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君(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杭州 310000)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版)》规定,公司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应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2006年2月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CAS 6(以下简称CAS 6)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CAS 6第九条规定的五项条件时,可资本化处理确认为无形资产。至此,我国2006年会计准则对公司研发支出允许有条件资本化。这一做法与英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较为趋同。政策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避免因研发投入导致公司业绩波动。
“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聚焦生物医药重大创新领域,集中优势资源攻关医药和医疗设备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医药企业行业的发展特点,决定了其研发支出投资大、风险高。在此情形下,本文对我国医药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实施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资本化政策的执行现状,并对政策执行中的模糊区域进行探讨。
证监会于2016年12月9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年度报告准则第一次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披露做出的要求如下: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数据较上年发生显著变化,还应当解释变化的原因;应当披露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及变化情况,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除此文件之外,其他的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研发投入的披露未做明确的要求。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在利润表中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分拆单独列示,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基于上述证监会和财政部的关于研发费用披露的文件要求,本文利用同花顺数据库,选出2016—2020年连续5年医药类A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研发投入总额、资本化研发投入总额,去分析医药类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趋势。
从表1可看出,2016年至2020年,各年进行资本化研发投入处理的公司数量在增加,从2016年的35%提高到2020年的47%。资本化研发投入金额方面,2016年上市公司投入均值3 222万元,2020年这一数字接近5 500万元。2016年上市公司研发投入总额的39%进行了资本化处理,2020年下降到29%。资本化研发投入总额绝对数在增长,但相对数在下降。
表1 2016—2020年医药企业资本化研发投入变化
我国的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经历了全部费用化处理,到2006年有条件资本化会计处理。经过多年的发展,医药行业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的公司越来越多,符合国家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鼓励政策,医药行业的研发投入也在不断增长。资本化研发投入的公司数量越多越多,但资本化研发投入占研发投入总额的比例并未稳步增加。研发投入资本化比例的变化,对于公司来说,涉及到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以及公司自身的动机分析。
1.会计处理。根据CAS 6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医药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政策严格按照上述5项条件进行资本化处理,不符合上述5项条件的予以费用化。上述第一条“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第二条公司自身“使用或出售的意图”,第三条“证明其有用性”,这些条件都需要公司和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CAS 6号规定了研发资本化的总体原则,但针对医药行业的不同情况,该准则存在着局限性,公司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核算上具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
2.动机分析。现有的会计准则允许有条件资本化,留给管理层诸多的操作空间。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管理者必定在某种情况下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资本化研发支出程度。如为了避免被冠以“*ST”标记或“ST”标记,公司有动机去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公司净利润,而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的选择完全可以调节公司的资产价值和净利润。
一般来说存在下列三种操作模式:公司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操作中,提前进入开发阶段开始资本化,将会使得公司总资产增加,短期内净利润增加,资产负债率降低;无形资产价值的提高向外界传递了公司具有充足的发展后劲和软实力。垄断地位较强的公司为了避免外界对公司的关注,降低政治成本,一般会推迟进入开发阶段开始资本化,这样既可以降低当年的会计利润,将利润转移至未来,同时较高的研发支出费用化处理还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公司的税负水平。从报酬契约理论角度,管理层最希望向外界传达出公司利润平稳增加的信号,因此业绩不佳的企业可以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的选择当作缓冲垫来调整本年的会计利润。
由于公司的利益点不同,所以有可能会提前开始资本化,也有可能推迟资本化,甚至各年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资本化时点的调整。
从上文医药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趋势看,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的公司越来越多,但研发投入资本化比例并未持续增长,研发投入资本化比例的高低与个体公司的不同动机需求有关。因此,本文对医药企业研发支出开发阶段的时点选择进行专门研究,查看个体公司在资本化时点选择上的差异。
对2020年医药企业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其中176家公司存在资本化的研发投入,另外有15家公司未披露资本化的研发投入,但期末开发支出科目不为0,对前述两类共191家公司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的具体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进行整理发现:50.3%的公司(96家)会计政策的披露上未明确披露公司开发支出开始的具体时点,仅披露了CAS 6第九条规定的五项条件,未明确结合本公司产品特征说明资本化时点。另外95家公司针对开发阶段资本化具体时点的披露情况汇总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得出:47%的(89家)公司明确说明自身业务需要经过临床试验,其中18%的(34家)公司披露了临床试验的Ⅰ、Ⅱ、Ⅲ期具体阶段,这其中13%的(25家)公司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是进入临床Ⅲ期之后,3%的公司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是进入临床Ⅱ期之后。29%的(55家)公司资本化时点披露仅说明需要临床但未说明具体的临床分期,其中26%的(49家)公司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是取得临床试验批件之后。6%的(12家)公司明确说明自身业务不需要临床试验,这部分公司资本化时点披露有中试阶段后、取得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取得第三方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后以及完成工艺验证时点。2%的(3家)公司在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时,未说明该公司药品是否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直接说明公司资本化时点为获取新药批准文件、小试或者取得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表2 2020年医药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披露分类
从年报的披露看,由于公司间产品种类的差异、药品的多样性特征,仅有8%的(16家)公司会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别,详细披露了一二类新药、仿制药、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各类药品的资本化时点。
由于医药类制造业公司包括了药品和医疗器械,因此本部分按照新药和医疗器械两类产品对医药企业研究的主要阶段进行认识,再结合具体案例展开影响分析。
1.药品。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各大类别再根据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细分为子分类。医药企业完成临床前研究之后,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Ⅳ期临床试验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其中仿制药仅需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仿制药、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经评估,认为无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药物临床实验完成后,医药企业再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批准,最后药品才能成功生产并面向市场。
2.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类别分为第一类低风险、第二类中度风险、第三类较高风险。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管理。备案资料和注册资料均包括临床评价资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备案和注册过程中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情形。医疗器械公司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
临床研究是绝大多数药品研发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因此医药企业在具体的研发支出政策披露中有必要披露自身的产品是否需要经过临床研究。从本文第三部分看2020年有96家医药公司存在研发支出但并未明确说明资本化时点;4家医药类公司披露具体的研发政策时并未明确的说明自身产品是否需要进行临床试验;55家公司在披露时仅说明了需要进行临床试验但未说明是否需要进行临床分期试验。医药企业不披露具体的资本化时点,或者仅披露取得临床试验批件、获取伦理批件、获取临床总结报告开始资本化,对于报表使用者而言,因无法判断医药企业具体的产品所属分类,从简单的“取得临床试验批件”“获取伦理批件”“获取临床总结报告”无法判断研发支出时点选择是否合理。
华北制药2020年净利润1亿元,资本化的研发支出3.49亿元。公司未明确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的具体时点,仅简单套用了CAS 6号第九条五项规定。公司属于化学药品制造公司,主营产品包括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药和生物制剂。公司产品种类较多,资本化的研发支出金额大,占净利润的比重高,但未合理地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的具体时点,报表使用者不能充分地获取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是否合理的有关信息。
双成药业净利润近5年交替盈亏,2019年、2020年净利润分别903万元、-7 995万元,两年的资本化研发支出分别3 681万元、5 016万元;披露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的时点为“取得临床试验批件之后”。公司主营产品“注射用胸腺法新、注射用左卡尼汀、注射用肌苷、注射用盐酸克林霉素”属于生物制品。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一般会进行临床分期,在此情况下公司以“取得临床试验批件之后”作为进入开发阶段的标志,该阶段尚未正式进入临床Ⅰ、Ⅱ、Ⅲ期,研发失败的概率较大。结合Biotechnology Innovation Organi⁃zation对全球2011—2020年药物临床研究全周期整体转化成功率进行统计看,临床Ⅲ期后至新药/生物制品许可申请的成功率仅只有57.8%。因此双成药业以取得临床试验批件之后作为进入开发阶段的标志,存在较大的研发失败风险,违背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但根据CAS 6号之规定,报表使用者并不能发现公司进入开发阶段开始资本化不符合准则的确切证据。只有详细地披露该公司产品类型以及对应的临床研究的具体类型,报表使用者才能判断出开发阶段开始资本化时点的合理性。
现行的上市公司年报要求公司披露具体无形资产的会计政策,但由于公司之间行业、产品的差异,会计政策详细披露至何种程度并未有相关的制度要求。上述两个医药公司信息披露案例,公司遵守了证监会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但报表使用者并未充分、完整地获取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合理性的全部信息,这是目前医药类公司研发支出政策信息披露方面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由于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医药企业各公司产品、业务的差异,最终公司在会计准则的运用上享有自主的判断空间,报表使用者因信息的不对称性无法获取较多的关于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信息。
现有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了本期公司研发投入总额、本期资本化研发投入金额,2018年利润表开始单独披露研发费用。本文对近三年我国医药企业披露的数字进行分析,各年存在不少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期公司研发投入总额不等于本期资本化研发投入金额与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之和。如本文表1中各年研发投入总额减去本年的资本化研发投入总额,并不等于本年利润表中披露的管理费用。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在于信息披露的不准确性。
公司研发投入的总额,属于研究阶段的计入管理费用,进入开发阶段后进行资本化处理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或无形资产。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期公司研发投入总额,从金额上应该等于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加上本期资本化研发投入金额。基于此,本文认为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研究开发数字的准确性尚需提高。
由于临床试验是医药企业研究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决定医药产品能够最终成功上市的关键阶段,因此合理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一般是处于临床试验开始之后的某一阶段或临床试验结束阶段。因此需要向报表使用者披露公司不同产品进入开发阶段的具体时点。在披露具体的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政策时,医药企业有必要按照公司资本化的产品类别如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披露。开发阶段的具体时点与临床试验有关的,需明确向报表使用者披露临床试验的类型,如临床分期试验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再说明开发阶段的具体时点处于临床试验的哪一个时点。
如上市公司汉商集团2020年研发支出资本化、费用化划分原则的政策,充分披露了材料研发支出、一二类新药研发支出、三四类仿制药研发无需临床阶段、三四类仿制药研发需要临床阶段、医疗器械研发无需临床阶段、医疗器械研发需要临床阶段等按产品归类和研究过程中是否需要临床阶段,分产品分情况对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进行充分披露。只有公司对资本化时点的详细披露,才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信息,让市场来判断公司自身选择的资本化时点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医药研发过程周期长、风险大,但研发投入对于医药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医药企业的研发创新,政策上必须给予明确的支持。具体到研发支出资本化方面,如何来规范?是否需要通过会计准则进行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阶段清晰界定?有学者认为需经过临床分期后才可申报生产的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标准界定在临床Ⅲ期开始;不需临床分期的验证性或生物等效性临床后即可申报生产的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标准至少应该在临床试验完成为起点;不需临床试验的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起点为中试完成后的阶段或开始申报阶段。
1.医药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清晰界定带来的结果。
(1)增加会计信息可比性。统一界定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会提高公司之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公司将不能通过随意调整研发资本化时点操纵盈余,报表使用者无需考虑公司通过调整资本化时点调节利润。如对于药品研发公司来讲,Ⅲ期临床试验之前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Ⅲ期临床试验之后的支出开始资本化处理。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判断和合理的会计估计。现有的统计表明Ⅲ期临床试验开始至新药申请获批成功率57.8%,在企业内部很可能提前发现进入Ⅲ期临床试验之后项目失败或终止的迹象,报表编制人此时很可能会因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研发资本化处理,这将会使财务信息失真。
(2)增加了会计准则的制定成本。统一规定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的具体口径,需要准则制定部门根据行业中不同的细分行业产品特征,制定出具体的标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分类的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按照风险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各种细分药品从研发至审批上市具体的流程规定,会因产品种类存在差异而不同。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若统一界定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需结合医药行业及其子行业对产品研发上市过程中具体的要求,制定可行的规定。这将会大幅度增加会计准则的制定成本和监管成本。
例如,交易所在对沃森生物的问询函中提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对公司仿制药研发及相应会计处理的影响”。根据公司的回复,沃森生物已上市和在研的品种均为疫苗、血液制品、单抗,均属于生物制品范畴,该政策实施不会对公司仿制药研发及相应会计处理产生影响。”这样的情况若由准则制定方统一界定明确的标准,制定成本太高,或者制定的标准不符合现实情况。若由性质相同的公司联合起来,约定一个认定标准,也会增加监管成本和准则制定成本。
统一清晰地界定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违背了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降低了会计准则使用者合理的会计判断,增加了会计准则制定成本,且带来的结果有可能会使会计信息失真,因此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从准则层面统一规定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2.医药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政策执行的有关思考。从近期企业年度报告披露的现状看,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开始选择了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处理。资本化强度方面,现有的研发投入总额中资本化的研发投入比例并未持续增长。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可能会给盈利企业带来所得税缴纳的义务,也可能会让企业背负操纵盈余的嫌疑。在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下,IPO企业上市前期和初期,为了顺利上市,较多的公司甚至采用了研发支出完全费用化处理。因此,医药企业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的处理上,个体公司的动机与需求存在异同,相关的资本化时点的选择自然也会存异。
现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是通过研发支出有条件资本化处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企业价值。政策的目的是否达成取决于政策是否能有效执行。因此现行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应该给予企业自主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的选择权,允许企业在充分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政策的条件下,合理、自主选择资本化政策。允许业绩压力大的公司,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进行研发支出资本化,这样避免了业绩下滑的压力和破产重整的风险。至于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执行得是否合理,应在督促公司充分披露的基础上,报表使用者自然会根据披露的信息做出合理的判断。允许业绩较好的公司,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将一般的研发支出费用化处理,减少了公司税务压力。
自由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短期内虽降低了公司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但此举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长期的价值。研发支出本身投资周期长,自由选择资本化时点的会计政策从长远角度提升了公司会计信息的匹配性,提升了信息的有效性,也鼓励了公司加大研发投入创新。
研发支出的强度决定了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企业价值。从2020年年报看,医药企业在研发支出资本化实施方面,有必要从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增加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的披露,增强信息对称性使市场发挥监督作用。未来,市场以及监管机构允许医药企业对研发支出有条件资本化进行合理选择并充分披露,在此机制下,医药企业合理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