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疫情防控,可能面临的“罪”与“罚”

2022-05-30 12:05潘家永
家庭百事通 2022年12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传染病危害

潘家永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可在疫情防控期间,仍有个别人任性不拿疫情当回事儿,公然违反防疫秩序,例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信息,辱骂、威胁、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事实上,这些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嫌犯罪。

故意隐瞒行程且拒绝隔离,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2022年1月,吴某自疫情区返乡后,拒不配合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关于“登记备案、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行程信息,编造虚假返乡日期,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不久,吴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已感染多人。吴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侦查。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吴某在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时拒绝接受检疫,仍密切接触人群,过失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多人感染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上述罪名。

驾车冲撞疫情防控人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2020年2月17日上午,支某某在办理进入小区手续时,嫌登记时间过长,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两次驾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帐篷,致2名疫情防控人员轻微伤,价值人民币6580元的防疫物资被损坏。法院经审理,以支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点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该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支某某在疫情防控工作站连续两次驾车冲撞疫情防控人员及周边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根据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及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明知可能感染新冠病毒仍出入公共场所,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2022年9月27日,刘某宁、陈某(女)夫妇在明知刘某宁有不适症状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情况下,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并委托戴某余、潘某安代作核酸检测。后刘某宁、陈某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疫情传播。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刘某宁、陈某刑事立案侦查。对戴某余、潘某安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点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众多,其中包括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刘某宁、陈某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2人的行为显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另外,戴某余、潘某安接受刘某宁夫妇的委托,代作核酸检测,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应当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暴力阻碍疫情防控,涉嫌妨害公务罪

案例

某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实行村组封闭管理。在某村疫情防控检查点,村民余某不听劝告,执意骑车外出,在受到阻拦后辱骂、撕扯并持棍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出警欲将其带离时,余某脚踹辅警欧某,并将其他3名辅警的手部抓伤。此案经法院审理,以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点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余某明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其行为无疑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传播,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例

2020年1月24日,刘某某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冠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法院经审理,以劉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点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辑|饶春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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