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理念与模式创新

2022-05-30 17:33崔晓静
中国大学教学 2022年11期
关键词:创新理念培养模式人才培养

摘 要:当前,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储备存在巨大缺口,无法满足国家在国际治理和涉外服务中的需求,而目前中国各大高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普遍存在的教学资源封闭性、培养思维单一性和学习内容滞后性三个方面局限,导致“供给侧”与“需求侧”失衡的矛盾突出,理论与实践、培养与运用脱节。为此,中国有必要从培养理念和培养实践两方面进行改革,在遵循“铸魂、塑人、聚才、举贤”培养理念的基础上,从加强跨法域文化交流、完善课程建设、搭建实习就业平台三个方面进行实践创新,真正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全面有力的法治人才保障。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培养模式;创新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的重要判断,作出全方位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重大部署。2020年在党的首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主

张,进一步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人才强国战略实施中的重要地位。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要把握教育、科技和人才三位一体,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同时,习总书记也提出,中国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全球治理理论提出以来,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经历了从疏离到参与再到引领的变化[1]。在全球治理中,全球治理主体——各国政府及亚国家的政府当局、正式的国际组织、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在制定和实施全球规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要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引领地位,一方面需要培养能够代表中国形象、发出中国声音的国际治理人才,另一方面也需要做好面向国际组织的人才输送,实现全球治理各个领域的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现在中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渴望、珍惜人才,特别是能够在国际竞争上代表和争取国家利益的涉外法治人才。

当前,国际格局和国际体系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在国际政治博弈中,非传统安全问题愈发突出,大国博弈更趋复杂,黑天鹅与灰犀牛并行,造成威胁和影响的事件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中国要有效维护国际安全形势和本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仅亟须构建完善的国际法律和国际规则,更需要培养能够深入了解并熟练应用国际规则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为中国在国际政治博弈和经济竞争中争得话语权。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中指出,要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即使目前中国已从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大力开展和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建设,但在国际组织等领域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需求上仍然存在巨大缺口。以联合国秘书处职员构成为例,其中中国籍职员仅占1.46%,领导类岗位中,中国籍职员仅占3.38%,被划分为任职人数不足的会员国。与联合国其他会员国相比,中国在联合国任职总人数还未进入联合国排名的前20位国家,在联合国司级(D级)以上任职人数的国家排名中,中国仅居第8,远没有达到与中国缴纳会费和依据地域分配原则应当占有的比例[2],导致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和代表性处于劣势地位,这与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际地位极不相符。

全球资本的双向流动趋势,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奠定了经济基础。中国的高端法学教育与精锐法学人才,不应局限在国内市场上抢跑道,而应在国际高端市场上显竞技、争风流。在中国大力推动有效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深度融入全球化治理的发展趋势中,离不开具有家国情怀和优秀素质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从理论和实践上全面创新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成为补足人才供需缺口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对我国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局限性进行分析,从培养理念和实践创新两方面提出对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思路。

一、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局限性分析

为深入分析中国高校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现状,笔者对比了包括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在内的七所国内政法院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从学分设置、课程安排、课程特色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见表1),总结出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在不断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封闭性、单一性和滞后性”三个方面局限性。

1.教学资源的封闭性

笔者通过以上培养方案的对比发现,在外语教学中,虽然七所高校均在普通英语课程的基础上设置了法律英语课程,但基本上是中国教师进行授课;在专业教学中,只有华东政法大学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全部采用英文教学;在中外联合培养方面,七所高校中仅有两所安排了与境外高校的合作项目,体现出国内高校在教学师资和国际交流两方面的封闭性。

课程国际化首先是师资的国际化,在人才培养、学科发展以及科研水平提高过程中,教师均处于主体地位,师资队伍的国际化对于高校国际化的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高度重视师资队伍的国际化,也是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世界一流名校的共同特征。国际一流高校的师资队伍国际化比例一般均在五成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八成,我国香港高校外籍教师比例也已超四成[3]。而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集中于向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和“红圈所”输送国际治理人才,需要培养深度掌握和熟练运用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规则的法律人才,對国际化师资需求较其他专业更高,而国内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体现出的师资封闭性导致学生难以从根本上达到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

除了国际化师资的设置,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合作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通过国际间教育交流合作,国内外高校不仅可以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互补,提升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4],更能为学生创造跨法域、跨文化的学习环境,为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打下坚实基础。对于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而言,只有真正实现为学生创造跨法域、跨文化的学习环境,才能帮助其建立外国法思维,真正实现深入理解和运用外国法及国际法规则。但国内高校往往出于经费限制、培养理念滞后等原因,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普遍停留于“暑期学校”“国际会议”层面,严重制约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现。

2.培养思维的单一性

中国法自20世纪开始直接继受大陆法系传统,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及中国法学教育受苏联的影響极大,由于苏联同样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因而可以说中国法学教育近一百年来未曾间断地受到大陆法系模式的直接影响[5],与之相适应,中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体系也主要是在继受大陆法系教育模式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大量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都遵循以英美法为基础的程序规则。涉外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和审理程序就大量采用英美法规则,例如《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以下简称《IBA证据规则》)中第3条的证据开示规则和第9条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来源于英美法系,与中国国内仲裁或诉讼程序相比仍存在很大不同。在中国当事人参与的国际仲裁案件中,难免会发生法域间思维碰撞的差异,对于中国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员而言,对国际主流规则的灵活掌握和熟练运用,正是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必须练就的技能。

虽然近年来国家开始大力推动国际法专业的发展和法学专业的国际化交流,但英美法元素在中国当代法学教育中的引入,并没有改变大陆法系模式的正统地位。无论从学制、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方法的援用上讲,还是从学法、用法的思维方式上讲,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都带有鲜明的大陆法系特征,鲜有英美法思维的塑造,显然难以满足涉外法律事务中对从业者掌握和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要求。

根据以上培养方案对比,各高校在法治人才培养中,普遍将英美法类课程设置为选修课,要求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5左右。可以看出,受教学资源的封闭性所限,国内政法院校的学生很难真正接触到外国法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内核。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要真正做到参与国际法治,做到在国际舞台上代表中国利益发出中国声音,所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需要熟练掌握语言,更需要具有地缘政治大局观,能够参与制定新型国际规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为我国争取话语权[6]。既往国内高等法学教育成文法培养思维的单一性,导致多数国内院校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在处理跨国实务和国际治理问题上力不从心,甚至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依靠国外律师来协助中国企业处理跨国法律纠纷,难以满足国家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

3.学习内容的滞后性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中国当下正处于全球化、文化多元和现代化的历史浪潮之中[7],

虽然目前中国经济增速换挡回落,从高速增长转换为中高速增长,但在前30年的高速增长中,中国社会背景和法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再加上成文法所固有的滞后性,中国法学生常常面临在走出校门后难以将所学知识与实务工作迅速衔接的问题。目前,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催生出一系列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网络空间法治体系建设、数据权益保护、平台数据垄断监管、数字税征收等新领域议题相继出现。在此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内容已不能再局限于现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提升。

然而,中国法学教育对于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相关教育存在空白和滞后现象,在前述培养方案对比中,仅有中国人民大学围绕数字经济设置了数字法学系列课程,其他高校中也只有武汉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在选修课中安排了个别与数字经济相关的课程(武汉大学的“网络空间国际法”,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律大数据挖掘”),国内大部分高校对于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学科前沿专业课程涉及较少。而对于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向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涉外律所来说,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致力于减少跨境数据流动障碍,构建和谐数据生态,十分需要具备数字素养的法治人才推动全球数字治理进程;以腾讯、阿里巴巴、字节跳动为代表的互联网高科技龙头企业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引擎,在企业数字化过程中,需要对数字化营销、数字化生产经营以及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诸多数字领域进行全面的合规体系建设及维护,在数据跨境流通中还需应对不同国家对于数据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迫切需要具备数字素养和技能的法治人才,帮助企业更敏锐、高效且快速地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发展;涉外律所则需要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及在数据隐私政策和合规、数据使用、跨境数据流通、网络安全和处理数据外泄等一系列数字业务领域具备经验的涉外律师,以引导企业当事人或数据利害关系人规范其境外经营行为,加强数字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因此,数字经济时代下中国法学生不仅需要学习专业技能,还需具备基本的数字经济通识素养,以应对未来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变化所带来的多重挑战。此类数字经济通识素养包括正确的价值观、必备的品格和关键数字能力。一是数字素养和技能,包括数字获取、制作、使用等一系列素质与能力,掌握数字工具操作和数字媒体的相关知识与技能。二是应对各类规则和科技伦理问题的能力,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科技伦理知识、职业素养、价值观、责任感、人文关怀等。三是多学科融合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包括学习能力、研究能力等。只有在专业课程之外将数字经济等切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课程体系和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加以融合,才能塑造综合性数字人才,从而进一步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认为法律是解决麻烦的,不是制造麻烦的,在这其中,具有新想法的人常被看作制造麻烦、不守规矩的人。这成为法学教育的惯性,循规蹈矩,合法不合理地扼杀了法学教育的活力[8]。虽然法学更多的是对社会发展作出回应,难以像自然科学一样主动带动社会生活的创新,但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特别是高端涉外法治人十分需要也必须具备创新性。在全球治理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近代以来最具革命性的变化的今天,仅凭“Jurisprudence”(法律的智慧,也即法学本身)不足以把握法律制度错综复杂的客观效应,面对不断被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塑的国际环境,停留于书本知识的传统教育模式和学习内容,难以塑造出灵活适应甚至引领主导国际环境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只有将法教义学中的经典法学理论与学科前沿相结合,将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教学过程中,才能突破成文法的桎梏,顺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培养出适应中国进步和世界发展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

二、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理念创新

在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创新型培养理念是引领实践发展和培养人才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遵循,在把握创新方向、达到预期目标上发挥着纲举目张的重要作用。以“铸魂、塑人、聚才、举贤”为内容的创新理念引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育连通教育事业上下游,实现学生的综合发展和成长,是当今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全面创新的重要一环。

一是铸魂。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将家国情怀放在素养培养的核心地位,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与中国一起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展现祖国的核心价值。大学时代是塑造学生价值观念的重要时期,此时期学生的价值观念尚未成形、政治鉴别力不强,一旦缺失了爱国主义的精神指引,容易受到错误信息、不当言论的不良诱导和外来势力的煽动蛊惑,甚至在未来的工作中被境外反动力量利用,侵害国家利益。因此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把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放在首要位置,培养具有深刻爱国主义精神、服从国家利益的坚定不移的爱国者,为中国发声,展示中国智慧。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要依循重视家国情怀的基本理念,传承爱国主义的校风精神,在知识教育和能力教育中不断深化和实现价值观教育,通过大学教育的锤炼和熏陶,锻造学生植根于爱国主义的精神内核,铸就爱国之魂,汲取信念滋养,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业的时代新人、服务于大国崛起的合格涉外法治人才。

二是塑人。涉外法治人才在具有爱国情怀的基础上,要具有国际胜任力优势,练就过硬本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承担更大国际责任的呼声越来越强,也有越来越多中国职员即将或已经在跨国环境下工作,但我国国际组织人才储备薄弱,跨文化人才缺乏,对国际胜任力的要求越发突出和紧迫[9]。国际胜任力是联合国对职员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包括3项核心价值(诚信正直、专业精神、尊重多样性)、8项核心能力(沟通能力、团队精神、规划与组织、责任心、创新精神、用户导向、持续学习、技术意识)、6项管理能力(领导力、战略视野、赋权增能、建立信任、绩效管理、决策能力)。由此可见,联合国对人才能力的要求包括价值基础、可迁移能力和专业知识及技能三个层面,价值观是基础,可迁移能力是保障,没有这二者,再扎实的专业知识也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10]。目前,我国人才培养过于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一层面,而相对忽视国际价值观和跨文化可迁移能力培养。相似地,跨国企业在实现业务拓展和国际合作时,对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管团队的国际化思想观念、知识经验和行动能力提出了较高跨文化交流要求[11]。但是这些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许可以通过专业领域的集中短期学习习得,而价值观和可迁移能力等较高层面素质则需要通过长期系统的培养方能获得。在培养有发展潜力、能掌握国际话语权的国际人才过程中,高校对学生国际胜任力的培养是我国未来在世界性事务扮演重要角色的保障,是我国在全球化经济政治竞争中掌握主动权的必经之路[12]。

三是聚才。可以从高中阶段吸收优质生源,引导有理想、有抱负、有担当的人才树立远大理想,成为未来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预备人才。一直以来,高中学习大多数以高考为主要关注对象,对学生专业选择和职业规划的引導较少,同时囿于教授较为有限的知识,使得学生不能充分准确理解国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但是高中阶段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如果大学能够以爱国主义、家国情怀、社会责任意识正确及时引导高中生,可以帮助高中生培养健全完善人格,找准自己的兴趣点和发力点,更好地利用学习时间和资源,增强高中阶段的学习动力和升入大学后的方向感、使命感,成为社会时代所需要的人才。因此,我们需要从高中阶段就吸收学习基础扎实、学习能力较强、敢于探索、乐于创新的高素质生源,引导有理想、有抱负、有担当的人才树立远大理想,和在校的本科生、硕士和博士共同成为未来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预备人才,让高校成为涉外法治人才的蓄水池和人才库。“聚四面宝藏育人才,携八方伯乐塑精英”,新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将目光投射到高中阶段,打破高中和大学之间的屏障,聚才选材塑材,创新性开辟一条崭新的人才培养道路。

四是举贤。与高端平台构建合作关系,帮助学生进行实习和就业,通过多种途径的就业指导,实现高水平高质量就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最终目标在于适应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建设需求,应对时代挑战,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当前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一大阻碍,在于中国籍法治工作者在国际法律事业平台的占比极低,中国急需向国际组织等国际平台输送大量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但是传统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存在学生难以接触国际法治实务的难点痛点,极大地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学生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举贤正是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发挥其应有作用,实现涉外法治培养目的的“最后一程”。“举贤”理念借助学校的丰富资源联络高端平台,给学生提供实习就业机会,将大学的人才培养环节延伸到学生的未来就业阶段,为国家最需要的地方源源不断输送合格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重视举贤,为学生提供更多宝贵机会,打通人才培养和国际人才市场需要之间的阻碍,才能不断推动优秀涉外法治人才走向成就事业、实现梦想的高端平台。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理念中,“铸魂”是人才培养的总领基调,同时与“塑人”相结合,在培养学生的层面上,着重实现学生的全方位高素质精神品质和专业能力的塑造和培养,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满足时代要求的新一代涉外法治人才;“聚才”“举贤”在涉外法治人才成长的全过程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和支持陪伴,打通了高中—大学—社会之间的关卡,将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变成了畅通无阻的闭环式道路。

三、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创新

以“铸魂”为基础,遵循“聚才、塑人、举贤”的培养思路,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理念贯穿人才培养始终,形成闭环。在培养实践中,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建设也应遵循创新培养理念的思路,围绕着爱国主义的“铸魂”精神内核,从夯实跨法域国际交流基础、完善国际化课程建设等方面落实“聚才、塑人”的具体实践,另外通过打通校企壁垒、增强校企合作、搭建就业平台几个方面实现高端涉外法治人才“举贤”目标,真正做到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全面有力的法治人才保障。

1.跨法域文化交流

语言是沟通的桥梁和钥匙,在涉外人才培养中,学生外语基础的夯实是整个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石,而对于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来说,学生的外语水平培养体系需要通过普通外语和法律外语来共同搭建。然而,目前多数法学院仅通过设置一门法律英语课程来培养法学生的专业英语能力。对于以从事涉外法治工作为目标的学生来说,他们所面临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法律专业外语语言技能的高度,这种高水平高难度的专业外语技能不是通过一门法律专业外语课就可以习得的,必须是一个专业外语课程群[13]。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探索过程中,积累并归纳了法律外语教学的有益经验,结合法学和语言学特点,从普通外语沟通能力的夯实、法律外语应用能力的培养、外国法思维的塑造三个方面来进行专业外语课程群设计[14]。

首先,普通外语沟通能力是法律外语和其他专业课教学的基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应从“听、说、读、写”四个方面来综合提升学生的英语水平。一方面,英语口语长期以来都是中国学生在英語学习中的痛点难点,但是高端涉外法治人才所面临的法律事务工作,需要其具备接近母语水平的英语听说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处理涉外事务。另一方面,涉外法律实践中的材料处理和写作专业性极高,对从业人员英语基础能力的要求也远高于大部分行业,即使中国学生在中学阶段进行英语读写训练,也仍然需要在大学期间进一步强化,才能达到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要求。因此,在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普通英语能力提升中,要维持英语“听、读”优势,着重“说、写”的专项提升。

其次,兼具法学和语言学特点的法律外语课程,是帮助学生将语言工具运用到专业领域的重要一环,而法律外语应用能力的培养,更是法律外语专业教学的核心。一方面,通晓法律外语知识和域外法律文化,是涉外法治人才知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有机成分,也是入门涉外法律实践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熟练地将英语以及法语、德语等语种作为工作语言,是涉外法治人才参与国际治理和涉外法律服务的必备工具。作为法律人之间互相沟通的特殊语言,法律外语以普通外语为基础,同时具有“专业词汇冗杂、写作句式特殊”等一系列特点,需要学生在夯实普通外语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学习,同时也需要配备具有深厚外语基础的师资团队和教学资源。《新概念英语》的作者

路易·亚历山大曾经说过,“法律英语是一门专门外语,甚至是另一种语言”。因此,法律英语并不是法律和普通英语的简单结合,而是以普通英语为基础,在立法、司法、执法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变体,它在词法、句法、语篇上都有与普通英语不同的鲜明特征。具体而言,法律英语的表达相较于普通英语具有更加严肃、庄重的风格。其中大量使用正式词汇,例如,在陈述观点时用hold而不是think,表明前提条件时用provided that而不是but。与此同时,还大量使用了外来词汇,如拉丁语vice versa(反之亦然)、de jure(法律上)、de facto(事实上)等,以及古词语,常用的包括therein(在其中),thereof(其)等。另外,为了表达更加简洁和浓缩信息,名词性短语出现的频率也很高,比如credibility(可信性,可靠性),unconstitutionality(违宪性)等。

鉴于以上特点以及社会对双语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法律英语教学更有其独特之处。传统的普通英语教学注重培养听、说、读、写、译“五项全能”,而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既基于普通英语,又高于普通英语,其课程教学要尤其重视加强法律英语说、写、译等输出型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法学专业的实践性要求相契合,最终使学生能够熟练地使用法律英语来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其课程设置基本可以归为理论与实践两大模块:法律英语知识课程和法律英语技能与实践课程。前者包括法律英语、英美法律文化、法律英语写作、法律英语视听说、法律英语阅读等,引导学生掌握法律英语基本知识;后者主要是实践类课程,如法律英语辩论、合同文本翻译等,让学生们学以致用,将理论阶段的输入转化为内化了的技能输出。

最后,英美法思维的塑造是法律外语教学的重点,也是法律外语在法学领域运用中的实际体现。不同的语言类型蕴含着不同的文化模式和思维方式,要想真正地道地掌握一门外语,就要了解这门外语背后的思维方式。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沿袭大陆法系的培养方式,普遍侧重法学基本原理和成文法学习,但是在跨法域交流中,如果学生仍保留法教义学的思维方式,仅是将交流语言换成英语,则远远达不到与英美法系国家同频对话的要求。相比之下,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都以判例法为基础,充分重视案例法教学,要求学生能够具备类比推理和归纳推理的能力,从而达到司法实践的要求。为此,如果要在跨法域文化交流的培养中充分提高学生的涉外实践能力,必须在教学中充分融入英美法思维,引导学生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去观察问题,提升英语的语言运用能力。除此之外,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的英美法思维构建中还需要通过培养方案提供支持,让学生有机会走出大陆法系的教学环境,通过与国外高校建立交流合作的方式为中国学生建立沉浸式英美法学习氛围。考虑到国内学生仍需要在本科期间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以夯专业基础,国内高校可考虑在保研制度之外设置本硕连读的培养方案,选取优秀的本科学生毕业后前往境外合作高校攻读法律硕士,或者通过学分互认的方式将国内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境外交流项目相结合,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构建更畅通的跨法域培养渠道。

2.国际化课程建设

涉外法治人才与传统法学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需要加强国际化课程的建设。如前所述,笔者通过对比国内代表性政法院校的培养计划发现,国内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普遍存在“教学资源封闭、培养思维单一、学习内容滞后”的问题,难以适应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的水平需求。

为此,在国际化课程建设上,首先需要合理建构国际化课程体系,从夯实语言基础到深化专业思维构建循序渐进的培养体系,而非简单设置全英文专业课程来达到“国际化课程”的需求。在课程体系中,应先依据夯实语言基础的思路,从“普通英语课程”到“专业英语课程”设置法律英语课程群,帮助学生系统性搭建专业外语的语言体系,在能够自如运用语言工具的基础上,按照部门法的培养需要进一步开设全英文专业课程,从而完整建构国际化课程体系。

其次需要引进国际化高水平师资,吸收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和经验提高办学质量。一方面,在课堂建设上,可以依托学校、学院平台聘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外籍专家学者,开设全英文专业课,帮助学生更深入地学习并掌握外国法基础。另一方面,在课外学习中,学校也可以积极开发更多教育方式,包括出国(境)联合培养、国际学术前沿研讨会等,为学生提供更多接触跨文化和跨法域的机会和平台,提高自主探索研究能力[15]。

最后需要针对不同学生因材施教,创新教学培养模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各大高校都将国际化课程的开设作为高校的国际化程度的反映,清华大学将此作为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了300余门高水平英文授课课程,覆盖22个专业。北京大学也启动了本科生全英文授课的平台课,现平台中的英文课总计314门,平均每学期开设超过100门[16]。但是,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化课程建设中,国内多数高校的建设成果都不尽如人意,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全英文课程仅有7名学生选课,中国政法大学中欧研究院开设的全英文课程期末测评不及格率高达40%,效果都很不理想。造成这种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学生难以适应直接从欧美高校引入的课程教学模式,一方面没有足够的语言基础来吸纳课堂内容,另一方面没有扎实的专业功底支撑课下自主学习。为此,中国高校需要摸索一条适合中国学生的国际化课程教学方法,采用“外教+中教”相结合的授课方式,在课堂上,中教协助外教对教学中的重难点进行实时的解释和答疑,在课堂外安排中教开展课前引导预习、课中鼓励交流和课下主动推文的教学互动,尽可能地帮助学生掌握外教授课的内容,疏通学生在课前预习、课上学习和课后复习上的阻碍,实现课程教学目标。

3.实习就业平台搭建

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目标主要是为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涉外律所输送高端涉外法治人才,但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却存在着较大的壁垒,学生在校学习的基础知识难以满足用人单位的实践需求,用人单位也很难了解到在校学生的实际情况。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单位,应当主动承担人才输送中的纽带作用,为学生培养路径和职业规划提供有针对性的引导,通过校际平台为学生搭建实习就业平台,帮助学生打通就业阻碍,实现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就业目标。

首先,高校应根据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思路和路径,有针对性地组织就业指导讲座,打破学校、学生与就业单位之间的壁垒。一方面组织宣讲地方政府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引导学生对就业资源进行有规划的整合利用;另一方面可以邀请目标单位的专家向学生介绍涉外法律实务工作的申请路径和工作要求,打破校企壁垒,帮助学生在校期间树立发展目标,制定阶段性职业规划。

其次,高校应充分发挥自身科研平台优势,通过组织高端学术论坛,以科研反哺教学,加强校企合作,搭建学生与跨国企业的沟通桥梁。目前,国内高校正处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探索期,需要社会各界予以充分支持,以形成促进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强大社会合力,其中跨国企业作为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中最活跃的力量,对于各类涉外信息变化具有最灵敏的感知,对涉外法治人才也具有最紧迫的需求,应当成为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训端、信息端、资助端、接收端[17]。因此,高校可以借助学术论坛等科研平台邀请头部跨国企业高管,在实现科研与实践的融合的同时,通过科研反哺教学,为学生与跨国企业搭建实习就业渠道。

最后,高校应积极调整与国际组织、跨国企业、涉外律所等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以阶段性讲座为突破口,进一步建立涉外学生实训基地,深度开展产教融合系列合作,构建常态化实习就业沟通机制,实现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高质量就业有效衔接。一方面,高校需要确立毕业生高质量就业的发展目标,及时了解学生实习就业的特点和趋势,为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18],同时根据学生就业需求与人才培养需要,对在校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通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实现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另一方面,高校还应当整合自身优势专业,与目标单位建立常态化就业实习合作,组建涉外法治人才教学共同体,通过院际平台及时互动、加强合作,坚持以本为本和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合力搭建高水平的就业实习平台,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结构、统筹优质教学资源,更好地服务于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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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静,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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