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犯罪生态圈的形成及治理

2022-05-19 13:25张秀林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层级犯罪资金

张秀林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特性打破了传统传销囿于熟人圈介绍的限制,使市场得到了无限的延伸与扩展,网络传销犯罪自此呈跨区域、跨时空病毒式传播,波及的省市与人数陡增。如F 省侦办的“普顿PTFX”外汇交易平台网络传销案,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7 层次220 余万会员,涉案资金1000 余亿元①数据来源于F 省办案部门的统计。。但同时这也促使传销转型升级,摆脱传统单兵作战的模式,形成理念策划、模型设计、网站制作、运营维护、存储服务、网络推广、职业删帖、资金流转等多方生态位成员协同作用、共同生存发展的链圈式虚拟生态系统。

一、网络传销生态圈:内部+外部

生态圈概念源于生态学,指特定区域内的有机体与其生存环境构成的共同体,由相互关联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后逐渐被推广运用到互联网、商业等各领域。传销自20世纪80 年代传入我国,已有三四十年历史,历经市场数十载“沉浮”,网络传销内部及外部涉及的各相关环节逐渐成熟,网络传销生态圈(见图1)形成。

图1 网络传销生态圈

(一)传销内部生态圈

传销内部生态圈主要指与传销组织各方面相关的因素与条件的形成,包括传销的模式、职业传销群体、传销的地域分布等。这个生态圈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名”的泛化与本质“永恒”。尽管传销随社会发展变换“外衣”,形式不断丰富、多样、复杂,如冠金融投资理财、虚拟货币、区块链、私募股权、社交电商、零撸等名目,但交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获利这三个方面的传销套路本质是不变的。二是年轻职业传销群体涌现。职业传销群体是指参与一个或多个早期传销平台并主动发展下线,获取一定利益后退出平台,并再次寻找新的、处于早期的传销平台的群体。根据《腾讯2017 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职业传销团伙聚集”数据统计:传销平台参与人员中参与两个及以上传销组织的人数占比约为25%,参与三个及以上传销组织的人数占比约为10%,参与四个及以上传销组织的人数占比约为5%,34 岁以下青年占大多数,男性居多,职业传销团伙呈年轻化趋势。三是形成一定地域分布。根据《白皮书》,传销参与者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河南、江苏、湖南、浙江等省,城市以深圳、北京、杭州最多,传销公司实体注册地主要集中东部沿海地区,北京、上海、广州居前三,这反映出互联网程度越高的城市,网络传销影响越广泛①数据来源于《腾讯2017 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

(二)传销外部生态圈

传销外部生态圈是指传销组织打破传统传销边界,为达效能最大化,与互联网平台、服务器存储、资金通道等密切关联领域形成共享共生、整体合力的多维网络体系。从传销策划、平台制作、宣传推广、运营维护到传销资金交易、漂白,除了依靠传销组织自身的力量,还需借助其他领域的专业技术与专业人员以维系传销生态系统的运转与发展,这一系列的人员与组织构成了网络传销犯罪的外部生态圈。

传销外部生态圈主要由五类人员构成:平台服务商、服务器存储商、平台推广商、职业删帖人员、资金通道商。一是平台服务商。网络传销犯罪利用互联网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依赖于已有APP 或平台如微信进行,一类则是依托自身开发的平台。这里所说的平台服务商指后一种情况,传销组织将自身设计理念传达网络公司,网络公司依据该理念进行传销模型、返利分红模式、网站的制作及平台的运营维护。二是服务器存储商。网络传销犯罪涉及人员众多,层级、资金复杂,产生大量会员注册信息、层级关系、资金交易、返利情况等数据,大量的数据存储需求要求配备大容量的存储服务器以确保平台的运转。三是平台推广商。传销犯罪通过“拉人头”及高额回报引诱成员参加,需要大量的宣传推广。以前主要通过传销成员进行宣传推广,但这种限于熟人圈的宣传推广是有限的。平台推广商的滋生解决了传销推广的难题,网络推广人员也应运而生。四是职业删帖人员。与平台推广商相伴而生的是职业删帖人员,传销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负面消息,则有专门的删帖人员删除此类负面消息以粉饰太平。五是资金通道商。传销犯罪中必然涉及会员入门费的缴纳、静态收益及动态收益、资金的漂白等。为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传销组织需借助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跑分平台、地下钱庄等资金通道完成资金的流转。这五类人员以传销组织的需求为核心,他们根据各自的专业技能在各环节发挥不同的作用,在传销的过程中相互协作,由此构成传销外部链圈式生态系统。

二、网络传销的主流模式与特征变化

传统传销以销售实物为依托进行拉人头,并组成层级关系。伴随着网络传销生态圈的形成,网络传销已脱离了传统“销”的概念,转而抓住投资、社会服务等新兴事物,借助“名”的泛化,横向跨界进行制度模式的创新,衍生出多种新型网络传销模式,传销特征也悄然发生变化。

(一)网络传销主流模式

1.金融类传销

金融类传销往往打着创新的幌子,如私募股权、投资入股、投资理财、游戏理财、境外资金盘、众筹、区块链、虚拟货币等,向他人推销所谓的股权、理财产品、游戏币、炒卖外汇等,实际上并无真实项目支撑,实质就是利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叠加“拉人头”团队计酬的手法进行传销。上文提到的“普顿PTFX”外汇交易平台网络传销案,即打着提供外汇交易服务的幌子,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领圣”系教育科技公司进行开班授课、宣传,收取会员费,设立分级奖励和等级会员佣金的团队计酬模式,引诱发展下线会员。

2.社交电商类传销

社交电商是指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的经营行为[1]。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暴增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1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32 亿,较2020 年12 年增长4296 万,互联网普及率为73.0%。,社交电商凭借多流量入口、精准匹配等特点,营销成本大大降低,商品价格下降,逐渐成为近年来热门的购物方式之一②根据《2021 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根据品牌商家线上成交格局系数分析,传统电商总体成交为65.63%,权重较大,社交电商成交占比34.37%,增长迅速。。社交电商主要包括四种模式:拼团模式、分销模式、SAAS 工具模式、社区模式。分销模式由于其层级不清、良莠不齐,导致频陷传销风波,浙江“云集”、广州“花生日记”相继因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被处以罚款,浙江永康“云集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不法分子抓住社交电商缺乏具体法律法规规范这一时机,打着“共享经济”“新销售”“微商”“消费返利”的幌子,利用社交电商的外衣进行传销。

以“云集品”为例,该模式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等级会员资格,每月累积消费一定金额后可每天得到商城分红。如果想获得更大的收益,则需再缴纳一定的费用升级为付费店铺。平台设立了多种复杂的等级会员制度,根据店主消费、店铺销售额和发展下线店铺数量等,作为计酬返利依据。

3.慈善扶贫类传销

慈善扶贫类传销通过伪造国家文件,佯装具有国家、政府项目背景,打着“慈善互助”“精准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光伏发电工程”“市政建设”等外衣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网络传销,“善心汇”“理想家园”等组织为这类传销的典型代表。以“善心汇”为例,会员要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善种子”才能获得入会资格,继而通过投资相互“布施”获得静态收益,再通过发展的下线“布施”取得动态收益。

4.零撸类传销

随着我国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犯罪分子为了更深地隐藏传销的外衣,不断翻新传销的手段与花样,以蒙骗更多人“不知不觉”参与其中,零撸模式就是一种新型传销模式。零撸模式是指依托互联网不用投资即能获得收益的一种“躺赚”模式,即所谓的“0 门槛、0 投资、0 风险”,但实际除了收取手续费、会员投资钱款并无实际经营项目。近两年,零撸模式盛行,以“秘乐短视频”“福音短视频”为代表,这类APP 往往打着“看视频”“虚拟养殖”“跑步”等欺骗性极强的幌子,声称无须投资即可赚钱。这类模式能获得更多收益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拉新人加入,拉入的新人越多手续费越低,还能获得下线投资的分红、赚取活跃度;二是直接投资购买更多的代币,解锁更高等级的任务。以“秘乐短视频”为例,“秘乐短视频”可以在手机应用商店直接下载,但是下载之后并不能直接注册,必须使用其他用户的邀请二维码才能注册[2]。推广4 个人手续费就能从50%降到28%,还可根据有效推荐数及推广力度,获得手续费分红。在用户初尝前期收益的甜头后,便开启左手洗脑用户发展下线、右手鼓励用户投资的模式,通过“零撸”的外衣最终实现裂变——依靠用户不断发展的下线,收取实名认证费、手续费、投资钱款,最终卷钱跑路。

(二)网络传销犯罪的特征变化

1.传销平台存续时间短,换盘频繁,跑路快

网络发展以及移动终端的普及使得网络传销的违法成本骤然降低,费用较之线下传销大大减少[3]。加之网络传销犯罪模式的内核本质不变,即入门费叠加“拉人头”的层级获利,复制性极强,只需换个“牌子”,职业传销群体再套用之前的传销模式与宣传方法,则又是一个新的传销盘,无非“新瓶装旧酒”。随着公安机关对传销的监测预警、打击及反传销宣传力度的加大,传销犯罪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传销犯罪分子力图通过频繁换盘、缩短经营时间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传销经营时间由“年”缩短为以“月”计算,并且通常为短短的数月。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不仅Z 市的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多为再犯或曾因传销受过行政处罚,在H 省其他地市的较多传销领导组织者也都曾有过传销经历,主要犯罪嫌疑人在一个传销组织被打击之后改头换面继续实施传销犯罪的例子不占少数[4]。加快传销盘迭代速度、缩短经营时间、频繁变换传销名目、传销资金总额变小、在累积一定资金后提前跑路成为网络传销的一个新特征。

2.资金归集、收益发放方式多元隐蔽

资金归集、收益发放方式多元隐蔽,流转速度快、追踪难。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资金的交易结算已不局限于银行的转账,交易方式“百花齐放”。传销犯罪分子为了躲避侦查追踪,利用资金交易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在资金的归集、收益的发放、非法资金的漂白上采取更为多元隐蔽的方式。网络传销组织成员之间多使用网银、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进行转账,使资金能迅速在传销组织之间流转[5]。在资金的归集上,经常变更收款账户使资金流向混乱;会员间相互转账收款避免出现资金池,难以判断其层级关系;利用虚拟货币收取会员费使没有资金交易记录可查。在发放收益上,传销组织采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地下钱庄等方式支付会员返奖收益,避免核心账户被发现。随着我国反洗钱力度的加大,为更为隐蔽地洗白传销赃款,传销组织利用第四方支付、跑分平台、地下钱庄、购买虚拟币等方式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境外,实现非法资金的漂白。

三、网络传销犯罪生态圈的治理难点

(一)案件线索发现难

新型网络传销历经传统传销、第一代网络传销的发展,依托互联网的普及,名目变化繁多、方式更为隐蔽多样,案件线索发现更加困难。一是网络传销的网络特性及反侦查能力提高。网络传销减少了传统传销的聚集,传销组织隐藏于幕后遥控操纵,不易为人所察觉、举报。随着反侦查能力的提高,传销组织为了使传销平台看起来更为规范,往往将其包装为资质齐全的空壳公司,并邀请“成功人士”开设讲座,将自身打造为实力雄厚具有跨国背景或其他背景的企业,将传销实质隐藏于合法外衣之后。同时,传销组织经常更换社群,运用新的术语,资金走账通过不合规的方式。二是传销受害人金融与法律素养有待提高。传销组织故意设计复杂的利益分配方法以混淆与新型金融理财的界限,使传销手法更加难以识别。此外,传销因资金链断裂而爆雷有一定的“潜伏期”,传销受害人陷入高额收益的漩涡不愿相信是传销骗局,抱有侥幸的心理或希望通过发展下线来收回本金、赚取收益,不愿举报。三是监测预警与监管存在不足。网络传销通过网络平台或APP 下载就能参与,参与方式简单、参与人员众多,监管难度大。尽管我国加强了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监测预警,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但信息孤岛、信息壁垒、数据不及时不鲜活等问题导致监测预警的滞后或不精准。这些因素都导致网络传销线索发现困难。

(二)后台数据获取与固定难

新型网络传销依托互联网,网络传销人员信息、组织架构、层级关系、资金交易关系、团队奖、业绩奖、静态动态收益等都留存于后台,这些数据成为定性与破案的关键证据。但传销组织为了躲避侦查,常采用租赁境外服务器或进行加密处理的方式,当听到风吹草动,则关闭服务器或删除相关数据,如有人试图破解加密数据,则自动进行格式化,侦查人员难以获取后台数据。再者,这类案件通常行政机关先行介入,公安机关一般中途侦查介入,有可能出现案件的部分关键电子数据灭失、电子数据收集不完整性或行政部门移交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范要求等情况[6]。另外,传销组织后台数据库中涉及网络传销证据的资金交易、系统日志、账户信息等,因受计算机内部存储和程序设定的限制,也会出现数据保存时间有限的取证困境[7]。

(三)定性难

构成传销犯罪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入门费、“拉人头”、层级达到三层且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为了规避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传销组织采取不收取入门费、控制层级发展等方式巧妙规避传销定性。在“拉人头”赚取分红、活跃度上,有些零撸APP 的注册并不需要缴交会员费,通过“拉人头”、组团获取的分红奖励也只是平台的积分奖励(积分的交易与置换通过一个专门的数字货币网站进行,该数字货币只能在这一个网站上交易,这个网站也只交易该数字货币)而不是加密数字货币,并不具有流通性,这就导致很难将其界定为“通过拉人头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行为。再者,在层级与发展人数的控制上,有意将层级扁平化,控制层级在三层、人数在三十人以下或利用虚假身份申请多个账号,多个账号同时发展下线。微信传销组织者往往能够通过群聊、朋友圈以及公众号等各种日新月异的途径发展下线和获取资金,其行为也早已不单纯表现为传统的“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8]。不收取入门费、层级未达到三层且人数没有三十人使司法执法机关在性质上难以界定。

(四)风险易传导

社会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且具有明显的非线性涨落特点和涌现性特征,不同类型风险、不同地区风险相互关联,甚至彼此诱发、相互叠加[9]。风险型经济犯罪正是基于这种社会背景环境提出的。传销犯罪作为风险型经济犯罪类型之一,涉网涉众、涉案金额高、易造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有引起受害人员抱团“上访”“闹访”等大规模群体性涉稳事件发生的可能,蝴蝶效应显著。如“善心汇”案件,部分受害人员被煽动,集体进京进行非法聚集;再如“钱宝案”,很多受害者围堵侦查机关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要求拿回投资款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追赃挽损难

传销组织设立公司、建立平台的目的在于进行网络传销,公司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不合法的,这也意味着其已为非法资金的转移做好了准备。如前文所述,传销组织利用不同的资金通道进行方式多样的资金归集与赃款转移,如利用虚假账户或借用亲友账户购买理财产品、虚拟货币、不动产,通过第四方支付、跑分平台、地下钱庄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移到境外。网络资金交易的即时性与便利性,给公安机关追赃挽损造成极大的困难。

四、网络传销犯罪生态圈的治理——链圈式打击

经过30 多年的迭代发展,网络传销内外部生态已然形成,对传销的治理应以打击防范为核心,对网络运营维护商、服务器管理商、职业删帖人员、资金通道商为一体的链圈进行打击,彻底消解传销滋生的土壤。

(一)对传销组织的打击与治理

1.数据赋能,防控前置:建立网络传销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传销犯罪为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当传销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时,赃款往往已经被犯罪分子转移,追赃挽损极其困难,易引发涉稳风险。因此,应改变传统的案发后侦查补救模式,利用网络传销大量数据留存于网络空间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网络传销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实行常态化的实时监测,对这类案件的治理做到主动作为、提早发现,充分发挥情报主导犯罪防控的作用。

建立网络传销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目的是在对各类重点涉传平台监测的基础上划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等级的大小采取差异化的防范措施。因此,监测指标的设定及指标权重计算方法至关重要。

(1)网络传销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指标应根据网络传销的特征进行设置,可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人员及规模,如有传销前科、与涉传人员同行同住通联、从传销高危地区来、人员规模迅速壮大、存在层级发展、投诉量大等;二是资金特征,返利额度高且频繁、资金交易有一定周期性、有明显的资金归集特征、有核心账户或过度账户、大额进小额出、资金即进即出、公司无正常经营资金、存在资金池等;三是敏感字眼及特殊数字,如“邀请代理商合作”“推荐奖”“业绩奖”“直推”“虚拟币”“区块链”“原始股”“69800”“1040”“2900”“43500”等敏感字眼。传销组织为了隐藏及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不断变换名称代号、暗语,因此,具体指标的设置应随着传销特征的不断变化而实时更新,以确保监测指标的准确性。

(2)指标的设置是监测的基础与前提,将各类指标通过权重的计算量化为具体的风险指数从而实现积分预警是监测平台的最终目的。积分的赋值规则应根据各指标对判定为传销的轻重程度而设置,可根据积分叠加总和的高低设置不同的风险等级,最终依据风险等级的高低采取差异化的处置措施:如对风险等级高的,可及时推送预警,通过分析研判确定是否进行落地打击;风险等级低的,可进行适时的劝诫。同时,可借鉴电信诈骗的反制平台模式,根据监测结果,提醒会员该平台可能涉嫌传销或无法访问该网址。

监测预警平台的建立与运行,离不开大量的网络数据,但当前存在的信息壁垒、数据孤岛等现象,影响着监测平台的预警精度。虽然运用大数据技术建成了网络传销风险监测预警平台,但在实践中,监测平台之间处于分散化、隔离化的状态,容易出现重叠或盲点[10]。因此,应尽快打破各自为战的局面,打通各省、各行业的各类数据通道,加强数据库的建设,真正实现大数据共享与数据赋能,提高对传销犯罪的监测预警能力,提升传销防控与打击工作的精准度,避免出现追赃挽损难、涉稳事件多的被动局面。

2.情报导侦,主动出击:掌握关键电子证据

网络传销特有的迷惑性使一般公众较难识别,再加之这类犯罪的资金链断裂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案件线索较难发现。风险预警监测平台的建立,改变了传统案发后侦查的被动模式,为情报导侦、主动发现线索奠定了基础。对网络传销犯罪的侦查与打击,除了主动发现线索,掌握这类案件的组织架构、行为模式、资金流向三方面的证据也至关重要。网络传销主要依托互联网进行,即意味着必然在网络空间留有数据痕迹,因此,传销平台后台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传销网络的运作模式。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对已经案发的传销案件,要及时扣押计算机、服务器等硬件,提取和勘验会员信息、银行卡信息、返奖情况、资金总额等相关数据信息。借助传销研判模型,分析其组织架构、人员规模、各层级人数、上下级关系及发展的下线人数、资金流向、获利情况,掌握传销组织核心人物与核心账户。通过研判模型生成组织架构、行为模式、资金流转的可视化图谱。对于服务器在境外的,可尝试通过远程勘探的方式获取服务器上的数据。二是对已监测到的未案发的高风险涉传平台,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可通过技术渗透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传销组织的会员信息、层级关系、资金流转等数据,为日后的证据保存做准备。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侦查人员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电子证据进行规范地提取、恢复与固定,确保这些电子证据能够转化为庭审证据。

3.立法与司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1)扩大传销犯罪追责对象范围——针对职业传销群体

职业传销群体为传销犯罪的扩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综观我国法律规范,针对这类群体的行政及刑事处罚却仅体现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①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仅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随着网络交易的即时性,传销职业群体可通过多种方式将非法所得分散转出或洗白,相较于10 万~50 万元的罚款,进行传销能获取的利益显然更多,罚没成本小。因此,对于职业传销群体,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

日本《无限连锁会防止法》(日本称传销组织为无限连锁会)设立了无限连锁会开设罪、无限连锁经营罪、无限连锁劝诱罪(包括职业劝诱他人加入无限连锁会罪和单纯劝诱他人加入无限连锁罪)[11]。可借鉴日本对传销的规定,对职业传销群体根据其参与传销的平台数量、各传销平台累计“拉人头”数量、非法所得金额等各方面综合情况进行刑事处罚。对达不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群体,可将其纳入征信黑名单,并列为传销监测预警平台的重点监测人员。

(2)加大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传销犯罪所涉及的人员数量、金额大小,所造成的经济危害、社会危害不亚于集资诈骗犯罪,但相较两者刑罚轻重,显然集资诈骗犯罪刑罚重于传销犯罪,前者最高刑可至无期徒刑,后者最高刑为5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建议提高传销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与集资诈骗犯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一致,以确保罪刑相一致,达到惩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3)对“三层三十人”“入门费”的司法认定

随着反侦查意识的增强,传销分子对金字塔层级进行包装,转变为扁平化层级,故意使每个层级少于三层三十人②可参见太平洋直购网案例。,从而规避传销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应对这一变化,及考虑到传销犯罪属于财产型诈骗犯罪,建议立法者将传销犯罪分子所涉的非法所得金额数量列为立案追诉的标准之一,同时将三层三十人修改为三十人以上。

随着网络传销的演变,入门费也逐渐转变为低额多次,或利用投资费用等来掩盖入门费,甚至零入门费。因此,在入门费的判断上应遵循所缴纳的费用(包括后期所谓的投资费用)是否是取得加入资格的对价,以及这些费用是否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还是用于支付上线的返利。综合公司的运作情况、营利方式等来进行判断,而不是单纯机械地套用“入门费”,以防犯罪分子利用无入门费、层级及人数达不到刑法规定而逃避刑法的制裁。

4.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公安机关对传销风险的预警研判及对传销犯罪的严厉打击,固然能够起到震慑犯罪分子、减少该类犯罪的作用,但打击传销犯罪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消解传销犯罪,应两头操刀,一是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斩断其后路,二是提高公众对传销犯罪的防范意识斩断其发展壮大之路,只有“两手都抓”才能消解传销犯罪滋生的土壤。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可从宣传内容、宣传对象、宣传手法等方面入手。

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传销的常见形式与特征、惯用伎俩与手段、宣传方式与常用词汇、传销识别方法、典型与重大传销案例、已曝光的传销平台;二是传销的目的与危害,传销的目的在于骗取资金而不是创造财富,轻信传销则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三是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切忌持一夜暴富的心态,宣传普及基本的理财知识。

宣传的对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潜在的被害人。现代网络传销针对不同的人群类别开发设计不同的传销类型,因此应将潜在的被害人群具体细分为中青年、老年人、在校大学生、家庭主妇等,根据不同传销类型针对的主要人群,分门别类地进行传销知识的宣传普及。另一类是涉传人群,针对这类人群应进行“反洗脑”式的反传销宣传教育,在涉传人员较集中的地区重点开展这类宣传教育,通过传销人员现身说法,讲述传销的套路与存在的危害,通过真实的案例使涉传人员觉醒。

在宣传引导的手法上,可通过电视、网络媒体、自媒体、公众号、案例手册、反传销宣传单、反传销讲座、理财讲座、被害人员现身说法等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与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与理财方法。

(二)对相关人员的打击治理

网络传销具有低成本性及易复制性,只要为其提供技术与各类服务的组织还在,则传销组织卷土重来的风险与概率就极高。要从源头上消灭传销,应全面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在打击查处网络传销犯罪的同时,深挖彻查,对涉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网络安全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堵塞行业漏洞,树立全面打、打全面的理念,彻底瓦解传销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系统,从源头上根治传销顽疾。

1.刑法层面的治理——帮助行为正犯化

双层空间背景下,网络传销犯罪突破了地域和物理条件的限制,尽管犯罪参与人可能不在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甚至互不认识,但即时又迅捷的联络仍不影响他们成为“各司其职”的犯罪团体。在网络空间中,犯罪参与行为之间的事实从属关联逐渐弱化、分离,这给共同犯罪的认定也带来了很大困难[12]。软件研发与平台运营维护商、服务器租赁与管理商、网络推广员与职业删帖人员、资金通道商已经形成与网络传销组织协同发展、共享共生的支持与寄生关系,成为网络传销生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这类帮助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规制与打击,则无疑更加助长传销犯罪分子的气焰,使网络传销犯罪产业化的势头更为猖獗。因此,为了严密刑事法网、填补网络共同犯罪中的刑罚处罚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 年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填补了网络技术等服务提供者与传销组织在没有通谋不构成共犯的漏洞,使帮助行为正犯化,让这类间接帮助网络传销犯罪、维持传销生态系统运转的行为能够最终受到刑法的处罚,斩断为网络传销助力的臂膀,以更好地应对网络空间犯罪法律适用上的难点。但是对于该罪中的“明知”,尽管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机关在认定“明知”上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够具体、缺乏客观标准等问题。可通过明确“明显异常”“频繁”等客观标准或通过指导性案例使司法解释更具操作性,以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2.建立司法协作机制

网络犯罪的共生性、跨国性加快了国际合作的步伐。国际合作成为网络犯罪治理的内生要求,并由此催生出多种国际或区际间网络犯罪协同治理机制[13]。网络传销犯罪将服务存储器架设于境外或将非法资金转往境外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已是司空见惯的做法,服务器中存储的电子数据对这类案件的侦破与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应在尊重网络主权、加强对话合作的基础上加强司法协作,规范电子数据鉴定、保全、流转、固定等标准化程序,探索标准统一、更为便捷的司法协作机制。

3.加强网络与金融监管

对网络技术、网站运营维护、服务存储、网络推广、资金交易等服务提供者的治理,除了公安机关的打击,网络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也应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与义务,但网络传销的广告仍遍布各大平台,服务器存储商仍大肆地为传销组织提供存储服务。因此,网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站平台的管理,金融监管部门对短期内有大量交易且金额巨大的可疑账户要及时进行排查。同时,行业协会应落实网络运营平台的责任,对各类信息、广告、资金交易等内容加强甄别,屏蔽、删除涉及传销的广告,对传销广告推广者进行封号处理,对有安全隐患的转账交易进行风险提示。

猜你喜欢
层级犯罪资金
公园里的犯罪
科室层级护理质量控制网的实施与探讨
军工企业不同层级知识管理研究实践
基于军事力量层级划分的军力对比评估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Televisions
职务职级并行后,科员可以努力到哪个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