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丽
内容摘要:法国历史学家乔治·杜比(Georges Duby)将中世纪欧洲的婚姻分为“世俗社会模式”和“教会模式”,这两种模式一起作用和影响着欧洲中世纪的婚姻至16世纪中期。其中,“世俗社会模式”其规则和习俗主要来自世俗罗马法,具有有夫权的特色。“教会模式”则是基督教会通过几个世纪的修订与完善发展而来。本文将以《学士的故事》为例,重点探讨中世纪欧洲世俗婚姻的特色,及乔叟对其思想的超越与突破。这种超越与突破体现在:真诚赞美女性,发掘女性自身所具备的美德,还原女性身份,肯定女性特质;肯定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价值,鼓励女性打破婚姻中父权、夫权的桎梏。
关键词:乔叟 《学士的故事》 世俗社会模式 世俗婚姻 中世纪婚姻 有夫权特色
法国历史学家乔治·杜比(Georges Duby)将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分为“世俗社会模式”和“教会模式”,这两种模式一起作用和影响着欧洲中世纪的婚姻至到16世纪中期。其中,“世俗社会模式”其规则与习俗,具有有夫权的特色。“教会模式”则是基督教会通过几个世纪的修订与完善发展而来。
本文将以英国小说家乔叟《坎特伯雷故事集<学士的故事>》为例,着重探讨乔叟对中世纪欧洲流行的“世俗婚姻”思想的超越与突破,这也是对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女性观的超越与突破,进一步打破了中世纪流行的“厌女”思想。
一.世俗婚姻的特色
欧洲中世纪的世俗婚姻受世俗罗马法的影响较为深远,正如历史学家C.N布鲁克所说,其规则和习俗:“好像十分自然地来自罗马法”[1]。具有有夫权特色。这一婚姻模式在《牛津学士的故事》中表現的尤为鲜明,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色:
(一)一夫一妻制,具有有夫权特色
世俗罗马法认为: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继血统、承祭祀,因此法律禁止独身。优秀的国君沃尔特因为独身,没有继统的子嗣而引起大臣的担忧。在与格里泽尔达结婚之后4年,儿子出生,臣民“全都唱起了圣歌,来颂扬神明”[2],庆贺继血统和爵位的男性子嗣的诞生。
古罗马早期,流行的婚姻方式是与夫权相伴产生,因此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将其确认为“有夫权婚姻”。在有夫权婚姻制下,夫权是父权的基础。父权对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有生杀予夺的权利,妻子和子女都是丈夫的所有物和所有财产,可以任意杀戮和买卖。在沃尔特两次杀子和休妻再娶的试探中,我们不难发现:沃尔特对子女和妻子格里泽尔达都握有绝对的生杀予夺权利。血统不纯即可为杀子的借口,出身不高即可为休妻的理由。作为妻子的格里泽尔达在面对沃尔特杀子试探的行为时,说:“孩子和我本都是属于你,你手中握有我们的生杀之权,按你的心思做,我们心甘情愿”[3],“你是我们的主人,用不到问我,按你的心意去处理你的东西”[4]。两次杀子试探,格里泽尔达都表现的顺从、谦卑,毫无怨言,这并不是说格里泽尔达是一个不合格的母亲。从文中:沃尔特“清楚地知道,除了爱他,妻子最爱的便是女儿和儿子”,以及母子重逢之后,格里泽尔达两次昏厥的反应中,我们可以知道:格里泽尔达爱自己的孩子。在这里,格里泽尔达以一个“不合适”(unbecoming)[5]的母亲形象出现,从而建构起了一个有夫权婚姻制下理想、合格的妻子形象。
为了婚姻的稳定,世俗罗马法,一方面极力渲染夫妇之道,要求妻子忠贞于自己的丈夫;另一方面,又放开对男性的束缚,允许、鼓励其占有更多女性。两次杀子试探之后,沃尔特以佯装休妻再娶的方式来试探妻子。对此,格里泽尔达说:“多年来我始终是你忠实发妻”[6],“如果还改嫁,天主也不会赞成”[7]。反观沃尔特,他对格里泽尔达说:“来同我成亲的新娘已经上路”[8]。这表明:在未正式提出休妻之前,新妇已经选好。虽然只是为了试妻,但也表明:沃尔特本人,对妻子还未休掉就立马物色新妇的行为,丝毫不觉得有何不妥。忠诚于伴侣这一规定和道德规范只严格限制妻子,对丈夫则表现的极为宽容。而文本中,不同阶层人们对这一事件的反应,也充满展现了当时社会对这种“世俗婚姻”的接受与认同。首先,沃尔特停妻再娶,假托已取得了教皇的同意,说明当时的基督教会也认可这种单方面停妻再娶的行为;其次,民众在见到所谓的新妇后,纷纷称赞沃尔特聪明能干。对沃尔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杀子休妻,除了部分有心肝的人对格里泽尔达表达怜悯同情之外,没人谴责他的不忠与残忍行为。这些都彰显了,这一时期的世俗婚姻对夫权的维护与宽容。
(二)夫妻财产法律关系上:保护夫方财产,维护夫权
在古罗马的有夫权婚姻制下,妻方从原家庭带走的财产为“嫁资”,是为分担婚姻和家庭的费用而交付于夫方的。对于这部分财产,妻子不得在法律上提起返还所有权之诉。
在《学士的故事》中,对于格里泽尔达的嫁奁,沃尔特在佯装休妻后说:“都可以带回去,算是我的恩赐”[9]。若有嫁奁,此时在法律上已成为夫方所有的财产,如果归还属于夫方恩赏;如不归还,妻子则不得在法律上提起返还要求。对于夫方的财产,妻方则无权占有。在文中格里泽尔达只恳求沃尔特赏她一件内衣算作补偿,以免像“爬虫般赤裸”[10]。
因此,从夫妻财产的法律关系上看,《学士的故事》也充分彰显了世俗罗马法中的有夫权婚姻模式的特色,充分保护夫方财产、充分维护夫权,完全模式妻方财产和权益。
(三)婚姻的订立与解除上:漠视女性权利
在世俗罗马法的有夫权婚姻中,婚姻的订立是由双方的家长或监护人合意,用要式口约的方式预先约定,将女子人身所有权和财产转移给男方,女方本人在这一过程中几乎没有选择权。这种对女性权利的漠视,在《学士的故事》中也有展现。
在婚姻的订立上,沃尔特向格里泽尔达的父亲求婚,格里泽尔达的父亲直接答应了这门婚事,没有询问格里泽尔达的意见。虽然沃尔特也曾向格里泽尔达询问过她对这桩婚姻的意见,但他说:我本人和令尊都同意这门婚事,并说:“你大概也会同意”[11],要求格里泽尔达立即立个誓愿忠诚于他。在此婚姻订立的过程中,格里泽尔达遵从父命,没有犹豫的完成了个人人身所有权的转移,从父亲的女儿转换成为丈夫的妻子。
在婚姻的解除上,有夫权婚姻模式中的女性是无权提出与丈夫离婚的。而丈夫有权提出离婚,但需要一定的正当理由,如妻子与人通奸或无子嗣。然而,这一制度对男性依然保留了最大的宽容。在沃尔特两次杀子试探之后,沃尔特以门第,血统,子嗣等为由,假托教皇同意另娶,提出休妻。在提出休妻的同时,沃尔特说新娘已经上路。而妻子格里泽尔达则立即告别,光着头脚急走回父亲家。从这些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婚姻的解除上,妻子依然没有任何选择权,只能被动的听命于自己的丈夫。并且,自始至终,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法律或道德表现出对妻子权益的维护,一切皆以父命和夫命为从。
无论婚姻的订立还是解除,沃尔特和格里泽尔达的婚姻都充分体现了世俗罗马法有夫权婚姻制的特色。在这一过程中,女性被视为物体,在父亲与丈夫之间进行所有权的移交和转移,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和决定的权力。
(四)婚内女性的行为规范与责任:以夫为中心,严格恪守妇道
对中世纪婚内女性的行为规范与责任,14世纪末巴黎富商哥德门写给其妻的教诲书中可窥见一斑。该书分作三部分:第一部分谈到了宗教和道德的责任,告诫其妻应如何做早祷和忏悔,应对丈夫爱恋、谦恭、服从、关怀、体贴、有耐心。第二部分是家务管理,教导其妻子应如何管理仆人、果园、耕地、牲畜及烹饪等。第三部分教导妻子如何培养兴趣、爱好。在这篇教诲书中,我们见到的是:奴隶般顺从的妻子,善理家务的主妇,受仆人爱戴的女主人和具有教养的太太。她活动的天地就是家庭,极少涉于贵族宴会,也鲜少与外人接触。
这一行为规范,在《学士的故事》中也有鲜明的展现。婚后的格里泽尔达慎言淑行,井井有条地处理家务,伺候丈夫。在需要她且对社会公益有所帮助时,她会出现,处事入情入理,公正无私。格丽泽尔达对丈夫一直表现的爱恋、温柔、忍耐、顺从、谦恭。在沃尔特两次杀子试探后,格里泽尔达没有悲伤,一如既往地侍候他、敬爱他、照旧勤快乐从。在被休弃后,无论在人前还是人后,都表现出对丈夫忠贞而又恭顺。充分展现出了一位有夫权婚姻制下,恪守贤妻规范,忠实、顺从的好妻子形象。
二.乔叟对世俗婚姻思想的超越与突破
欧洲中世纪的世俗婚姻,其习俗与规则来源于世俗罗马法,具有有夫权的特色,是对女性权利与身份的完全漠视。对这一婚姻模式,乔叟持否定态度。不仅如此,他甚至完全超越并打破了这种婚姻思想。这种超越与打破主要体现在这篇故事的后续诗跋里:
(一)真诚赞美女性,肯定女性在家庭中的价值和地位
中世纪欧洲“厌女”思潮盛行。从古希腊罗马至中世纪,女人总被认为是祸水,是妖魔鬼怪,是一切的罪恶之源。亚里士多德曾说:“妇女比较低,奴隶非常贱……勇敢或能言善辩与妇女的身份不适合”[12]。中世纪的人们似乎认为:女性身上不具备任何优点与美德。受这种思潮和父权、夫权的影响,女性在婚姻中地位低下,是男人的附属品,是婚姻里的二等公民。而乔叟却一反传统,他不认为女人是祸水,是魔鬼的使者,是寓言叙事诗中的荡妇。在他的作品中“出现了把女性作为尘世上爱和美的代表及作为和諧、和平与安慰的光辉之神而加以理想化的崇拜”[13]。他主张女人应享有爱情、婚姻自主的权利,他鼓励女人要自信,要敢于争取与丈夫同等的权利。这些都旗帜鲜明的出现在了这篇诗跋中。
在这篇言辞犀利的诗跋中,乔叟使用了“高贵”、“聪明”、“机智强悍”等充满赞美的词汇来描述女性。对于不平等的夫妻关系,乔叟一反“世俗婚姻”的习俗与规则,他鼓励说“机智强悍的妻子,准备好战斗……男人的欺辱就不要忍受”[14],“瘦弱的妻子,要像印度虎那样,凶狠又顽强,别怕他们,对他们别毕恭毕敬”[15],要“用嫉妒把他牢牢捆住”[16],用“言辞之箭,刺穿他的面甲和心脏”[17]。他鼓励妻子走出家庭,充分展示自己的肉体美和建立自己的生活圈。乔叟说:“如果你很美,那么就走进人群,给大家看看你的面庞和服装;如果你很丑,那就要赢得友情”[18],“花钱得豪爽”[19]。这些观点都是对那个时代世俗婚姻思想的突破和超越。乔叟能大胆地肯定妇女在家庭的地位和价值,并鼓励女性打破婚姻中父权、夫权的桎梏,这在当时的社会里不啻是一声惊雷。
(二)对人文主义女性观的进一步超越与突破
乔叟深受人文主义作家薄伽丘的影响。《十日谈》宣扬人性解放,赞美女性,初步打破了中世纪的“厌女“思潮。但薄伽丘否认女性性别,他对女性的最高赞美是认为:她具有了男性的灵魂,她看上去像一位男子。与薄伽丘不同的是,乔叟所赞扬的女性是妻子、是母亲,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女性特征,如文中的格里泽尔达,她漂亮、温顺、忍耐、成熟,乔叟以“花”喻之,这些都是女性本身所具备的美德与性别特质。
薄伽丘对婚姻中女性的赞美是为了树立女性学习的行为典范,斥责某些不甚“驯服”的女性;而乔叟则是发掘女性自身所具有的美德,并真诚颂扬女性。因此,在乔叟笔下,就出现了形形色色,具备各种美德的女性,除了文中的格里泽尔达,还有美丽、娇艳的艾米莉,俊俏、妖媚、活泼的艾丽森,圣洁、雍容、稳重、谦逊的康斯坦丝公主,以及足智多谋、宽容大度的普鲁登丝夫人等。乔叟对女性的赞美,并非是为了树立妇女学习的典范,而是发自内心地肯定女性的地位、价值和荣誉。可以说,乔叟的婚姻观是对当时世俗婚姻思想的彻底突破与超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通过《坎特伯雷故事集<学士的故事>》,乔叟向我们展示了中世纪“世俗婚姻”模式的特色和对女性的桎梏,通过其后续的诗跋,乔叟旗帜鲜明地抨击了这一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他真诚赞美女性,极力发掘女性身上所具备的美德,他肯定妇女在家庭的地位和价值,并鼓励女性勇敢打破婚姻中父权、夫权的桎梏。他的婚姻观是对当时“世俗婚姻”思想的彻底突破与超越,具有划时代的启迪意义。
参考文献
1.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
2.C.N.L.布鲁克:《中世纪的婚姻思想》[M].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
3.R.A.豪布鲁克:《1450—1700年的英国家庭》[M].朗曼出版社,1984年.
4.盖尤斯(古罗马)著,黄风译:《法学阶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5.石德才.当代国内外学者对欧洲中世纪婚姻问题的研究[J]《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1期.
6.薄洁萍:《试论中世纪基督教婚姻思想中的矛盾性》[J].《世界历史》,1997,(4).
7.曾尔恕,张志京:《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8.梅兰:《狂欢化世界观、体裁、时空体和语言》[J]《外国文学研究》,2002年第4期.
9.肖明翰《坎特伯雷故事》与《十日谈》-薄迦丘的影响和乔叟的成就[J]《国外文学(季刊)》,2002年第3期.
10.肖明翰:《乔叟对英国文学的贡献》[J]《外国文学评论》,2001年第4期.
注 释
[1]布鲁克:《中世纪的婚姻思想》,第39页。
[2]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562页
[3]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556页
[4]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563页
[5]张亚婷《坎特伯雷故事中》“不合适”的母亲
[6][7]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572页
[8]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571页
[9]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571页
[10]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574頁
[11]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集》,第549页
[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亚里卜多德全集》第5卷,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7年,第28页。
[13]王莹章、秦娟,《乔叟人文主义思想探析》,第87页.
[14][15][16][17][18][19]乔叟著,黄杲炘译,《坎特伯雷故事》,第589页
(作者单位:江汉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