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免疫系统”,其对于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意义重大。实现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须依托审计立法产生的震慑作用、审计监督管理职能发挥出的警示作用,借助审计活动的跟踪和评估职能取得防护效果。文章对经济犯罪治理工作中国家审计功能的作用、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可行性分析、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工作的影响因素及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创新路径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有效防范各类经济犯罪风险,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案件发生。
关键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法治视阈下服刑人权利的边界——由禁止令制度设计切入”(17YJA820020);重庆市社科规划博士项目“刑释人员复权制度研究”(2021BS116);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阐释”。
作者简介:马梅凤,重庆科技学院法政与经贸学院副教授,博士(重庆401331)。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2)07-0091-04
国家审计是我国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部门以及负责审计工作的具体人员必须履行好各类审计职能[1]。国家审计应依托自身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等职能,将对经济犯罪的威慑和警示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并协同司法、监察等部门共同做好经济犯罪的治理工作。在治理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国家审计功能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对影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效果的各类因素进行深入剖析,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经济犯罪治理创新路径,以实现国家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
一、經济犯罪治理工作中的国家审计功能
(一)审计立法能够产生良好的震慑作用
国家审计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国家各项治理工作,在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中,我国居民对国家审计内容和职能作用也越来越认可。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与国家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其内容更为丰富和完善,强化了审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的约束作用,所开展的各项执法活动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国家各项审计工作进行立法更符合新时代法治化社会要求,也大大提升了审计工作的强制效果,一旦审计工作中发现了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我国的经济治理过程中充分展现出了国家审计的震慑作用[2]。
(二)审计监督管理职能发挥的警示作用
在经济治理的过程中,监督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审计单位开展各类审计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能,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从各个年度国家审计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中可以看到,自从我国政府部门成立了审计单位后,大量的经济犯罪及相关违法违纪案件都是在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活动以及采取审计措施的过程中被发现并查处,国家审计单位也有权惩处经济犯罪行为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我国司法机关在评估和追踪各类经济犯罪时,审计单位发挥自身监管职能,获取了案件的重要参考线索与证据,为司法机关打击各类规模的经济犯罪提供了参考。
(三)审计活动的跟踪和评估职能取得防护效果
在打击和治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国家审计部门的另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防护。在日常审计活动中,审计依托自身监管职能,能够全面地掌握被审计部门的经济状况,深入分析和探究被审计单位或企业的内部生产经营情况,从而真实评估出单位或企业的内部经济情况,如果评估结果较差并且不符合预期目标,说明该企业或单位存在内部经济问题,此时审计单位可以给出一些参考意见并帮助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企业就能够形成一套更加健全且高效的内部管控机制,以有效弥补漏洞并识别风险,从根源上杜绝可能诱导经济犯罪发生的各类隐患,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安全运行起到良好防护效果。
二、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有完备的法律基础作为保障
我国已迈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目前国家针对审计工作的功能、流程和内容相继出台了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从其条文中便可得知国家审计单位开展相关审计活动并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时,是有权力申请相关行政机关配合其工作的,公安机关则是其重要的配合部门之一[3]。与此同时,与刑事诉讼行为相关的法律文本中也指出,如果经济犯罪行为是在所开展的国家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审计部门应及时将之移交给当地检察院。由此可见,完备的法律基础为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和依据。
(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参考
在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工作中,我国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有完备的法律基础作为支持和保障。我国很多省市地区针对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工作进行了大量研究和探索,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例如,海南省率先推出并执行了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协同的“三位一体”审计工作模式,通过三者的密切配合,不但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审计单位的监管职能效用,同时亦大大提升了审计单位发现问题并协助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的实践能力。随着“三位一体”审计工作模式的纵深推进,海南省政府在审计活动开展过程中已相继发现多项经济问题,并识别出多类经济犯罪风险隐患,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这为构建国家审计单位间的审计协作互动机制奠定了重要基础,并且这一审计工作模式也可以在我国其他省市地区进行复制和推广。现阶段政府为了拉近国家审计工作与社会大众之间的距离,相继采取了建立专业化审计网站、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审计数据信息公开体制等措施,让社会大众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审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大众监督在经济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三、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工作的影响因素
(一)审计管理体制的完善性
在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工作中,审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对其治理效果有着重要影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我国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中,审计机关是重要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财政经济活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在开展各项审计活动时,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4]。可见,审计单位在开展各项工作中并非绝对独立自主,其无法监管上级政府行政部门及上级直属部门相关的经济问题和经济犯罪行为。在这种上级政府行政部门和上级直属部门的双重领导工作模式下,如果两个部门针对某一类审计活动未达成统一意见,审计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可能因遭遇阻力而陷入困境。因此,审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会大大降低审计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效果;加之现行监管机制缺乏实操性,也使得审计监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审计活动分工的合理性
就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工作而言,审计活动以及任务分工是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关乎治理效果。从目前审计工作现状看,我国普遍推行的还是审计行为操作分工制度,不同级别的审计部门分别负责相应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例如,国家审计署直接负责国税系统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构不具备这一权限。然而,此种审计活动分工模式运行中亦不断出现新问题、面临新挑战,审计署在开展具体审计活动时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譬如,由于审计署负责的工作太多,无法将全部精力集中于某一项审计工作。同时,专业审计人才的匮乏以及审计内容的缺乏统一性和全面性等因素的存在,也加剧了审计效果预期与实际效果的反差。
(三)审计技术手段的先进性
国家审计单位在开展各类审计活动时,其技术手段的先进性与实效性对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效果有着决定性影响。如果审计技术手段没有与时俱进地更新和发展,就很难有效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审计部门在实践工作中需要应对大量的工作内容和对象,须收集海量的会计资料和财务信息,而以往我国各级审计部门普遍采用的以手工查账为主的工作方式显然已无法与社会发展的真实需求相适应。负责审计的工作人员每天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加之手工查账难免出现误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发挥出国家审计部门审计职能的真实效用,须予及时更新和优化审计工作的技术手段,并以此为基础才能够真正做好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工作。
四、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创新路径
(一)战略角度的创新路径
首先,协同战略目标,真正实现目标审计协同。要想真正做好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工作,理应逐步实现战略目标协同。各级政府部门在进行廉政建设过程中,国家审计部门发挥着经济监察的辅助作用,廉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类公职人员的权力使用情况,从工作内容上看,两个部门之间存在差异,但其战略目标并无二致。因此,应构建高效的协同互动机制,将国家审计单位和廉政检查单位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出来,确保两者战略目标的统一性,切实提升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的能力,尽可能将经济犯罪扼杀于摇篮中,预防和降低各类经济犯罪问题的发生。
其次,构建审计职能的互补系统,实现职能交叉[5]。在我国监督管理系统中,国家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皆为政府的核心组成部门且分工明确,但其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也有交叉,司法实践中,两个部门在处理经济犯罪问题时,可能出现相互扯皮抑或相互推诿的现象。为有效避免这类问题的出现,我国主管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这两项工作的部门,应建立与审计活动相关的职能互补系统,既发挥审计部门在经济犯罪治理工作中的监督与管理作用,又实现其与监察部门在权力和职能方面的互补,形成两个部门之间的高效协作,从而实现我国各级政府治理经济犯罪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最后,对外部环境进行精准评估,实现审计职能主系统与子系统的协同。在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过程中,探索优化路径的关键是发挥各级审计系统的协同作用。我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协同经济犯罪治理时,监督部门应在全面分析和评估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制定与其实际要求相吻合的监督管理措施。为了进一步提升外部环境评估工作的精确性和科学性,审计相关部门必须保证我国审计主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协同作用,只有两者密切配合才能够使我国审计机关更加全面把控经济犯罪治理的外部环境状况,并结合审计子系统中各级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经济犯罪预防与治理策略。
(二)管理角度的创新路径
首先,在经济犯罪的风险识别阶段,应实现审计活动的协同管理。新形势下,意欲真正做到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在识别潜在经济犯罪风险时则须做到审计活动的协同管理。审计部门在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时,如发现可能诱导经济犯罪出现的风险隐患,应立即将所掌握的信息汇报给国家监察部门,两部门应对风险因素和隐患进行深入剖析和研判。国家监察部门因其职责的特殊性,可进行多域度的风险识别工作,借助两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更加准确地掌握各类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协同并发挥国家审计子系统的监管能力,针对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问题提前制定预防措施,从而保证国家经济体系的稳定。
其次,审计活动的协同管理同样应作用于经济犯罪的风险评估阶段。在治理我国各类经济犯罪时,对其风险隐患进行科学评估是关键,国家审计单位在精准识别经济犯罪的风险隐患后,须立即开展评估工作,特别是在评估较为特殊的经济犯罪时,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环在于对经济犯罪行为定性。所以,在经济犯罪风险的评估阶段,也应实现国家审计单位与监察单位的协同配合,开展审计活动时要重点做好风险评估工作,而监察部门可依托自身在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给予审计单位更多帮助,确保真实准确地评估经济犯罪风险,其也可作为后期打击和治理经济犯罪行为的重要参考。
再次,经济犯罪风险跟踪阶段的审计功能协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审计单位在对相关经济行为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风险后,必须全程实时跟踪和观察相关责任人的各类经济活动及行为,以阻滞发生更严重的经济问题。所以,为了更加高效地实现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须将审计功能的协同管理模式提前作用于经济犯罪风险的跟踪阶段,国家审计单位在识别出经济犯罪风险后,立即联同国家监察单位共同监管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各类经济行为,审计部门主要监管经济活动,监察部门则负责对人员活动的实时监察,以更好地控制经济犯罪风险,并实时掌握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行为状况,从而防止经济犯罪问题的发展和恶化。同时,应将审计活动协同管理模式作用于经济犯罪的风险控制阶段。构建更加完善的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机制体系,必须在控制经济犯罪风险阶段实现审计功能与活动的协同管理。为了最大程度地打击并治理各类经济犯罪行为,须发挥审计活动的震慑力。为此,国家监察单位应严惩经济犯罪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保证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治理效果,并提升我国监督管理系统的协同性和科学性。
在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进程中,审计管理体制的完善程度、审计活动操作分工的合理程度以及审计技术手段的先进程度皆为影响其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审计工作实践中,应从战略角度和管理角度构建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优化路径,从经济犯罪风险的识别、控制、跟踪和评估等全过程实现审计协同管理,有效控制各类经济犯罪风险,并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杨平波,李亚婷.审计证据链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司法运用[J].财会研究,2021(7).
[2]李凌君.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路径研究[J].辽宁经济,2020(11).
[3]陈丽红,朱憬怡,李明艳.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一个理论框架[J].审计月刊,2020(11).
[4]徐纯.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基于内容分析法[D].武汉:武汉大学,2017.
[5]吉越.浅析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2(6).
责任编辑:周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