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丽,毛德松
1.南京邮电大学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2.南京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2015年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1],从全人类长远福祉出发提出了对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2]。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性,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则有损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3]。语言是网络空间文化形态的主要载体,推动了网络社会的发展和繁荣,但网络空间交往的语言缺乏规范,甚至充斥着污言秽语,因此,网络空间的言语治理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哈贝马斯指出,语言为表达形式建构起来的规范系统,而言语则是语言的使用行为本身。按此标准,网络空间语言是网民在网络交际中使用的语言变体,体现为可能具有与现实常用语言不同的词汇(包括有含义的符号)、语法、语用、修辞的语言形式,也包括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具有语言文字交际功能的符号、动图和图文语篇的规范系统[4-5]。网络空间言语则是网络交往主体使用语言的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网络空间的言语。
鉴于网络语言的普及度,网络空间语言治理已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国外相关研究起步较早,但往往与政府治理[6]、网络技术安全[7]、传播学[8]相关,而国内关于网络语言使用状况最早的研究报告为2006年的《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9]。目前,国内网络语言的研究也逐步系统化,学者们从网络文化安全[10-11]、法律法规保障[12]、生态语言学[13]、网络语言发展史[5]、网络空间语言战略[14]等多视域对网络空间语言治理进行分析。这些研究普遍认为网络空间言语治理非常重要[15],并提出相应的治理途径。但是,学者们尚未充分认识到网络空间言语重在构建主体间能够相互理解、相互作用的交往方式。从这点来看,研究网络空间语言使用主体及其交往的相关文献实为阙如。
本文基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尝试从社会理论的视角考察网络空间言语问题,分析网络空间言语问题治理的路径。
西方哲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古希腊以世界本源为探讨主题的本体论哲学,二是17世纪以人与世界的关系及人对世界的认知为主题的认识论哲学,三是19世纪以人类语言为主题的语言哲学。哈贝马斯受到胡塞尔、福柯、伽达默尔等欧陆哲学家的影响,赞同他们的观点:人的生活离不开语言,语言在人的道德、理性、行为等方面起着重要的媒介作用。在欧陆哲学家的启发下,哈贝马斯将研究的理论视野转向了以语言为沟通媒介的交往行为上。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交往合理性的实现取决于人类以语言为媒介达成相互理解。
20世纪80年代,哈贝马斯提出真理协议说,主张命题的真伪是通过语言主题的讨论与协商最终决定的[16]。此外,在探讨语言与事物相关联的意义论层次的问题时,哈贝马斯不同意“世界是唯一不变的东西”这一前提,相反,他将世界分为三个种类:客观世界(我们平时所说的“世界”)、社会世界和个人内部世界(“主观世界”),指出交往行为通过语言沟通,致力于文化意义及价值再生产,以生活世界为基础,谋求共同的“社会整合”。值得注意的是,交往行为是在满足“普遍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对方承认、理解[17]。
结合三分世界,哈贝马斯根据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将社会行为归纳为四类: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见表1)[16,18]。
表1 四类社会行为的比较[18]
通过表1,我们不难发现,目的行为的本体论前提是客观世界,目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他们不仅能认识到世界中存在着物理对象,而且还意识到世界中存在做出决定的系统。哈贝马斯认为,目的行为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传统行为哲学的研究重点,希望借此解决最基本的社会问题。韦伯和早期法兰克福学派认为有目标取向的行为才是合理的行动。相反,规范调节行为的本体论前提是社会世界,行为者属于社会世界,并在其中扮演规范接受者行为的角色,以建立正当的人际关系。这种行为不能发生于孤立存在的个人,而只能发生在已确立规范协议的群体之内。唯有在这样的共同体内,群体成员才能依据共同的价值标准,朝着一定的方向前行。戏剧行为中,社会互动被看作是一场相遇,在此过程中,参与者构成了透明的公众,并相互展示自我主体性,行为者关注的是他自己的主观世界。这种情况下,值得思考的是:行为者是否在适当的时候表达了他所拥有的经验,是否言出心声,还是他所表达的经验只是伪装出来的。不同于前三种社会行为,交往行为以引入语言媒介为前提,反映的是行为者自身与世界之间的关联,在此概念构成中,合理性问题就进入行为者自己的视野。
哈贝马斯认为,与交往行为模式相比,其他三种社会行为蕴含的语言概念的片面性表现在:它们各自代表的交往类型都是交往行为的临界状态。这三种模式只是分别揭示了语言的一种功能,即或发挥以言表意作用,或建立人际关系,或表达经验,不能将三个世界概念整合成一个系统。相反,交往行为模式可以将三个世界整合成一个系统,覆盖上述三种社会行为,涵盖了米德的符号互动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念及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等,充分注意到语言的不同功能[17]。在交往行为模式中,语言只是协调行为的媒介,将参与者的行为计划及参与者的目的融合,使其发生互动。互动参与者可以动员潜藏在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三种关联的合理性力量,以实现彼此共同追求的沟通目标。
交往行为模式与网络空间交往都把语言视为一种全面沟通的媒介,在沟通过程中,交往主体同时从他们的生活世界出发,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及主观世界建立联系,以求进入一个共同的语境。因此,我们可以用交往行为模式分析网络空间言语问题,并为其提供可行的治理方案。
网络空间的交往行为指的是两个及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网络交往主体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打破时间、地域及阶层的限制,以匿名身份表达意愿、交换信息和进行人际交往的网络活动。网络主体的交往行为包含主体客观世界的目的性行为、主观世界的主观性行为和社会世界的规范性行为。行为者通过行为语境进行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在这种行为模式中,语言同样被看作是一种全面沟通的媒介。在沟通过程中,网络交往主体同时从他们的生活世界出发,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及主观世界建立联系。
网络交往同样需要满足四个有效性要求[16-18]。第一,可理解性。要求网民表达的语言必须符合共同认可的语言及语法规则,以便被有效地理解。第二,真实性。要求网民要遵循客观事实。第三,正确性。要求网民言语要参照社会规范。第四,真诚性。要求网民要真正地忠实(不是虚假及玩笑)于自己的心情与意向。四个有效性要求不仅反映了网络空间言语问题的重要性,而且也显示出网络空间言语问题产生的主要背景。
按照网络交往主体是否遵循交往行为的四个有效性要求,网络空间言语问题可以分为背离现行语言规范、违反常识、违背道德和有违心声四类。本文使用的语料来自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等网络交际平台。
1.背离现行语言规范的网络言语是指不遵守现行汉语规则的网络语言表达。目前不规范的网络语言按构词方式可以分为四种情况:(1)打破现有语法规则或形音义关系,如“恐龙”(形容相貌极其丑陋的女子)。(2)生造词,如“颜值”(表示人物颜容英俊或靓丽的数值)。(3)夹杂使用图形、符号、外来语等,如“hold住”(表示坚持),“771”(亲亲你),“7456”(气死我了),“88”(再见),“55555”(哭),“PC”(个人电脑),“plz”(请),“bbl”(过会回来),“thx”(谢谢),“gx”(恭喜),“LBT”(路边摊),“PMP”(拍马屁)等。(4)缺乏统一标准的网络与计算机术语的中文翻译,如将“Email”译为“伊妹儿”[19]。这类网络语言往往不遵循汉语现有的形音义关系,会给网络观光客和网络局外人带来极大的理解障碍。
2.违反常识类网络言语是指不符合人们普遍认知的网络语言表达。在网络空间中,很多广告商发布虚假的、不符合人们普遍认知的信息,如减肥广告“不打针、不开刀,七天让你快速减肥四十斤,不反弹”,治疗近视广告“只需一周,让眼睛更清晰:一贴恢复近视”,增高药广告“保底长20厘米,3天见效,卖假药,死全家”等。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大多能够意识到这样的广告具有欺骗性,不会轻易尝试,但是在网络虚拟空间,搜索具有记忆功能,大量虚假广告的轰炸给网络交往主体带来认知困难,使其相信了这些违反常识的广告,给自己带来肉体、精神及经济的损失。这些网络交往中提及的命题并不是真实的,违反了真实性的要求。
3.违背道德类网络言语是指不遵守道德的网络语言表达。背离道德类网络语言可以分为两类:(1)表达强烈情绪类,如“tmd”(他妈的),“靠”(不满),“md”(妈的),“e”(恶心)等。(2)攻击他人类,如“damn”(靠,他XX的),“bullshit”(胡说,废话),“nr”(脑弱),“lj”(垃圾),“MP”(没品),“JR”(贱人)等。这些粗话或骂人的话常以谐音、数字或字母缩写的形式出现。这些话语虽然满足了部分网络交往主体的发泄需要,但也极大地伤害了其他人。以上两类话语不符合网络规范语境的正确性要求。
4.有违心声类网络言语是指未表达网络交往主体真实意向的网络语言。即一些拥有话语权的人为了相关利益和意识形态,随意改变词汇的含义,甚至赋予它们与原来的意思完全不同的含义,忽悠民众,操纵人心[20-21]。如以“自主性坠亡”指代跳楼自杀,用“保护性拆除”代替强拆,以及等同于替罪羊的“临时工”。这类网络语言违背了真诚性的有效要求,不能实现交往的合理性。
基于交往行为理论的视角,网络空间言语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部分网络交往主体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存在局限性,网络社会语言规范性不强,网络社会交往行为规范不够完善,部分网络交往主体有违交往真诚性原则等。
第一,部分网络交往主体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存在局限性。交往行为主体通过具有一定内涵的陈述,表达对客观世界的意见,以实现其理想状态。借此,行为者可以同客观世界建立联系。该联系的合理性取决于行为者的感知、意图是否与客观世界一致。如果网络行为主体的意图与客观世界不一致,意味着其运用网络语言参与网络交际活动时,如误解网络信息,可能会在网络空间发布自己错误的解读,散布假消息。判断网络语言是否有问题,依据的标准之一在于参考网络行为主体对客观世界的感知和意图。众所周知,主体差异会造成价值判断的不同,这也导致人们对网络空间言语问题的判断存在争议。
网络交往过程中,无法确保言说者提供真实的陈述意向,这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例如,2016年发生的魏则西事件,受害者魏则西及其家人因受搜索网页误导,在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接受了未经审批且效果未经确认的治疗方法,耽误了治疗,最终于2016年4月12日去世。该事件充分说明了网络行为主体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不准确带来的严重后果。
第二,网络社会语言规范缺乏强约束性。在网络交往中,参照的语言规范与现实社会中的语言规范不一致,造成语言贫乏症等问题[21]。诸如“内卷”“躺平”“凡尔赛”等词已成为网络流行语,出现在各大网络社交平台上。这种语言贫乏症弱化了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如“plmm”(漂亮妹妹),“夺笋哪”(多损哪),“针不戳”(真不错),“耗子尾汁”(好自为之),“ging”(硬撑、苦撑、倔强);降低了语言的文化内涵,如“年下男友”(日语直译,指比自己年纪小的男友),“干饭人”(指吃饭的时候非常积极的人);阻碍了语言的创新,如“TMD烦死了”(某艺人的录音名言,后广为引用),“奥利给”(快手上的一个红人双叶湖雷哥发明的,意为给力)。当前的网络语言规范多为原则性或指导性建议,缺乏足够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22]。因此,网络语言规范约束性不强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网络空间的语言问题。
第三,网络社会交往行为规范中道德约束机制弱化。社会群体受共同价值约束,交往行为主体通过沟通认可后建立交往规范,这些交往规范是网络交往主体的行为准则。网络社会的行为规则、规范主要是指道德和法律,前者是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精神力量发挥作用的非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规范,后者是靠国家机器等政治力量发挥作用的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规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社会语言规范与行为规范合并隶属于网络社会的交往规范。网络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际语言交往方式,其匿名性弱化了社会道德约束机制,这是网络交往需要关注的焦点。
第四,部分网络交往主体有违交往真诚性原则。交往行为倘若涉及主体意图或意愿,行为的真实性则取决于主体的真诚性。网络交往活动中,交往主体处于一个虚拟的交往空间,传统社会的角色认同逐步瓦解,随之而来的是交往主体间的信任度降低。一部分行为主体不能约束或调适自身的行为,失去了对方的信任,最终导致交往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常见的是网络交往主体在网络空间使用过激的语言发布非真实的情感或态度,由此引发了网络空间的语言暴力。如2018年8月20日,四川德阳的安医生和丈夫去游泳时,与泳池里两名13岁男生发生冲突,安医生认为男生冒犯了自己,让他们道歉,被男生拒绝并朝其吐口水,安医生的老公冲过去将男生往水里按。之后,男生家属在洗手间打了安医生。双方最后报警,安医生老公当场给孩子道歉。次日,男生家属闹到安医生夫妻俩的单位,让领导开除安医生。之后,经过网络媒体的传播,安医生遭到人肉搜索,被网友在微博下留言,“希望她去死”。8月25日,安医生不堪压力选择自杀,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有网友表达了对当时使用过激语言的懊悔之意,这说明网络交往主体也需满足真诚性这一有效性要求。
网络空间言语问题不仅会扰乱网络交往主体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还会使得网络社会结构混乱无序,甚至影响网络社会的变迁进程。基于上述交往行为理论视角下网络空间言语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为切入点,从交往行为合理化角度提出以下治理网络空间言语问题的途径。
网络空间交往行为以理解为目的。这一“理解”包括对言语表达、客观存在的事物,以及交往主体的理解。为了达到理解的目的,言语交流必不可少。言说者通过陈述、解释或表达意向等方式,使听者信服并认可,最终取得一致意见。哈贝马斯强调了行为主体对客观存在事物及主体间关系的理解是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首要前提。在网络交往中,行为主体对网络语言的认知程度决定其网络交往行为。
首先,网络交往主体需要主动更新自己的网络语言及网络知识,注意不同语体和网络语境,了解网络语言现象背后的社会文化心理。为了提升交往主体的理解力和认知能力,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快建设网络语言资源,开展相应的国家规划和建设,丰富网络语言信息资源,为网络交往主体提供学习的平台等措施,加强教育引领[23-25]。其次,网络交往主体面对错综复杂的信息时,需要克服能力退化、选择困惑等障碍。认知能力的提升需要网络交往主体增强内驱力。唯有如此,其网络交往行为才能合理化,避免信息异化的现象。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提出,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基本途径之一是承认并尊重规范标准。鉴于此,有必要建立网络空间语言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7月发表了一篇题为《网络语言,到底该规范什么》的文章,该文界定了网络语言不规范现象,将其分为语言本身和语言表达内容两个层面,进而提出语言本身的不规范现象可以通过语言符号系统的规则进行约束,而语言表达内容的不规范,则需要通过提高个人修养、思想道德水平及文化修养等方法方能治本[21]。
目前,我国网络空间语言规范主要依靠国家语委、国家民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地方政府等部门[21],提出的规范包括:以普通话为基本的规范用字用语;网络从业人员应该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达到相应水平;网络语言文字符合《通用规范汉字表》等规范标准;国家语委设立网络媒体分中心,对网络语言文字进行监测和研究;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习惯[11]。这些规范表明,加强网络空间语言治理,构建网络良序,需要政府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网络语言行为准则和治理法规,强化语言规范标准的落实[25]。李宇明教授提倡针对平面媒体、有声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不同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语言规范标准和措施[15]。此外,网络空间语言治理还需要建立政府、行业、社会三方合作的多元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语言发展环境。比如教育部门落实语言规划、审核辞书编撰、加强语言教学[14];网信办牵头,协调各个职能部门形成常规的合作督查机制,实施网络语言黑名单制度;商务部需参与检查商业用语是否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加强自我规制,并运用技术强化治理。同时,发挥网络空间交往主体的作用,打通网民监督渠道。
网络空间的语言问题已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网络语言规范也日趋完善,但网络空间语言治理还需要政府、行业和社会三方合作,帮助网络交往主体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规范的形式加强主体与社会世界的联系,有效控制网络空间语言贫乏等问题。
以言语行为为基础建立主体间理解与认可的交往方式可以促进社会进化,而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核心在于行为主体间的无强制对话。对话是以语言为媒介进行的交往活动,可以帮助人们相互沟通和理解,双方的意愿和诉求可以成为对话的内容。
网络交往主体需要具备三种能力:一是陈述语言的能力,体现在对社会事实的恰当描述及听者的及时反馈方面;二是表达意愿的能力,体现在言说者充分表达自己的动机和意愿,使听者相信自己的真诚性方面;三是言语的践行能力,体现在主体遵守行为规范的同时,达成价值取向的共识方面[17]。
为了解决网络空间的语言问题,网络交往主体需要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交际意图,取得交际双方的互信。在网络交往行为中,网络主体间的对话成为网络空间语言治理的重要方面。在对话过程中,只有充分考虑并尊重参与主体的共同利益,对话才能顺利进行。在平等、民主的对话氛围中,交往主体才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向和观点。对话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交往合理性。只有在对话主体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整合,保证网络空间语言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然,网络空间治理也需要考虑网络空间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比如,知识著作人所有权与网络空间集体共享之间的利益博弈;进入网络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与建立黑名单机构的利益博弈等。这种博弈背后离不开网络交往主体的身份建构[26]。有学者提倡使用技术手段屏蔽、过滤不文明、不规范用语,监测劣迹网络交往人员[20]。但是,正如Pfleeger和Caputo的研究所表明的,网络交往主体对网络客观世界的认知会影响其对网络治理技术手段的接纳程度[7],因此,网络空间治理应当以交往理性为出发点,探讨可行的治理途径。
网络空间离不开主体间的交往活动,这种交往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然而,交往主体的差异,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等特征使得网络空间出现了一系列的语言问题。这些问题给网络交往行为主体、社会群体甚至整个社会带来不可小觑的不良影响。究其原因,在于部分网络交往主体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存在局限性、网络社会语言规范性不强、部分网络交往主体有违道德准则和交往真诚性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满足网络空间语言交往的四个有效性要求,即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建设网络语言资源库等教育引领方式来增强网络交往主体的理解力和认知能力。其次,建立政府、行业、社会三方合作的多元综合治理机制以规范网络交往主体的交往方式。最后,在平等、互惠的氛围中,取得双方互信,进行对话,以影响交往主体的主观世界。这些措施将有效地规范网络空间的语言,使我们的网络空间交往行为更加规范。当然,限于时间和篇幅,本项目对于网络空间言语治理主要路径的实证研究,特别是治理绩效的分析和论证未能充分展开,这是今后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