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大众文化传播主要形式之一的音乐,在人们的生活娱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催生出一系列的互联网直播平台,衍生的经济价值也同步增长。网络直播的传播力不断增强,推动了音乐作品的传播,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作品侵权问题。文章在梳理网络直播中的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传播生态与传播主体等问题的基础上,探讨网络直播行业规范以及由此建设气正风清的网络空间的行动策略。
【关键词】网络直播 音乐作品 传播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2)5-083-05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2.5.013
一、网络直播勃兴下的音乐作品使用与传播
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个体、企业与政府全方位的社会数字化转型浪潮。网络直播,尤其是电商直播与真人秀直播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这一方面得益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广大网民能够依靠较为便捷的数字手段接入移动互联网,参与电商直播、体育直播与真人秀直播;另一方面也得益于网民数字意识的增强,他们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互联网原生文化的生产过程,对网络直播这一形态报以正面的接受态度。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平台的勃兴为大众提供了全新的高互动性的视频娱乐方式。在观看的过程中,观众可以即时地与主播以及其他线上用户进行交流,从而实现集体的狂欢,这一狂欢的特质消解了传统视频主客二分的存在方式,使主体间呈现出一种交互性的状态,这种变化赋予了网络直播相关主体积极意义,如促进了音乐作品的使用与传播。在现有的网络直播中,网络主播对于音乐作品的调用是一种普遍行为。音乐作品指的是以旋律、节奏表现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艺术创作。在我国,音乐作品既包括没有歌词的旋律作品,也包括带歌词的歌曲作品。一般来说,网络直播中对音乐作品的使用形式主要包括三类。首先,最为流行、影响力最大的形式是直播者使用某些音乐作为背景音乐,这种使用形式十分普遍。如bilibili、映客、斗鱼等平台的直播都会使用背景音乐,这些音乐能够为直播者本身的行动提供基本的背景氛围。尤其是对于诸多跳舞类的主播来说,音乐更是直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其次,诸多专业的直播者也尝试进行翻唱或演唱,直接演唱特定的歌曲,如在某些音乐类的板块,主播会以演唱为主要卖点。再次,网络直播演唱会也是一种蓬勃发展的形式。截至2021年6月,演唱会直播的用户规模为1.30亿,同比增长896万,占网民整体的12.8%,增长也较为迅速。
对于网络直播来说,音乐作品的使用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这就意味着,从音乐作品在直播中的使用频率、使用范围和使用數量来看,它已经不是网络直播中的“调味品”,而是网络直播中的“必需品”。但是,网络直播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网络直播活动对诸多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滥用及侵权行为。2017年,因花椒直播上的直播者未取得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未支付相应报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花椒直播平台提起诉讼。2021年,斗鱼旗下主播“刘飞儿faye”在斗鱼上直播时演唱了歌曲《小跳蛙》,并且该直播过程被录制成视频保存在斗鱼视频网站及互联网应用平台上,被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为侵犯录音制作者麒麟童公司的权益,斗鱼因侵害麒麟童公司《小跳蛙》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承担1 200元赔偿责任。此外,还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冯提莫与斗鱼的关于《恋人心》的音乐侵权案等。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对于不同形式的音乐作品来说,由于音乐作品本身的表现形式和构成内容不同,很容易出现纠纷与侵权行为。对于旋律作品而言,侵权行为相对容易划分确认,而涉及歌词和旋律时,其著作权的客体在保护和运营当中比旋律作品更复杂。针对这些作品的演唱、翻唱行为都会形成新的“创作”和“演绎”,这为音乐作品的表演和著作权的保护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可以说,版权问题已经是网络直播行业的一个重要的隐忧。[1]
毋庸置疑,音乐作品的使用有助于提升网络直播的质量,增强用户黏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助力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但也带来一系列侵权问题。为了推动这一行业的良性发展与循环,我们必须重视这一行业内音乐作品的使用规范,推动直播平台与主播以及著作权人之间的权益保护。本文将以网络直播中音乐作品的传播问题为切入点,梳理网络直播中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传播生态与传播主体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本文也尝试以网络直播中音乐作品的传播问题为基础,探讨网络直播行业规范,以及由此建设气正风清的网络空间的行动策略。
二、网络直播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及问题
网络直播音乐作品不同于电影、电视节目类的音视频产品,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可简单地采用与之相似的实践策略,并在司法过程中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网络直播中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实际上与网络游戏的直播行为具有相似之处。它们都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而是被著作权者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所限制。[2]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就音乐作品来说,上述十七项都是其依法受保护的相应权利。对于音乐作品特殊的表现形式而言,其有自己的使用和传播特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一些权利极易受到侵害。我国《著作权法》有一章专门说明了著作本身的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者所享有的权利,这与网络直播中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息息相关。
网络直播的实时性和互动性使得网络直播受众主体性增强,推动了音乐作品的使用与传播。E·卡茨曾谈道:“受众成员主动利用媒介内容,而不是被动去接受媒介的控制,受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满足心理上的需求。”[3]受众主动性的增强,意味着主播必须用更吸引眼球的方法来吸引受众,防止受众分流到其他直播间,音乐作品的使用作为一种调节气氛、粘住用户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受众的主体性,但也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我国目前网络直播音乐作品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网络直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网络直播翻唱改编他人音乐作品、网络直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三种形式。
1. 网络直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侵犯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目前学术界与司法界较为明确的是,音乐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表演权,并获得报酬。这意味着,如果网络直播的主播想要演唱某一曲目,就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在获得授权之前使用该音乐,网络主播就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对于在网络直播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的主播来说,倘若在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演唱音乐本身是为了达到营利目的,则其行为显然造成了对著作权人的表演权的侵犯。表演权是《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认定,如果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就擅自演唱某一音乐作品,就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直接侵权。
与此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指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权利。在网络直播中,音乐作品往往通过在线直播实时传播给观众,这同样涉嫌对著作权人的拍摄权的侵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在互联网上传播其音乐作品,这涉嫌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4]
但目前对于这种说法也没有形成一致看法,部分研究认为,如虎牙、斗鱼等互联网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了专用的网络直播室,即直播间,并没有完全向社会全体观众开放。[5]直播表演面向的观众并不一定会观看直播的内容,而表演权指面向更多能够感受表演的可能,并不一定存在观众来观看。回溯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表演权的法律来源《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关于表演权的规定相当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表演权的一项子权利,其并不控制向表演行为发生所在地之外的受众传播的行为。因此,也有网络直播是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不在现场的受众进行传播的行为,不应属于表演权的控制范围的说法。[6]
2. 网络直播翻唱改编他人音乐作品侵犯改编权
对于在网络直播中翻唱他人音乐作品的主播来说,其表演主要是将他人的音乐作品进行重新填词、作曲等二次创作,并在直播中演唱二次创作之后的音乐作品。与直接演唱的形式相比较,翻唱直播本身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因此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我国《著作权法》对改编权进行了规定,其中主要强调了作品的独特性和独创性。[7]《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且未支付报酬就私自改编著作权人作品,则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因此,在网络直播中未经他人授权,擅自公开改编、翻唱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涉嫌侵犯版权人的改编权。如2018年2月,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中翻唱了歌曲《恋人心》。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其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中国音乐著作權协会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斗鱼公司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对词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斗鱼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赔偿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等共计四万余元。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 000元及合理费用
3 200元,驳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3. 网络直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为背景音乐侵犯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在网络直播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主播来说,他们往往以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直播间的背景音乐,以此来营造直播间氛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音乐作品实际上扮演着一种间接的直播氛围营造的角色。其行为看似并不涉及侵犯表演权与改编权,但是这些主播本身的直观目标就是利用音乐作品营造良好的直播氛围,并以此为卖点获得盈利。显然,将音乐作品作为营利手段,以背景音乐的形式进行直播,就涉嫌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话,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网络直播来说,虽然存在着主播并未直接从观众处获得直接的费用,但是用户的打赏实际上是其利用音乐作品所获得的收益,程序等同于使用与满足理论,因此,网络直播并不能符合上述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必须对这一行业的侵权风险进行细致的考虑。直观地说,网络直播本身就是对音乐作品的传播,实际上正如前所述是对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且网络直播并非“免费表演”,主播的直接目标就是获利,因此我们无法否认这一行动造成侵权的可能性。即使是对于网络直播中那些直播“日常生活”的博主而言,就算他们强调自身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是出于个人欣赏的目的,也无法否认自身的目标和最终的结果是获得直播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网络直播音乐作品都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因为网络直播本身具有灵活、实时的特性,所进行的传播行为伴随直播的结束而结束,如果不能重新多次观看,其行为并没有侵犯原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录屏、回放等功能的出现,使一次性直播可以永久性播放,这无疑侵犯了音乐版权所有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8]
三、网络直播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的普遍性及原因
1. 主播侵权无意识与有意规避
随着直播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不论是从主播还是观众来讲,都是海量的,这也是侵权行为普遍性的前提。当前,网络直播行为本身还未建立体系化的授权模式,网络主播个人也并未普遍地自觉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面对这种情况,有不少从业者主张采用“合理使用”的条款进行侵权风险规避,但这一主张本身是不合理的。总而言之,这种普遍的无意识导致网络直播行业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尚处于无序混乱的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上述诸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一种新型的音乐作品传播形式来说,判断其本身的传播伦理问题不能依靠简单的某条法律,而应当将这种传播形式的目标、行动逻辑与行动效果纳入综合的考察范围之内。对于网络直播而言,大多数网络主播并未意识到自身使用音乐作品这一行为的侵权风险,更遑论其认识到使用音乐作品时需要支付报酬。但有一点是明确的,网络主播的直播行为本身的目标必定是营利。因此,我们首先应当厘清一点,即网络直播本身符合《著作权法》对于音乐作品的相关权益的界定,网络主播应当在使用音乐作品时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倘若网络主播并未获得授权,则其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在当前的网络直播行业内,对于这一基本原则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主播,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自身的侵权行为是不自知的。
2. 授权实操性难加剧侵权行为
网络直播行业仍处蓬勃发展阶段,如果仅依靠网络主播的主动性来规避侵权风险的话,在实践层面具有较大的操作性问题。因为网络主播很大程度上并不明白使用音乐作品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即便他们知道了这一点,由主播本人向著作权方获取授权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也过高,这导致了网络主播对于获取音乐作品的授权意愿并不高。此外,由于在网络直播中的音乐作品往往需要快速更换,因此同一个网络主播很有可能需要对海量的音乐进行反复使用,这也为获取授权带来了不便。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著作权人这一方。从著作权人的角度来看,由于网络直播的音视频画面具有稍纵即逝的特性,因此对于侵权行为的监督和举证不仅在技术上较难实现,也会带来诸多衍生的操作性问题。
四、网络直播中音乐作品传播问题的应对之道
针对上述具体的侵权问题,以及涉及网络主播、直播平台与著作权人等角色的诸多操作性问题,必须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以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对音乐作品合理合法的使用规范,助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以网络直播平台为基本单元,实现著作权的体系化授权与使用;其二,借鉴已有的著作权授权/侵权识别方案,提出有操作性的授权/侵权识别举措;其三,加强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宣传,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
1. 完善和细化著作权授权与使用体系
在制度层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020年修订版《著作权法》的生效,以及《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的出台,为网络直播行为提供了制度规范和依循。针对网络直播中所涌现的一系列侵权行为,我们应当鼓励网络直播平台牵头,搭建著作权授权与使用体系。这一对策具有其现实基础,由网络主播进行大量的、重复性的授权实际上并不现实,也会伤害网络主播本身的积极性;而由平台统一获取授权之后,平台通过“用户须知”与网络主播签订使用条款,网络主播能够反复调用同样的音乐作品进行创作与直播,这一举措能有效地降低网络直播行业内的音乐使用成本。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说,这一举措虽然短期内需要增加其运营成本,但从长期来看,平台所取得的授权将会转化为其自身优势,进而形成強劲的竞争力。[9]而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这一体系的搭建则有助于其将有限的精力集中化管理,这有利于其对一系列侵权行为的识别与发现,进一步促进良好的法律实践体系的形成。
2. 提出有操作性的授权/侵权识别举措,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在技术手段和行业形态上都具有较强的数字社会的特征,传统行业的授权/侵权识别方案已不能适应这一行业内的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内的授权/侵权识别方案必须借鉴已有的成熟方案,并结合自身的特征产生新的发展。网络直播虚拟平台进行,其中主播获利的一大来源是虚拟网络打赏,综合而言,都是线上的、虚拟的,以此推论,解决方法也可以是线上的,平台、主播、著作权人三者的纠纷也可通过线上,而非传统的线下会谈等方式来解决。例如,《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网络直播行业也可以借鉴这一条款,探索行业统一的授权方案,并将侵权行为的追责问题统一“后置”,也可利用互联网实时解决,这将极大地改善目前网络直播行业对音乐作品的侵权现状。
3. 加强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宣传,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
对于网络直播行业内群体无意识的侵权现象,我们有必要加强这一行业的教育与宣传工作,以2018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斗鱼直播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歌曲,并要求斗鱼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涉案歌曲著作权使用费及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斗鱼平台一边享受着网络直播带来的巨额经济效益,一边以不知情、难以操作为由,纵容平台内主播的各种违规行为。本案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胜诉告终,就表明海量注册用户及直播的即时性和随意性亦不能成为直播公司的免责理由。只有海量的网络主播通过实例,对于著作权这一概念有了清晰的认知,他们才会在日常的直播活动中注意到自身对于其他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网络主播对于自身调用音乐作品的行为也会更加谨慎规范,这将对网络直播行业形成较好的知法守法的氛围大有裨益。
结语
总而言之,网络直播尚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一行业鼓励社会大众将其日常生活分享在互联网上并以此产生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我们只有及时识别这一行业潜在的发展风险,并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体系化的应对方案,才能从根本上推动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助力气正风清的网络空间氛围的培育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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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张维胜(1969— ),男,山西昔阳人,山西大学音乐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音乐传播与版权研究。
The Key Issu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Dissemination of Music Works in Network Live Streaming
ZHANG Wei-sheng(College of Music, Shanxi University, Taiyuan 030012, China)
Abstract: As one of the main forms of mass cultural communication, music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eople's life and entertainment. The increasingly mature network technology has spawned a series of Internet live broadcasting platforms, and the derivative economic value has also grown simultaneously. The transmission power of network broadcast is constantly enhanced, which promotes the transmission of music works, but also causes problems. On the basis of sorting out the infringement behaviors of music works, communication ecology and communication subjects in network live streaming,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ndustry norms of network live streaming and the action strategies of constructing a clean and upright network space.
Key words: network live streaming; music work; commun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