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逻辑与模式:基于排他性的理论分析

2022-05-24 08:38:46温亚利
中国土地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排他性交易主体

王 会,李 强,温亚利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1 引言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促进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2018年4月,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指出,“要积极探索推广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要求“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在全国部署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各地先后开展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践探索,浙江、江西、贵州、青海、福建、海南以及浙江丽水市、江西抚州市先后被列为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试验区)[1]。2020年,自然资源部推出了两批共21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参考案例,并在全国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试点。基于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截至2021年11月底,除了参与试点的丽水市、抚州市,其他地方政府尚未出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专门文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国家总体部署下,各地仍处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积极探索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从理论上解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内在逻辑,辨析其主要模式的特点,对于进一步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范畴是生态保护中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针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在加强生态保护、提供生态产品的同时,也给相关主体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损失,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发展机会,这既不利于这些个体或区域的发展,也不利于长远的生态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针对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得生态保护主体从生态保护、生态产品生产中获得经济利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可以补偿生态保护主体为生态保护所牺牲的经济利益,改善公平状况;可以建立生态保护激励机制,促进生态产品有效配置,增进社会福祉;还可以避免过度依赖命令控制型政策,降低政府加强生态保护的监管成本。

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学术界也展开了较多探索。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了生态产品的含义与特点[1-2]、价值实现的国内外典型案例[3-4]、价值实现的理论和模式[5-9]、价值实现的政策工具与法律需求[10-12]等方面。其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逻辑和模式是相关研究的重点。理论逻辑方面,即生态产品属性与价值实现模式之间的理论关系,现有研究多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角度讨论,事实上主要是公共物品中的排他性在起作用,现有研究对此阐释不足;实现模式方面,现有研究是从不同角度概括提出的,未能从统一视角进行系统辨析。鉴于此,本文从排他性这一概念出发,构建“是否具有或能否建立排他性—消费主体是否明确—制度供给主体—市场或非市场支付机制”的理论逻辑,并从支付机制和制度供给主体两个维度统一解析价值实现模式,进而比较各个模式的主要特点,以期为我国加快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参考。

2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逻辑

2.1 相关概念解析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逻辑,即针对什么样的生态产品,如何选择其合适的实现模式,以下从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

首先,设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情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主要涉及生态系统、生态产品、生态产品的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见图1。生产主体对生态系统可以选择多种利用活动,每种利用活动下,生态系统提供了各种生态系统服务的某个组合。生产主体利用其中的部分生态系统服务获得经济利益,而其他生态系统服务则被其他主体免费获得。生产主体的利用活动具有外部性,这导致生态保护低于社会最优水平。政府的生态保护措施,通常会带来更多的生态系统服务,同时会限制生产主体利用活动而使其蒙受经济损失。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针对的基本问题即是:如何实现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以覆盖生产主体的利益损失、促进生态产品的有效配置。

图1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理论逻辑Fig.1 The theoretical logic of the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product values

其次,解析生态产品的含义。“生态产品”一词最早见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研究对生态产品含义的解读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生态产品是生态系统和人类活动共同提供的。王金南等[6]认为,生态产品是生态系统通过生态过程或与人类社会生产共同作用为增进人类及自然可持续福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张林波等[2]将生态产品定义为生态系统通过生物生产和与人类生产共同作用为人类福祉提供的最终产品或服务。另一个层面,生态产品是生态系统自身提供的,人类活动并未参与生态产品的提供过程。在这一层面,广义的生态产品是生态系统提供的各种生态系统服务。例如刘伯恩[8]将生态产品解读为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中的生态系统服务,并分为供给、调节、文化、支持4类。狭义的生态产品是严格保护的生态系统提供的各种生态系统服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认为,生态产品是良好的生态系统以可持续的方式提供的满足人类直接物质消费和非物质消费的各类产出[13]。《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也强调“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鼓励采取多样化模式和路径,科学合理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语境中的“生态产品”隐含着该生态产品是在生态保护下的生态系统服务,因此,其含义为第二个层面中的狭义含义。

再次,解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含义。既然生态产品是生态保护情形下的生态系统服务,那么对于生产主体而言,其只能选择生态保护允许的利用活动,而不能选择其自身利益最大的利用活动,因此其将承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与此同时,其生产了更多的生态产品,并使得消费主体因此获益。因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含义是获得更多生态产品的消费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付费给生产主体,以弥补其经济利益损失。简言之,生产主体为消费主体提供了更多生态产品,消费主体需付费给生产主体。

2.2 理论逻辑

生态产品价值如何实现的首要问题是,哪些生态产品的价值应该实现。前面已经界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生态产品是生态保护前提下的生态产品,但是,并非所有这些生态产品的价值都需要实现。一般地,只有当生态产品具有稀缺性时,才需要将其价值实现(图1)。生态产品具有稀缺性,即该生态产品的获得具有机会成本或者该生态产品的使用在不同用途之间存在竞争性。如果某生态产品不具有稀缺性,即其获得无成本、使用无竞争,则其配置不会无效率,也就不需要实现其价值,例如森林碳汇的价值实现。当不存在气候变化问题时,经营主体不会专门投入成本来生产森林碳汇,森林碳汇的固碳作用也没有因为需要应对气候变化而具有市场价值,这时的森林碳汇就没有稀缺性,没有必要将其价值实现。反之,当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时,森林碳汇便具有了稀缺性,其价值便需要实现。因此,只有具有稀缺性的生态产品,才有必要实现其价值。

为分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逻辑,先分析生态产品生产、消费的一些特点。现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概括了生态产品的特点,例如张林波等[2]将生态产品特点概括为“生物生产性、人类收益性、经济稀缺性和保护成效性”。从生产方面来看,生态产品的生产具有关联性、成本隐性。关联性,即利用活动及各种生态产品之间存在关联性,某种利用活动对应着某组生态产品,这使得在价值实现时可以选择利用活动和其各种生态产品之间易于确定的部分作为支付的依据。可以将利用活动与各种生态产品的关系写成一个集合,即{(X1,…,Xn,Z)|F(X1,…,Xn,Z)=0},其中,Z为各种利用活动,Xi为相应的第i种生态产品数量,F(·)为利用活动与其各项生态产品之间的生产技术联系函数。成本隐性,即生产生态产品的成本在一些情形下并非要素投入的显性成本,而是隐性的机会成本,即被限制利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逻辑的关键在于其消费方面的特点。经济理论以消费中是否具有排他性和是否具有竞争性将物品分为私人物品、俱乐部物品、共有资源、公共物品4类,并分析各类物品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问题。基于这一理论,分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逻辑。事实上,现有研究也多从这一角度进行了探索。王金南等[6]提出纯公共性生态产品、准公共性生态产品、经营性生态产品,分别采取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资源环境税费与生态资产权益交易、市场机制。张林波等[7]认为公共性生态产品对应政府主导路径,经营性生态产品对应市场机制,准公共生态产品则对应政府市场混合路径。孙博文等[11]从生态产品消费属性即私人产品、混合产品、公共物品视角分别提出生态产业化、生态产权交易与生态资源资本化、生态修复与生态补偿实现模式。这些研究多将俱乐部物品、共有资源统称为准公共性或混合产品。进一步分析可见,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关键属性。

从排他性视角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逻辑(图1)。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是消费主体如何付费给生产主体,排他性是决定如何付费的关键属性。排他性是一个物品能将一部分消费主体排除在外的特性。如果生态产品本身或其载体的消费具有排他性(这里称之为一级排他性),则可以明确其消费主体,进而可以通过市场支付机制获得付费。如果生态产品本身或其载体的消费没有排他性,但是可以人为建立排他性(这里称之为二级排他性),也可以明确消费主体并借由市场机制获得支付。这种排他性的建立通常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完成,这时政府或社会组织是制度的主要供给主体。如果排他性无法建立,则消费主体无法明确,生态产品的价值无法通过市场支付获得,这时只能通过政府支付或社会支付获得。这里的政府支付即政府代表生态产品消费主体以财政对生产主体付费;社会支付主要指消费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自愿捐赠对生态产品付费。简言之,如果生态产品本身或其载体的消费具有或可以建立排他性,则可以通过市场支付获得付费,否则只能通过政府支付或社会支付获得付费。

进一步分析支付机制的制度供给主体。如上所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支付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支付、社会支付、政府支付三种。这些支付机制的主要制度供给主体也可以分为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三类。其中,社会组织指政府、企业之外的非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等。一般地,政府支付、社会支付的制度供给主体分别是政府、社会组织,而市场支付的制度供给主体不仅有市场本身,还有政府和社会组织。因为当生态产品不具有一级排他性、但可以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建立二级排他性时,仍然可以借由市场支付实现其价值,这时的主要制度供给主体是政府或社会组织。例如,政府构建森林碳汇交易制度,森林固碳服务的价值就可以基于市场机制实现;社会组织对来自良好生态系统的产品进行认证,当消费者愿意为其多付费时,便实现了附加的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

综合可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逻辑是“是否具有或能否建立排他性—消费主体是否明确—制度供给主体—市场或非市场支付机制”。

3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分析

3.1 模式类型解析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具体模式,相关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已经提出了多种类型。例如,张林波等[7]总结出8大类、22小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模式。刘伯恩[8]提出了产业生态型、生态产业型、产权交易型、生态溢价型、生态补偿型、生态倡议型、绿色金融型等模式。这些模式多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的。同时,高晓龙等[9]将实现模式分为公众付费、公益组织付费、政府付费、多元付费4类;丘水林等[14]提出了科层化、市场化、非政府组织三种实现机制。这些研究分别从付费方式和实现机制进行了解析,而两个维度并非对应关系,而是存在相互交叉。为此,这里从上述理论逻辑中的支付机制、制度供给主体两个视角建立分析框架,并统一辨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从支付机制和制度供给主体两个视角,解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主要模式。从这两个维度将实现模式分为5类:政府支付—政府提供、社会支付—社会组织提供、市场支付—市场提供、市场支付—政府提供、市场支付—社会组织提供。在图2中,分别以制度供给主体、支付机制为横轴和纵轴,并按照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的顺序排列。模式的5个主要类别位于左上三角区域的5个位置。进一步地,基于是否为市场支付、是否由市场提供制度将其分为4个区域。右上区域为市场提供的市场支付机制,主要针对具有一级排他性的生态产品,具体模式包括自发直接交易、自发捆绑交易。左上区域为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市场支付机制,主要针对具有二级排他性的生态产品,具体模式包括生态服务交易、要素权益交易、非自愿动机下的产品认证出售。左下区域为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的非市场支付机制,主要针对不具有排他性的生态产品,具体模式包括政府财政补偿、政府购买租用、公众自愿捐赠、自愿动机下的产品认证出售等。右下区域为空白。

图2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主要模式Fig.2 The main modes of the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product values

其一,政府购买租用。政府购买租用即政府从生态产品生产主体赎买、租用可以提供生态产品的生态系统载体,加强保护并提供更多生态产品。例如,政府租用位于自然保护区周边的耕地,生产主体利用该耕地时可以获得较高经济收益和较低生态产品;而政府租用保护时,可以获得较少经济收益和较多生态产品。通过政府租用,生产主体的生态系统提供了更多生态产品,同时生产主体也获得收益。

其二,政府财政补偿。政府财政补偿,即政府代表消费主体对生态保护者进行经济补贴。常见的政府财政补偿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补贴、退牧还草补贴等。

其三,要素权益交易。要素权益交易主要指对于某一自然资源或环境要素的使用权益进行交易的机制,通常由政府确定权益总量、发放权益并允许权益持有者相互交易。常见的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用能权交易、水权交易、渔业资源配额交易等。要素权益交易模式的支付机制是市场机制,但是其制度供给主体是政府。

其四,生态服务交易。生态服务交易,即针对某一生态系统服务的交易先由政府构建相应的交易制度,然后交由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常见的生态服务交易包括森林碳汇交易等。

其五,公众自愿捐赠。公众自愿捐赠即生态产品使用主体自愿支付给生产主体。公众自愿捐赠主要针对没有排他性的生态产品,通常需要社会组织建立直接或间接捐赠渠道。

其六,产品认证出售。产品认证出售,即对与生态产品相关的某些商品进行生态方面的认证,然后在市场上出售这些商品,并通过获得比未认证商品更高收益的方式来实现生态产品价值。产品认证出售,又被称为生态产品溢价、生态商品等。常见的认证包括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森林经营认证等。这些认证通常意味着这些产品的生产是合规的、生态友好的。在一些情况下,这些认证还意味着这些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一些消费者只是出于更高的产品品质,这时则是市场支付机制;还有一些消费者是针对生态保护的自愿支付,这时则是社会支付机制。因此,产品认证出售模式的支付机制可能是社会机制,也可能是市场机制。

其七,自发捆绑销售。自发捆绑销售,即将生态产品与其他产品捆绑后销售,其他产品因此而增值的部分即体现了生态产品的价值。例如,良好生态环境使得周边土地价值提高,良好的生态环境使得对生态环境敏感的产业获得发展优势等。自发捆绑销售的支付机制是市场机制。

其八,自发直接交易。生态产品自发直接交易,即一些生态产品通过收获、加工、开发利用等在市场上出售并获益。例如,可持续轮伐木材并在市场上出售获益,依托自然景观开发生态旅游并从市场上获益等。这些生态产品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即可实现其价值。当然,这一交易模式中的生态产品,必须是严格生态保护前提下的生态产品。

此外,这里讨论的模式未包括生态资产市场交易和绿色金融(图1)。生态资产交易,将作为各种生态产品载体的某一具体生态系统(例如一定面积的森林)作为资产在市场上交易。如果生态资产相关的生态产品的价值无法通过某种模式实现,那么即使生态资产可以交易,交易金额也未能包括该生态产品的价值。只有当生态产品的价值可以通过一些模式实现时,其价值才会被包括到生态资产市场交易中,这时将把生态资产交易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更高的主体。生态资产市场交易本身并不能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一种模式。类似地,绿色金融也只能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时,才能发挥其融资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并有助于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但是其本身并不能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一种模式。

3.2 模式特点比较

这里进一步比较各个模式的特点。除了生态产品的排他性、支付机制、制度供给主体之外,还可以从模式中的交易标的、支付额度基础、是否适用于全部的某类生态产品进行比较(表1)。

表1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主要模式比较Tab.1 The comparison for modes of the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product values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交易标的主要包括生态产品本身和生态产品载体两种情形。在一些模式中,生态产品本身就是交易标的。这些模式主要包括要素权益交易、生态服务交易、自发直接交易。在另一些模式中,生态产品自身难以作为交易标的,只能依托其他载体作为交易标的。具体地,在产品认证出售、自发捆绑交易模式中,生态产品的价值附加到其他商品中,其他商品作为生态产品的载体而成为交易标的。在政府购买租用、政府财政补偿、公众自愿捐赠模式中,生态产品甚至无法附加到其他商品中,只能由产生生态产品的生态系统本身作为载体并作为交易标的。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价值额度,通常可以基于成本、效益或综合二者。成本,即生产主体生产生态产品的成本;效益,即消费主体消费生态产品所获得的效益,通常以支付意愿表示;综合,则是由供需双方根据成本和效益综合决定。在不同的模式中,供需双方的议价能力存在差异,使得支付额度的基础不同。在政府购买租用、政府财政补偿模式中,政府通常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支付额度通常基于生态产品生产者的成本。在公众自愿捐赠模式中,作为消费主体的公众具有较强的主动性,支付额度通常基于支付意愿。除此之外,在要素权益交易、生态服务交易、产品认证出售、自发捆绑交易、自发直接交易模式中,围绕生态产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机制,支付额度由供需决定。总体上,政府支付机制的模式中,支付额度主要基于生态产品供给的成本;社会支付机制的模式中,支付额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而市场机制的模式中,支付额度取决于供需双方的成本和效益。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的普适性,主要分析其是否适用于某类生态产品的全部情形。有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可以适用于某一类生态产品的全部情形,具有较好的普适性。这些模式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偿、要素权益交易和生态服务交易。其他的模式只适用于某一类生态产品的某些特殊情形。例如,森林生态旅游,并非所有森林都可以发展生态旅游,只有满足景观、区位、社会经济等条件时才可以发展。一般地,除了政府购买租用之外,政府提供的模式通常具有较好的普适性,即政府建立了覆盖所有该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模式。社会组织和市场提供的模式通常不具有普适性。因此,针对某一生态产品的普适的价值实现模式,仍然依赖于政府构建的制度;社会组织和市场提供的价值实现模式,只适用于某类生态产品中满足某些条件的特定情形。

此外,不同的价值实现模式可能同时作用于某一生态产品。例如,针对森林提供的生态产品,既可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也可以发展森林旅游等自发直接交易模式。从效率角度看,在可以通过市场支付机制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情况下,通常不再需要支付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但是,从实施来看,识别不需要支付的森林是较为困难的,而且不需要支付的森林的范围会随着市场条件而变化,因此,可以仍然保留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言之,如果普适的和特殊的模式共同作用于某一具体的生态系统,可以保留普适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4 结论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生态保护中不同主体利益调整的关键环节,本文以排他性为线索,分析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逻辑与主要模式。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明确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主要对象是在严格生态保护情形下具有稀缺性的生态产品,而非全部生态产品。其二,剖析了生态产品是否具有或能否建立排他性是其能否通过市场实现价值的关键特征,基于此构建了“是否具有或能否建立排他性—消费主体是否明确—制度供给主体—市场或非市场支付机制”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逻辑。其三,基于理论逻辑,从支付机制和制度供给主体两维视角识别了5类模式,并对8种模式进行了辨析,避免了仅仅从支付机制视角或制度供给主体视角分类时可能出现的混合交叉类型。

研究结论对于我国正在推进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三点启示。首先,学界和实践探索中对生态产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在实践层面宜优先选择稀缺性更高的生态产品,也就是生产具有更高机会成本、消费更有稀缺性的那些生态产品。其次,尽管市场自发的价值实现模式通常具有更高资源配置效率、多元资金渠道、降低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等优点,但是,市场自发的模式通常仅适用于满足特定资源和市场条件的生态产品而普适性不高,在整体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作用较为有限。再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公众关于生态产品的认知、捐赠意愿、捐赠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社会组织供给的价值实现模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政府可以鼓励社会组织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公众支付渠道。当然,本文主要是从理论上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逻辑和模式进行解析,实践中具体情形下生态产品的价值如何实现、模式如何构建尚需结合实际情形进一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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