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调研(一)

2022-05-30 17:57毛志坚廖志敏罗旋王星发白冰峰
汽车与安全 2022年10期
关键词:省道道路交通机动车

毛志坚 廖志敏 罗旋 王星发 白冰峰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据统计资料显示,由于农村地区受到点多、线长、面广、车辆和驾驶人增长较快、道路安全基础条件较差、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等众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十三五”期间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量出现明显增长趋势,且农村公路交通事故率、事故致死率等指标均高于城市道路[1](见图1、图2),成为制约乡村振兴发展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尤其是不少国省道干线公路穿村过镇,存在大量的平交路口、出入口(开口)、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侧险要等风险隐患,加剧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农村地区的平安建设及和谐社会创建。

2021年开始实施的“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2]。为此,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制定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更是与时俱进、勇于担当、服务人民、服务乡村振兴,推出了更加强有力的举措。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公安厅党委出台了“交所融合”“万警千车下基层”两项重大举措,持续发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笔者作为一名下基层驻点派出所的民警,对“交所融合”“万警千车下基层”深有体会和感触,深感省厅党委的决策部署意义重大,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刻不容缓。并借此次驻点难得的机会,联合基层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及镇政府的相关同志,以过境省道S221下村段穿村过镇为切入点,共同就驻点地区下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调研,摸排隐患,针对问题,分析原因,研讨对策,探索践行“交所融合”工作机制。

下村镇道路交通管理现状

下村镇概况

下村镇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北面城乡结合部,境内设有下村新兴工业产业园(注:已入园投产企业65家)和花鼓山煤業公司,辖区面积159平方公里,辖区人口5.7万余人,流动人口近万余人,下设18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181个自然村、1个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下村镇行政区划见图3。设有中小学幼儿园8所(其中中学1所、小学6所、幼儿园1所),共有3辆校车,另有2所中专院校。辖区客运企业新花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拥有21辆城乡公交车,经营三条城乡公交线路。省道S221是新余北面通往外地的主要通道,穿越下村镇9个村委(居委),另有创业大道、大一路、江东路、战备公路、环城路等5条主干道,加上村村通公路,形成了纵横交错、方便快捷的辖区道路交通网络。

省道S221下村段道路现状

省道S221南连吉安市,北接宜春市上高县,为二级公路。省道S221下村段除拓宽改造路段外,其他路况条件尚可,交通流量大,车速较快,大货车较多,但路幅宽窄不一,较窄路段未设置非机动车道(导致该路段机非混行现象突出),沿线出入口(开口)视距遮挡严重,不少地方高差大,安全隐患突出(注:省道S221下村段区位见图4、省道S221下村段线路见图5、省道S221下村段日均流量见图6)。

省道S221下村段为本次调研的主要穿村过镇路段,限速值为40km/h,区间测速段限速值为60km/h,北端起点为桩号K234+700,南端终点为桩号K252+400,路线全长17.7km,目前为双车道“一块板”形式道路。据现场踏勘,摸排出危险路段、断面宽度、周边用地、设施设置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客观因素。

危险路段方面

急弯路段:急弯路段根据路侧情况可分为临水临崖急弯路段和普通急弯路段两类,总计4处。其中临水临崖急弯路段分布桩号K252+400与桩号K247+400共计2处;普通急弯路段分布于桩号K251+800与桩号K248+000,共计2处。

长直路段:长直路段易发生超速行为,是S221重要的隐患路段,总计2处。目前长直路段分布于桩号K248+750至K251+800与桩号K234+700至K245+500。

道路断面方面

S221下村段道路断面现状存在以下三种断面形式:(1)桩号K242+100至K245+500断面宽度为9m,双向两车道,断面组成为0.5m路肩+2×4.0m行车道+0.5m路肩,无非机动车道(见图7-1);(2)桩号K245+500至K252+400断面宽度为11.5m,双向两车道,断面组成为1.5m路肩+2×4.25行车道+1.5m路肩(见图7-2),其中过镇路段两侧设置了人行道,兼有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双重特征;(3)桩号K234+700至K242+100断面正在按一级公路标准拓宽改造,双向四车道。

周边用地方面

S221下村段现状沿线分布多为村庄集镇、加油站、城乡公交站台(含招呼站)、铁路场站、企业厂区、学校、田地,不少地段主支路平交路口、出入口(开口)存在急弯、陡坡、高差大等风险隐患。

设施设置方面

调研路段现状整体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基本完善,但波形护栏老旧且轮廓标识反光性能差,有不少出入口(开口)警示柱设置不醒目、视认安全效果差甚至缺失损坏,目前仅设置有一处区间测速装置(注:因所处路段拓宽改造,测速功能停用,部分视频监控功能正常使用)、两处卡口、三处视频监控等六处电子监控设备(见表1),但只有两处正常使用,设备在用完好率低,沿线重要路段(路口)视频监控设备覆盖范围极低,未设置交通信号灯、弯道路段预警提示与过线抓拍、危险隐患路口(路段)交通云广播等技防提醒设施,整体交通管理科技应用管控水平低。

辖区交通安全管理现状

管理现状

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明晰,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缺乏管理经费,存在管理盲区,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参与度低,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仍处在探索阶段。

队伍现状

下村交警中队:现有民警4人,辅警7人,管辖下村、人和、鹄山三个乡镇,人口8.8万。民警年龄结构老化,辅警缺乏日常交管业务培训。

下村派出所:共有民警6人,职工2人,辅警15人,驻村(居委)辅警19人,按照农村派出所一警多能的原则,辖区内设有四个警务室,由社区民警各自分管,对四个警务室下属19个村委(居委)设立“驻村(居委)警务工作室”,并配备一名驻村(居委)辅警,负责协助社区民警完成日常信息收集,巡逻防控和纠纷调解等工作。2021年开始办理19项高频交通管理业务,且民辅警巡逻时会兼顾维护辖区交通秩序并处理突发交通事件。

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下村镇辖区范围内“十三五”期间(2016-2020)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39起,其中省道S221下村段发生交通事故686起、占辖区事故总起数34%(注:为此本文分析主要围绕省道S221下村段展开),工业基地附近发生事故260起、占事故总起数12%,江东村发生事故约110起、占事故总起数5%,长安陵园发生事故约53起、占事故总起数2%,其余事故主要分布在辖区高速路口及周边村庄道路。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存在问题

省道S221下村段道路设计问题

从道路设计看,该路段有不少处道路的线形、视距、转弯半径、超高不符合规定,存在坡度过大、视线不良等情况,客观上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尤其是无中央分隔带,对撞交通事故的几率是有分隔带公路的4倍[3]。

路段线型

急弯路段:視距不良,转弯过程中有视野盲区,在无警示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人缺乏主动安全意识、不易控制车辆,容易发生冲撞、侧翻等安全事故,共计4处。

长直路段:机动车驾驶人在长直路段容易产生驾驶疲劳和超速行车,进而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共计2处。

陡坡:沿线路侧支路接入口坡度过大,支路进主路车辆易打滑、倾翻、冲坡等,存在视野盲区,不易观察主路过往车辆,同时不易被主线车辆发现,共计43处。

开口问题

开口隐蔽:沿线开口大多视距不良,条件受限周边构造物或绿植遮挡视线,影响构成安全三角通视区,缺少警示诱导设施,主路过车不易察觉支路车辆和路口相应的标志牌,开口隐蔽问题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共计36处。

开口过密:开口过密导致行人、车辆在路段随意穿行,影响主路车流安全行驶,且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省道S221下村段全长17.7公里与沿线支路共有78处平交路口、出入口,平均227米有一处平交路口、出入口。

省道S221下村段安全设施问题

交通基础设施

交通标志缺失:交通标志缺失导致,无法有效的指引车辆行驶,无法有效警示过往车辆前方道路情况。

交通标线缺失:支路或村道的交通标线缺失,导致难以有效指引、规范车辆行驶。

减速设施缺失:减速设施缺失,导致车辆通过急弯、交叉口等位置时减速效果不明显,车辆通过长直路段时易超速。

波形护栏:波形护栏老旧、轮廓标反光性差,难以有效的对车辆、行人、非机动车和道路线形进行引导,加之夜间无照明设施、可视性差,易造成交通事故。

交通科技设施

前面提到,省道S221下村段整体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水平低,客观上使得沿线交通科技设施设置覆盖率低,导致非现场交通执法占比明显偏少,显然缺乏科技支撑,严重影响对道路运行态势的监控与管理。

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

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现象普遍,存在机动车随意掉头、非机动车占道行驶、行人随意穿行等不遵守交通法规行为。

沿线环境因素问题

视距问题

部分主支路平交路口、路侧出入口(开口)处有建筑物和绿化遮挡,满足不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要求(见表2),导致视距不良,存在安全隐患。

照明不足

省道S221下村段仅有穿越下村镇镇政府所在地的路段安装有路灯,其它道路未设置夜间照明设施,夜间可视性差。

拓宽改造段与沿线出入口处的衔接问题

桩号K234+700至K242+100正在按一级公路标准拓宽改造,路面越填越高,与沿线出入口形成更大的高差,未考虑主路与支路的衔接,人为造成“陡坡”,将导致新的安全隐患。

交通管理力量薄弱

下村交警中队现有民警4人、辅警7人,管辖下村、人和、鹄山三个乡镇,辖区人口8.8万,点多、线长、面广,平均每个乡镇交警1.33人、辅警2.33人,仅管理17.7公里长的省道S221下村段即捉襟见肘,何况还有其他纵横交错的国省道、县乡道及村村通公路,交通管理力量明显不足。近些年,下村镇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了“人财物”的投入,下村派出所也积极行动启动推进“交所融合”相关工作,但总体上存在职责不明晰、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未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且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合力。

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S221下村段交通事故分析

前面提到,“十三五”期间(2016-2020)省道S221下村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占下村镇辖区交通事故总起34%,事故发生率高,现对该路段“十三五”期间五年的交通事故数据,从事故总量、事故主体、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原因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事故总量分析

总体上看S221下村段沿线事故数量大,主要为车损、伤人事故,S221下村段2016年至2020年交通事故平均每年发生137起,一般事故呈下降趋势,车损事故无明显下降趋势,交通事故总量为686起,共导致257人受伤,9人死亡。其中简易事故419起,一般事故266起,其中逃逸事故32起,死亡事故9起。

事故主体分析

事故主体一方分析

根据事故主体的强弱交通方式将事故主体分类,其中强势交通方式机动车占65%,弱势交通方式(步行、自行车、摩托车)占34%,其他交通方式占比1%。

根据事故主体交通方式将事故主体分类,其中机动车65%、步行占4%、摩托车19%、非机动车11%、其他1%。

事故主体双方分析

事故主体双方中,伤人事故中“机动车与摩托车”事故占比较高,死亡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事故占比较高。

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中的事故主体双方分布情况如下:

伤人事故251起,其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67起占比26%,“机动车与摩托车”事故76起,占3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63起,占25%,“机动车与行人”事故26起,占比10%,单方事故23起占比9%。

死亡事故9起,其中:“机动车与行人”事故4起,占44%;“机动车与摩托车”事故3起,占3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2起占22%。

事故时间分析

全年维度分析

S221下村段根据历史数据分析,十二月份发生交通事故16起、数量最高,其次是一月份15起,最低九月份8起,其他月份均在9起以上。

全天维度分析

S221下村段2016年至2020年交通事故按照一天24小时分布统计如图24所示,可以看出7-11时为全天事故最高时段,占全天事故的36%, 0-6时是全天事故发生的最低时段,占全天事故的7%。

事故地點分析

死亡事故点位

死亡事故点位有9处,分别为:南村委路段,桩号K249+250处,桩号K228+100处,桩号K253+400处,北宅村路段处,坊村委的马路上,城坊村委路段,老罗坑村路段,下村老收费站隔壁沥青厂内。

事故高发路段

K248+900--K252+400:该路段沿线两侧村庄接入口较多,视距遮挡严重,且属长直下坡路段,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安全设施不完善,易发生交通事故。

花鼓山路段:路急弯多,视距不足,机动车行驶速度快,且弯道处存在多处接入口,交通冲突严重,易引发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结论

综上分析,并结合实地调查,经研判得出“十三五”期间S221下村段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为:(1)机动车行驶超速,(2)行车视距不足。

交通事故案例调查分析

案例一:纵向交通冲突引发的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07日 07时42分许,下雨,吴某平驾驶赣K62972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水北往新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上新公路(省道S221)下村镇城坊村委城坊小学路口,超越同方向周某瑞驾驶的宗申牌三轮电动车(搭乘周某怡、周某宇、邹某、周某如)时,操作不当先与相对方向丁某根正常驾驶的立马牌电动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赣K62972号重型自卸货车失控侧滑后又与周某瑞驾驶宗申牌三轮电动车(搭乘周某怡、周某宇、邹某、周某如)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根经医护人员确认当场死亡,周某怡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瑞、周某宇、邹某、周某如受伤,车辆受损的亡人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1)现场勘查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221(K239+100),该处道路平直,南北走向,视线良好,无卡口监控设施,沥青路面,事发当天路面干燥。路宽9米,双向2条机动车道,道路中心线为黄色单实线,机非分道线为白色单实线。

(2)驾驶人情况

A.吴某平,男,41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略,现住址:略,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准驾车型:A2,联系电话:略。

B.周某瑞,男,6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略,现住址:略,驾驶宗申牌无牌三轮电动车,准驾车型:无,联系电话:略。

C.丁某根,男,6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略,现住址:略,驾驶立马牌无牌电动车,准驾车型:无,联系电话:略。

(3)肇事车辆情况

A.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新余市景豪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B.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摩托车(即机动车)。

C.立马牌电动车。

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

吴某平在没有超车条件时,跨越中心黄色实线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平负全责,周某瑞、丁某根无责。

案例二:纵向交通冲突引发的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在2018年11月28日11时08分许,简某根无证驾驶启达牌(QENDA)无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略)从水北镇往新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新余市省道S221(上新公路)K239+677处路段(下村镇花堆中石化加油站)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胡某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搭乘一人)相撞,造成简某根经医务人员确认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1)现场勘查

现场位于江西省新余市省道S221(K239+677)路段(下村镇花堆中石化加油站),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单边道路宽(机动车道):4米,双向两车道。

(2)驾驶人情况

A.简某根,男,汉族,驾驶启达牌无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略),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略,户籍所在地:略,现住址:略,联系方式:略。

B.胡某桥,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准驾车型:A2,身份证号码:略,户籍所在地:略,现住址:略,联系方式:略。

(2)肇事车辆情况

A.启达牌(QENDA)无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略)所有人:简某根。

B.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法定所有人: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鄂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保险单号:略。

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

简某根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胡某桥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简某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三:转弯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08月14日09时50分许,张某庆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S221(简称上新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在省道S221K 249+100(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何家村路段)时越过中心黄实线超越前方车辆,与从何家村路口由西往北左轉弯驶入上新公路的蒋某勇驾驶的珠峰牌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蒋某院)发生碰撞,导致蒋某院当场死亡,蒋某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1)现场勘查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221 K 249+100,该处道路平直,南北走向,视线良好,无卡口监控设施,沥青路面,事发当天路面干燥。路宽11.5米,双向2条机动车道,道路中心线为黄色单实线,机非分道线为白色单实线。

(2)驾驶人情况

A.张某庆,男,地址:略,身份证号:略,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准驾车型:B2,联系方式:略。

B.蒋某勇,男,地址:略,身份证号:略,驾驶珠峰牌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D,联系方式:略。

(3)肇事车辆情况

A.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新余市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略。

B.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略,所有人:蒋某勇。

(4)检验结果

重型自卸货车过磅单,车辆核载15370kg,实载52320kg。

张某庆驾驶证复印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蒋某院身份证复印件,蒋某勇驾驶证复印件,珠峰牌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合格证。

事故成因及分析

张某庆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蒋某勇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张某庆承担主要责任;蒋某勇承担次要责任;蒋某院无责任。

案例四:转弯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8日7时56分,罗某根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省道S221(上新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下村镇珠溪村路口左转弯时,与在上新公路由北往南行驶的姜某根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罗某根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1)现场勘查

现场位于上新公路下村镇珠溪村路口,道路呈北南走向,北往上高方向,南往下村镇方向,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路口设有斑马线。

(2)驾驶人情况

A.罗某根,男,住址:略,身份证号:略,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准驾车型:无,联系方式:略。

B.姜某根,男,住址:略,身份证号:略,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准驾车型:B2,联系方式:略。

(3)肇事车辆情况

A.无牌二轮电动车,所有人:罗某根,住址:略。〔注:根据分钤司鉴中心[2022]痕鉴(车检)字第0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该车辆属于机动车。〕

B.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姜某根,住址: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

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

罗某根无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姜某根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之规定。

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罗某根、姜某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综合分析

上面列举了省道S221下村段2016年、2018年、2019年、2022年发生的四起交通事故情况,事故主体双方均为“机动车与摩托车(或超标电动车)”,且摩托车(或超标电动车)均无牌无证,有三起跨越中心黄实线超车,一起货车超载,一起转弯未让直行车,可见省道S221下村段日常行车秩序还存在较多动态的风险隐患。(未完待续)

参考文献

[1]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对“十四五”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北京.2021.7.19.

[2]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2021.3.12.

[3]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22.5

[4]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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