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宝钞的违法研究

2022-05-30 13:50王文静
学理论·下 2022年11期

王文静

摘 要:明朝初年,朱元璋发行宝钞与铜钱兼用,由于民间多用铜钱,宝钞流通受阻,故而明朝统治者一再颁布相关法令限制铜钱以及金银的使用,试图挽救宝钞,却一再失败。宝钞在宋元两朝使用广泛,有前朝完善的制度借鉴,却仍然走向失败,这是什么原因?通过宝钞发行、流通过程中政府所行的诏令可窥探钞法不行的原因,明朝统治者制定的政策并没有从根本原因出发,反而加重百姓的负担。同时,关注宝钞流通过程中相关的违法行为,可以揭示它们对国家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宝钞;钞法;伪钞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11-0082-04

明朝初期统治者便推行宝钞制度,由于政策的失误使得宝钞流通受阻,回顾从明初到中期宝钞的发行与流通过程,从中窥见宝钞政策失败的原因,在此过程中,分析宝钞通行中的违法行为,了解民众的犯罪心理及这一政策的影响。

一、宝钞的发行与流通管理

(一)宝钞的发行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最初在全国实行统一的铜钱制度,由于“商贾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1]便开始推行钞法,洪武七年明太祖设宝钞提举司,八年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通行民间。《明太祖实录》记载,“时中书省及在外各行省皆置局以鼓铸铜钱,有司责民出铜,民间皆毁器物以输官,鼓铸甚劳,而奸民复多盗铸者。又商贾转易,钱重道远,不能多致,颇不便”[2]。由于铜钱额度小,不便于大宗货物买卖的交易,尤其是长途货物买卖,携带大量的铜钱不便,而纸钞的轻便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此外,铸造铜钱的原料缺乏,为了铸造铜钱,百姓往往毁器物提供铜料,为百姓增加负担,铜钱政策不得民心,所以朱元璋仿照前朝印造宝钞,令民间用金银换钞。

(二)宝钞的流通

宝钞发行之初,与铜钱共行,根据《大明律》中规定,“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课程即为赋税),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1]此时铜钱的使用没有限制,百姓可以选择用铜钱或宝钞。颁布一段时间后朱元璋发现民间乐于使用金银,宝钞的流通并不顺畅,乃至一再贬值。于是,他禁止民间用金银交易,违者受罚。同时,关闭负责铸钱的宝源局、宝泉局,这是明朝在宝钞通行后第一次颁布禁令。可宝钞面值较大,最小为一百文,对于小额交易往往不便,故在两年后复设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钱,商税兼收钱钞,钱三钞七”[1]。通过铸造小钱,并严格规定钞与钱的使用场合及比例,希图改变宝钞阻滞的局面。

洪武十六年,朱元璋为规范宝钞的流通设置广源库、广惠库,管理宝钞的收入和支出。二十二年,为民间小额交易的便利,又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试图通过发行小钞,扩大宝钞的使用范围,减少民间对铜钱的使用。二十五年规定每年三月开始造钞,十月停止,此时仍允许铜钱的流通。而宝钞的印造只受时间的限制,丝毫不考虑市场因素。二十六年,“两浙、江西、闽、广民重钱轻钞,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由是物价翔贵,而钞法益坏不行”[1]。宝钞通行数年,民间仍然重錢轻钞,朝廷所采取的措施皆不见成效。宝钞发行之初,一千文折算为钞一贯,如今钞一贯为一百六十文,贬值了84%。钞法一再失败,统治者却采取更严厉的手段规制,收归民间所有的铜钱全都兑换为宝钞,想从根本上杜绝铜钱的使用,使民间不得不使用宝钞,朱元璋于洪武二十七年下令,“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1],但这并未改变民间不善用钞的习惯。洪武三十年,杭州各地的商人以金银定货物价格,导致钞法阻滞。洪武年间的宝钞从发行到流通二十多年时间里,一再贬值,朱元璋试图颁布禁令挽救宝钞,但仍失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宝钞的发行问题,后续使用也得不到保障,只在刑罚上加以规制,无法改变宝钞贬值的命运。

明成祖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永乐元年,下令“禁金银交易,犯者准奸恶论。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赏与首捕同”[2]。规定使用金银交易的准奸恶论即予以处死,处罚相当严厉。同时,对告发、捕获的人给予赏赐,进而打击、遏制违法行为。至于钞法不行的原因,都御史陈瑛言:“比岁钞法不通,皆缘朝廷出钞太多,收敛无法,以致物重钞轻。”[1]陈瑛总结的原因十分恰当,朝廷发行宝钞,完全是随意印发,并不考虑市场运行的问题;并且,朝廷只允许民间用金银来换取宝钞,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宝钞回收制度。宋元两朝,设有作为兑换机关的交钞库,百姓可用钞换银或以银易钞,取得了民间对纸钞的信任,也有利于资金的流动。反观明朝的宝钞没有信任基础,必然不利于钞法的通行。朱棣采取户口食盐法来挽救钞法,但“仅支盐纳钞过程,就成为民户的沉重负担”[3],对百姓而言,无疑是额外增加支出。在后世宝钞停用后,这一制度并没有随之废止,改用白银征收,已严重偏离制度订立的本心,成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而已。

仁宗时,“原吉言:钞多则轻,少则重。民间钞不行,缘散多敛少,宜为法敛之。请市肆门诸税,度量轻重,加以课程。钞入关,官取昏软者悉毁之。自今官钞宜少出,民间得钞难,则自然重矣。乃下令曰:所增门摊课程,钞法通,即复旧,金银布帛交易者,亦暂禁止”[1]。原吉认为钞法不行的原因在于宝钞输出太多,没有节制,仁宗便用课程收钞的方式来回收宝钞。但这与明成祖时期的政策一样,给百姓带来了额外的税收负担,宝钞不用之后,这些课程依旧以纳金银的方式继续存在。宣德初,宣宗为了回收宝钞而规定,“凡是用金银交易以及匿货增值者罚钞,府县卫所仓粮积至十年以上者,盐粮悉收钞,并且门摊课钞增五倍”[1]。宣宗用罚钞、纳钞中盐(即让商人缴纳宝钞换取政府统治的食盐)等方式回收宝钞,这些规定并没有提高宝钞的价值,反而由于过度收钞造成民间的缺乏,可有些税目硬性规定缴纳宝钞,结果带来新的困扰。

英宗即位,减少纳钞,放宽用银的禁令,十三年复申禁令,阻钞者追一万贯,全家戍边。统治者仍然不放弃,面对宝钞的一再贬值继续挣扎。本朝中“宝钞对白银的价格降到洪武朝初期的0.1%到0.2%,已不能在民间流通,政府税收无奈也跟着放弃了,改收实物或白银”[4]。英宗后逐渐放弃救钞运动,到天顺中,始驰其禁。弘治年间,开始钱钞俱收,后来逐渐改用银。至此,宝钞渐渐退出市场的流通之中。彭信威认为“大明宝钞在英宗正统初年差不多已经退出市场流通,结束它的通货功能,只有官俸还是用钞折付”[5]。

(三)小结

纵观宝钞的发行、流通到后世钞法受阻后一系列的救钞运动,最初由于钞法发行不受限制,不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宝钞流通不能,民间多用铜钱及金银。统治者颁布诸多禁令,也没能使宝钞顺利流通。因为宝钞的价值变动大,百姓对其缺乏信任,洪武八年宝钞一贯值钱千文;二十五年一贯值钱百六十文;天顺年间,钞一贯不能值钱一文。宝钞贬值飞快,百姓不信任也是在情理之中。朝廷所规定的宝钞比价,完全是随意设定,并没有结合有价值的参考因素。民间的不信任还在于,“前朝刚发行纸币时政府都提供金银铜钱作为十足的准备金,让纸币相当于一种金属实物或金属货币的兑换券,人民对于纸币自然会有信心,持有纸币的意愿比较高”[5],而明朝却没有相应的准备金制度。发行宝钞目的不单是为了民间便利使用,本质上是缓解明初的财政困难,想借此收取金银来增加国库收入。明朝统治者以为他们可以凭借严峻的法令来推行宝钞,结果却一再失败,单凭严酷的法令无法挽救一个失败的政策。

几朝的救钞措施,多是通过增税收钞,给百姓增加了新的负担。然而,宝钞停用以后,这些增加的税并没有因此而废止,在后世仍困扰着百姓,可谓留下了十足的祸乱。

二、与宝钞有关的违法行为

(一)钞法的滥用

洪武十三年,“以钞用久昏烂,立倒钞法,令所在置行用库,许军民商贾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值”[1]。宝钞不同于铜钱、金银等货币,它随着时间流逝变得昏烂,以致无法使用,于是朱元璋颁布倒钞法,允许民间以旧钞换取新钞,只收取一点工墨钱,这一制度却带来了许多问题。著名钱币学家和货币史学家彭信威教授指出,“由于通货膨胀,商人对钞票的新旧加以差别对待,同时税务员舞弊,利用新旧钞价格的不同,强迫人民使用新钞纳税,他们换成烂钞送国库,从中取利”[5]。久而久之,旧钞不再流通,停留在百姓手中,加深了民间对钞的不信任,反倒是官吏从中获取利益。针对这一问题,明政府还规定“贯百分明而倒易者,同沮坏钞法论,混以伪钞者究其罪”[2]。虽说规定如此,但面对钱财的誘惑,官吏也常常贪利违法,法令变成一纸空文。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都由百姓承担,百姓用金银换取的宝钞变旧后如同废纸一般,无法使用,加剧其生活的贫困。

有史料记载:“自钞法行而狱讼滋多,于是有江夏县民,父死以银营葬具,而坐以徙边者矣。有给事中丁环,奉使至四川,遣亲吏以银诱民交易,而执之者矣”[6]。江夏县一民因父亲去世用银交易下葬的器具构成犯罪,被送到边境戍边。说明当时法律制定只考虑改变宝钞阻滞不行的局面,却忽略了民间的需要。甚至有官吏为了讨好上级,故意引诱百姓用银交易,即现在的钓鱼执法,十分荒唐。

此外,在救钞过程中带来新的问题,“及其征钞于民也,豪商大贾积钞于家,而无征,奸胥猾吏假钞为名,而渔猎闾左,贫民鬻田产、质妻子,而后得钞以送之官。大臣谋国、扰郡县、暴闾里,而后收钞以贮之库焉”[7]。面对钞法贬值,统治者通过向民间征钞减少数量,对豪商之家却不征收,百姓苦于无钞,而豪商大量积钞,不平等加剧。有些官吏假借征钞搜刮贫民,烦扰乡里,使得穷苦的百姓只得卖田产、卖妻子以便出钞,给民间带来如此的灾难,而所收的钞只是贮藏入库,几年后便腐烂而弃用。如此现实,明朝统治者却只随意颁布法令,置百姓于水深火热中,注定无法改变钞法崩坏的命运,无非给民间徒增苦难。

(二)伪造宝钞

历代以来,货币的造假问题一直存在,金属货币一般通过减少原料,私掺其他原料来造假,铜钱与铁钱的私铸尚且会受到原料来源与铸造技术的限制。纸钞的原料为桑树皮,普通易得,印造技术简便,成本更为低廉,所以伪造纸钞所带来的利益更大。“金银之物,尚可伪造。自行钞引,私造尤多,不若金银之易辨,一旦受欺,无异被。即使立法以纠之,而大利所在,迄不能止”[8]。伪造纸钞没有金银容易辨别真假,面对低成本高收入的诱惑,即便是严刑酷法也无法阻止。明初时期名臣方孝孺称:“国之大柄,可以贫富也,惟宝钞也……夫伪钞之律至重也”[9]。明朝政府对于宝钞的伪造以及使用伪钞的打击是十分严厉的,《大明律》中的“伪造宝钞”条规定:“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同情伪造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1]伪造大明宝钞不区分首从犯,凡是犯法皆处以斩刑,对于明知是伪钞而使用的人也处以斩刑,并没收财产,朝廷对这一犯罪的打击力度极大,十分残酷。同时鼓励他人去告发、捉捕,赏赐丰厚,有利于遏制犯罪的发生。大明律区分宝钞的伪造与变造,对于变造宝钞也加以规定,体现了明朝立法的进步性,变造以及使用变造宝钞之人的处罚相比而言均轻于伪造的犯罪。

洪武二十一年五月有规定:“凡罪人当籍其家者,如谋叛、奸党、造伪钞之属则没其资产、丁口,余者只收资产而不孥,仍以农器、耕牛还之,俾为衣食之本”[2]。“凡应合钞劄者,曰奸党,曰谋反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1]。可知明朝将伪造宝钞与十恶归为一类,打击十分严厉。“在封建社会,发行货币是行使皇权的重要象征,独占并保护货币发行权成为货币制度的重中之重。因此,侵害中央货币发行权的伪造货币犯罪也就成为各朝各代立法与重点打击的对象”[10]。故而明朝统治者对伪造宝钞罪处以最严厉的惩罚,借以保护统治者的权力。

明朝在防止货币造假方面采取了措施。《明会典》记载,在缴纳课程、中买盐货以及起解赃罚中所用宝钞,“须要于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11],而且对于不慎收受伪钞的官员,要进行处罚。对这一规定较为细致,责任可以追究到个人,从而找出宝钞的制作源头。官员过失收受伪钞也要给予处罚,体现了对伪钞犯罪打击之严,督促官员在收受过程加以注意,提高其对真伪钞的辨识能力。解缙也曾建言:“宜于钞上置半印勘合流派字号,盖一贯一号,两贯同号,真伪可辨矣。”[8]这一建议有利于对宝钞真伪的辨别,从而减少伪钞的流通。此外,明朝对伪钞犯罪惩罚甚为严厉,不只是伪造宝钞要受刑,百姓使用伪钞,除追纳赔偿外,并处杖刑。虽然对使用者而言有些无辜,但可见明朝政府对伪币犯罪的惩罚力度之大,可谓是全方位打击。

严厉的法律仍然制止不了伪造的情况,据《御制大诰》载:“宝钞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两浙、江东西民有伪造者甚。惟句容县杨馒头本人起意,县民合谋者数多,银匠密修锡板,文理分明印纸,马之户同谋刷印。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其刑甚矣哉!”[12]大意是句容县的杨馒头为了牟取暴利,作为主谋联合县里的百姓用锡制作宝钞的印版,印刷假钞,后来被发现处以斩刑。此案不止杨馒头和工匠被杀,牵连的人非常多,以至从南京到句容县九十里的道路上尸首相望,为一大惨案。虽然制定了严厉的刑罚,也有受罚的案例在,却无法制止伪造宝钞的行为,依然有人铤而走险。发生惨案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同县的村民再犯,情况愈加严重,其他地方大抵也是如此,朱元璋也无法理解为何民众如此顽固,会冒死而犯。由于伪造宝钞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加之当时民众生活困苦不堪,基本的生活维持困难,所以冒险犯罪。

郑瑾博士认为“明代的普通百姓一般不会使用宝钞作为日常生活费用,因为宝钞的面额太大,一般小额消费只使用铜钱就足可以应付,所以假钞发生的概率就被大大降低”[13]。笔者不赞同他的观点,明代也有小额宝钞的印造,便于民间的小额交易,而且,为了保障宝钞的通行,明朝政府曾颁布禁钱措施,民间使用铜钱交易要受刑罚,此时必然有百姓用钞支付,仅凭他的推测,不能认定假钞发生概率减少。元朝末年,伪钞数量惊人,京师言官郑介夫指出“今民间之钞,十分之九皆伪钞耳,伪钞遍天下……”[14]而明初沿袭元末用钞的传统,有用旧钞者,其必然也知晓伪造宝钞所得利润之高,前两朝犯罪情形如此之多,在明朝不会戛然而止,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必然有为之冒险的人。

大量的伪钞进入流通领域,与真钞混合在一起,导致宝钞的价格越来越低,进一步导致钞法的败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物价上涨,于百姓生活更为不利,百姓对宝钞也越发不信任,如此恶性循环,直至钞法崩溃。

(三)藏匿宝钞

在印造宝钞过程中,有相关官吏违法犯罪的情况出现:“宝钞提举司官吏冯良孙安等二十名,通同户部官吏郭恒,户科给事中屈伸等,并鈔匠五百八十名,在局抄钞。其钞匠日工可办十分,诸匠等止认办七分。朕明知力尚有余,从其认办所以得三分,不欲竭尽心力,后三处结党,诸匠尽力为之。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钞起,至十二月天寒止,尽力所造钞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九锭,临奏钞数已匿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锭于广源库;杂诸处所近商税钞堆积,所奏者五百五十万九千五十九锭,将混同商税钞堆积,以代外来商税课程。”[15]此案是说负责印造宝钞的官吏与上级官吏联合起来藏匿所造的宝钞,不以实际印钞额记录,并将之与商税钞折抵,虚出实收。根据记录显示,仅十个月所藏宝钞占总印钞额的21%,数额庞大,长年累月,他们所积累的宝钞愈来愈多。明代官吏俸禄较低,面对印造宝钞所带来的巨大利益,难以抵挡其诱惑,他们纯粹是为了个人私利而藏匿宝钞,大多进了自己的腰包,浪费了国家资源,减少了国库的收入,对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

除了印钞中进行藏匿以外,也有人利用囤积宝钞来获利,成化十一年,有“近以牟利之徒,往往贩卖软烂之钞,投托亲识官员泒卖,是致亏官损民”[2],这些回收宝钞进行贩卖之人,被称为“钞户”,钞户以远远低于官价的价格回收宝钞,再以官价甚至高于官价的价格卖给需要纳钞的百姓或卖给官府,从中赚取数倍差价的利润。因为当时民间多用白银交易,宝钞由于贬值已渐渐退出流通领域,但是,有一些纳税项目规定必须用宝钞支付,使得百姓向外购买宝钞以便缴纳税收。这便为钞户提供了新的“商机”,他们用这种方法赚取高额利润,而且往往官商勾结。万历年间,奸民李河通与户部办官叶仲达卖钞事发,办案官员至其家查验,发现宝钞“盈房充栋,无虑数千百万”[16]。宦官也常参与其中,正德年间的佞幸钱宁,将所积宝钞发放至全国十一府,竟然让官员直接帮其发卖,“最初定价为每块易银二两,钱宁怪其太轻,故欲增至四两,后由于地方官员坚持,同意以每块三两的价格出售,计钞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六块,该银三万五千九百九十八两”[8]。官商勾结更有无尽的利润,有人掩护犯罪,使得朝廷难以追究其违法责任,进一步增加犯罪的概率,造成更大的不利后果,而这后果,却由民间承担。在重典治吏的明朝,有关纸钞的犯罪尚且如此之盛,更何况其他朝代呢。这却害苦了百姓,百姓往往没有足够的宝钞却要面对其一再贬值的痛苦,甚至影响正常生活的维持,而朝廷一时难以管理,让百姓苦不堪言。

(四)小结

罪行的背后都有原因,而关于宝钞的犯罪动机多是与经济利益有关,伪造货币所得到的利益是巨大的,所以民众甘愿冒着被斩的风险去追逐利益。正如马克思曾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17]只要有暴利存在,人们便甘愿冒险去从事违法活动,即便是再严厉的法律也阻挡不了这类行为。而纸钞正因为有暴利存在,统治者一再颁布违法处斩的法令也不能消灭伪造的行径,甚至是惨案一再发生也不足以打消人们逐利的念头。伪钞是伴随着宝钞而存在的,只要有宝钞的存在,便有伪造的行为出现。

三、结语

综上,明朝的宝钞经历了曲折发展历程,最终走向灭亡。这与最初的发行政策以及历朝统治者颁布的法令不无关系。朱元璋发行宝钞之初并没有借鉴前两朝成功的经验,他为了缓解明初的财政危机而根据自己意愿随意发行,不允许百姓用宝钞换取金银,一开始便得不到民间的信任。面对宝钞的贬值没有从根本上找原因,只是一再下令禁止民间用金银交易,甚至后期禁止用铜钱交易,试图强迫民间用钞,宝钞始终不得民心。严厉的禁钱措施也造成新的问题,著名中国经济史学家梁方仲指出政府为要推行钞法,屡下禁止行使铜钱的令——甚至连本朝自铸的铜钱亦在内,此事最令人民失去对钱的信心,尤为钱币畅通的甚大障碍,这为后世钱法不通又埋下隐患。统治者兼采用增加新的税收,扩大纳税金额,更给百姓带来新的负担,只会让百姓增加对宝钞的怨恨。国家发行宝钞后百官的俸禄、各省的兵饷都用钞来支付,收到宝钞后却不能换成钱,百官薪水不足,趋于穷苦,上级官吏贫苦,自然剥削下级乃至百姓以求得财物,致使官府贪赃枉法,结果却是害苦了百姓,即使用法令惩戒,恐怕也不能消灭了。经历短短六十多年,宝钞渐渐退出流通领域,而白银占据了主导地位。

尽管宝钞的出现也有一些有利方面,比如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有利于明初国家的整顿;便于携带,有利于大宗货物的交易;代替实物俸禄,减少国库支出等。但这些优势对百姓而言价值较小,加之发行流通中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给百姓造成了更深的苦难。与宝钞相关的犯罪也滋生起来,给民间带来新的苦难,官商勾结,搜刮百姓,将天下财富尽收其府库;而民间无奈的人铤而走险,伪造宝钞最终走向深渊,于是明代的宝钞在民间的一片哀号声中渐渐走向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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