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 皓 吴梦洁 杭州师范大学
高新技术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瞄准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前沿领域,提出努力实现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
然而,高新技术在促进生产力解放的同时也会产生异化,可能带来规则冲突和伦理风险,影响人类安全甚至危害人类福祉,亟须尽早建立顶层规制和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科技发展的理性和方向。
社会各界均应该发挥在科技伦理治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政府、科研管理单位、科研团体、科研承担单位、研究者以及公众都应参与协同共治,促进高新技术伦理风险的甄别与预判,促进科技伦理法律和政策的完善,落实科技活动中的伦理规则。
伦理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实践应用和归纳总结逐渐形成了科技伦理体系。伦理风险的预判是伦理治理的前提基础。我国高度重视伦理风险预判的作用,目前,科技部已委托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梳理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以期为尽早甄别伦理风险、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提供参考。信息科学、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作为杭州市重点攻关的核心技术,其伦理风险同样需要甄别与预判。基于对这些技术发展的前沿文献的梳理和系统分析,课题组提出共性焦点伦理议题如下:
信息科学重点攻关领域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公共服务信息化等,这些技术为社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提供了核心技术,也带来了人工智能道德地位的争议,引发了信息化干扰自由意志的焦虑,潜藏着数据安全、人体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风险。同时,数字鸿沟催生了新的社会不公,例如,信息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和社会经济低下人群等可能因为使用信息工具的能力不足,难以获得有效信息,而进一步丧失教育、健康方面的行动权利。
生命科学技术包括克隆、干细胞、基因编辑、基因诊断、精准医学等,它为疾病诊断和人体修复创造了新的希望,但也带来了基因隐私暴露的可能,产生了基因歧视的风险,甚至威胁到人类基因库的稳定。脑机接口、神经生物成像技术等将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融合,为探索神经科学提供了新的路径,但外部程序的辅助可能干涉人类自由意志,引发人的完整性、自由和隐私、道德责任、社会公正、后果控制等方面的伦理议题。
以纳米技术、仿生材料等为代表的新材料技术为航空航天、信息科学、人体组织修复提供了新的突破,但新材料也可能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风险,甚至可能威胁军事安全和国家稳定,例如,纳米武器等的性能远超传统武器,如不当使用,也有可能给人类和平埋下巨大隐患。
以上科学技术可能对社会公众和受试者个体带来伦理风险,有必要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社会公众保护应注重信息资源公平、生物资源公平、公共安全、责权界定和避免技术滥用维护五个维度的风险,个体保护须注重受试者保护、隐私保护、受试者尊重和个体歧视四个维度的风险(见表1)。
表1 高新技术潜在共性伦理风险及伦理治理要点
自20 世纪90 年代起,我国陆续颁布了科技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科技伦理规定散见于这些规范性文件中。但是各研究领域的制度文本极不均衡,目前以生命科学、医学研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较为完善,信息科学领域的制度文本也在逐渐颁布,科技活动须严格遵守执行这些规范。
2016 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该办法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其明确了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范围,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伦理审查、知情同意、管理监督、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2021年3月,国家卫健委发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次修订在2018年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事件及事件发生后一系列重大立法变化的背景下产生。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研究,不断加强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国家卫健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和中国医院协会牵头出台《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0 年,“指南”针对疫情爆发期间相关医学研究伦理审查问题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宗旨与原则、组织与管理、职责和权力、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方式和类别等。
生物医学研究领域的制度文本还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 年)、《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2017 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 年)、《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2015 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4 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2003年)等。
信息科学领域的制度文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1年)、《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2021年)等。
科技伦理的治理需要多个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
政府应明确科技伦理治理的目标,预判高新技术潜在伦理问题,及早采取预防性措施。搭建交流平台,建立伦理治理的规则体系,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单位、科研依托单位、学术团体和协会、研究者、社会公众的互动协作,促进焦点伦理议题的共识形成。
科研学术团体应发挥其伦理治理网络纽带的作用,为专业人员的学术讨论、伦理辩论以及公众的科研伦理教育宣传提供途径,并推动学术共同体探索共性科技伦理焦点问题的解决方法,推动行业伦理治理规则、伦理治理团体标准的出台。
科研承担单位应履行科研伦理管理职能,落实伦理审查制度,完善伦理委员会章程、运行制度、操作程序等,做好科研人员科研伦理的培训工作,监督研究者严格按照各领域科研伦理的原理、原则和准则开展研究;完善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责任机制,将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督促其带领团队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准则;建立与道德素质、科技伦理表现挂钩的科研激励约束机制。
赋权民众共同参与,构建公众咨询秩序,积极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开通民众交流渠道,促进民众全方位、全过程参与高新技术伦理治理。
探索建立研究者自发项目的指南及规范,将游离在主流科研体制之外的科研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落实建立分人群、分层次的伦理教育培训机制,完善高校学生科技伦理教育课程体系,将科技伦理作为在校教育必修课程,提升伦理素养,培育伦理情感,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入职培训、绩效考核、职务评聘中。
建立并完善科普内容审核、科普过程监督、科普受众反馈和科普绩效评估等机制,以增进伦理科普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和普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