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障参与现状、问题和对策

2022-05-30 10:48方绵绵江英洁
南北桥 2022年9期
关键词:业态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方绵绵 江英洁

[ 作者简介 ]

方绵绵,女,浙江温州人,宁波财经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劳动关系、社会保障。

江英洁,女,江西上饶人,宁波财经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劳动关系、社会保障。

[ 项目名称 ]

2021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障参与现状调查与影响因素研究】,项目编号:202113001015。

[ 摘要 ]

梳理国家、省、市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政策,通过问卷调查,以不同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为调查对象,调查其政策的实施现状、问题和效果。本文从政府、平台企业、从业者三个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相关部门决策参考提供依据,补齐法律和社保政策短板,加强对平台企业的劳动用工监管,以维护和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自身权益,促进新业态和谐有序稳定发展。

[ 关键词 ]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险;参与现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9.009

参保问题是人们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而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

1 政策现状

目前国家对于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政策、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并且相关企业平台的规章制度有所欠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了解。

2020年5月23日,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前这个领域最为严重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短板及时补齐,在发展进程中不断进行完善。要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及其应用。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及其从业人员的猛增,对传统的劳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提出了新挑战。

2020年9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促进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强化灵活就业劳动保障。

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对劳动保障政策进行完善,以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鼎力扶持灵活就业,尽快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保,提升参保率。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以优先保生活,通过对失业人员及时发放补偿、一次性生活补助等诸多措举,加快城乡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长效机制的建设。

2 调查目的与意义

2.1 目的

通过调查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我们能够得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加社会保障的具体实际情况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对于社会保障的参保意愿的真实数据,了解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现状。

了解不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状况,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不同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收入不同,导致其生活状况也不尽相同。社保要覆盖灵活就业群体,要努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了解从业者的“经济能力”,对面临贫困风险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要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影响因素,归纳总结相关从业者的顾虑与矛盾。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可以了解并收集到影响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因素,从而归纳出相关从业者的顾虑与矛盾。这有助于我们去寻求解决之道,使更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加入社会保障体系中。

探究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对参保的看法,分析影响从业者参保的因素。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可以收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目前的参保状况,并从问卷中得出影响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的因素。

2.2 意义

有利于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对社会参保的了解程度。了解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对社会参保的态度,减少平台、政府不必要的沟通成本;让从业者了解社会保障的制度,使从业者对社会参保不再一无所知。

有利于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率。调查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对社会参保的了解程度,從调查结果中可以得出从业者对参保的各方面顾虑,并可以从中想出解决之法,提高从业者的参保率。

通过深入调查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情况和各类影响因素,有利于企业了解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相关诉求,使企业能够在确保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也兼顾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相关利益,有利于减少矛盾纠纷。

“以人为本”,确保参保制度能够贴近从业者的诉求,促进新业态的发展。调查走进社会,深入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了解其诉求,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了解从业者真正的需求,才能够使政府设计出合理的参保制度,并带来稳定的参保率,从而可以真正保障新业态的发展。

发现参保率的痛点所在,通过借鉴他国经验,谋求中国的解决之道。深入调查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相关切身利益,更能一针见血地指出其相关从业者的痛点所在,我们可以找出问题,借鉴他国对于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处理检验,提出符合我们国情的解决之道。

逐步建全覆盖全中国的新业态的从业者的参保制度。通过调查某市新业态从业者的参保意愿及对应设计的参保制度,将此推及到全国新业态的从业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新业态下从业者的切身利益,从而加快新业态的发展。

3 调查结果

为了了解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险参与现状与影响因素,课题组实施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是不同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调查途径是通过网上发放兼实地调查,以某市各大城区为例取样。本次问卷共发放4 000份,回收3 430份,有效问卷2 880份,有效回收率72 %。通过调查发现,有60 %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都参加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加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由此说明,新业态的从业者参保意识在不断加强,尤其体现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上,但是,生育保险与其他四种保险的参与率还是较低。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

4 存在问题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结合调查对象的访谈,得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障的参与现状存在以下问题。

4.1 灵活的就业形式和固定的社会保险之间的矛盾

与传统旧职业的从业者相比,灵活性是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主要特征。在新业态的从业者中,很大一部分从业者是个体经营者、平台员工和临时工等。由于没有固定的或明确的企业雇主,个人很难通过企业参与社会保险,而且经常被排除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4.2 社会保险费用高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有不利影响

由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工作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也使得个人和企业工作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与个人收入的不稳定性。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报酬普遍不稳定,还需要自己承担全部的缴费金额,许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不愿承担这么高的社会保险费,只好放弃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4.3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意识不高

大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意识,又缺乏正确引导,导致参保率低。一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会由于“户籍限制”“费用高”等原因而选择不参保。

总体来说,从目前来看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险参保率整体偏低,大多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还不具备参保的相关意识,还有的是因为没有深入了解过社会保险或者是不知道参加的途径。有了解过社会保险的从业者也可能会因为“参保的费用高”“不能续接转移”“办理手续过于复杂”“户籍限制”等原因选择不参加。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社保问题也逐渐成为中国面临的一大挑战。

5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险参与现状的对策建议

5.1 政府的角度

加大宣传力度。这方面需要政府的宣传部门进一步努力和落实好政策,通过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进行积极宣传,让其了解政策所带来的好处和积极作用,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对社会保险的参与积极性。

完善参保相关制度,使缴费流程简单化,从而节省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时间和精力,也可以适当减少缴费的手续,改变缴费模式,采用多元化模式,如线上、线下均可缴纳,突破地域限制,不再只能通过户口所在地缴纳社保。放宽参保限制,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考虑放宽非户籍地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限制。对外来人员流入较多的地区,有效提高外地户籍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的比例。加强政策方面的吸引,制定长缴多得的激励制度,促进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由自觉参保转变为积极自愿参保。加强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完善和加强社会救助体系,有针对性地为正面临贫困风险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提供基本的维持生计的保障。

创新社会保障方式,可以运用平台型的社会保障来解决平台经济的社保问题,紧跟并且适应新业态的发展趋势,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和保障人民的生活条件,不断增强全体人民的幸福感,提升我国的治理能力,全面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5.2 平台的角度

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费用问题,与平台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平台承担工伤保险费用;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平台之间只有信息服务合同而无劳动合同的,可由平台與第三方机构合作提供商业保险或由平台统一购买但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采取灵活分时参保。

在倡导共享经济的行业中,管理平台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问题,平台应当发挥好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加强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沟通,平台可以在其公告栏对相关政策进行介绍,让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更深入地了解社会保险政策。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保险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

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费用问题,平台应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签订相关合同条款,需要平台主动承担社保中工伤保险费用;若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由该公司承担;与平台之间无劳动合同却有信息服务合同的,可让平台与第三方公司合作,为其提供商业保险。强调注重平台应有责任感,对于短期工作的兼职员工,应为其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对于长期工作的员工,应通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更全面地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

5.3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角度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应当主动了解与自身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未来在发生意外的时候,不会因为缺乏了解导致太过被动,从而错失能合理赔偿的机会。国家应在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总体立法框架不变的前提下作微调,增设关于“新就业形态用工”的规定,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提供法律保护。

新就业形态以线上、灵活性、弹性就业等为主要表现形式,使原来稳定的传统的工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改变,其参与社会保障的模式也产生了改变。工作模式频繁变动,会使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保有一定的困难,使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保持工作稳定,就有利于其更加积极地去参加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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