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莲
摘要:目的:观察子宫肌瘤采取米非司酮治疗的临床效果。方法:选择2020年02月-2021年12月到本院治疗子宫肌瘤患者共122例,随机分为实验和对照两组,分析治疗效果。结果:实验组患者β-HCG水平、月经时长、月经总量、子宫体积、肌瘤体积均低于对照组,P<0.05 。结论:运用米非司酮药物对子宫肌瘤患者治疗,效果明显,可显著改善患者各项临床指标。
关键词:子宫肌瘤;米非司酮;临床效果;β-HCG水平;月经时长;月经总量;
子宫肌瘤疾病作为女性生殖器官组织中比较常见的一类良性肿瘤,此疾病的诱发因素包含:孕激素指标、雌激素指标等。针对于患病初期患者来讲,并没有典型症状,有的患者在此阶段疾病无法被检出。在对此疾病治疗中,一般会运用手术治疗方式,随着医疗设备和技术的日益完善,患者对疾病治疗效果和无创性要求更高,更加渴望保留自身的生育功能[1-2]。对此,对于需保留生育功能的患者,一般会运用药物治疗方式。基于此,本文将观察子宫肌瘤采取米非司酮治疗的临床效果,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20年02月-2021年12月到本院治疗子宫肌瘤患者共122例作为观察对象,随机分为实验和对照两组。实验组平均年龄(33.54±3.21)岁,对照组平均年龄(32.61±3.16)岁,一般资料(P>0.05)。
1.2方法
纳入组内的患者均需要接受常规的B超诊断方式与血压检测等常规诊断。
对照组:患者接受醋酸曲普瑞林(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1531;生产企业:长春金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物治疗。在患者经期第三天,需皮下注射醋酸曲普瑞林,剂量控制在0.1 mg,每天一次。
实验组:患者接受米非司酮(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3551;生产企业: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物治疗。于经期的第三天,引导患者口服药物,每次剂量控制在12.5 mg,晚餐后服用,在服药后一小时之内,不可吃任何东西。
两组患者均需接受三十天的连续治疗,此过程中,不可自主换药亦或是停药,一旦出现不良反应,需及时和医生沟通和联系。
1.3观察指标及评价标准
分析与比较两组患者β-HCG水平、月经时长、月经总量、子宫体积、肌瘤体积。
1.4数据处理
用SPSS21.0软件进行统计,计数资料用(n/%)表示、行x2检验,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表示、行t检验。P<0.05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 分析患者临床指标
实验组患者β-HCG水平、月经时长、月经总量、子宫体积、肌瘤体积均低于对照组,P<0.05;其中,对照组患者β-HCG水平390.53±256.76(mIU/mL)、月經时长8.94±1.24(d)、月经总量234.14±38.25(ml)、子宫体积117.61±11.61(cm3)、肌瘤体积44.61±14.25(cm3);实验组患者β-HCG水平310.12±142.69(mIU/mL)、月经时长6.61±1.40(d)、月经总量191.25±28.45(ml)、子宫体积105.61±17.61(cm3)、肌瘤体积31.61±11.51(cm3);组间β-HCG水平对比(T=2.1380,P=0.0000)、组间月经时长对比(T=9.7305,P=0.0000)、组间月经总量对比(T=7.0270,P=0.0000)、组间子宫体积对比(T=4.4434,P=0.0000)、组间肌瘤体积对比(T=5.5429,P=0.0000)。
3.讨论
子宫肌瘤作为激素依赖性质疾病,子宫自身能够生成相关的生物活性物质,而且存在一定的内分泌功能。在疾病进展中,孕激素至关重要。米非司酮药物作为一类孕激素拮抗剂药物,隶属合成的甾体药物之一,更是对子宫肌瘤疾病治疗中常用的药物。此药物和孕激素结构较为相似,能够和孕激素的受体相竞争,使得孕激素的活性明显降低,进而发挥出抵抗孕激素的作用,使得患者体内孕激素水平有显著的降低。由于此药物具有较强的抗孕激素效果,在紧急避孕中被广泛的运用[3-4]。
此次研究中,分析患者临床指标,发现实验组患者β-HCG水平、月经时长、月经总量、子宫体积、肌瘤体积均低于对照组,P<0.05。表明,米非司酮药物可有效缩小患者子宫肌瘤体积,改善患者β-HCG水平、月经时长、月经总量、子宫体积。
综上,米非司酮治疗子宫肌瘤效果显著,可推广。
参考文献:
[1] 杜艳丽. 米非司酮治疗子宫肌瘤的临床治疗效果观察[J]. 中国医药指南,2020,18(6):181-182.
[2] 代志香. 探讨桂枝茯苓胶囊联合西药米非司酮治疗子宫肌瘤的临床效果[J]. 中外女性健康研究,2020(9):38-39.
[3] 郑瑞芳. 米非司酮治疗子宫肌瘤的效果分析[J]. 现代诊断与治疗,2020,31(19):3076-3078.
[4] 亓琳. 桂枝茯苓胶囊与米非司酮联合治疗子宫肌瘤患者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研究[J]. 家有孕宝,2021,3(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