追求。〔39〕参见[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田凤常译,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1-17 页、第30-36 页。因为党想为律师确立某种角色定位,期待律师能在专业人士、商人、公共服务者等面相之间实现平衡,所以中国律师的媒体形象一直是多元的,“专业人士”仅是其职业形象中的技术面相,另外还有政治性的、道德性的、经济性的面相。在《人民日报》所树立的律师典型中,他们不仅带有浓厚的时代性,也具有显著的多面性,我们不妨选取其中五篇人物报道来考察这一状况。
表2 《人民日报》中的五个律师形象
《人民日报》所塑造刻画的这些律师典型形象,首先,在纵向上都带有显著的时代元素,比如对黄惠莲的报道强调了她作为被统战对象和法律专业人士在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方面的政治形象和道德形象,对许龙超的报道凸显了党推动律师业恢复重建的实践努力,对高宗泽的报道反映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时代内涵,对赵春芳的报道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建设重心相契合,对刘卫东的报道则与党在该时段对刑事辩护领域的特别关注有因应性。其次,在横向上这些律师的职业形象都是多面相的,报道中强调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是在凸显他们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技术形象;描绘他们关怀社会弱者、不计个人得失、扎根基层等,是在刻画他们的道德形象;而维护人民利益、服务法制建设大局、敬业爱国等内容,则是在塑造这些律师的政治形象。
另外,从这些人物形象中也可以看到律师法定性质变化及其所带来的职业伦理内涵的转向。在完全国家本位主义的模式下,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为人民伸张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维持公共秩序既是他们的工作内容,也是他们职业道德伦理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对黄惠莲、许龙超的报道着重凸显的是他们的政治形象和道德形象,即便涉及他们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是融入在宏大的政策叙事中,以技术形象烘托其政治形象或道德形象。黄惠莲刚做律师时担任一名交通肇事司机的辩护人,她通过走访调查研究而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理。最后,《人民日报》这样写道:“退庭时,许多人从旁听席上跑过来向黄惠莲致意。从这次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她深深地体会到深入调查研究和依靠群众,是打开困难之门的最好的钥匙……。”显然,这是在借具体案件来宣扬党的工作路线和方法。在对许龙超的报道中,可以看到律师的职业伦理内容不仅包括要尽心尽力地为当事人做好辩护,还包括宣传法制、教育罪犯认罪伏法的义务。
这种既要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又要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伦理要求,一直延续至今。不过,在社会本位主义和当事人本位主义的模式下,律师的职业伦理逐渐地“去国家化”了,其内涵也在走向“专业化”,像辩护律师教育被告认罪服法的做法,不再被倡导和认可。《人民日报》在塑造刻画后三个人物形象时,基本上是以“就事论事”的方式凸显他们的专业人士形象,没有过多地“掺杂”政治化、职权化的内容。如果说对高宗泽、刘春芳的报道多少还带有一些政治性、道德性的偏向,那么对刘卫东的报道则“纯粹”是在讨论一个具有独立性、自治性的职业了。总之,从黄惠莲到刘卫东,律师的职业形象越来越简单和明晰,所展现出的职业伦理内涵也越来越专业、具体和纯粹。
《人民日报》对律师职业形象的多元化建构,可以满足党对国家治理政策调整的需要。法律职业的形塑受到国家观念、市场发展和社会文化变迁的影响;在这个由“国家—社会—市场—职业”构建起来的四维框架中,法律职业的力量是薄弱的,律师等法律从业者需要在国家、社会、市场、职业之间寻求角色平衡。〔40〕参见[英]罗伯特•史蒂文斯:《法学院:美国法学教育百年史(19 世纪50 年代至20 世纪80 年代)》,李立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424 页;[美]理查德•戴维斯:《最高法院与媒体》,于霄译,上海三联书店2014 年版,第8-9 页、第104-106 页。在高度科层化的权力组织结构中,中国法律人的地位是比较边缘化的,司法程序的运作和法律职业的建构都带有显著的政策实施色彩,〔41〕参见[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257-259 页。律师在党的国家治理叙事中的角色不单纯是纠纷解决者和权利维护者,而是呈现出多元化的形象和面相,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党的公共政策调整和工作重心转移的需要。
律师所具有的代表性和标志意义,使得党不得不关注它在国家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如果以1978 年作为时间分割点,将党对律师职业的功能定位分成两个时段,那么律师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出现了时代分野——前三十多年主要是证成革命政治的正当性,后四十多年主要是象征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理性化。在这个过程中,党对律师职业的角色期待也发生了转变——由强烈的政治角色期待恢复到作为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从业者的角色期待。由于律师的知识背景和职业特性有时会让他们的价值观念与当前的意识形态认同存在一定的张力,其形式理性化的基调和底色偶尔也会无法与国家制度架构形成一体化的同构形态,所以在推动这个行业发展的同时就必然发生政治嵌入和引导。虽然市场化正在改变中国社会的结构特征,但并不意味着会导致国家公共导向力量的萎缩,相反,党领导下的国家力量对市场、社会、职业的嵌入在不断加深和提高,只不过方式和形式发生了变化和调整。2002 年以后,党和国家对律师行业的嵌入和影响不能再简单地理解为具体的人身依附或资源依附形式,而是表现为制度性的和意识形态性的,即通过强化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和社会责任意识来凸显我国律师的“人民性”色彩和公共服务者角色。
1949 年后,党和律师群体保持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党与律师的关系最早可以追溯到党的早期组织时期,董必武和施洋在建党之前便已是卓有成就的律师了,董必武在武汉筹建党组织时还以律所作为掩护处所。〔42〕参见李莉:《“硬笔头”与“灵舌头”:董必武张国恩革命活动探析》,载《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1 年第1 期;高建伟:《施洋:心系劳苦大众的“劳工律师”》,载《学习时报》2020 年12 月25 日,第A5 版。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党曾得到过进步律师的大力支持,《人民日报》也曾多次发布以“律师”为主题的正面报道。〔43〕460802-1、461021-1、480919-2、490311-3。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律师职业的关系变得较为微妙。如果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考察这种关系,则可以简单归结为律师职业的存废兴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在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其中党对它的功能定位尤为关键。1950 年取缔旧律师制度后,新中国模仿苏联重建律师制度。1954年,司法部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试办“法律顾问处”。随后颁行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新律师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1956 年,司法部提出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的两个草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律师工作开始在全国开始推行。然而,随着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新律师制度在1957 年被废除,司法部也于1959 年被裁撤,法律顾问处等律师工作机构也全部被撤销。这意味着清末和民国时期建立起来的律师职业传统及其影响被中断,法律对国家政治和社会治理的影响开始被屏蔽。
1978 年以后的四十多年里,我国的律师体制屡经重大改革,在党所构建的庞大国家治理体系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之所以要恢复重建律师制度,一方面是出于政治需要——以司法审判的形式来处理党内政治问题,并注重律师的参与,代表了党对法律职业的认可和接纳;〔44〕参见马克昌主编:《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 年版,第14-43 页、第290-307 页。另一方面是因为党的工作重心由革命斗争转向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经济离不开法律保障和律师服务。这一时期前十年的司法制度建设是以遵循恢复20 世纪50 年代的相关制度设计为主,像恢复重建法律顾问处、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律师制度、实施律师资格考试等,都没有超出新中国初期关于律师制度的顶层设计。直到1987 年党的十三大明确认可了市场调节手段后,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律师制度的发展开始超越既设框架,比如出现了私人律所、合作律所、合伙律所等形式。此后,律师体制改革得到持续深化,党领导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不断调整完善律师和律所的性质、地位和使命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律师制度在改革创新中发展完善,党和国家继续加强对律师业的建设布局。理性化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成为彰显国家现代性的重要机制,具有展示中国改革开放决心的功能,因此党领导国家逐步建构起越来越复杂的法律体系和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以及形式理性化的律师制度。〔45〕参见刘思达:《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1979-2003)》,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 年第2 期。
1.证成革命政治的正当性。1978 年以前,法律及其从业者的角色相对单一,为政治服务是其基本任务和职能特色。虽然律师职业一度被政治权力中心和社会主流结构边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对它的性质和价值意义缺乏清醒的认知。实际上,党十分看重律师在重构政治秩序、展现政治立场、满足政治权力的某些需求方面的功能。律师之所以具有这种角色功能,与其自身所特有的一些属性有关。首先,与其他职业相比,律师是产生理想者较多的群体,也是最务实的群体。由于专业和职业方面的特点,律师能够看到问题背后的制度原因,他们可以与社会的各个阶层产生关联,能够了解各个阶层和角落里所发生的故事。其次,从政治角度来看,律师具有天然的政治性和公共参与意识,〔46〕参见孙笑侠等:《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23-329 页;宋远升:《国家、社会、职业三维视角下律师的“政治人”角色及其形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4 期。它是最接近现代社会权力运作的职业之一,其执业的过程便构成了其参与权力运行的基础,因此韦伯认为律师比医生、商人、工人等更有条件成为职业政治家。〔4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 年版,第63-67 页。另外,律师虽然具有保守的特征,但也具有激进的革命性一面,〔48〕参见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载《法学研究》2005 年第6 期。革命时代的中国为外国律师们展现其政治参与理想和社会关怀实践提供了平台。所以,在前三十多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人民日报》时常对外国律师的一些言行进行专门报道,就是考虑到他们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证成中国的某些政策或行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2.象征党领导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理性化。在党的法治叙事中,法律及其职业是推行党的政策意图的路径,能够帮助党将治理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关系链的最末端,成为国家力量进入并领导社会的合法策略。〔49〕参见陈洪杰:《法律国家主义的困境——一个关于“秋菊/李雪莲”的知识隐喻》,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年第2 期。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脱钩改制后的去国家化,使律师业的市场化和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整个行业仍然是党的国家治理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在“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被写入党章和宪法后,以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语境下,国家治理更加强调合法律性,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都要做到形式上的于法有据、公开公正、符合程序。在这种日益形式理性化的治理架构中,律师对于党、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以法律援助等形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以法律顾问等身份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作中,都是法治形式理性化的表现。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国家行政管理还是司法实践,对以形式主义和程序理性为核心理念的现代化治理模式的追求都将会进一步增强,这就为律师行业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赋予了律师职业更为多元的时代内涵和责任使命。需要注意的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律师的角色应该以其职业本身的属性作为宗旨,避免承担过多的职业以外的角色。〔50〕参见李学尧:《转型社会与道德真空:司法改革中的法律职业蓝图》,载《中国法学》2012 年第3 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也一直想就律师的角色定位做出一种制度性的厘定,如将律师分为公职、公司、专职、兼职四种类型,即是从顶层设计层面进行的一种尝试。对律师公共职业主义的期待与律师自身的商业化本质之间的冲突,或许可以藉由这种职业内部分类的制度化而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与缓解。
1.对律师行业“人民性”色彩的期待。中国的社会经济变革是以保证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意识形态的延续性为前提的,只要整个国家的制度基础和意识形态框架没有变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依然是党和国家的公共价值取向,因此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要突出“人民性”这个特征。〔51〕参见张文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 年第10 期。《人民日报》在1957 年和1981 年都曾专门就我国律师制度的“人民性”特征和在维护人民利益方面的功能价值做出过阐释,并强调“做一个人民律师是光荣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政府主导的法律职业建构措施,律师的自主性和利益多元性得到了加强,其职业化、市场化、商业化的色彩越来越浓重。然而,党和国家对律师行业“人民性”色彩的期待和坚持是一如既往的,并没有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和社会结构的变革而发生动摇。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政策语境下,这种价值追求具有不同的表现和特征,2002 年以后主要表现为制度性的和意识形态性的,比如加强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便是凸显其“人民性”色彩的举措之一。
面对成长壮大起来的律师业,党更关注的是如何发挥它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因此对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和社会责任的强调要高于以往任何时候。《人民日报》的报道显示,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在2000 年以前就开始推行了,但真正大规模地付诸行动是在2002 年以后。2009 年,司法部要求党组织要在律师业广泛覆盖,同年大成律师事务所成为首个成立党委的律所。〔52〕090318-15、090401-13。党的十八大以后,党的一元化领导得以加强,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将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件。〔53〕参见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 年第1 期。此后,越来越多的律所建立了党委或党支部。至2018 年底,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完成律师行业党建全覆盖工作目标。〔54〕参见蔡长春:《新时代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揭开新篇章,为律师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载《法制日报》2019 年5 月6 日,第3 版。以群众路线作为根本工作路线的党建工作与当前大力推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体的,都突出了“人民性”这个关键词,这恰是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坚持倡导的价值观取向之一。
2.对律师“公共服务者”角色的期待。法律系统的生成和法律职业的形塑不是封闭的自我制造,而是与外界力量不断互动的过程。在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变迁中,干预主义的建设逻辑一直贯穿其中,律师行业的价值引导和行为规范始终没有脱离党和国家的影响。在党所主导的话语体系中,律师在公共服务领域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一直在被强调。虽然我国律师的法定性质经历了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再到当事人本位的变迁,但是作为一种制度文化遗产,党对律师职业公共性内涵的关注和强调一直没有改变过——“服务社会”才是国家层面所真正期许的。《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改变了律师的工作方式和服务性质,确立了当事人主义的职业边界,但是在这个逻辑框架内,公共性要素并没有被完全排除,党和国家还可以通过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制度来保持律师职业的公共性。《人民日报》在各个时段塑造刻画的律师典型形象,一般都会包含公共服务的内容元素。在律师行业日趋商业化的环境下,如何使律师在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是党所关切和期待的。基于此,党和国家对律师行业的一系列结构性调整,很大程度上是想引导它形成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型职业主义,比如国家试图通过律师级别评定制度来强化对律师业的影响。不过,虽然职业的公共性一直在被强调和倡导,但是律师行业已经高度市场化,在利益权衡和公私考量面前,公共利益、职业精神并不必然如《人民日报》所期待的那样胜过个人利益。现实中,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更多地表现为一项国家主导下的行业机制建构,而不是律师的“自觉”职业实践。这或许也是进入新世纪以后党开始重视律师业的党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缘由之一,其目的是推动律师行业形成公共服务型职业主义,以减少过度商业化所带来的影响。
由七十多年来《人民日报》关于律师的上千篇报道可以看出,党对律师所具有的代表性和标志意义是有清晰认知的,对律师职业的建构和发展是有整体规划的。在党看来,律师不单纯是纠纷解决者和权利维护者,更是国家治理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对党的政策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功能价值,因而党期待律师职业的建设发展能够与党的公共政策调整和工作重心转移保持协调。这种功能化的政策取向,决定了律师在《人民日报》的报道中会呈现出不同的角色特征和多元化的职业形象。党领导下的国家主义法治建设逻辑一直是贯穿于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主线,律师职业的存废兴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在党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功能。党会根据不同的时代需求而对律师职业产生不同的功能定位和角色期待,进而对其进行结构性调整,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党的律师政策的演进逻辑。党在律师职业建构中所采取的政策立场和系列调整,一般是有其公共考量在内的,如始终坚持凸显律师的“人民性”色彩和公共服务者角色等,这是由党和国家的制度基础与意识形态框架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