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勇
(作者单位: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人才流动加快,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极大挑战,也容易引发一些纠纷,建立有效的保护措施,对企业在市场中赢得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当前,企业之间人才流动、各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市场流转频率不断加快。商业秘密随人才流动而流失的风险增大,也造成一些原本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流入公开领域或被不当利用并引发纠纷。建立有效的保护措施,对企业在市场中赢得竞争优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实现了全面而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客观上要求各种人才在地区、单位和部门分布上随之变化。可以说,人才流动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人才流动率上升的速度非常快。
然而,人才流动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麻烦不断。企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可以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商业秘密成为各企业竞相争夺的焦点。当前,人才争夺通常通过从其竞争对手单位“挖人”实现,职位越高的人才流动率越高,致使商业秘密流失严重。
商业秘密流失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人才调出带走商业秘密。许多竞争力弱的企业把“挖来”同行企业优秀人才作为提高自己企业竞争力的便捷渠道,为达到目的,不惜重金收买。被“挖走”的人才,则凭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这一丰厚“嫁妆”身价百倍,不仅在新单位得到高薪报酬,而且受到器重。中关村科技园区对企业人才流动的调查统计显示,在主动辞职人员中,辞职率最高的是科研部门人员,达40%。二是人才在原单位学到技术和管理经验后自立门户开办企业。有些科技人员看到自己掌握的技术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在熟练掌握了工艺、流程、配方等全套技术后便自立门户开办企业,用原单位的工艺和配方生产同类产品,与原单位展开竞争。三是业余时间兼职受聘于其他企业。一些科研人员暂时没找到更合适的企业,又无大量资金另起炉灶,便在业余时间到其他企业兼职,提供经济技术服务,以获取额外报酬。
在人才流动中,企业和原员工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方面,原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择业,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企业耗费巨资所形成的商业秘密要让劳动者知悉,才能正常地生产经营,而劳动者“跳槽”后,如果将从原单位获得的商业秘密应用于新用人单位,就与原单位形成了不正当竞争。目前,我国现阶段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人才的流动都是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保证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合理流动,同时维护公平竞争及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当今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在两者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努力实现双方利益冲突的平衡。
企业要针对保护商业秘密,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是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密教育不到位,员工保密意识不强。一些企业只注重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对商业秘密的无形价值和潜在价值估计不足,看不到商业秘密在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看不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谈不上主动去抓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企业平时缺乏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比较淡薄,认为企业处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无密可保”或“保密无用”。泄露或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也认识不到这是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二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健全。相比发达国家,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受到影响。企业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武器的同时,不断加强保密制度建设,依靠完善的制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三是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力度不够。有些单位在签订劳动协议时没有保密方面的条款或条款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平时对涉密人员缺乏管理和监督,发生泄密、窃密问题后,企业拿不出相应证据,只能吃“哑巴亏”。从外部环境看,由于人才市场不规范,人才流动有很大随意性,缺乏应有的制约机制,致使企业商业秘密屡屡被侵犯。有的企业员工不办任何手续,说走就走,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毫无顾忌。按照人事管理部门的说法就是“现在有没有手续无所谓,拿走了什么谁也不知道”。
目前,我国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和《劳动法》等。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不法侵犯时,企业可以就其侵犯事实,依照各类法律中有关民事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为做好商业秘密的防范工作,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若对方违反合同则依法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但随着高科技技术的发展,仅依靠当前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完全解决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冲突,要从多方面入手,在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对劳动者的关怀程度直接影响到企业劳动关系的好坏。在企业管理中推行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处理好管理者和员工的关系,加大力度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员工的凝聚力,让他们对企业有认同感和归属感。企业管理者一定要爱惜人才,认真正确地评估人才的价值,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从而减少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人员流失。
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一是分配倾斜,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待遇。同时,享受这种待遇的员工,要在雇佣合同中签字承担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二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此方法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获得长期化收益而留在现有企业,减少商业秘密的流失。三是以产权利益分配。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和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促使他们把保护商业秘密变成自觉行动。
采取行政手段保护商业秘密。首先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其次要制定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商业秘密事项产生和确认、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对外接待、要害部门部位管理、通信设备使用等各方面,要根据企业特点,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制度。再次,要加强对商业秘密事项的管理,通过论证,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及不为公众知道的管理、工程、设计、经营、财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信息划定为保密范围,严格限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对内,尽量缩小秘密知悉范围,其他人员不经批准不得接触商业秘密;对外,划定特殊区域,对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关键部位,通过严格限定外来人员进入、禁止参观、加强安保等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最后,要避免发生对别的企业侵权的事件。企业在招聘人才,特别是招聘竞争对手的技术骨干时,要进行一定的调查,避免使用跳槽人员带来的商业秘密,防止本企业陷入不必要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