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梦琪 沈世勇 谢亲卿
关键词:健康信息共享;社区治理;利益相关者;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2-0144-03
推进社区健康信息共享能够降低医疗成本,提升社区医疗服务质量,改善人口健康指标,推动国民健康可持续发展。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成互通共享的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探索形成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但由于此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健康信息共享与利用。社区健康信息共享治理中的各主体对共享效果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分析其主要职责、权力,明确其利益需求,有助于推动各主体利益融合,引导主体间积极合作,实现健康信息价值整合。
一、社区健康信息共享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参与度不足,现有平台利用效率低
现有的社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采集到包括诊疗、运动健身、心理健康和疾病预防等在内的全方位的健康信息,但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健身机构與医院之间缺乏可移动的健康信息共享接口,信息共享渠道未能打通,导致采集到的众多健康信息只能存储在不同领域互不相连的系统上分别使用,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居民共享信息后并未获得满足感。同时,参与制度缺失导致居民只能被动适应环境[1],不利于个人和社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社区健康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几乎无人问津。
(二)平台管理标准不一,信息共享困难
各社区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间各自形成自己独立的健康信息共享平台,不同信息技术科研机构有自己的平台开发标准与流程,数据传递方式各不相同,信息共享的技术通道尚未打通。目前健康信息系统还处于发展阶段,健康信息技术操作的复杂性、临床应用的专业化特征,也给用户的使用和系统开发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困难,减缓了相关信息平台标准的整合。
(三)相关部门利益冲突,缺乏合作
目前,我国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供给不足,社区健康服务缺乏公益性,各医疗机构、药品机构以及体育机构间存在竞争关系,为保留原有信息优势、提高社会竞争力,其共享数据的主动性较低。社区健康信息共享尚未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机构的融合,影响临床决策效率,居民就医问诊也出现重复检查现象,给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带来诸多不便。
二、社区健康信息共享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利益相关者理论由爱德华·弗里曼提出,是指支持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任何团体或个人。面对社区健康信息共享治理过程中的困境,为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形成健康共享治理新局面,应明晰各主体责任、权利与利益,推动各方协同共享信息资源,促进基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各利益相关主体对社区健康信息治理的贡献及影响情况,可以将其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潜在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2]如下页表1所示。
(一)核心利益相关者
社区健康信息共享治理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在参与共享时拥有较高的主动性,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基层医药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信息技术科研机构。政府能够通过顶层设计,健全基层健康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提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推动社区健康信息共享基础性建设,并完善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为健康信息共享治理提供政策保障。基层卫生医药服务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药品机构以及体育机构,为社区健康治理提供包含诊疗、药品流通、体育锻炼指导以及营养指导在内的健康数据。信息科研机构作为智慧社区和智慧健康的技术大脑承担着健康信息共享治理的基础性重任,通过技术创新获取经济效益,有较高的参与主动性,研究开发包括健康信息的采集、处理、传递、加密在内的多种信息技术,设计并指导健康管理平台的搭建与应用,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优质处理和有效共享[3]。
(二)潜在利益相关者
作为社区健康信息共享治理重点潜在利益相关者,居民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对健康信息共享的参与程度普遍偏低。居民是社区健康服务的对象,保障居民健康生活更是健康中国战略的远大目标。对个人健康数据进行诊疗、体检、用药、营养摄入、日常锻炼等全生命过程的采集需要社区居民的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是为居民提供包括健康通知、健康体检、健康指导、日常护理等的服务人员,通过提供社会服务来获取薪资,实现个人社会价值。但大数据等新兴科技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居民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社区健康信息化管理给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带来了工作方式转变、人才结构调整等问题,这些都降低了居民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参与社区健康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
(三)边缘利益相关者
边缘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计生部门、社保部门、急救部门和环境部门等与社区居民健康间接相关的基层管理服务部门。他们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居民之间进行信息交互,利用居民健康信息对社会健康医疗资源进行配置,在居民健康管理工作中相对独立,参与信息共享交流的意愿也相对较低[4]。
三、完善社区健康信息共享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完善信息共享管理制度,推动社区健康服务转型
健康信息共享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属性,支持和参与健康信息共享能够降低社会医疗成本,实现及时的个人健康预警、传染病预防等多种正外部性,因此应尽快完善健康信息共享政策[5]。对于现有政策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其中不合理部分,同时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来保证个人健康信息的安全与隐私,加大对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监管,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人,设立和落实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处罚条例。培养家庭医生服务人才,以家庭为单元全方位采集居民健康信息,并提供基本药物治疗、行为治疗及食疗养生等多种指导方案,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引导健康生活方式,推动社区健康服务由均等化向个性化转变[6]。
(二)搭建专业化信息共享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基层卫生医药服务机构共享参与
大数据、移动支付、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解决基层社区健康信息共享治理提供了支持。对于基层医药卫生服务机构,应继续推动分级诊疗政策实施,在保证资金投入的同时,以居民为中心搭建基层健康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社区健康医疗协同一体化管理服务[7]。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基层健康信息传递标准,实现居民、社区、医院、政府纵向共享健康信息;从医疗机构、药品机构、体育机构到妇幼部门、疾控部门、社保部门、环境部门横向共享健康信息,促进基层医疗卫生系统的整合,实现信息价值共享。
(三)重视科技专利,保障科研人员权益
信息技术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是数据的生产者和维护者。在开展健康信息共享治理服务时,必须重视科研人员与科研机构的利益诉求,保障其基本权益[8]。专利是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评价其市场地位与经济效益的基本参数,从尊重科研人员的立场出发,维护知识产权能够激发其主动创新性,增强获得感。要出台相应政策严格保障科研人员知识产权,通过政策引导科研机构有目标地进行创新,为健康治理赋能。
(四)加大信息共享激励力度,促进潜在利益相关主体参与
对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而言,在积极培育信息技术与健康综合性人才的同时,还应针对技术转型中受到冲击的员工开展信息化岗位培训,或将其转入健康宣传服务岗位,完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者晋升管理制度和薪资待遇标准。卫生服务人员作为居民健康服务的具体执行者,应从自身出发,全面理解智慧健康和智慧社区,加强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健康基础知识的学习,成为综合性健康管理人才。建立健全居民健康隐私保护法,培育社区健康社会组织,为居民共享健康信息解除后顾之忧,积极引导居民参与信息化的自我健康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夏晟,张天尧,许顺才,刘泉.社区健康性能评估:基于社会生态学模型的社区使用后评价[J].城市发展研究,2020,(2):24-30.
[2] 闵锐,方鹏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中利益相關者权责的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20,(8):5-8.
[3] 王代礼.基于利益相关者的高校图书馆科学数据管理策略分析[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20,(9):67-72.
[4] 纪建梅,李士雪.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居民健康档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医学与哲学(A),2012,(12):31-33.
[5] 张会平,汤志伟.美国健康信息共享治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18,(5):133-138.
[6] 隋梦芸,叶迎风,苏锦英,窦冠珅,薛龙,张慧,应晓华.国内外社区健康管理模式研究[J].医学与社会,2020,(4):51-55.
[7] 郝晓宁,马骋宇,刘志业,周宇晨,刘乾坤,张山.中国基层卫生信息化改革的成效及问题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20,(7):3-5+9.
[8] 陆春吉,郭珉江,张芳源,郑见立,李亚子.人工智能在基层医疗卫生领域应用的利益相关者分析[J].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2021,(1):1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