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更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
——基于CGSS2017居民福利态度的考察

2022-05-31 12:18赵冠群王章佩
关键词:福利态度权利

李 芬,赵冠群,王章佩

(海南大学a.公共管理学院;b.海南省公共治理研究中心,海南海口570228)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责任是社会福利制度架构与改革不可回避的议题。中国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在福利供给上主要处于补缺地位。随着制度转型的推进及社会环境的变化,有学者认为,中国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上应从有限责任向适度扩大责任转型[1]。就养老服务而言,20世纪80年代之前,政府主要通过开办公立养老院直接为“三无”老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但随后的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牵引着养老服务社会化,政府在养老服务方面的责任逐渐缩减,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政府开始在养老领域推行制度化建设,并且在2001年后主动发展养老服务业以应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现实,在2011 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市场供给养老服务数量,推动了养老服务的民营化进程。因此,目前在养老服务上政府主要扮演规划制定、市场监管等制度安排者角色,在老年照护服务上仅仅对社会弱势老年群体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或医养结合服务,作用目标群体有限。

从居民需求看,2000 年前后中国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逐渐增加。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第二号)(以下简称“七普”)显示,202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8.70%,其中65岁以上人口占13.50%,这表明中国社会的养老压力逐渐加大,其中,养老照护服务压力与日俱增。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失能老人数量不容忽视。由于统计口径不一,关于中国失能老年人的数量波动幅度较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截至2018年底,中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约4 400万;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流动人口规模庞大,居民家庭规模持续缩小,女性就业率较高,对养老照护服务的需求增加。据“七普”数据显示,2020 年中国流动人口达3.76 亿人,占总人口的26.04%;家庭户规模从1953 年“一普”的4.33人下降至“七普”的2.62人;同时,女性就业率显著高。据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18~64 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1.1%,城镇为60.8%,农村为82.0%。三者综合作用下,家庭老年照护服务功能持续弱化,对社会化养老照护服务和政府提出新要求。

因此,一面是政府在老年照护服务上极其有限的服务对象,一面是居民的极大需求,这便对中国福利制度的合法性提出严峻挑战。有学者指出,政府福利责任是福利体系的核心[2],依此推理,政府老年照护责任是老年服务体系的探讨主题之一。关于政府老年照护责任的研究多是从跨国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规范研究等角度展开,缺少来自于微观个人福利态度的声音。虽有学者指出,由于中国自上而下的政策决策机制,使得福利态度在中国福利制度变化中所起作用很小[2],但随着福利政策逐渐向需要导向转型以及目前社会政策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福利态度研究的作用日益重要[3],自2014年后逐渐成为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中国现有福利态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特殊群体福利态度(如老年人、移民、儿童、弱势群体等)、跨国比较研究等方面,一方面,沿循西方研究路径进行,本土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将福利态度作为整体研究,缺少针对政府老年照护服务责任态度的专门研究。

本文从福利态度角度回应谁更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问题,基于实证结论,对中国政府在老年照护上的责任进行探讨。一方面,检验西方研究经验在中国的适用性,发展本土福利态度理论;另一方面,促进养老照护服务需要导向福利政策的转变,提高社会福利制度的合法性。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与丰硕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发展研究相比,“中国的福利态度研究才刚刚有点动静”[3],有关福利态度的理论多数来自于西方经验。

(一)从居民福利态度到居民对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的态度

福利态度研究最初起源于对社会保障的民意调查,后来在一些大型的国际社会调查项目,如世界观调查(WVS)、国际社会调查项目(ISSP)、欧洲社会调查(ESS)中成为固定的调研主题,亦成为西方社会政策、社会保障研究的经典研究领域,尤其是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的发生,福利国家紧缩使得福利态度成为影响西方发达国家获得政治合法性及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正如台湾学者指出,公众福利态度是影响国家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值得研究[4]。

多数西方学者将福利态度等同于公民对福利国家或福利政策的态度,认为福利态度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统一的问题,而是复杂且多维的。Cnaan 提出福利国家态度有三个维度,即居民关于公共支出水平、服务质量及福利国家受益人的态度,每个维度均从住房、健康、教育、老年等七个方面测量[5]。Svallfors提出四维度观点,认为福利态度包含分配维度、行政管理维度、成本维度和滥用维度,后将其概括为公众对政府福利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源和生活机会分配与再分配的态度[6]。Sihvo和Uusitalo主张五维度,即关于福利主体责任的态度、福利国家资金的态度、福利待遇滥用或使用不足的态度、福利待遇与服务的充足及质量、对福利国家平等性与依赖性结果的态度[7]。综合西方学者观点,作为多维且复杂的福利态度指公众或居民对福利主体责任、福利提供方式与内容、福利资金、福利后果等福利相关的观点、看法。其中,福利主体责任和福利提供内容是福利态度的重要内容。

表示其他福利态度。

如果以福利主体责任和福利服务内容两个维度对福利态度结构进行划分,可形成不同的福利态度子类型(如表1所示)。其中,政府责任态度是最重要的维度[8]。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态度属于政府责任态度范畴,它与支持或反对政府公共支出水平相关;同时,它也属于老年照护服务态度范畴,与老年人福利依赖、福利使用态度相关。因此,政府老年照护责任是公众或居民对政府在老年照护这一福利服务上承担责任的看法或态度,是福利态度结构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既可能影响到政府公共支出水平的高低,也可能影响老年人对照护服务使用及依赖的程度。

表1 居民对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的态度在福利态度结构中的地位

(二)从自利解释到福利体制解释

政府老年照护责任态度是福利态度结构中的一种,因此,福利态度研究成果与经验可以为政府老年照护责任态度提供借鉴。有学者通过回顾西方福利态度研究,认为福利态度研究形成了两种主要的理论视角:自利与意识形态或社会价值观[3][9]。

1.自利解释

自利(Self-interest)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自利指在短期内提高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与观念。从广义上讲,那些短期内利益受损但长期获益的行为亦是自利行为,因此,几乎所有行为均为自利所驱动[10]。从经济理性出发,自利解释认为,个人福利态度受个人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所驱动,即人们倾向于支持能够使他们直接获益的政府行为与政府责任,认为政府在福利服务上应承担更多责任[2]。

2.福利体制解释

与自利解释强调经济理性、物质利益影响不同,意识形态或社会价值观解释注重非物质利益在福利态度上的作用,平等主义、集体主义、社会权利观等社会价值观会影响人们的福利态度。由于“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根植于不同国家的制度和社会结构中”[9],这些社会价值观研究通常与跨国研究相结合,基于艾斯平-安德森福利体制理论,形成福利体制解释。

艾斯平-安德森依据劳动力去商品化程度将西方福利国家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福利体制。以瑞典、挪威等国为代表的北欧福利体制以平等主义、社会团结为价值追求,以中产阶级为标准,为国民提供较高水平的普惠福利,国家在福利提供中发挥重要作用。与之相反的自由主义福利体制,以个人主义为价值追求,强调福利上的个人责任,绝大多数国民通过市场获得福利服务,市场在福利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以家计调查方式仅对社会中最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最有限的福利,美国是其典型代表。基于国家主义和合作主义传统基础上的保守主义福利体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强调家庭在福利提供中的责任,国家为“局内人”(breed)提供政策支持,其福利水平介于前两者之间[11]6-38。因此,从政府福利责任态度来看,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下,公众认为政府为居民提供福利照护是公民的社会权利,对福利国家的支持程度最高,自由主义福利体制最低,保守主义介于二者之间[12]。由此可知,在三种福利体制下,人们的社会权利观是不同的:北欧福利体制最高,自由主义福利体制最低;对于家庭的态度是不同的:保守主义福利体制认同家庭的照护责任,而其他两种福利体制对于家庭照护则不重视。

福利体制解释及跨国研究是近年来福利态度的主要研究范式,但这种研究范式存在着问题,如福利体制与福利态度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经验研究未能完全证实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其中,最猛烈的批评来自于对三种福利体制划分的质疑,其中,围绕着东亚福利体制是否存在、是否独特,东亚福利体制研究受到众多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尽管东亚福利体制内部存在着诸多差异性与多样性,但家庭主义、生产主义、儒家文化的影响成为研究的基础与争论的核心[13]。在家庭主义与生产主义指导下,社会福利政策从属、依附于经济政策,与儒家文化传统相结合,强调个人、家庭与市场在福利提供中的责任,国家主要承担调节责任[14],因此,人们倾向于认为个人福利是家庭的责任而不是社会权利,较少支持国家的福利提供责任。

(三)研究假设

1.自利假设

基于自利解释,本研究形成研究假设1:自利影响居民对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的态度。但是,在现实中,自利难以得到经验性证实,因此,已有研究常采用社会人口学特征代表自利。

首先,从性别来看,照护被认为是女性所提供的家务劳动[15],因此,男性与女性对福利国家所提供的照护服务的依赖是不同的,从福利国家所获收益亦是不同的。在北欧,女性的就业率较高,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担者,政府供给养老服务一方面将女性从老年照护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可为女性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使其进入公共领域,提高其社会地位。在欧洲大陆,家庭是老年照护的主要责任主体,而家庭的照护责任主要由女性承担,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则可以减轻女性照护负担。因此,相较于男性而言,女性更支持政府老年照护责任。众多跨国比较研究或一国研究均证实了这一结论。在中国,传统的性别分工为“男主外女主内”,女性较男性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与老年照护责任,依自利解释及西方经验可推论,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女性的照护负担,因此,形成研究假设1a:女性较男性更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

其次,从年龄来看,年龄与福利态度之间的关系在经验研究中并未取得一致结论。有学者研究证实,东亚各国青年人更支持政府再分配政策[16],但也有研究证实,老年人较年轻人更依赖福利国家,他们更倾向于支持政府扩大再分配[2][9]。基于自利假设,在老年照护服务上,相比于年轻人,老年人的需求更为强烈与直接,他们是直接受益者,能切身感受到政府照护对自己及家庭带来的直接益处,因此,形成研究假设

最后,低收入阶层占有的社会资源较少,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较小,对国家更为依赖,因此,他们倾向于选举具有福利主义的政党,支持政府在福利供给中承担更多责任[17]。在中国,收入不仅是人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竞争力大小的外在呈现,而且是人们能否获得相关福利待遇的一个重要资格条件。获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最重要的资格条件即为收入低于一定水平,同时,低保资格又会成为新的获取其他福利待遇的资格条件。如各地在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时,除户籍、年龄、身体健康情况等资格条件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是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可见,收入不仅直接影响个人能否获得资金资助,而且会通过低保身份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身份间接影响其能否获得政府所提供的老年照护服务。因此,形成研究假设1c:收入越低的居民越倾向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

2.东亚福利体制假设

基于东亚福利体制解释,居民主要依赖家庭或宗族等非正式支持获取福利,政府责任有限,居民社会权利观念较弱,家庭伦理观念较强,因此对政府的老年照护责任赞同度低。然而,20 世纪90 年代末期,东亚各国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政策相继进行了改革,扩大或提高了社会福利、社会保障项目与标准,从生产主义逐步转向以再分配主义、包容性社会政策[18]为特征的“后生产主义福利体制”,政府在社会保障上的作用有所强化,并开始介入部分社会福利服务领域。福利体制上的这种转变必然会提高居民的社会权利观念,进而对政府老年照护责任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传统的儒家文化、孝道观念仍旧提倡家庭照护,较少支持政府责任。因此,形成研究假设2:东亚福利体制对居民关于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态度的双向影响。

首先,生产主义是东亚福利体制的特征之一,如Holiday认为东亚福利体制是生产主义的,在这种福利体制下,社会福利政策服务于经济政策[19],但众多学者的研究指出,1997年金融危机后,东亚各国的福利制度更注重再分配,社会政策的保护性增强,呈现出后生产主义特征[18]。在中国,20 世纪90 年代前,社会福利政策呈现出明显的生产主义特征,但20 世纪90 年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使政府在社会保障上的责任制度化,公民权利式的福利制度逐步确立。现实中,政府在维护居民生存与基本生活水平上的作用有所增强,这使社会权利的种子根植于居民心中。随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不仅使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而且使政府责任明确化和强化,进一步使人们的社会权利观发芽。伴随收入保障制度的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与医养结合等福利服务从无到有,政府介入福利服务领域,使居民的社会权利观成长。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中国居民的社会权利观较改革开放之前有很大发展,具有明显的社会权利意识[20]。居民社会权利观念的发展意味着,居民将获得来自于政府的保障与公共服务视为一项与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同等重要的社会权利,要求政府承担福利服务的责任。因此,形成研究假设2a:社会权利观越强的居民,越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

其次,与西方福利制度明显不同,家庭在东亚福利供给上居于重要地位,家庭主义是东亚福利体制的特征之一。虽然近年来有学者指出,政府在福利服务领域责任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福利服务去家庭化的程度,但有学者仍认为,作为福利提供者的家庭依旧处于东亚福利体制的中心[21],满足个人的福利需要是家庭的责任,这已内化到东亚居民的行为模式中。因此,一方面,家庭尤其是子女仍旧是多数老年人照护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22],家庭成员间具有相互帮扶与照护的义务。一般而言,家庭内老年人的照护服务主要由配偶或子女承担,其中子女数量会直接影响家庭照护服务的现实可行性,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情况下,子女越多的居民,越有可能获得来自于子女的家庭养老服务,从而减少对政府养老照护责任的需求。另一方面,文化有可能预先结构化居民的福利态度,影响居民的认知、情感与行为倾向[20]。以家庭为中心的儒家文化在养老服务上主要表现为孝文化,儒家传统“孝”文化是中国福利文化的内容之一,子女赡养父母,为老年父母提供经济资助仅仅是“孝顺”最浅层的含义,“孝顺”更意味着子女要为老年父母提供照护服务,平时侍奉穿衣,病时喂饭喂药,这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孝文化利已性的最直观体现。因此,越受孝文化影响的居民,越认同子女的养老责任,对政府老年照护责任越不认同。因此,形成研究假设2b:居民子女数量越多,越不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研究假设2c:居民越是认同子女对父母的养老责任,越不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

三、数据来源、变量测量与分析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数据来自于学术界高度认可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7”,此年度数据除未覆盖新疆、西藏、海南和港澳台外,涵盖了全国其他28 个省级行政区。由于研究主题缘故,样本主要选择回答了C 部分的个案,同时剔除了文中涉及所有变量回答不知道、不清楚、拒绝回答、异常值、缺失的个案,最终共获得3 307个有效样本。其中,男性1 730人,女性1 577人,性别比为109.70;没有受过任何教育的人有328 人,占9.90%;城市2 194 人,占66.34%,乡村1 113 人,33.66%。据《中国统计年鉴》(2018)显示,2017年,全国人口性别比为104.81;城镇人口占比为58.52%,农村人口为41.48%;15岁以上人口文盲率为4.85%。总体来看,虽然样本与总体存在着些许偏差,但性别比偏差在5左右,城市化率在8%左右,文盲率在5%左右,样本对于总体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变量测量

1.因变量

本文的因变量为居民对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的态度,依前文界定,问卷中问题C4“您认为在中国主要应该由谁照顾老人”,答案分别为:政府、私营企业/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宗教组织、家人亲戚或朋友、无法选择。将“政府”这一答案进行虚拟处理以形成本文的因变量,选择为“1”,代表居民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未选择为“0”,代表居民不支持。

2.自变量

上述程序运行一次之后可以得到积分Ⅰ约等于0.280 482 3,两种模拟给出的近似值接近,因此可以推断积分积分Ⅰ的值介于0.28到0.29之间。

自变量包括自利、东亚福利体制,其中,自利变量分别用性别、年龄和收入测量,其中,性别赋值为:1为“男”,0为“女”;年龄为连续性变量;收入为连续性变量,分析时取其自然对数。

依研究假设,东亚福利体制操作化为三个维度,即社会权利观、子女数量和孝文化。

社会权利观用两个指标进行测量:(1)“您认为在中国主要应该由政府为病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吗”,“是”赋值为1,“否”赋值为0。(2)“您在多大程度上同意‘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是政府的责任’这一说法”,答案分为5个等级,1为“非常不同意”,5为“非常同意”。这两个指标加总形成社会权利观,其取值范围为1~6,分值越高,社会权利观越强。

子女数量:分别询问被访者的儿子与女儿(含亲生与收养)的数量,考虑到生育规律及中国收养规定,剔除掉儿子与女儿数据大于21人的个案。

孝文化:采用问题“您在多大程度上同意‘成年子女有照顾看成父母的义务’这一观点”进行测量,答案分为5个等级,1为“非常不同意”,5为“非常同意”。

3.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包括:(1)受教育程度分为五个等级,1=小学及以下,2=初中,3=高中及相当,4=大学专科,5=大学本科及研究生。(2)政治面貌用“您是否为中共党员”进行测量,“是”赋值为1,“否”赋值为0。(3)身体健康状况采用自评健康情况指标“您觉得您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答案分为5个等级,“很不健康”为1,“很健康”为5。(4)城乡采用被访者目前所居住地区进行测量,1=城市,2=农村。在控制城乡的同时,将省份也作为控制变量之一。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三)分析方法

由于本文的因变量为二分变量,因此采用Logistic回归进行分析,依研究假设可得模型:

其中,Pj为居民支持政府老年照护责任的概率,1-Pj为居民不支持老年照护责任的概率;sex、age、income、socright、nosd、和xiao分别表示自变量性别、年龄、收入、社会权利观、子女数和孝文化;control为各控制变量;β0为截距,βi为待估计的参数,表示,自变量每变化一个单位,居民支持政府老年照护责任概率与不支持概率的自然对数变化βi个单位。经过数学转换可知,exp(βi)表示自变量每变化一个单位,发生比变化βi个单位,即,自变量每变化一个单位,居民支持政府老年照护责任的概率与不支持概率的比值是变化前的βi倍。

四、研究结果

模型1为仅包括控制变量的初始模型,模型2引入自利变量,模型3包含控制变量与福利文化变量,模型4 则在控制变量的基础上同时引入自利变量与福利文化变量。从模型2、3、4 的Pseudo R2看,包含了自利变量与福利文化的模型的解释力均强于仅包含控制变量的模型。

(一)自利对居民关于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态度的影响

比较模型1 与模型2 可知,当引入自利变量时,模型的Pseudo R2由0.049 7 上升至0.059 5,可以解释的变异增加了0.98%,在引入福利文化变量后,自利因素的作用仍旧显著。具体来看:

男性较女性更不支持政府老年照护责任,这与以往国内外相关研究基本一致,假设1a 得到验证。在模型2中,男性支持概率与不支持概率的比值是女性相应比值的0.86倍,在同时包含自利变量与福利文化变量的模型4中,男性的支持程度较模型2更低。如假设所指,由于传统性别劳动分工,女性在公共领域就业的同时,较男性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照护老人是家务劳动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国现代女性既主内又主外,集母亲、儿媳、女儿与就业者等多种角色于一身,使其面临角色冲突与角色紧张。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使女性所承担的儿媳、女儿角色义务减少,因此,女性较男性更支持政府的老年照护责任。

表3 居民关于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态度的Logistic回归结果

年龄变量进入了模型2和模型4,其对居民关于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态度的影响较为稳健。Exp(β)显示,年龄越大,越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假设1b 得到验证。一方面,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的直接受益人是老年人,政府承担责任可以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减少生活的后顾之忧,因此,老年人支持率较高。另一方面,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需要强大的财政作为后盾与支持,而这无疑会加重在职人员的税负,因此,虽然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在职人群的照护责任,但相对于需要买房子、养孩子的生活压力而言,税负使年轻人对政府照护责任的支持程度较低。

此外,收入的影响效应并未得到体现,假设1c未得到验证。从现实来看,居民对福利国家的态度不仅取决于个人的收入及其在社会分层中的地位,而且取决于社会政策体制的性质,居民的福利态度是被结构化的。与此相关的一个理论是,用于解释不平等和再分配关系并在西方国家得到验证的M-R模型,该模型认为,在多数制、全民选举权和线性税率的前提下,再分配取决于平均收入和关键选民收入的关系。即,在发达国家,收入是右偏的,中间选民的收入低于平均收入,他们支持政府扩大责任范围以提高自身的边际效用,减少不平等;在此再分配需求下,他们倾向于投票支持政府再分配政策。由此,收入与福利态度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还取决于一些情景(context)因素,如政治制度、社会政策体系等。我国的社会情景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很大差别,因此,仅用简单的线性关系解释收入与居民关于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态度之间的关系未得到经验性验证,仍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东亚福利体制对居民有关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态度的影响

从模型1和模型3可知,当引入东亚福利体制变量时,模型的解释力得到较大提升,解释的变异增加了5.19%,其解释力强于自利变量,并且这种解释力并未随自利变量的引入而降低,因此,东亚福利体制对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态度的影响力较为稳健,假设2得到验证。

社会权利观的影响作用非常显著,居民的社会权利观提升一个单位,他们对政府老年照护责任的支持概率与不支持概率的比值是提升前的1.70 倍,虽然引入自利因素后,社会权利观的影响作用有所减小,但发生比仍达1.66,因此,假设2a 得到验证。二十余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在维持和保障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应对风险能力上发挥着作用,而且使得居民社会权利观念逐渐建立。通过分别对18~35岁年轻人和60 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回归发现,无论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社会权利观的影响均显著,其中,年轻人的社会权利观在0.01 的显著性水平上发生比为1.38,老年人在0.001 的显著性水平上发生比为1.75,老年人社会权利观的影响较年轻人更大。同时,通过社会权利观与年龄段的单因素方差分析发现,年轻人的社会权利观最弱,均值为4.45,老年人社会权利观最强,均值为4.80。结合居民生命历程可以推论,老年人的社会权利观沿袭了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前的总体性社会特征,老年人对单位的依附性强,当单位的社会保障功能社会化后,老年人将对单位的依赖转化为对政府的依赖;成长于改革开放后的年轻人的社会权利观则更多得益于近年来政府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展与保障水平的提升。

儿子数量与居民关于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态度的关系亦具有统计意义,模型3和模型4均验证了儿子数量的影响作用。女儿数量在包含控制变量与福利文化的模型3中未能通过检验,但在模型4中具有显著性。总体来看,子女数量影响居民对政府责任的认知,假设2b得到验证。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传统的生育文化“养儿防老”是家庭主义的集中体现,但在当代中国,不仅儿子数量会影响居民的福利态度,而且,女儿数量也有助于减少居民对政府老年照护责任的期待,来自于儿子与女儿的家庭养老是居民的第一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责任。

孝文化减少了居民对政府老年照护责任的期待,假设2c 得到验证。从发生比看,孝文化消减政府责任态度的作用在各自变量中最强,子女越认同对年老父母的照顾责任,越可能通过同住或定期看望来承担照护老人责任,对政府责任的期望越低。

(三)稳健性检验

第一,将“年龄”变量以35岁、60岁为分水岭划分为三个年龄段,从低到高分别赋值为1、2、3,将其代入Logistic 回归模型,发现,虽然女儿数量的显著性水平提高到0.172,但其他变量的显著性水平并无太大变量,发生比相差也不大,其中,年龄的发生比提高,中年人支持概率与不支持概率的比值是青年人相应比值的1.30 倍,老年人是青年人的2.08 倍。第二,将“儿子数量”与“女儿数量”相加形成“子女数量”,重新代入原有的Logistic 回归模型,发现,“性别”的显著性水平上升为0.044,“子女数量”的显著性水平降为0.000,发生比为0.84,其他变量的显著性水平和发生比均没有发生大变化。

五、结论与讨论

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发现,除收入外,自利及东亚福利体制各因素均影响中国居民关于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的态度,研究假设1得到部分证实,研究假设2得到全部验证,女性、年龄越大、社会权利观越强、子女数量越多以及养老观念越传统的群体,越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总体而言,自利因素的影响较东亚福利体制的影响小,社会权利观、家庭主义及儒家文化综合形塑了居民关于政府老年照护责任的态度。

本文在理论上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居民有关政府老年照护责任的态度不仅仅受自利因素驱动,更主要的是,它内嵌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及其所扎根的社会结构中。如有学者指出,政府的社会福利责任大小与各个国家的本土社会框架、社会结构甚至社会福利体系有密切关系[1]。本研究进一步指出,儒家文化影响下的家庭主义主要通过子女数量和孝文化的养老观念作用于居民福利态度,家庭是老年照护的第一选择,政府是第二选择,因此,儿子数量越多、养老观念越传统的群体越不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另一方面,居民关于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的态度并非仅是中国儒家文化、家庭主义和孝文化的简单传递,而是受社会权利观念变化的影响,不同于有学者认为港台居民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公民权利意识较弱[23]的观点,本研究发现,后生产主义使大陆居民的社会权利意识有所增加,从而增加了他们对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的期待,社会权利观念越强的群体,越支持政府承担老年照护责任。但应看到,年轻人与老年人在社会权利观影响福利态度的机制上有所不同,老年人的社会权利观沿袭了传统计划经济的集体主义特征,在单位强化经济功能、去行政化、去福利化的过程中,他们将对单位的依附与依赖转化到政府,从而对政府老年照护责任更为期待;年轻人的社会权利意识较老年人弱,但更具现代性,更多产生于现代民主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

由于不同居民群体在政府所承担的老年照护责任上态度不同,同时,东亚福利体制中的社会权利观、儿子数量、孝文化等要素影响居民态度,这就对现实社会中政府在老年照护上的责任具有启发意义:

第一,社会权利观的发展及家庭照护功能减弱等客观社会现实要求明确定位政府在老年照护服务上的责任。人们关于政府在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的认识上达成一致,但在老年照护的政府责任上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不赞成政府老年照护服务的理由主要有:老年人口数量多且老龄化速度快,而政府财力有限且要负担养老金等社会保险的兜底支出,因此,政府没有财力负担老年照护服务支出;家庭养老承担老年照护责任,不需要政府提供此服务;为非弱势老人提供照护服务,易产生福利依赖,加重政府社会支出负担;老年照护服务不是政府职权范围……从本文研究结论来看,在中国生育率持续下降,家庭规模缩小,女性就业率较高且居民社会权利观提高的背景下,家庭在提供照护服务上“心有余而力不足”,老年照护服务已从个别家庭的困扰上升为社会问题,社会权利观越强的居民,越期待政府承担照护责任,因此,应明确政府是老年照护服务的责任主体之一。在老年照护服务上,政府应从补缺性福利服务向需要导向型转变,尤其是在长期照护服务上,扩大照护服务对象范围,在原有的为低保、残疾等人群提供服务的同时,将空巢、留守、独居等老人纳入服务对象范围,以增强福利制度的合法性。此外,政府责任还体现在地方政府间合作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可借助成渝城市群协同推进“互联网+社区养老”模式的经验[24],促进地方政府间合作,充分发挥智慧养老大信息平台作用,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护服务。

第二,针对不同家庭结构的居民群体,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政府老年照护服务责任。坚持分类、需要原则,为不同家庭结构的老年群体采用不同方式满足其照护服务需要。(1)家庭支持政策。家庭主义和孝文化使家庭养老观念成为主导,家庭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照护服务的第一选择,尽管“去家庭化”具有需求客观性,但居民仍旧倾向家庭养老。家庭照护服务主要由配偶、子女等个人网络提供,存在着照护服务人员专业性较弱、时间较长等不足。因此,政府可因势利导,为家庭老年照护服务提供各种支持以满足居民家庭养老偏好。参照西方国家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包括支持家庭照护者、经济支持和法律法规保障等的经验,在中国,目前,政府可通过设立热线电话或培训班等形式,直接为家庭照护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培训教育和经验交流机会,以提高其专业性;还可通过完善相关法规,为照护者提供护理假期,以减少其角色冲突;可借助日托中心等社区养老机构发展各种喘息服务,减少家庭照护者的压力,将其暂时从老年照护中解放出来。(2)直接提供老年照护服务。一方面,政府可通过兴办或扩建公办养老院的方式为高龄、残疾、低保等社会最底层、最弱势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照护服务,适当降低资格条件,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社会组织举办的养老机构为空巢、独居、留守等老年人口提供照护服务,满足其需要。(3)打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社会化、市场化是中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方向,政府应通过政策优惠和宣传,引导具备条件的老年人选择市场化照护服务。一方面通过税收、土地、金融等优惠政策培育养老机构以增加养老照护服务供给,鼓励其提高专业化、品牌化程度,增强老年人信任,吸引其入住,实现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监管,通过标准化建设提高其服务质量,通过监管法规、制度完善,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一环。

第三,营造积极应对老龄化的良好的养老照护社会氛围。(1)鼓励并弘扬传统孝文化。考虑到老年群体规模、政府财力及居民养老需求等因素,在目前及未来若干年里,家庭照护仍旧是老年人的第一选择,子女是老年照护服务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孝文化对于将子女数量转化为老年照护行为至关重要。政府应多途径、多方式宣传传统孝文化,鼓励年轻人敬老、孝老,实现传统孝文化在当代的价值。(2)提倡互助养老。互助养老作为家庭养老与政府老年照护责任的补充,不仅能直接为有需要的老年群体提供照护服务,而且有利于动员老年人力资源与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团结。政府可通过资助农村幸福院、树立并宣传典型互助养老案例等方式鼓励互助养老、尤其是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3)警惕福利依赖,寻找政府照护责任与家庭照护责任的最佳融合点。强调政府老年照护责任,但同时也应注意个人或家庭老年照护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应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机制。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快,老年人口负担较重,老年照护服务水平应设置在合理水平,否则老年福利水平过高,不仅使财政负担加重,造成老年福利依赖,还可能打击年轻人的工作积极性,加重整个社会的负担。从政府财政责任看,可借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政策科学界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设置调整机制及合理划分中央、地方财政责任的经验[25],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合理确定养老照护服务补贴最低标准和调整机制,并在中央、省级行政区、市、区(县)四级政府间进行财政补贴责任科学划分。

当然,由于本文主要采用二次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所用数据并非专门为收集居民福利态度而设计,因此,文中的因变量主要采用一个二分变量进行测量,未能区分政府在老年照护上的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同时,在社会权利观和孝文化上所用指标也较为简单,这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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