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杰 樊瑞科
【内容提要】智能化境遇下,将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正在成为新时代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创新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方法的重要途径。大数据、机器人与算法推荐等智能技术在为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带来机遇的同时,平台媒体冲击、数据资本逻辑与法规制度欠缺等诸多挑战也制约着人工智能在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领域的应用。對此,可以通过引导取向、把握规律和完善制度等调适路径对诸困境予以突破,推进人工智能与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融合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 网络意识形态 逻辑理路 挑战 策略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典型代表,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推动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领域发生变革。开展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研究,首先要明晰人工智能与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具体内涵。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人工智能是指“研究、理解和模拟人类智能、智能行为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对于网络意识形态的概念界定,目前学界莫衷一是。在认真学习并总结学者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对广大网民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以及思维方式具有引导与规范作用的主流意识形态的新形式。就其本质而言,我国网络意识形态仍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形式上来讲,其是现实世界中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虚拟世界的延伸与呈现。换言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就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主流意识形态。立足新时代,深入探讨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逻辑理路、面临的现实挑战和采取的优化策略等问题,对更好推进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提供新视角、新方法、新的建设思路具有深刻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逻辑理路
从逻辑理路来看,将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遵循其特有的现实逻辑与技术逻辑。从现实逻辑来看,将人工智能嵌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是新时代助力意识形态工作纵深推进和人工智能技术良性发展的现实需要。从技术逻辑而言,人工智能是一个集大数据技术、机器人技术和算法推荐技术于一体的智能集合体。大数据技术是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之一,机器人技术为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算法推荐技术是人工智能的落地应用。三者有机统一,可使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呈现新的效应图景。可以说,人工智能的深度嵌入,对推动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果提升、内容生产智能化与传播实效增强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一)现实逻辑:助力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纵深推进和人工智能技术良性发展的现实需要
立足新时代,促进人工智能与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融合发展,既是推进我国意识形态工作纵深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人工智能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做好新时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亟须重视与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体系,网络意识形态是一种抽象、无形且复杂的意识形态。从工作特征来讲,意识形态工作是一种兼具复杂性、系统性与长久性的工作,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也是如此。从本质上看,意识形态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然而,人的思想动态很难通过肉眼捕获,加上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社会思潮纷繁复杂的网络空间,甚至出现一些人的价值观念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况。对此,人工智能不仅可以精准识别、采集、分析关于意识形态的数据信息并将其可视化呈现,还可以分析多种因素之间的相关性,助力有关部门更加精准化、智能化地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也需要网络意识形态的引领与推动。就现实而言,人工智能并非一项“价值无涉”的技术,在其设计之初就嵌入了设计者的价值观念,在现实境遇中人们也根据自身不同的需求与目标将其应用于不同的场景。伴随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耦合程度日渐加深,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亟须网络意识形态的引导与规范,以减少新技术对网民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干扰、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等不良情况发生。
(二)技术逻辑: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技术理路与效应图景
第一,作为与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最直接相关的人工智能底层逻辑,大数据技术助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果提升。“大数据技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或物的行为数据的分析难题,通过实体世界向数字空间的投射和转化,获取不同数据和行为轨迹,实现对特定对象行为特征和规律的科学把握。”在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领域,大数据技术可以多维度、多层次、全天候地从网络平台海量数据中抓取有关意识形态的信息并将其具象化呈现,不仅能够帮助有关部门全面、及时和准确了解网络群体的思想状况、价值取向等,还可以有效预测未来人们意识形态的变化趋势,进一步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果。第二,作为人工智能核心技术之一,机器人的应用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内容生产智能化。“机器人是一种能够半自主或全自主工作的智能机器,具有感知、决策、执行等基本特征,可以辅助甚至替代人类完成危险、繁重、复杂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服务人类生活,扩大或延伸人的活动及能力范围。”在网络宣传领域,机器人被广泛应用于新闻内容生产和新闻报道,助推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与建设向“人机协同”方向转变。比如,采用无监督式学习的“机器人写稿”被运用于自动化新闻写作,“语聊机器人”被运用于新闻报道,它们的应用实现了“记者+机器人”的新闻写作与宣传模式更新,这不仅提升了用户黏度,还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实现了内容生产自动化与传播时效快速化。第三,作为人工智能的落地应用,算法推荐有助于增强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实效。“算法推荐通过对场景、内容、用户偏好和平台优先级的权重分配和综合分析,以实现信息的聚合和过滤,借助画像与分发以提升信息的流通和消费,利用反馈与修正以实现信息的引导和调控,有效解决了信息超载时代信息与人如何实现精准匹配的难题,引领了信息传播方式的新变革。”就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而言,通过算法推荐技术将内容与用户进行颗粒度细分和匹配,可有效提升承载主流意识形态的信息在网络空间的分发效率,降低信息噪音,让有价值的内容精准匹配用户需求。在提升精确度的同时,通过算法协同过滤手段,可以有效避免信息窄化,打破“信息茧房”,从而有效提高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实效。
概言之,作为一项综合技术,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有其现实逻辑与技术理路,在助力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同时也为新时代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
二、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
人工智能在推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理念变革与范式更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人工智能的發展及应用仍处于不断探索中,在嵌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局限性,使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面临诸多挑战。
(一)平台媒体的出现冲击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作为人工智能的落地应用,算法推荐催生了平台媒体的出现与崛起。2014年乔森纳·格里克(Jonathan Glick)在《平台媒体的崛起》一文中首次使用“platisher”一词,即platform(平台商)+publisher(出版商)。他将平台媒体特点概括为“不单靠自己的力量做内容和传播,而是打造一个良性的开放式平台,平台上有各种规则、服务和平衡的力量,并且向所有的内容提供者、服务提供者开放,无论是大机构还是个人,其各自独到的价值都能够在上面尽情地发挥”。由此可见,开放性是平台型媒体的突出特点。目前来看,平台型媒体可以分为两类:单一性平台型媒体(今日头条、优酷视频等)和聚合性平台型媒体(百度、微信等)。聚合性的平台型媒体基于算法推荐技术可以为用户提供多种样式的体验,带有一站式服务的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聚合性的平台型媒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台媒体,其打通了优质内容接近用户的“最后一公里”。
就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引发的挑战而言,平台媒体的出现冲击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一方面,平台媒体开放性特质导致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多元化冲击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平台型媒体既拥有媒体的专业编辑权威性,又拥有面向用户的平台所特有的开放性。”由此,内容供给者、服务提供者和受众以较低门槛进入平台,致使网络空间社会思潮多元化、杂糅化,冲击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同时,基于算法优势驱动的平台媒体挤压传统媒体生存空间,导致不实内容甚至有违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信息得不到及时澄清与纠错,一些网络暴民和网络愚民借助热点新闻造势,严重冲击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依赖算法的聚合型平台媒体所推崇的“受众本位”威胁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受众本位”是相对于“传者主导”而言的新的传播理念,其强调宣传信息内容的选择由受众喜好决定。为博取受众眼球,网络空间出现传播内容低俗、“标题党”泛滥等乱象,致使具有公共性和价值性且符合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内容容易被遮蔽,威胁着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二)数据资本逻辑挑战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是人类精神本质的外显,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人对自身的设定,并将这种设定投射到对象中从而体现出人的丰富多彩的精神形态”,如理性精神,科学精神,主体精神等等。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谋求人的自由和解放的理论学说和价值体系,具有强烈的人文精神和深刻的人文关怀。如前所述,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因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也饱含人文精神。然而,伴随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数据成为关键性的生产要素,其资本属性尤为突显。更为重要的是,数据资本逻辑所带来的一种新型权力不仅加剧了大数据工具理性倾向,还导致了“平台霸权”现象,对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人文精神构成挑战。
首先,数据资本逻辑加剧了大数据工具理性倾向。数据资本逻辑,即数据进行资本化运动从而生成数据资本权力的过程。数据的资本化运动体现了双重逻辑:一方面,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数据在参与生产过程中实现价值增殖的经济功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要素,数据在广泛渗透人们日常生活世界中所生成一种新型权力,即数据资本权力。“资本自身的逻辑是一种物化的权力,数据资本权力是基于数据资本而不断生产支配数字化生存世界经济社会关系的支配性力量。”在数据化生存的时代境遇中,万事万物无时无刻不被泛在网络所链接,大数据通过隐形渗透和有机嵌入的方式进入社会生活,其工具理性逐渐被放大进而获得了对人的“操控”和“支配”权力。“让数据发声、由数据决策”的认知模式和实践建构开始成为人们认识与改善世界的新途径,并逐渐成为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生活福祉以及提升公共治理效能的认识论基础。其次,数据资本逻辑导致了“平台霸权”现象。“互联网平台组织的出现是由私有资本推动的信息革命深入发展的结果,平台组织的所有制结构中私有资本占据着重要地位,平台组织构建的平台经济系统也同样充斥着资本逻辑。”人工智能时代,以大型网络企业为代表的平台公司凭借其软硬件的绝对优势将本应开放共享的网络空间打造成了大型“数据采矿场”,不断扩充“数据领地”和进行“圈数运动”,通过对用户生成的海量数据进行全方位采集、分析和应用,将数据由本应服务人的载体变成了操纵人、剥削人的残酷工具。
(三)法规制度欠缺威胁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安全环境
人工智能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也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纷纷加紧出台规划和政策,围绕核心技术、顶尖人才、标准规范等强化部署,力图在新一轮国际科技竞争中掌握主导权。但是,当前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未出台全方位规范的专门性法规,对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也造成较大的影响。
首先,我国在人工智能与各领域融合发展方面总体规划尚存短板。相较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在人工智能发展的顶层设计方面仍有不足,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领域,总体规划尚属空白、适配性机制尚未形成、可操作性方案尚未明确,致使人工智能引擎动能得不到充分释放,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制度引导遭遇窘境。其次,人工智能行业规范不健全冲击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环境。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行业规范存在不足与短板,对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过程监督与及时纠偏带来不利影响。如在人工智能嵌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进程中引发的有违网络意识形态要求的情形,责任认定与问责制度尚不完善。最后,明确人工智能产品服务行为底线的体制机制仍不完善,威胁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安全环境。人工智能引发的科技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部分发达国家已陆续制定了人工智能治理战略,如欧盟采取严苛的“审慎监管”治理方案。就我国而言,虽有部分省份设立了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以加强对人工智能伦理的统筹规范与指导协调,但是明确人工智能产品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行为底线的体制机制仍不完善,极易发生威胁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甚至损害国家安全的不良行为。
三、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优化策略
人工智能时代,需要正确处理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面临的机遇与困境。基于此,应在明晰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逻辑理路基础上,直面现实挑战,积极探求其优化策略。
(一)根本遵循:彰显人工智能嵌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本质属性
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联袂不仅仅对网络舆论工作产生重大影响,还关系着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成效。这就需要始终坚持党领导中国特色科技事业的发展方向与正确引导人工智能发展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
首先,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人工智能发展正确方向。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深刻影响并改变着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等各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工智能的“双刃剑”属性,揭示了在推进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科技创新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我国意识形态工作要把政治方向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需求,在推进意识形态工作进程中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相统一。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方面,两者本质是一致的,即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本质属性仍然是党性与人民性的辩证统一。因此,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在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过程中彰显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本质属性。其次,正确引导人工智能发展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的需要和呼唤,是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时代声音。”人民的需求推动着科技进步,在人工智能嵌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过程中应更多地关注增进民生福祉、保护人们隐私与尊重主体地位等方面,将技术优势转化为价值优势,彰显我国网络意识形态人文精神,让人工智能新技术惠及更多人的幸福生活。
(二)把握规律:增强人工智能嵌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理性指导
经过多年的发展,人工智能经历了计算智能、感知智能和认知智能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算力、算法和数据存在数量级的性能(规模)差距。因此,各阶段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不尽相同,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逻辑也有很大差异。在新一轮科技浪潮中,尽管人工智能技术已广泛应用于金融、教育、交通和医疗等众多领域,但人工智能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技术存在一定的边界,并非万能的。只有深刻理解不同阶段人工智能的内涵与外延,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规律,才能更好地推动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从人工智能发展趋向来说,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也未必不会实现。基于此,我们应立足实际,更要着眼未来,准确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规律,以增强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理性指导。
一方面,立足弱人工智能阶段的实际处境,推动人工智能科学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弱人工智能是指“受人支配的、不具有自我意识的机器”。在由弱人工智能引发的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变革中,人的价值观贯穿始终。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弱人工智能并非一项单纯的技术,也体现着人的意志。弱人工智能的设计之初就渗透着设计者的主观动机,其对于待解决问题的理解、对问题解决过程和步骤的设定、对所需数据的选取以及对输出结果的解读等环节均受个人价值观的影响。就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而言,对于弱人工智能的嵌入范畴、运行程序和应用程度的选择,不同主体也会依据各自不同价值取向做出决定。总之,弱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技术与人工的“混合逻辑”,并非价值中立的技术,而是包括价值观在内的社会建构的产物。弱人工智能阶段,亟须将设计者的合乎主流价值观要求的想法嵌入其中并同应用主体共同主导弱人工智能的应用。基于此,在推进弱人工智能科学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过程中,为有效保证弱人工智能不“犯错”、不“走偏”,可以通过正确引导人工智能利用主体的价值取向,形成有利于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与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正向推进的良性互动“正能量”。同时,人工智能的利用主体也要积极修炼内功,主动加强自我道德教育,在实践中引领弱人工智能科学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另一方面,着眼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推动人工智能长足有效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强人工智能(强AI)”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著名哲学家塞尔(J.R.Searle)于20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来的。在他看来,“计算机不仅是用来研究人的思维的一种工具;相反,只要运行适当的程序,计算机本身就是有思维的”。还有学者认为“强人工智能是指有自我意识、自主学习、自主决策能力的人工智能,也是人工智能发展的终极目标”,“超人工智能则指其超过人类智力水平,也就是‘奇点到临时刻与状态”。由此看来,相较于弱人工智能而言,强人工智能具有极强的自主性,是一种脱离人的技术存在。从积极作用来讲,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可以真正实现人的解放,让人们脱离繁琐复杂的劳动,增加人们自由时间,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在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彰显我国网络意识形态的人文精神。从消极作用来看,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存在不受人类控制的风险。如将其应用于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中,危害也会被放大。基于此,我们要着眼未来,辩证看待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的发展,在推进人工智能嵌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进程中善于总结规律,既要通过网络意识形态之“不变”引领人工智能发展之“變”,也要根据人工智能发展实际及时制定涵盖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全流程的伦理规则,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三)完善制度:夯实人工智能嵌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法治基础
直面并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嵌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引发的诸多现实问题,法治规制是一个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由此,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多措并举,以夯实人工智能嵌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法治之基。
一方面,顺应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强化网络意识形态驾驭人工智能的法律保障。依据我国已经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有关网络信息内容与网络安全生态治理的法律法规,在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全过程要始终以网络意识形态引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完善人工智能监管法规,明确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应用人工智能的主体责任。从现实来看,我国针对人工智能的专门法尚属空白。政府监管部门要树立依法治“智”思维,压实主体责任,建立问责制度,健全人工智能应用主体遵照网络意识形态要求、明晰责任与义务的体制机制。另外,要积极探索并有效把握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规律,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与网络交叉领域法律法规,提高协同性与实效性,进一步织密人工智能发展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之网,以筑牢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法治之基。
霍金认为,成功创造人工智能将是人类历史上的最大事件,但是如果不懂得如何避开风险,这也将是最后的大事。由此,我们在积极顺应人工智能发展趋势的同时,要正视人工智能嵌入我国网络意识形態建设引发的现实挑战,认真探索人工智能视域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调适路径,为做好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提供新范式。
参考文献:
[1] 尚福华,曹茂俊,杜睿山等.人工智能[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3.
[2] 李怀杰.人工智能赋能思想政治教育论析[J].思想理论教育,2020(4):81-85.
[3] 徐晓兰.中国机器人产业战略研究及西部发展机遇[J].中国发展,2015(5):61-65.
[4] 樊瑞科,张茂杰.算法推荐视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传播研究[J].社会主义研究,2020(5):94-101.
[5] Jonathan Glick.Rise of the Platishers[EB/OL].(2014-02-07)[2021-10-21]https://www.vox.com/2014/2/7/11623214/rise-of-the-platishers/.
[6] 喻国明,焦建,张鑫.“平台型媒体”的缘起、理论与操作关键[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6):120-127.
[7] 杨岚.中国当代人文精神建构的总体原则[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0(04):63-66.
[8] 张以哲.数据资本权力:数字现代性批判的重要维度[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7(01):42-51.
[9] 王彬彬,李晓燕.互联网平台组织的源起、本质、缺陷与制度重构[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12):65-73.
[10]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56.
[11] 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8-05-28)[2021-10-21]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5/28/c_1122901308.htm.
[12] 习近平.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6-05-30)[2021-10-21]https://www.cast.org.cn/art/2016/5/31/art_358_31799.html.
[13] 王利宾.弱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9(4):57-63.
[14] Searle J R.Minds, brains, and programs[J].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1980,3(3):417-457.
[15] 莫宏伟.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思考[J].科学与社会,2018(1):14-24.
[16] 何江新.强人工智能政治伦理的不确定性之中国方案[J].甘肃社会科学,2020(5):53-60.
[17]习近平.加强领导做好规划明确任务夯实基础 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N].人民日报,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