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炯辉
摘 要:农业保险是国家农业减灾防灾管理机制的关键内容之一,它可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提供必不可少的有力支持和可靠保护。乡村振兴是包括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经济繁荣、乡村治理有效的全方位振兴,应该以系统化、规范化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它要求农业保险调整自身产品结构、扩大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推动农业保险服务经营模式的改进和创新。它有利于保护“三农”利益,促进农村产业深度融合以及全产业链发展;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和乡村治理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保险采取单一化的补贴方式、惠农效益比较有限,供求失衡现象较为严重,同时该领域缺乏系统化的法律法规体系等。为此,我国应该持续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服务体系,要转变之前单一化电商农产品保险赔付,强化风险管理、预警的功能,扭转农业保险在理赔、承保领域的粗放管理现象,使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更有效地运用于农业产品服务模式,而且应该引领国内农业生产的技术化、集约化走向,运用更先进的农业保险科技增强农户的农业保险获得感。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业保险;价值观念;作用路径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0-0082-03
如今我国已经完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然而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尚未完全实现,乡村地区尚未实现真正振兴,仍然需要继续努力。在乡村产业发展、经济繁荣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这种金融工具和政策工具的功能,服务于“三农”领域的需要。历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都高度重视农业保险推动农村经济社会进步发展的作用。2018 年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将农业保险视作“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为持续发展农业保险夯实政策基础。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速改革国内农业保险领域。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农业保险需求的结构性转变
乡村振兴战略的全方位实施需要农业保险的系统化支持和保护,因此对农业保险产品的需求出现了结构性转变。
(一)国家要求农业保险发挥对“三农”领域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护功能
它需要农业保险进行系统化的制度改革和顶层设计,完善“三农”不同分支和各个领域的产品设计制度、服务优化体制、渠道推广体系和售后服务机制,为满足乡村振兴的需要夯实政策支持基础。唯有如此,相关方才能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规避“三农”领域的各种风险。
(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农业保险企业调整自身的产品结构
乡村振兴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地的资源优势和相对优势,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把传统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制造、乡村旅游、餐饮、农业示范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多种产业融合起来,推动乡村一二三产业的共同发展。随着不同产业、不同业态融合程度的持续深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持续发展,小农户以及各类涉农组织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制造、市场销售和物流配送等都需要相应的农业保险做保障。比如,农业物流、仓储保险等多种新兴的保险需求持续增加,进而推动涉农保险企业不断调整农业保险服务和产品的比例与结构。
(三)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覆盖领域的扩大
乡村振兴是全方位的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壮大,要求配置各种农业现代化设施,如大中型灌溉渠、高标准现代农田、重大农业机械以及水利工程等。这些设施的保养、使用和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操作失误、设备故障、人身意外伤害等多种类型的风险,它同样需要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覆盖到这些方面。
(四)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保险服务经营模式的改进和创新
乡村振兴过程中,无论是人力资源扶贫、消费扶贫还是产业扶贫,都需要有力的金融资源、服务和产品支持。农业保险可以为农业产业经济的发展、乡村环境治理、数字乡村建设等提供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在此过程中,农业保险应该持续创新自身的经营模式,以适应这些生产经营环境的具体需要。如今国内不少保险企业经过持续探索,已经开发出了“种子公司+保险公司”“新业态+农业保险+直接销售”“种养殖业+农业保险”“消费扶贫+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社会治理”等多種经营模式,真正做到了满足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农业保险需要。
二、农业保险在推动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价值功能
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生态宜居、产业兴旺、治理有效、乡风文明、生活富裕”。它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乡村治理、生活质量等多个层面,提出了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努力方向。农业保险在持续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对它的结构性需求变化的过程中,可以发挥自身作为保险体系的普惠、保障、精准、放大以及增信功能,为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可靠的支撑基础以及有力的风险保障。
(一)保护“三农”利益,凸显财政补偿效应
21世纪以来,中央确定了“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少取多予放活”的指导方针,开始实施以“三项价格支持”“四项补贴”农业保费保险补贴等为核心的农业支持制度。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在达成农民富、农村美、农业强的目标。各级财政应该为事关农民利益的各项农业保险提供科学的财政补贴,发挥价格杠杆的撬动功能,减少农民由于自然灾害而受到的损失,切实稳定农民群众的收入,减少贫困、化解农民的农产品市场化风险。
《农业保险条例》这样界定农业保险的概念: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相关保险标的因为约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担负赔偿保险金的相关责任。农民群众的相当一部分收入源自农作物收成,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农作物收成可能会锐减,会给农民群众带来重大的财产损失。农业保险能够让被保险村民在相关农业保险责任范围内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灾后经济补偿,切实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规避农民返贫或陷入贫困。人保财险四川凉山分公司办理的凉山“惠农保”是一款综合性的扶贫保险服务和产品。2017年它为凉山州群众提供的保险保障达到921.34万人/次,保障金额和保险赔款分别达到6 216亿元以及1 273万元。
(二)推动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全产业链发展
保险公司通过调整农业保险产品结构,促进农业资源、要素的科学配置,进而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促进农村全产业链的发展。它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重点体现在下列方面:首先,农业保险能够发挥自身融资增信、风险保障等功能,与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设备科技公司、种业公司、专业大户等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合作,推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其次,地方政府应该把农业保险融入本区域的农业扶持制度和政策,引领各种农业资源倾斜到农产品优势区域,基于科技先导的各种产业化农业中,促进农业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再次,借助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金融服务项目以及全流程风险管理,利用农业保险为“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等多种模式服务,持续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
(三)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通过改革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把临时性的政府救灾赈灾行为过渡为规范化、制度化的灾害风险应对制度,有利于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一是近些年不少保险机构强化和兽医畜牧部门的业务合作,推动防疫工作和生猪保险的有机结合,促进生猪无害化处理以及追溯体系建设,提升猪肉食品安全。二是为增加农业保险服务中的“面对面服务”难题,保险机构广泛组建相对系统的农村基层服务机制。以人保财险公司为例,近年来它全方位打造与农村基层相符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截至2020年上半年底,人保财险设置了6 600多个农网外设机构、农网内设700多个团队、28 000个“三农”保险服务站、12万个“三农”保险服务点,28万多参与的农网队伍。它通过相互监督、险务公开、群众参与等措施,促进农业保险公司积极协助广大农业经营生产者构建相对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农业对社会资本、人力劳动的吸引力。
(四)稳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农业保险是典型的世贸组织绿箱政策,它能够以显著优势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一是对财政投入效应进行放大,提升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率,扩大其惠农范围。2019年国内农业保险为近两亿农户提供3.6万亿元的风险保障,各级财政为农业保费拨付505.7亿元的补贴资金,使用财政补贴的效果放大了70多倍,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二是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效能,释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2007—2019年,我国为受灾的数亿农户支付的农业保险赔款超过2 700亿元,为灾后农业生产的尽快恢复提供了高效而稳定的筹资渠道。再次,农业保险能够发挥核保政策、保险费率等多种经济措施的杠杆功能,增加他们科学种田积极性,确保粮食高产稳产。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能够为乡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繁荣和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服务。它既有效体现了保险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情怀,又是它们借助农业保险业务实现更好发展的政策机遇,为促进农业保险和“三农”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2013年国家制定和执行《农业保险条例》(下文简称为《条例》),它结束了我国农业保险领域長时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启动了全方位发展农业保险的新篇章,它也代表着我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进入到全新的法治化、规范化阶段。经过为期七年的实践,该条例的不少问题也纷纷出现。《条例》作为《保险费》以及《农业法》的配套法规而问世,不具备较高的立法层次,事实上它未能明确相关主体的义务权利关系。它关于农业保险行业企业的监管细则、经营规则、财政补贴标准以及范围、税收优惠、再保险问题和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仅仅是倡导性规范、原则性规定,或者是国家支持相关领域的一种态度,却不具备可操作性强、详细的、科学的规范,很明显这些措施和要求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二)农业保险采取非常单一化的补贴方式,未能明确为乡村振兴服务的具体目标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断加大财政补贴,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它可以减少农民群众缴纳保费的数目,敦促相关方及时赔付农业保费。然而它易导致农民群众对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依赖,影响地方财力的发挥。而且,不少地方的特定产业发展水平、地理区位优势、经济整体发展状况等不同,存在着不同的致贫原因。这种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方式非常单一化,无法体现财务针对性较强的精准扶贫措施。
(三)农业保险的惠农效益有限,存在着严重的供求失衡现象
原因在于,农业保险主要覆盖面积广袤的农村地区,承保中面临较大的经济风险和信用风险。如此一来,不少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缺乏在农村布局的积极性,供给主体的不足与农村群众旺盛的资金需求形成强烈的矛盾,农业保险业务的功能发挥范围和能力比较有限。
四、乡村振兴下农业保险发挥作用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农业保险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使它真正发挥“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功能和效力,国家应该科学研究并颁布专门适用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农业保险法》,以匹配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落实和支持保护,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规范和引领。
1.对法律调整对象予以明确规定,《农业保险法》科学统筹和规范自身的调整对象,使它涵盖商业性农业保险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例如,《农业保险法》要明确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目的、业务范围、合同特殊性以及发展原则等相关内容。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内容应该结合《保险法》的相关要求和内容做出具体要求。
2.要确定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政策,明确规定支持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帮助政策,确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各自的财政补贴职责,可通过简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层级来提高财政补贴效率。
3.加大农险管理监督力度,尽早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管理监督机构,规避混合监管、多部门监管可能导致的监督真空以及利益冲突。
4.我国应结合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复杂多变、气候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等情况,逐步构建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巨灾大灾风险分散制度。
(二)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服务体系
为了使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重中之重应该是提标、赠品、扩面,为农业生产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农业风险保障。
1.目前国内农业保险保额刚刚超过农业总收入的23%,远低于日本、加拿大、印度、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障水平。应该增强农业风险保障能力,立足于主要保物化的成本,渐进性地办理完全收入保险以及成本保险。
2.紧密围绕国家农产品重要保护区以及粮食生产功能区的重点建设任务,联系现行的农业结构调整,尤为重视和推动“粮改饲、减玉米、南猪北养、米改豆”的情况,逐步增加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
3.我国现有的省级、国家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超过300个,选择“种药烟花、茶菌果蔬”等特色品种试点特色农业保险,结合绿色兴农、质量兴农战略,努力塑造“一线多品”“一县一品”的新格局。
4.我国保险行业企业应积极创新农业保险服务以及产品,以有效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需要,适应农业经营、生产的形势。各地政府部门和保险企业应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监管机制和产品服务体系,特别是试点完全收入保险以及成本保险,进而推动农业保险从之前的保成本转变为保收入。从服务模式来看,保险企业应基于农业保险建设高水平的风险产品管理监督机制、农业灾害预防等。
(三)运用农业保险科技,增强农户保险获得感
为了使农业保险更好地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的高质量发展,应该聚焦广大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运用更多的农业保险技术,投入更多的农业保险资源,全方位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服务+科技支持”的运作模式。
1.加速建设“天空地”的一体化理赔承保服务平台,加大保单、标的空间信息化领域的基础建设,组建耕地地块领域的基础数据库,促进“按图理赔、按图承保”模式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农业保险管理经营过程的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
2.在农业保险理赔承保过程中运用更多的新技术手段,开发更先进的理赔承保客户端或者APP,或者推出线上理赔承保工具,探索牲畜个体识别、智慧农业、畜脸识别、FID电子耳标、DNA技术等领域新技术应用的试点推广以及前瞻性研究,尽可能推动农业保险领域快捷化、线上化、数字化服务。
3.促进相关部门组建面向全国或者部分省市的农业保险大数据平台,增进农业保险基础数据的全流程化、高效化、集中化运用和管理,为精算定价、风险评估、业务管理、精准营销、融资征信以及减损防灾等环节辅以必要的信息支撑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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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辰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