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主体合作机制的困境及优化

2022-05-19 13:25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警务主体

周 俊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9)

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是在传统警务合作从简单走向精细化和复杂化的阶段中,针对现代警务所面对的各种复杂公共安全问题,为了实现维护区域公共安全的目标,将多元主体涉及的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而共同建立的一种合作伙伴关系。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的关键在于多元合作主体之间能否建立起一个协调的运作机制,形成有效合力,共同解决公共安全难题。而当前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主体合作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警务合作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探讨提出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主体合作机制优化的路径,为中国—东盟警务合作的良好发展提供思路。

一、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主体合作机制的困境

任何警务合作都是通过警务合作主体来推行。警务合作主体是否具有权威性,主体间的职责是否分工明确,直接关系到警务职能的实现和警务合作效率的高低。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中权威性跨域组织协调机构的缺失以及主体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制约着警务合作的发展,影响着警务合作的成效。

(一)权威性跨域组织协调机构的缺失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主要是以会议协商、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合作方式来进行,而且多数情况是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以后,临时采取措施进行协商解决的。虽然基于信任而建立起来的关系有助于增强各主体的合作意愿,但是在合作的过程中每个主体都扮演着不同的管理角色,有召集人、倡导者、技术提供者、资助者等,无论他们在合作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整个合作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一个权威机构来理顺多元合作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这个权威机构在整个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尤为重要[1]。权威性跨域组织协调机构的缺失往往导致国家之间在公共安全问题的处理上以本国的利益作为出发点而忽视其他国家的利益诉求,无法达成一致共识。从管理的维度来看,为了实现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目标,必须存在某种从治理转移到操作的管理机构,这是促使警务合作目标达成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在管理过程中,明确的角色和职责定位、设定问题边界的能力、具体可行的目标和良好的沟通是管理过程中的核心要素[1]。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的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国家安全和区域公共安全。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需要把维护公共安全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和配置,把具体工作与目标落实到对应的组织机构和部门人员中。

当然,不管合作伙伴在治理过程中是何种角色,领导者和管理者在合作的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行政困境是如何处理好自身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1]。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警务合作过程中,各个主体本身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要尊重和维护本国的利益,又要维护自身在合作组织行动中的身份和集体利益。特别是当本国利益与跨国组织行动的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往往无法进行正确的判断,因为组织和个人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会选择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决策,不会轻易在利益上有所妥协。这时如果没有一个权威的国际机构或者组织来进行利益调节和分配,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在兼顾本国利益的同时考虑到跨国组织行动之间的集体利益,就会使国家之间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延误警务合作的最佳时机。

正如安塞尔所说,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对整个合作治理的过程起着关键性作用,它对于合作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合作治理过程中信任的建立、对任务的承诺、对合作共识的达成以及对于合作规则与原则的遵守和维护都起着重要作用[2]。权威性机构能够给合作目标的达成提供有力保障,对于国家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以及对目标共识的达成起着重要作用。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能缓解国家之间的矛盾,而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警务合作中就缺少一个权威性机构或组织来协调和平衡国家利益与区域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

(二)主体间职责划分不明确

在合作过程中,各主体通过面对面沟通、虚拟网络、跨组织间网络、公共会议或私人会议等方式参与合作治理;合作治理主体通过有序参与,具有不同背景、关系和身份的人员,跨越各自机构、部门或管辖边界,共同协作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或创造价值[3]。中国与东盟国家为了维护中国—东盟公共安全而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但是这些合作大多数是以会议或口头形式进行说明,没有以正式明确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未对警务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在警务合作实践中,很难依据现有的合作规范进行有效的警务操作,导致具体的警务合作出现推诿拖拉的现象。我国于1991 年7 月与东盟国家正式建立双边对话关系至今,在公共安全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在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10+3”等框架下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中国在东盟地区论坛中倡导安全政策对话会,开展了防长交流,就“东亚地区安全形势与中国—东盟防务合作”话题进行交流与讨论,举办“中国与东盟防务与安全对话”,探讨地区防务与公共安全问题,每两年举行一次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中国与东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双方在打击贩毒、非法移民、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跨国犯罪方面进行了密切合作[4]。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一些双边或多边协定,如中国—东盟的区域性多边协定,主要包括《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东盟和中国禁毒行动计划》以及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联合声明》等,多以会议文件形式笼统地表达出来,没有对国家组织机构的职责做出一个明确的分工和规定,导致无法在国际警务合作中对各国职责或权利进行考量,更加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给警务合作工作的落实和责任追究埋下了隐患。

在合作治理中,参与者要原则性地参与到所要合作的事务中,根据合作治理的机制和目标,参与者可以称为成员、涉众、缔约方、合作伙伴或合作者,他们可以代表自己、客户、选民、决策者、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企业或公司、社区或广大公众[3]。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的主体主要包括国际组织、以警察机构为主导的政府公共安全治理体系、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在实现和维护中国—东盟公共安全这一共同目标的过程中,中国和东盟国家通过有序参与、共同动力和集体行动这三个相互作用的部分共同形成了合作治理动力,以交互和迭代方式共同作用产生合作治理行为或者实现合作治理共享的步骤,使机制的运作能够在机制的内部或者外部产生效果[3]。但是在目标分解过程中,任务的落实和实现是所有合作治理架构的核心,通常被视为合作治理发生的一种线性结果。双方有了明确的共同目标和采取行动的理由,合作行为才有实现的可能。但是,合作伙伴要共同努力使政策生效,就需要在明确的共同目标指引下,协调各个组织和个人议程在实践中促成目标的实现,因此有效的分工是现在合作治理的关键要素[5]。来自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机构的警务合作组织或个人,为了打击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了维护区域公共安全这一共同目标或任务,摒弃自己的背景、关系和身份,平等有序地参与到警务合作中,来共同化解公共安全合作中的分歧和矛盾。但是,如果对他们的具体职责或具体分工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权责不明现象,就容易陷入一种简单的任务重复做、复杂的任务无人做的恶性循环之中。

合作治理的有效实现需要各个组织和个人能够形成有序的合作框架,进行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分工,责任落实到位,保证合作目标的实现[5]。中国—东盟的警务合作由于权威机构的缺乏,无法把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有效的分工,责任无法落实,阻碍了合作目标的实现。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属于跨国、跨区域、跨组织、跨部门之间的合作,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契约关系,但没有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警务合作中,国际组织、以警察机构为主导的政府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等行为主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安全合作会议,进行面对面的磋商和协调,或通过互联网的虚拟方式以及警务人员之间的私人联系等方式来进行。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警务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权责划分不清、责任无法落实的问题,成为阻碍警务合作的关键因素。

(三)主体在政策执行中的能力弱化

虽然目前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相关主体主要涉及国际组织、以警察机构为主导的政府公共安全治理体系、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等警务合作主体。但是,中国与东盟国家所达成的相关警务合作协议或倡议中,均没有对合作内容中的政策执行主体给予明确规定,导致警务合作的任务落实不到位,出现政策执行中的力度弱化、责任无法追究的现象。

从系统发生论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把公共政策看作是政策主体、政策客体与政策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政策系统的运行实质上是政策主体、政策客体与政策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6]。政策执行主体只有对政策的内容和精神实质特别是政策所蕴含的潜在价值和利益有了正确认知,才能准确理解政策制定者的意图,形成正确的政策态度,进而产生积极的行为动力和树立符合政策的目标,保证政策获得预期的执行效果[7]。跨国警务合作主体自身素质会对警务合作的效果产生一定影响。政策执行主体综合业务素质的高低,尤其是对国外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语言沟通顺畅与否,都对警务合作的政策执行产生重要的影响,直接导致警务合作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在中国—东盟警务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执行主体受到自身知识能力和认知结构的限制,以及对警务合作政策缺乏系统而深刻的认知,无法正确有效地理解和领会政策的内容和实质,导致警务合作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由于中国与东盟国家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导致各国对同一问题的认知有所差异,很难把警务合作的相关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不利于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目标的达成。

二、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主体合作机制的完善

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的主体体系庞大,主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有横向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有纵向的国内各公共安全领域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有介于国家之间的各种公共安全领域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因此,要充分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保证整个主体体系良性运转。

(一)强化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意识和理念

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中任何层面主体之间的合作,本质上都是国家之间为了共同安全目标进行的合作。当然,合作的前提条件是需要与中国外交关系的基本政策理念相吻合。《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指出:“不同制度、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相互依存、利益交融,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8]。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9]。具体到中国—东盟,我国提出了“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概念。这是在审视与东盟各国的历史与未来基础上,中国用以引导中国—东盟在国家关系发展方向上的基本理念。2013 年,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演讲时指出,中国和东盟国家唇齿相依,肩负着共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责任。一个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符合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图共赢的时代潮流,符合亚洲和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和巨大发展潜力[10]。2017 年9月26 日,习近平主席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发表了题为《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的主旨演讲,强调了当今世界安全问题更为突出的联动性、跨国性及多样性等多种特征,指出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安全稳定对和平与发展的贡献,提出了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愿景,并表明中国希望与全世界各个国家的政府和公共安全领域国际组织一起加强国际警务合作等公共安全领域的合作。

因此,在构建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主体架构时,要把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理念贯穿其中。一方面,要按照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发展道路对主体设置进行规划,紧紧围绕共同安全设置契合本区域公共安全实际情况的主体架构,确保主体运行的统一性和高效性。另一方面,在进行警务合作主体职责划分时,要充分考虑各主体的相对优势和特点,确立相匹配的公共安全治理职责和任务,协同共进、优势互补,共同实现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总目标。

(二)完善中国—东盟警务合作多元化主体体系

“合作”的概念主要强调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的多元主体参与,以不同主体之间相互依赖以及互惠为基础[11]。国际警务合作通常以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为主导,尤其在涉及政府职权实施和职能实现等方面事务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应有作用。与此同时,在一些警务合作中,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也成为实现国际警务合作政策目标的辅助力量。

一是积极融入国际合作组织的框架体系。目前世界上活跃的国际合作组织包括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警察协会、世界警察会议、联合防止犯罪会议等[12]。国际刑警组织是中国在国际警务合作领域中参与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主要国际组织。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参与国际执法合作,既有助于维护国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便于为世界和平安全作出更为重要的贡献。国际刑警组织发挥协调世界各国力量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功能,建构了一个遍布全球的跨国犯罪防控网络,对世界各国间的警务合作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为中国和东盟各国合作打击刑事犯罪奠定了组织基础。中国与东盟各国应该积极融入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合作组织,利用这些覆盖面广且较为成熟的合作网络,为区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提供快捷通道。

二是充分发挥警务联络官在区域警务合作中的纽带作用。欧盟设置以欧洲刑事警察组织为核心的欧盟国际警务合作专门机构体系,这一体系的实践基础是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目前,中国与东盟各国关系的密切程度存在差异,缺乏相应的实践基础,难以建构类似欧盟的国际警务合作专门机构的体系。因此,互派警务联络官是当前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较为合适的做法。《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明确了警务联络官的设置和任务。警务联络官的身份是外交官,代表国家履行警务合作相关权力[13]。中国—东盟警务合作要充分发挥警务联络官在警务合作过程中快捷高效的优势。一方面,通过警务联络官对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运行和各国警务合作相关机构的协调进行保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地区安全;另一方面,通过警务联络官与东盟各国进行沟通和联络,共同维护中国和东盟各国旅居海外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权威和提升政府国际形象。

三是优化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的国内多元主体治理体系。一方面,要完善中国公安机关内部国际警务合作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并赋予其相应的履职权力。由于各地公安机关仍然存在对国际警务合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制度不健全和警力紧缺等问题,中国公安机关内部国际警务合作的机构和人员在数量和能力上都存在很大不足,难以适应国际警务合作新形势需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国际合作进行了规定,但对具体执行、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各级公安机关反恐部门大部分并未规定国际警务合作相对应的岗位和职责。当前,中国国际警务合作仍然依赖于综合性国际合作部门,这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极为不利。因此,要加大对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各业务单位在国际警务合作机构和人员方面的投入,通过对外引进和对内提升等方式培养涉外专门人才,以应对当前复杂公共安全环境对国际警务合作的素质需求。另一方面要增加检察院、法院以及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国际警务合作治理的相应职能。国际警务合作虽然以公安机关为主导,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离不开其他政府部门的配合。例如治理国际毒品问题,需要依靠自上而下的联合机制,从各级党委政府到各街道社区,从前期毒品原植物的铲除到中期贩卖毒品的打击再到后期吸毒人员的社区矫正等过程都需要各级各类相关政府治理主体充分发挥其职能,有效实现禁毒合作。

四是积极发挥参与国际警务合作社会资源的辅助治理作用。国际警务合作作为一项政府合作治理行为,如果脱离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等社会资源,就会削弱治理成效。因此,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提高安全合作效能。一方面,要积极与各类媒体合作,提高国际警务合作影响力。当前形式多样的媒体表达在促进政府行为透明化的同时,也发挥着提升政府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作用。因此,要与官方媒体、自媒体等加强沟通联系,让他们在通缉违法犯罪嫌疑人、提高公众对警务合作认可度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国际警务合作密切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在处理一些跨国公共安全问题时,从政府层面参与会遇到一些政策和法律障碍,如在处理有的国家出现的排华等敏感事件时,可以通过国际救援组织等非政府组织进行协调和人道主义救援,避免产生外交冲突等次生问题。

(三)加强中国—东盟警务合作主体协调平台的建设

当前国际区域警务合作组织的主流模式主要有两种,即以欧盟为代表的紧密型区域警务合作组织模式和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松散型区域警务合作组织模式。中国—东盟警务合作组织模式属于后者,整体上属于松散型,主要是通过区域协议和双边条约等形式对各参与国的警务合作进行组织协调。这种模式由于缺乏专门性常设警务合作职能机构,警务合作往往停留在外交层面,实践层面的组织协调难度较大。因此,要从中国—东盟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其他区域警务合作模式的经验,构建符合本区域警务合作实践的组织协调模式。

一是通过区域内现有的综合性国际合作平台,为中国—东盟警务合作协调提供组织支撑。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各国的交往日益密切,“10+1”模式下的东盟与中国合作论坛、东盟地区论坛以及澜湄合作机制等不同层面的综合性国际合作平台迅速发展,为中国—东盟警务合作提供良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执法环境的同时,在增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互信与了解、加强公共安全工作沟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协调作用,为警务合作开展提供了直接联系的纽带。其中,对中国—东盟警务合作影响力最大的平台是澜湄合作机制。这是中国与湄公河流域的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五个国家为深化彼此睦邻友好合作、推进地区一体化建设和完善中国—东盟合作共赢的新型次区域合作机制。基于“领导人引领、全方位覆盖、各部门参与”的多层次、宽领域合作的模式,警务合作是澜湄合作的一项重要合作内容。澜湄合作机制不仅仅在各国外交部门成立澜湄合作国家秘书处或协调机构,还专门成立了澜湄流域安全执法合作中心。澜湄合作机制为中国和湄公河流域各国警务合作的专业化和常态化提供了支撑,同时也对整个中国—东盟警务合作起到了较好的辐射作用。

二是借助与中国—东盟警务合作密切相关的区域外国际合作平台,为本区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的组织协调提供外力支持。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外国际合作平台具有比较大的国际影响力和比较成熟的警务合作经验,可以为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提供助力。上海合作组织与东盟地区论坛的“10+3”、“10+1”和东盟防长扩大会等一起形成了一种“制度复合体”,构成了“多阶梯”“多层次”的亚洲区域安全架构[14]。上海合作组织对整个亚洲安全格局意义重大,尤其是上海合作组织地处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之一,中亚地区“三股势力”组织和人员与东南亚地区恐怖主义活动有着密切关系,中国—东盟在反恐领域的警务合作离不开上海合作组织的支持与援助。此外,毒品问题也是两个组织共同面对的突出问题,东南亚地区也是国际毒品问题的源头之一。因此,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外综合性国际合作平台作为亚洲区域安全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国—东盟地区公共安全问题具有较高的关联度,这些国际合作平台的支撑有利于提升中国—东盟警务合作组织协调能力和安全治理水平。

三是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做好具体公共安全领域合作中主体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中国—东盟警务合作各主体之间合作行为的协调运作。中国—东盟警务合作要取得真正成效,不能仅仅停留在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合作机构的构建上,合作主体之间尤其是具体各合作领域主体之间能否相互紧密衔接是一个核心问题。中国与东盟各国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实现各层次警务合作机构相互对接,在具体合作领域都有明确的合作主体,确保警务合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以中国和越南边境省(自治区)的警务合作为例,在主体上就具有较强对等性。中国和越南在警察机构设置上有所区别,各种警务归属部门也不尽相同。因此,合作双方主要是以具体公共安全合作领域为前提,根据相关警务合作协议,确定与这些领域相对应的部门作为合作的对口主体(见表1)。

表1 中国和越南边境省(自治区)警务合作的对口主体

中国与其他东盟国家的警务合作也要注重主体衔接的对等性,并把具体合作领域的主体衔接通过协议等制度化途径加以固定,通过专业性合作主体在具体公共安全领域的密切合作,推动整个警务合作主体体系良好运转。

(四)提升中国—东盟警务合作主体的政策执行能力

政策执行者在政策目标转化成实际效果的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在国际警务合作中无论机构、制度完善与否,合作主体之间能不能相互协作,发挥合力以达到合作目标的实现,执行主体尤为关键。参与主体在国际警务合作上执行能力和涉外警务专门技能的高低,对于协调机制的运行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是建立专门国际警务人才培养独立机构和联合机构,为中国—东盟警务合作培养专门警务人才。欧盟在打造国际警务人才培养机构上卓有成效。欧洲警察学院是目前世界上最专业的国际警务人才培养机构之一,培养了大量具有处理预防、打击犯罪以及处置跨国公共安全问题等能力的高级警务人才,为欧盟警务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随着全球公共安全形势和国际警务合作的发展,对国际化警务人才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中国也对国际化警务人才培养高度关注,并把建立国际警务人才培养机构提升到了国家层面。2017 年9 月,习近平在《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的演讲中阐述了中国对建立国际警务人才培养机构以及人才培养机制的态度,强调中国政府支持全球化警务执法培养体系和国际刑警组织执法能力建设,指出未来五年内来将成立公安部国际执法学院,促进全球警察执法能力的均衡发展[15]。中国—东盟警务合作应当在此契机下,通过建立专门人才培养机构或者采用资源共享的联合培养模式,推动各国公共安全领域专家和警务人员在国际执法理念、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深入交流、探讨和学习,形成一个国际警务专门人才培养长效机制,为有效推进各国间警务合作服务。

二是利用现有警察院校等资源,举办中国—东盟警务合作专题培训班。由公安部主管部门组织,全国各地有资质的公安院校协同培养,这已经成为中国培养国际化警务专门人才和促进国家之间警务人员友好关系的主要渠道之一。2006 年,中国公安部邀请了300 余名东盟国家执法官员到中国进修、培训,为东盟国家的执法官员提供刑侦技术、禁毒、刑事司法以及语言等方面的培训,相互交流和学习在安全执法领域的成功经验。这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国际警务专门人才培养方面的初次合作。此后,由中国商务部主办、公安部国际合作局承办,在中国又举行了多期警务合作研修班[16]。

三是可以通过组织参加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相关论坛、会议,增进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公共安全领域问题的共识,并通过研讨和交流提升对跨域公共安全治理的认知水平和应对能力。比如,2014—2018 年在广西南宁市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每两年召开的中国—东盟警学论坛就是一个很好的警务合作交流平台[17]。这几届论坛紧紧围绕“‘一带一路’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国际警务合作”这一鲜明主题,重点对当前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当中的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电信诈骗等跨国经济安全问题、跨国毒品问题、国边境安全问题等公共安全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和东盟各国有关国际警务合作的高校、专家学者、警察机关实战部门等进行了警务合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在共同提升警务合作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同时,相互加深了解和信任。同时,相关研究成果也为中国—东盟公共安全治理警务合作实战部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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