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占锴
摘要: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新《固废法》全面、有效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任务,是推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最严密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产废企业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本文结合新《固废法》相关条款,根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之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管理要点,旨在为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希望本文的分析可以为同行的管理与应用带来一些借鉴。
关键词:新《固废法》;企业管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近年来,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生命周期存在着诸多问题,给企业环保管理造成了困扰。新《固废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危险废物管理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加大了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力度。下面新《固废法》有关条款,结合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辨识危险废物
产废企业应将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辨识出来,避免因辨识不充分,导致危险废物管理失控,在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环节行为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产废企业可以按一下方法辨识危险废物:
1.产废企业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识别出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将其判定为危险废物。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但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产废企业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企业可参考原材料生产商提供的材料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关于成份/组成信息及废弃处置等部分,判定产生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4.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新《固废法》的第4条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产废企业应建设绿色制造体系,从产品设计、工艺等环节考虑,减少资源消耗,源头削减危险废物产生。建议产废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在不影响产品性能的条件下,探索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实现危险废物资源化。产废企业应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设施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予有资质的单位无害化处置。
三、危险废物申报、管理计划及台账管理
新《固废法》的第78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建议产废企业设置专人管理本单位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账户,依法申报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暂存及处置情况,并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废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台账应全面、准确地记录了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自行利用处置等各环节危险废物在企业內部流转情况。建议企业优先使用环保主管部门推荐的台账模板,规范登记危险废物流转情况。
危险废物标识管理
新《固废法》的第77条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废企业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所示标签设置容器、包装物及各类设施、场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五、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
新《固废法》第79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新《固废法》第80条要求: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新《固废法》第81条要求: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新《固废法》第82条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产废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特性、产生环节及种类分类进行收集,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严禁混合收集、储存及处置。
产废企业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产废企业应当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或处置,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时,应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运行电子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移出地省级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
六、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
新《固废法》第80条要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产废企业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明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配置所需应急装备及物资。应急预案应向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废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并且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
七、结语
新《固废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与实施,要求产废企业务必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引导,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有效管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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