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我国碳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22-05-18 22:53沈洪涛
会计之友 2022年9期
关键词:双碳目标

沈洪涛

【摘 要】 “双碳”目标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大国担当,也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碳信息披露是国际气候谈判、碳减排政策制定、碳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也是碳金融定价以及碳风险评估的依据,同时还是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实现良性互动的桥梁。文章系统梳理了碳信息披露的研究进展,介绍了国际上代表性的碳信息披露标准,分析了我国重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实践。在此基础上,文章指出我国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对推动“双碳”目标下我国碳信息披露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双碳”目标; 碳信息披露; ESG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2)09-0002-08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承诺中国将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度,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完善减污降碳激励约束政策,发展绿色金融。“双碳”目标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大国担当,也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碳达峰”是指某个地区或行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然后经历平台期进入持续下降的阶段,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标志着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实现脱钩。“碳中和”是指国家、企业、产品、活动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以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正负抵消,达到相对“零排放”[1]。“双碳”目标的提出使得碳信息披露成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话题。

碳信息披露是指各国企业与组织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方案及执行情况,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与机遇等相关信息,适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活动。碳信息披露为国际气候谈判、国家碳减排政策制定、碳交易市场有效运行提供了基础,也是碳金融定價以及碳风险评估的依据,同时还是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实现良性互动的桥梁。碳信息披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执行力度,减少决策的失误;二是改善公众获得信息的途径,提高公众对气候问题的认识,使公众有机会表明自己的关切,并使政府部门能够对这些关切给予应有的考虑;三是有助于市场监督和评价企业的排放情况、治理情况及其造成的环境损失情况,使表现好的企业在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中获得良好的回报,在公众和社区获得良好的企业形象,迫使表现差的企业加强排放控制、改善其行为。

本文首先系统梳理碳信息披露的研究进展和国际上代表性的碳信息披露标准;其次,分析我国重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实践;最后,指出我国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推动我国碳信息披露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首次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重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分析,为我国碳信息披露的监管政策和框架制定提供了依据。第二,从内在动力、标准协调、理论指导、数据技术等方面指出了我国碳信息披露实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强制披露、统一框架、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建设数据平台等对策建议。

一、碳信息披露的已有研究

随着气候变化日益严重,国内外学者日益关注碳信息披露问题。已有研究主要从碳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方法、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三方面展开。

(一)碳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方法研究

国外碳信息披露发展较早,既有强制性披露要求,如英国要求企业在年报中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也有自愿性披露要求,如企业自愿参加的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国内碳信息披露以自愿披露为主,未有统一碳信息披露框架,企业披露的内容各异。为评价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学者们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对企业年报、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碳信息披露进行打分,提出了不同的评价方法。陈华等[2]建议基于政府及监管部门、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和债权人、消费者及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碳信息需求进行打分。吴勋等[3]建议从碳减排管理定位、碳排放管理制度、碳减排实施方法、碳排放合规程度四个层面进行评价。李世辉等[4]建议从碳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五个维度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

(二)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

一方面,企业碳信息披露受自身因素影响,如碳绩效、财务绩效、企业规模、政治关联、公司治理等。多数学者研究发现,碳绩效越好的企业,越会增加自身可识别性,从而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5-6]。有少数学者,如何玉等[7]则认为,碳排放量大的企业为获取公众认可、减少诉讼风险,会提供更高的碳信息披露质量。Akba et al.[8]发现,财务绩效会对当年或下一年度碳信息披露质量产生正向促进作用。Luo et al.[9]、Akba et al.[8]证实,企业规模越大,碳信息披露水平越高。政治关联对企业碳信息披露影响的研究结论各异,有正相关[8,10]、负相关[11],还有非线性关系[12]。董事会效率[13]、董事会规模[10]、股权集中度[14]、高管持股[14]、高管高碳行业的任职经历[11]等公司治理因素都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有积极影响。

另一方面,企业碳信息披露受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如政府、媒体、公众、供应链企业、投资者、审计师等。Luo et al.[9]、杨子绪等[12]、李慧云等[15]均发现,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较高的监管压力,有助于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Li et al.[16]、梅晓红等[17]研究发现,媒体报道越多,企业公共压力越大,碳信息披露水平越高。Luo et al.[9]、Kalu et al.[18]研究表明,公众低碳意识越高,企业碳信息越透明。还有学者研究发现,供应链企业间的信息共享程度越高,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越好。企业产品外销比例越高,即海外客户越多,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越高。此外,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注册会计师审计等也会影响企业碳信息披露。

(三)碳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

1.碳信息披露对绩效的影响。一方面,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提高有助于下一期企业碳绩效的提升[19];另一方面,碳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有助于企业财务绩效的提升[20-21]。

2.碳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大部分学者研究发现,企业碳信息披露可以向投资者传递信号,从而提高企业价值,如闫海洲等[22]、杨子绪等[12]、Jiang et al.[23]。但王君彩等[24]认为,在非强制减排环境下,投资者并不关注企业碳排放,市场对企业自愿碳信息披露没有反应。宋晓华等[25]则表示,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非线性的U型关系。另外,还有学者表示,碳信息披露可以缓解企业碳排放对企业价值的负面影响。

3.碳信息披露对融资的影响。研究表明,碳信息披露一方面可以降低权益资本成本[6-7],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商业信用融资。但对于债务融资,学者存在不同观点。马微等[26]研究发现,碳信息披露能够显著缓解企业融资约束。Jung et al.[27]研究发现,碳信息披露可以消除碳風险对企业债务成本的不利影响。杨洁等[28]研究发现,企业碳信息披露与债务融资成本之间存在着倒U型关系。

二、国际上代表性的碳信息披露标准

碳信息披露相关标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专门针对碳信息披露的框架和在更为宽泛的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对碳信息披露的要求。在专门的碳信息披露领域,有两个国际组织影响较大,分别是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TCFD)和碳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gram,CDP)。

(一)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披露框架[29-31]

TCFD由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于2015年组建,为气候相关财务报告提供统一的框架。目前,TCFD由31位来自二十国集团(G20)国家的成员组成。TCFD要求公司以及其他组织披露气候相关的四类核心信息:治理、策略、风险管理和绩效指标。TCFD框架具有单一性、可利用性以及更强的前瞻性,以过程为导向并对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进行分析。TCFD与其他披露标准主要的不同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求公司进行情景分析,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当中需要包含公司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战略;另一方面是建议公司进行特定类型风险分析,督促公司积极调整内部控制程序,对风险进行管理。

(二)碳披露项目(CDP)的披露框架[32-33]

CDP是成立于2000年的国际非营利组织,总部位于伦敦。CDP的目标集中在全球气候问题,力图通过测度和披露来激发企业的意识,以增进对碳排放和气候变化风险的有效管理。CDP在2003年发布了第一份调查表,此后每年都会要求世界上的大企业公开其碳排放信息及为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措施。CDP的披露框架包括战略管理、风险和机遇以及排放数据,目前已发展成为碳排放披露的经典标准。CDP跟踪追溯全球碳排放量和其他环境指标并提供相应数据,用这些数据生成报告提供给提交数据的公司和投资者。CDP为全球市场提供了重要的气候变化数据,其在线数据库是世界最大的企业温室气体(GHG)排放和气候变化战略数据库。

(三)主要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34]

2020年12月12日,碳披露项目(CDP)、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CDSB)、全球报告倡议(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nternational Integrated Reporting Council,IIRC)与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ASB)五个可持续与综合报告的组织共同起草了《企业价值报告——以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准则为原型》(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披露准则原型和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准则原型,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IFRS)已有机制的延伸。

《报告》将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披露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提出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对照,确定了其中相同的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报告》对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披露提出修改意见,并对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披露准则原型的特征进行说明。在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准则原型部分,由于市场逐渐采纳TCFD框架,《报告》将TCFD作为基础,提出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准则原型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

(一)我国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但《方案》发布至今,并未出台专门针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因此,现阶段,我国企业碳信息以自愿性披露为主。

虽然我国尚未有专门性的碳信息披露制度,但部分政策中涉及了碳信息披露的规定。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与此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强化碳信息披露,从而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碳排放的分析能力,防范金融风险。201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的信息,包括碳减排战略、碳排放量、碳配额、碳交易、碳会计处理方法等情况。2020年7月1日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执行第三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以下简称《ESG指引》)。第三版《ESG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已影响和可能影响发行人的重大气候问题,以及直接(范畴1)和间接(范畴2)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港交所建议上市公司通过TCFD标准加深了解自身面临的气候风险。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上市公司披露包括碳排放量、碳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二)我国重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实践

财政部颁布的《暂行规定》要求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企业从2020年起在年报中披露碳信息。本文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164家上市重点企业2018年①年报与2020年年报的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

相较于2018年,重点企业执行《暂行规定》后的2020年报中表内与表外披露水平均有所提高。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内确认来看,2018年有9家上市重点企业确认了碳排放权资产,但列示的资产类科目并不统一,包括有“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等科目。2020年有15家上市重点企业确认了碳排放权资产且使用的会计科目较为统一,碳排放权资产借方余额按《暂行规定》要求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列示。在披露碳配额情况方面,2018年仅有一家重点企业在年报中披露,2020年新增了3家重点企业披露本年度配额来源及增减变动情况。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方面,2020年有20家重点企业在年报中说明执行了《暂行规定》。

从表外披露来看,上市重点企业在“公司业务概要”“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社会责任情况”等部分披露了行业低碳环境、碳减排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碳减排成效、碳配额情况、碳金融业务等相关信息。与2018年年报相比,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各类碳信息的重点企业显著增加。在行业低碳环境方面,2020年新增7家重点企业在年报的“公司业务概要”或“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围绕“双碳”目标对公司所在行业的低碳发展前景与挑战进行了描述。在碳减排战略方面,2020年新增8家重点企业在年报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社会责任情况”等部分披露碳减排战略方向。在节能减排措施方面,2020年新增5家重点企业在年报中“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社会责任情况”“公司治理”等部分披露公司节能减排措施,譬如制定碳监测制度、成立碳资产处理工作小组、成立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等。在碳减排成效方面,2020年新增7家重点企业披露了超排或减排情况,并且多家企业用了量化数据,披露位置包括“公司业务概要”“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社会责任情况”等。在碳配额情况方面,2020年有1家重点企业在“社会责任情况”中具体说明碳配额情况。在碳金融业务方面,金融行业的3家重点企业2020年在“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均披露了碳金融产品业务情况。

整体而言,2020年有39.02%的上市重点企业在年报中披露了碳相关信息,相较于2018年的披露率提升了21.34%。

四、我国碳信息披露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披露动力不足且披露质量不高

在我国碳信息披露实践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企业缺乏披露动力。尽管从2012年以来披露碳信息的企业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披露比率仍非常低。目前很多行业尤其是高碳排放行业的企业并没有披露完整的碳信息。披露的碳信息多数仅为定性描述,较少披露定量信息,且信息决策相关性很低。企业是营利性组织,进行碳信息以及环境信息披露会增加直接的披露成本和间接的信息泄露成本。因此,需要引导企业认识碳信息披露带来的收益,包括:通過碳信息披露展现自身形象,提升企业影响力和竞争力;满足金融机构风险评估要求,有利于获得融资和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气候风险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排放成本等。

(二)不同披露标准之间的协调成本较高

近年来,国内外监管部门和各类组织不断推出碳信息、环境信息以及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标准,不同标准之间存在如何协调的问题。一方面,不同的碳信息披露标准之间需要协调;另一方面,碳信息披露标准与更为宽泛的环境、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和ESG信息披露标准之间需要协调。不同披露标准之间协调的重点是需要降低披露成本,避免信息冗余,而社会责任报告和ESG报告又有不同的披露标准。对于企业来讲,披露不同的报告需要满足不同的标准,会增加披露成本。对于使用者来讲,过多且重复的信息会造成信息的冗余,难以直接获得有效的决策信息,反而会降低信息有用性。

(三)缺乏统一的理论框架指导

碳信息披露与环境信息、可持续发展信息等被统称为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披露具有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公司治理框架的双重制度约束,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理论体系。相对于具有成熟理论框架的财务信息披露,碳信息披露的很多基本问题尚未明晰。一是碳信息披露的主体不明确,是限于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还是包括所有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甚至地方政府、国家等;二是信息的使用者不明确,是投资者、金融部门、监管部门还是其他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三是披露方式不明确,是定性还是定量,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也有待探讨;四是碳信息披露的范畴也需要明确。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提供指导。

(四)数据获取难度大且可靠性低

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概念已被广泛认同和接受,但在碳信息和环境信息的数据来源、数据质量和数据体量等方面存在问题。在信息获取方面,大部分企业原先并不收集气候风险相关数据,数据获取有一定难度,可能需要增加新的设备或技术;在信息提供方面,很可能涉及到商业活动信息,企业不愿意对外披露数据;在数据可靠性方面,缺乏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进行审验,企业数据的可靠性较低;在数据存取方面,目前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更缺乏权威的数据库。如何获取全面、可比的企业碳信息与环境数据是一个现实的挑战。

五、推动我国碳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

“双碳”目标下各级政府以及各类组织都需要获取、提供和披露高质量碳信息。要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并将任务自上而下地分解到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需要掌握本地区碳排放、碳减排与碳中和的准确数据。在达峰行动过程中,需要企业自下而上地提供和披露其碳信息,包括达峰目标、具体措施以及减排效果等。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是有效支撑各地和全国达峰行动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碳金融市场进行碳风险和碳价值评估的依据,还是公众参与“双碳”行动的动力。

(一)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标准和鉴证业务标准

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交易,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纳入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 000家。8个试点地区碳市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继续运行,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余个行业近3 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国家和地区碳市场的有20多个行业的4 000多家重点排放单位,但由于目前国际和国内都没有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准则,重点排放企业对于碳交易的会计核算缺乏依据,尤其是对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资产和企业排放义务的确认与计量存在争议,因此,企业在表内确认和披露碳交易的水平很低。

同时,对于企业披露的碳信息缺乏第三方鉴证业务标准。有不少企业自愿编制和发布了碳排放报告,但其信息的可信度和可比性缺乏保证。由于碳信息披露的鉴证不属于法定业务,因此各类咨询机构甚至个人都可以提供第三方保证或声明,但这些机构和个人并没有执行统一的鉴证标准。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标准和碳信息鉴证业务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积极探索“双碳”目标下的碳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双碳”目标已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约束条件,作为“双碳”目标基础保障的碳信息披露理应从自愿转为强制。目前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还停留在自愿为主的阶段,国际上主要国家已相继推出强制披露规定。2008年起,澳大利亚碳排放量超过25 000吨的企业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碳排放报告。2010年起,美国碳排放量超过25 000吨的企业必须向环保部提交碳排放报告,上市公司应披露气候变化相关风险。2013年起,英国上市公司必须公布全球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可分阶段推进碳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首先,要求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企业,在向主管部门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同时逐步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接着,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的环境信息部分增加披露碳排放量数据,以及气候变化给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与应对措施。同时,鼓励其他企业主动披露碳排放数据与碳风险管理信息。强制披露的碳数据范围也逐步扩大,从范畴1的直接排放到包括范畴2和范畴3在内的间接排放,从境内排放到全球范围内的排放情况。

在探索我国碳信息强制披露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引领作用。2021年8月,我国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其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一方面,金融机构披露其经营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将为其他企业起到示范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披露其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将倒逼其客户企业提供和披露相应的碳信息。

(三)联合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的统一

目前,由于存在多种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和标准,导致企业间信息披露不一致,彼此之间的关联性和可比性不强。为统一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提高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质量,建议借鉴我国出台绿色金融政策的经验,由证券、银行、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多个部委联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一是确定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评价指标,制定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基本框架,以实现可持续信息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二是统一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方式。不同类型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尽相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生产型企业与非生产型企业、各类型金融机构等均面对不同监管要求,同时同一家机构也面临多重管理机构的监管。因此,建议从国家层面明确归口管理机构,促进信息披露原则的一致性,避免信息过度披露或多重披露与报送。三是发挥地方政府在可持续发展报告协调中的作用。在国家总体可持续发展报告政策指导下,先行统一地方标准,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同时,给予地方政府政策调整空间,调动地方政府统一辖区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的积极性。

(四)主动参与碳信息披露国际标准的制定

2021年11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以下简称“基金会”)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基金会表示,ISSB初期将工作重点聚焦于与气候相关的报告,并与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制定机构合作,提供一套全球一致和可比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2022年3月,IS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續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国际社会正在加紧碳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与协调,我国应积极关注国际动态并主动参与碳信息披露国际标准的制定。绿色国际合作是我国气候外交的重要内容,我国可借鉴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经验,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在碳信息披露规则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和做出中国贡献。同时,发挥各专业学术组织和智库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到国际规则制定中。

(五)加快建设碳信息综合数据管理平台

“双碳”目标下,碳数据将成为国家和企业数据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碳排放数据是气候变化政策和绿色金融政策制定的基础,电子化的数据报告、核查和管理方式将有效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澳大利亚从2008年起要求排放量超过规定临界点的企业和设施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信息报送平台提交碳报告,并建立了专门的数据库和软件系统,用于数据的保存、浏览、运算、检索。美国环境署研发的综合数据管理平台包括碳信息电子报送工具(e-GGRT)、综合核查引擎系统(iVP)、发布入口(FLIGHT)等系统,实现数据实时报送、准确核查与高效发布的无缝衔接。

因此,建议充分借鉴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数据管理平台建设经验,建立我国碳数据直报制度,重视碳数据直报综合管理平台的设计研发、报送、核查、发布等应用程序,实现数据格式的统一、数据质量的准确、数据处理的高效和数据发布的及时。将数据发布作为提高数据质量、服务政策制定、激发公众参与的重要抓手,推动相关排放数据保密级别研究,丰富数据发布形式,畅通发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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