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容至 李佳卉 曹高航 符锦涛
摘 要:疫情背景下,消费的升级对于更好地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而消费金融信贷作为金融创新手段之一也是扩大消费的利器。我国消费金融信贷发展起步较晚,早年以商业银行为主,持牌金融公司为补充。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纷纷开展此项业务,势头强劲。本文从传统和互联网两维度梳理我国消费金融信贷发展历程,探析其发展过程中的两面性,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贷;互联网金融;信贷模式;风险控制
一、我国消费金融信贷发展阶段与特点
我国的消费金融信贷发展根据渠道不同,分为传统和互联网两个维度。其中传统消费金融信贷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和持牌金融机构,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的主体为电子商务平台和分期购物平台。本文将我国消费金融信贷按照发展主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传统消费金融信贷为主的阶段(1985-2014)
在我国消费金融信贷的起步初期,相关业务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开展,服务对象一般都是高净值、高收入人群,覆盖的范围较小。直到2014年,分期乐、趣分期等消费金融信贷产品先后出现,大型电商及服务平台依托于其旗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牌照公司开展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开始蓬勃生长。
(二)传统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齐头并进的阶段(2015-2017)
2015年,传统主体加快推进信用卡业务,互联网渠道合作发卡量、未偿贷款余额均保持高速增长,成为促进消费金融增长的主力军。同时,大量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和产品涌现,如2015年4月上线的蚂蚁花呗,当年放贷规模即超过800亿元。消费金融信贷逐渐由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发展。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为趋势的阶段(2018年至今)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消费金融遍地开花,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此时,传统金融的发展逐渐进入瓶颈,在产品方面虽有所创新,但增速较慢。而以互联网平台为主体所拉动的创新与发展,成为我国消费金融信贷未来的发展趋势。以京东为例,其消费金融信贷产品已形成三大体系,分别是京东白条、消费分期贷款以及金条,并由此衍生出小白卡、京东金融联名信用卡等诸多产品。
二、我国消费金融业务存在问题与面临挑战
(一)主体庞杂引发市场乱象
传统主体凭借其资金、网点和发展年限等优势条件,在市场中仍占据较大份额。而在互联网主体端,头部电商平台不断推出花呗、白条等产品,涉及领域愈发广泛。不同主体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份额,纷纷采取了诸多行动,其中不乏隐瞒信贷利率、诱导消费、虚假发放消费优惠券等行为。此类行为虽能对平台和服务做出宣传,但会扰乱行业秩序,破坏行业规则,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不完善
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涉及的主体十分复杂,叠加匿名性和隐蔽性等特征,个人行为往往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追查,个人征信体系亟须完善。具体来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征信体系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征信市场基础薄弱,征信覆盖面不大。尤其是征信机构数存在数量少、实力弱等问题,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较差,需要加强征信机制以防范不良信贷风险。
(三)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一般而言,规则的制定会落后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新形式的发展,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具有长期性与必要性。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以技术为媒介,叠加消费金融信贷运行原理的复杂性,使得消费者很难真正理解产品,容易遭受损失,进而对市场失去信心。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并没有成为强制要求,消费者需要面对很多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信息不对称成为妨碍消费金融信贷市场发展的重大阻力之一。
(四)发展过快引发宏观风险
消费金融信贷的增长能够对刺激消费需求、提高生活水平产生积极作用。近年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常态”,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成为“内循环”的重要保障。但另一方面,消费金融信贷过快发展,会引发过度消费、透支消费的不良消费观,进而导致风险积累。加之消费金融信贷监管政策尚未完善,有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进而威胁到宏观经济的稳健发展。
三、促进消费金融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多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
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业务,国家应开展分工明确、深入透彻的监管,即对于开展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消费金融信贷机构,都应该组织统一的部门来进行监管,避免不同类型的机构监管部门所造成的监管体系庞杂无序,职能划分不明的情况。同时,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拥有广阔的上升潜力,监管缺位会导致市场乱象,而监管过度则会扼杀行业创造力,因此监管在制定环节需要审慎,有效推进多部门联动,对行业创新发展和监管合理规范进行动态平衡。
(二)加快中国特色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消费金融信贷行业对于个人信用制度有很高的要求,要想获得长效发展离不开基础性的征信体系建设。一方面,央行应开启权限对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并统一处理,将其纳入全国范围内标准化的征信量化体系当中,并允许有关机构在判定客户消费金融信贷资格的时候使用,实现数据的共建共享,从而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保持数据的及时反馈和更新;另一方面,民营征信机构也要不断发力,加强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交流,对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并对多次违反信用制度的个人和机构进行标记,限制其在金融市场上的行为,共同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設的完善。
(三)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法律法规标准
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归根结底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由于消费金融信贷具有服务性质,须尽力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互联网消费金融信贷机构应该及时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不隐瞒虚报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并杜绝合同的隐性条款,提供给消费者自主选择的空间。其次,消费金融信贷公司获得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应该履行保密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最后,对于消费者的意见和投诉,应建立完善的受理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对金融机构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进行道歉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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