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教学设计上欠缺统筹观念、教学方式刻板、师生互动不足等问题,论述深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具体思路:根据课程特点合理设置实践教学目标;统筹学科体系结构,开展系统实践教学;强化学科重点、难点展示,凸显考核效果;开发新型教学方式;提高教师与学生的参与能动性;打造双师型法学教师队伍。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问题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22)21-0130-04
美国著名首席大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实践教学对法学教育至关重要。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大致包括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以及法治实务部门实习几种。然而,上述实践教学模式的实际效果未能满足新时代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实际需求,因此,2018年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提出“重实践,强化法学教育之要”,强调高等法学教育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在这一目标下,教学改革在实践环节更应当谱新篇,改革以往实践教学的不足之处,将新时代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从课堂教学延伸到实践教学的全过程、全阶段。
一、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法学教育者深刻反思了传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对新时代的法治人才培养要求取得了一些共识,即要紧扣现实需求,向国际化、复合型、实用型方向发展。教育部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培养信仰崇高、信念坚定、理论深厚、业务精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但是,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对“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等问题并未明确,学生学习动力不足、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学手段落后等痼疾尚没有完全解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尚需克服的问题大致如下。
(一)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不清
课程教学需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传统法学课堂教学一般通过考试、考查等方式检验教学目标的完成情况,以此确定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但是,仔细审查法学学科各门课程的实践教学计划,不难发现,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授课缺乏定位清晰的教学目标以及科学完善的教学评价机制。实际上,法学理论与实务工作之间始终存在着一条鸿沟,实践中更是流传有“学院派”“实务派”之类的区分,法学家们的理论与法律工作者的经验理念经常不一致。这些分歧与我国长期以来人民追求实质正义,追求情与理融合、德与法兼治的价值取向密不可分,也就必然导致法学实践教学缺乏明确的目标定位。
(二)实践教学欠缺统筹观念
法学是一棵由诸多密切联系的分支学科组成的繁杂的知识树,在部门法学内部和与外部的联系都错综复杂,要上好一门部门法课程同样需要在全面考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虑,实现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的整合与协调,避免出现孤立的知识单元。此外,法学教学的内容不是冷冰冰的法条,脱离其他部门法的任何部门法都无法自圆其说。体系性是法学这门学科的突出特点,传统教学方式对其他部门法的关注不足,大多数高校在设置法学部门法课程时通常是先基础性的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而后程序法等,通过多年来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教学思路跟选拔、培养、考核人才的方式牢牢结合,也产出了累累硕果。由易向难是这一教学习惯的一大好处,但在数十年的教学过程中不免逐渐暴露出其本身的弊端,即在单个部门法教学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法学的系统性,这是极易被广大教师所忽略的一个大问题,这一问题往往体现在教师在教学安排和教学设计时仅关注于某一部门法的重点与难点,忽视了与其他部门法相衔接的融合点。在传统的实践教学中,即使有以具体部门法律学科进行分类,开展专业定向的实践教学,例如有些做得好的高校设有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部门法的分类实践教学,但是具体到三大部门法内部的细致划分则远未成体系。以票据法为例,其一般都是法学专业高年级本科生的选修课程,是强化法学本科学生学习能力和素质的一门较为艰深的法学专业课程,在法学学科体系中与民法、合同法等学科联系复杂,其理论抽象性、实践复杂性都比较明显。学生仅靠课堂学习甚至案例学习,在课程时间内几乎不可能真正理解并掌握贯通票据方面的基本理论。要实现票据法的教学目标,必须理论联系实际,但是,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中,极少针对票据法进行系统的教学设计。
(三)实践教学的重点、难点不够突出
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都会根据教材的内容明确重点难点,安排教学计划,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着重强调重点难点部分,提高教学效率。有效的实践教学,应当有效促使学生“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需要在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性的法学原理与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才能做得到,这部分实践教学的重点与课堂教学已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當前实践教学的教学内容与方法尚不成体系的情况下,很难明确各学科在实践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难点不突出,对一部分通过应试考试选拔出的学生影响较为明显,这部分学生本身带着应试教育和传统教学的标签,自主性不强,学习过程中往往仅追求“知其然”,并不追求“知其所以然”。而当前的实践教学模式中要求学生有较强的自主性,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则这一要求会让这部分带着“应试”传统标签的学生不能适应实践教学模式。如果不关注旧思维新模式间的矛盾,那么教学目标就很难实现。
(四)实践教学的手段与方法不太科学
法学课堂教学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多样,可以采取课堂讨论、课下习题、测验等方式,可以深入浅出地教授基本理论知识,重点讲解部分基本理论知识,使学生能对所学法学理论有较清楚的认识;辅之以相当的教学案例进行训练。对课程教学效果的检验,可以安排试卷答题,也可以通过分析案例、面试等方式,综合平时作业的成绩进行考核。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虽然教学模式有所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不能完全割裂,课堂教学指引实践活动,实践教学应当促进课堂教学效果,两者之间应当实现相互贯通、相互优化的效果。然而,当前的实践教学的手段与方法则有太多不科学之处。例如,有的教师认为只要带学生离开教室或者讲台就是实践教学,多数法学院都会安排学生前往实务部门参观、调研、座谈或者去实务部门实习等,希望通过这些方式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但是,这些走马观花的实践教学手段与方法和促进学生在课外实践中真正学到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掌握专业技能、实现优化效果等预期目标相差较大。
(五)实践教学的师生间互动不足
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教师除在讲台上讲解之外,还可以通过课后答疑解惑的方式避免学生对本门课程重点把握不清、混淆理论知识。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不难发现,这种师生之间的课上与课后的沟通和反馈,有利于教师精准地把握学生的学习诉求与学习动态,是教师及时调整授课方式、授课安排的重要依据,不仅有利于教师更加科学高效地传授知识,更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对这门课程的接受度。在制度设计上,实践教学这种方式更加强调师生间的互动,强调教师要在实践活动中引导学生知行合一,以知促行。但是,在实践教学现实活动中,师生间互动严重不足。原因在于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学生通过上课听讲就可以发现学习中的疑点、难点,课后可以主动向教师求教,通过师生互动即可以实现对课堂教学的查漏补缺功能。在这个过程中,师生互动是通过学生主动提问,教师被动解答来完成的。但是在实践教学中,学生的学习态度、知识水平并不足以使他们能够主动发现问题,师生互动不能通过学生主动提问来启动,而教师则欠缺主动引导学生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并用实践检验理论的教学思维或者教学水平,在师生互动环节没有发挥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解答问题的作用。由此可见,实践教学中的师生互动应当不限于课堂,更不能囿于一问一答。
(六)实践教学的师资能力水平不够高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性因素在于师资能力,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方式对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具有决定性作用。高校法学教育中以专职教师为主,且大部分来源于法学硕士、博士,实践经验有限,虽然相当比例的教师拥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但通常缺少实务的操作。这与高校引进人才偏重科研能力,忽视案件执业经验有关。此外,对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的评价往往以科研产出和教学评价为标准,例如以理论知识的阐述能力、授课方式方法、形式多样以及授课环节的互动情况为评价标准。但是这些评价标准并不能反映专职教师对实践教学的能力与水平,通常情况下学术成果与教学效果与教师评定职称、绩效考核、升职挂钩,不免左右着教师的偏好与选择。或者可以说,在一般的高校法学教育中,教师一方面欠缺实务经验,一方面怠于主动寻求教学改革求变,学校与教师对于教学实践教学水平与能力重视程度都存在不足。
二、深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具体思路
(一)根据课程特点合理设置实践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的清晰定位依赖于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反之,又能进一步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尤其是法学作为一门系统性、逻辑性极强的学科,部门法之间通常存在着相互交叉的情形,在教学实践中对教师能否融贯要求较高。同时需要教师在设计实践教学的计划中考虑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因此,需要根据每门课的特点,对实践教学计划进行系统设计,建立真实案件教学库,形成以课堂讲授(案例教学、法律诊所课程、实务技能培训、模拟法庭实战)+课外实践(法律援助、弱势群体帮扶、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实践课程。这一思路,不仅是对一线教师在明确教学目标这一任务上提出较高要求,对学校管理人员的战略眼光和教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也提出了新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正确的方向、合理的规划、铆足的干劲缺一不可,还要讲究灵活与科学,并需要将其落实在教学实践的过程中,方便动态调整。
(二)统筹学科体系结构,开展系统的实践教学
基于法学系统性的特点,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下培养法治人才,应当把统筹学科、交叉学科教学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在教学研讨、教案设计与教学考核过程中,都需要从整体性、系统性考虑,也需要把这一观念融入教师教学中。开展跨学科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需要着力于学科融合的教材编撰、课程计划、实践安排。一方面,在每一门课的设计中要有法学学科的全局观,既要夯实三大部门法的基础,对其核心内容在教学中有所提及,更需要以此为基础代入其他部门法的核心内容,让学生上了一堂课领会多门课,而这正是考验教师统筹观与教学技巧的技术活。另一方面,学院在教学设计与实践教学研讨中也需要各教研室之间互通有无,建立规范、有效的交流和学术研讨机制,比如互评互证教学计划、教案设计等。这种内外双循环的有机程序,有助于孕育出精品课堂和精品教学成果。
(三)强化学科重难点,凸显考核效果
法学学科的重点与难点既明显又不突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各自的任务不同,且又有交叉融合。在实践教学中,最直观的便是主体、期限、方式与程序这几个要素容易混淆,例如行政指导与执法,审批许可与备案在实践中不易区分。因此,在实践教学中,使得多个部门法之间更好地融合,将有利于学生实现触类旁通的好效果。这与前文所述的教师内外联动实现教学效果實现突破一脉相承,相互作用。此外,对于实践教学中重点、难点知识的考核也需要与其他内容相区分,在考核方式、频率上也要做出一定的设计,这也非常考验教师的实践教学技巧。
(四)开发新型教学方式
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是当前中国教育的主要方式,正如前文所言,我们应当在坚持这一基本教学方式的基础上进行新型教学方式的探索与创新。新型的实践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除观摩、参与外,应当注意给予学生更深程度的参与机会,并且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适时引导,可以适度地帮助学生思考与深度地剖析相应的知识。例如:①法律诊所,这种方式源于美国,把学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问诊”,另一部分负责“诊断”后开出“处方”,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灵活掌握和深入理解;②课堂模拟法庭,授课教师定期选取理论问题,组织学生成立正反两方模拟实践,给予学生充分准备时间,课下自行组队后,让学生在课堂规定时间内陈述己方观点,教师最后进行归纳和总结,帮助学生梳理模拟实践中涉及的重要知识点。这种互动教学模式,强调的是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与合作,能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培养沟通协调能力,对实践工作中的理念与方式产生一定认知,促使其在学校学习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提高自己,实现实践教学中的目的。此外,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理念指导下,建立如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教室、物证实验中心、模拟仲裁庭等实践平台,充分满足学生实验、实训需要,发挥实验实训中心训练学生探寻法律事实能力、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综合表达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方面的作用。
(五)提高教师与学生的参与能动性
实践教学模式下,教师需要在课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课前,教师要大量阅读和掌握相关的案例和法条,构思和安排好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精心设计能够引起学生积极思考的问题,同时要分析和估计学生在回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教师应当如何应对。教师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一是讲授知识;二是指导学生去进行实践、调查、探索和创新,让课堂活起来、动起来,让学生的主体意识强起来,从而实现由被动学习到主动思考的转变。同时,教师要提前把下次课将要讲授的知识主题告诉学生,要求学生大量阅读相关案例和材料。在国外法学名校的法律课堂上,学生的课本比我国的厚很多,课本上的大部分内容需要学生自己阅读完成,学生的课前准备工作做得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课堂互动的效果。此外,实践教学中,教师在授课的时候,要注意适时观察与提问,这也非常考验教师的观察力和提问质量。
(六)打造“双师”型法学教师队伍
高校应当立足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牢牢把握法治建设这一价值追求,深刻思考当代社会和未来国家需要怎样的法律人才,学校应当如何培养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解决实务经验缺乏的问题。其实早在2013年就启动了高校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双千计划”,高校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机制,灵活调整与变通,争取更多的合作,吸引更大范围的优秀法律工作人才加入高校联合培养的进程中。同时,高校教师也应当争取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内生求变。当前大多数法学教育中,教师在理论层面有着较高的水平,同时也应在实务界有着一定的经验且不断地更新。在调动教师积极性的同时,也可以为各高校的法学院创建校企联动培养新型人才与输送工作搭建平台。采用专任教师与实务导师相结合的“双师制”教学,进行形式多样的课程学习与技能训练。同时,实务导师可与自治区法检系统、司法行政部门、知名律所等洽谈合作,完善双向聘用与任职的接受度与考核互认度。这不仅可以使学生在提前接触就业岗位的过程中思考人生与职业规划,而且能为合作的单位输送和培养所需人才,更能够通过双向互动让学生直观地了解法治中国现状,增强法治建设的信心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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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薛姣.虚实融合环境下“公安行政法学”實践教学改革研究[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9(12).
作者简介:刘英(1974— ),广西兴安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
(责编 秦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