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拒绝容易反悔难

2022-05-30 17:31叶青
家庭百事通 2022年12期
关键词:亲子鉴定抚养费人民法院

叶青

一 

广西柳州市的沈强(化名)和伏芸(化名)经过相亲认识,见面后双方感觉不错,于是很快感情升温,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翌年,两人有了女儿,取名沈梅。按理,他们本应登记结婚才对,这样既可以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也能避免旁人的闲言碎语。可是,两人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产生了分歧,且又都不愿做出让步,最终闹得不可开交而选择了分道扬镳。

初为人母的伏芸,不愿割舍自己的骨血,只好独自带女儿生活。

令伏芸没有料到的是,沈强一直不尽抚养女儿的义务。这不禁让伏芸感到异常愤怒。

2021年秋,沈梅即将上初中,随着这些年的物价上涨,伏芸实在难以独自承受经济上的压力,在与沈强协商女儿抚养费无果的情况下,愤然将沈强告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强每月支付女儿沈梅的抚养费3000元,且一次性支付从女儿出生至18周岁,共计64万元……

在审理的过程中,伏芸提交了沈梅的《出生医学证明》,明确地记载了沈梅的父亲是沈强。伏芸表示,2007年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她抚养,而沈强却视而不见,此举实在是令她心寒。沈强一直不尽抚养义务不是因为生活困难,而是有意为之:他名下有近10家连锁酒店和数套房产,可不知他为什么对抚养女儿的责任一直采取逃避的态度,甚至都不来探望女儿。

伏芸称,自己曾多次向沈强索要女儿的抚养费,但对方以沈梅与他没有血缘关系为由,予以拒绝。伏芸向当庭提出做亲子鉴定。对此,沈强表示拒绝。并告诉法官,自己现在已有家庭,如果一旦同意去做亲子鉴定,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影响到自己的家庭。沈强还一再强调自己与伏芸仅是普通朋友关系,之所以《出生医学证明》上有他的姓名,是因为伏芸在生下女儿后,找不到女儿的生父,苦于无法办理出生证明,他才出于好心帮忙,将自己身份证借给了她。

针对那些连锁酒店和房产,沈强也作了阐明:实际上,这些资产都是父母的,因为父母年迈无力打理,才登记在他的名下,所以,他并不具备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实力。同时,他也不认可与沈梅有亲子关系……

法官审理后认为,沈强与沈梅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伏芸已经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沈强虽然否认,但是提供不了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法官反复向沈强解释相关法律后果,可沈强仍拒做亲子鉴定。因此,法官依法认定,沈强与沈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主审法官再次与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发现沈强名下确实有不少连锁酒店和多套房产。信息确认无误后,法官结合沈梅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沈强的负担能力,以及柳州市目前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判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为每月2000元,支付时间从2007年沈梅出生至年满18周岁时止。

除此之外,法官还考虑到沈强的资产情况,认为其完全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况且,沈强现在已经结婚生子,判决其一次性支付沈梅抚养费,可以避免双方因长时间纠缠而影响彼此的生活。因而,2022年8月,法院依法判决沈强向沈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3万元。

得到判决书后,沈强认为不合理,于是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果沈强在二审时有了新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沈梅不存在亲子关系,或者伏芸和沈梅同意其申请亲子鉴定的请求,这时法院才会同意沈强的申请。否则,对于在一审时已经拒绝的亲子鉴定,二审阶段再提出申请,法院是不接受的。

2022年11月,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沈强的上诉,维持原判。因为沈强在一审法官多次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绝亲子鉴定,所以应视为已经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最直接证据就是亲子鉴定。可本案中,当庭提出沈梅与沈强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但沈强否认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是不能强制性要求做亲子鉴定的。因为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法律上是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倘若一方不同意做鉴定,亲子鉴定就将无法进行。

本案沈强虽然否认与沈梅存在亲子关系,可他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没有提供反证证明亲子关系的不存在,所以法院依法推定其与沈梅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沈强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编辑|郭绪书

猜你喜欢
亲子鉴定抚养费人民法院
拒做亲子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和学费,能中止吗?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以党建促队建、促审判
成年女儿索要抚养费,诉至法院获支持
高邑县人民法院 7天成功调解17个案件
亲子鉴定在法律诉讼中的应用
解读你不知道的亲子鉴定
安平县人民法院:知行合一践行“两学一做”
奶奶为孙子素讨抚养费
以仲裁的视角看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