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石桥
在数字经济领域,技术和制度都至关重要,缺一不可。其中,制度通过影响技术、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的配置,对数字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具有广阔空间
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基于其自身衍生的计算、连通、规划等能力,有利于深化实体经济生产协同和产业分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动能培育,促進制造业和服务业向中高端发展。当前,数字经济正深刻改变着传统经济模式与经济体系,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成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要着力点。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可以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快捷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帮助市场主体重构组织模式,打破时空限制,实现跨界发展,延伸产业链条,畅通国内外经济循环。
数字经济作为无国界的全球经济,正在各国持续快速增长,成为缓解全球经济压力、实现经济复苏和增长的重要驱动力量。数字经济对产业升级、吸纳就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等都有显著推动作用。随着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全面提升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效率,数字经济将作为新引擎驱动经济增长,作为新动能助推经济效益提升,作为新业态稳定经济大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展示了数字经济的强劲增长和广阔的应用前景。
数字经济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全球经济稳定性安全性的重要基石。随着全球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采集、处理和积累的数据量迅猛增长,未来数字经济的作用和地位将继续提升。大数据将成为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同等重要的战略资源,成为驱动新一轮科技变革的新引擎;数据要素驱动的发展模式正与劳动力、资本驱动的发展模式并行,共同起到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作用。
我国发展数字经济具有非常有利的条件。一方面,互联网技术提供了更加透明、开放的市场氛围,进入壁垒降低,参与机会更加均等和便捷;另一方面,规模巨大的数字消费市场,使国内数字产业能同时获得规模经济和竞争效应的双重优势。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拥有市场规模优势、弯道超车优势和政策制度优势,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和回旋余地。借助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技术方法,个性化定制和低成本制造为消费者实时提出需求并全程参与研发生产提供了可能、带来了便利;数字经济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大数据和平台经济帮助供求双方实现点对点的沟通,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信息公开,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数字经济的运行效率。
对于数字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考,深刻诠释了正在发展着的鲜活的数字经济实践和趋势:数字化向制造业和农业等生产领域拓展,生产过程与供应链、消费链的智能化配置方式对传统资源配置方式的取代,生产组织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
完善数字经济治理迫在眉睫
“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在全面发力、加速发展,数字消费和数字生产并行、共荣的格局正在显现,制造业服务业的数字化融合日趋深化。但同时也要看到,数字技术发展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对既有的数字经济治理效能带来了挑战。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在基础研究投入、公民信息保护、资源分配均等方面,有很多问题要平衡。同时,数字经济也带来了一些制度性挑战,数据要素产权及其交易制度亟待完善。在文化产业领域,内容的商业权属于内容创作者还是内容运营者,难有明确的判定依据,导致创作者和运营者的矛盾冲突较大。工业软件产业面临人才、资金、技术、市场等困境,业内人才流失严重,基础研发投入不足,技术成果商业转化效率不高,市场难以突破欧美的软件生态圈,与制造强国战略不相适应等被动局面亟待改变。随着数字经济尤其是平台经济的发展,垄断问题变得更加隐蔽复杂,争议更多,影响范围更广,对反垄断立法、执法过程的评判标准甚至传统概念形成一定挑战,导致部分现有法律法规、治理方式及监管手段难以适用。
由此可见,必须对数字技术的应用和数字经济进行有效治理和监管,以积极有效的制度和政策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利用数字技术更有效地调控经济、监管市场。
加强数字经济制度建设需引入激励和约束相容机制
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面向未来,怎样加强数字经济制度体系建设,怎样持续完善数字经济治理?持续优化发展数字经济的制度环境,需要同时发挥制度体系的激励和约束功能。恰当的激励是制度持续运行的动力和基础,严格的约束将确保数字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和有序。
近年来,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成为数字经济治理的重点领域,是当前研究讨论的热点难点问题。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决定了价格体系的合理性和价格调节的有效性,要充分发挥数字经济产权制度的基础性作用。
把握技术变革新机遇,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努力掌握数字经济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以互联网思维重构生产要素,促进形成良好的竞合关系,实现人才、技术、数据等创新要素的良性竞争,形成密切的协作分工体系,构建集群、协同、高端的区域自主创新体系。
数字经济发展必须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进行,基于我国数字经济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我们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相关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平台企业规模大、数据交易量大,易于产生垄断问题和其他不正当行为。平台企业模糊了传统行业的边界,引致权力重构和资源重组,增强了对传统行业的渗透。为了扩大其领域优势,平台企业要积极探索与传统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或者投资、收购潜在竞争对手,以此进入互补产品和服务领域。对数字领域的新生业态,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促进数字经济相关的公平竞争制度完备有效,创新反垄断分析工具和执法思路,推进包容审慎的适度监管、开放透明的协作监管和灵活有序的高效监管。
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市场要各归其位,在不同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在政府能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要努力完善测度考核制度,为分析研判数字经济新动能成长和质量效益情况,提供更加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推动构建紧扣数字经济发展、指标简洁精炼、兼具过程指标和结果指标、突出指标数值的区分度、有客观数据支撑的数字经济发展指标体系。
数字经济治理要在促进数据产业发展、数据权益分配和个人隐私保护等各方利益之间把握好动态平衡。在安全保障制度上要加快数字经济安全制度供给,加强涉及国家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保护,打造责权清晰、激励相容的协同治理格局,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数字经济治理能力。
(编辑 宋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