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主笔 邱景辉
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作为众望所归的民声民意,被许多代表委员作为建议、提案,对推动妇女权益保障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出更高要求和更多期待
今年的全国两会,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作为众望所归的民声民意,被许多代表委员作为建议、提案,对推动妇女权益保障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出更高要求和更多期待。
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厅)编发《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妇女权益保障专刊)》。刊载了浙江省检察院与省妇联《关于建立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宝应县政法委、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卫健委《关于在消除对妇女家暴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杭州钱塘区检察院督促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山西朔州市检察院督促公共场所配建母婴室、重庆秀山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医疗美容、福建惠安县检察院督促规范美容美发等领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等4件行政公益诉讼案。
对于最高检专刊推广的2项制度机制和4件典型案例,6位全国人大女代表表达了她们的支持和期望。
刘蕾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政府副乡长、渔业村副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2021年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障反家庭暴力法律实施的建议》。最高检高度重视,将建议转化为实践,取得阶段性成果。我在建议中希望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激活现有的反家暴治理机制,特别是重点监督纠正相关反家暴责任主体应当报告未报告、应当告诫未告诫、应当救助未救助、应当援助未援助、应当保护未保护等情形。很高兴看到已经在江苏宝应先行先试,专门建立制度机制来落地落实。
在最高检的精准指导下,2021年11月起,宝应县检察院与县妇联共同开展“消除对妇女暴力 维护妇女权益”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找准家暴持续的典型个案,探索发函提出检察工作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告诫书,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在刘蕾看来,这非常难能可贵:“公安、法院积极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共同堵塞反家暴分工协作中的盲区、漏洞,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值得点赞!”
2022年2月18日,宝应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妇女代表参加,通报专项行动情况,解读县政法委牵头制定的协作意见稿,听取意见建议。
协作意见随后正式出台,细化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初步建立起消除对妇女暴力的社会支持体系,特别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检察建议,可以建议法院及时根据受害妇女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发出告诫书等,具有首创精神和示范意义。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刘蕾注意到,其中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在工作、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等。
“七部门意见为检察机关开展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进一步突出了重点,补强了依据。”刘蕾向第八检察厅检察官分享了体会。
3月7日,宝应县检察院联合县卫健委、残联、公安局、民政局等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就推行“强制报告”制度进行座谈,研究确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失能”弱势群体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侵害需要“强制报告”的情形和具体工作流程,细化“强制报告”之后的处理措施,构建集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处置进度通报、结果汇总与反馈于一体的“强制报告”工作平台。
对于宝应县检察院以“我管”的能动监督促进职能部门“都管”的全面履职,打造妇女权益保障“大联盟”的做法,刘蕾赞成向全国推广。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女代表和全国青联委员,刘蕾表示将继续呼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将反家暴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检察公益诉讼具有推动协同共治、破解治理难题的制度优势。”对此,刘蕾充满信心。
黄美媚 全国人大代表,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人事专员
我在这届任期里没完没了地推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与检察院、妇联建立了密切联系。作为浙江团的全国人大代表,也作为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宣传形象大使,我很自豪省检察院与省妇联率先建立了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也很愿意来宣传解读它的功效。
2019年12月27日,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提出“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浙江协作机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黄美媚解释说:“我们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方面,要求通过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的合作,重点加强就业性别歧视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要求检察机关、妇联组织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畅通案件线索移送渠道。运用好‘互联网+’方式,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38妇女维权热线,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
“在建立办案协作制度方面,规定妇联组织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支持,可根据检察机关邀请开展案件社会调查、参与公益诉讼公开听证、整改成效评估等工作。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妇联组织的工作需要,为涉及妇女群体维权事宜提供法律咨询、以案说法。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可开展联合监督或者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可根据需要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合力推动整改。”
2021年9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公益诉讼。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在就业等领域歧视妇女以及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相比最高检与全国妇女的合作意见、浙江省检察院与省妇联的协作意见,该计划在相关领域中增加了反家暴。
“2021年全国两会上,我也提了《关于探索开展反家庭暴力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已经向全世界宣告,我将全力支持浙江省检察院和省妇联加强反家暴公益诉讼方面的协作。同时,提前做好贯彻执行修改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准备。”黄美媚说。
2021年12月13日,《检察日报》与《中国妇女报》同时在第1版要闻,分别以《限制女性岗位比例,公开招考被叫停》《公益诉讼助力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为题报道了杭州钱塘案例,引起关注。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专程赴全国妇联权益部走访座谈并送上《关于检察机关研究探索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情况的通报》。全国妇联还专门致信感谢最高检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所做的努力。
黄美媚表示,“在建立对口联系机制、信息通报制度、宣传联动机制方面,我们要向最高检和全国妇联学习”。
“浙江省妇联组织选荐志愿者参与最高检‘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试点工作,杭州钱塘案等几个典型案例都是志愿者通过这个平台提供的线索。这也是个亮点。”黄美媚说,“回去后,我要建议浙江省检察院把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办案的重点,争取办出更多更好的典型案例,打造像无障碍公益诉讼杭州经验那样全国推广的品牌。”
符宇航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轻化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副院长
我关注杭州钱塘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案例。因为治理就业性别歧视是老大难问题,涉及面广、新花样频出,通过检查建议制止就业性别歧视,我还是第一次关注到。
2021年9月7日,杭州市钱塘区某街道发布公开招考村级后备干部的公告。公告附件“公开招考村级后备干部计划表”显示,此次共计招考人数30人,涉及街道下辖的20个村社、12个村,其中明确限定只招考男性,其中仅1个岗位的招考不限男女,所有岗位招考男女人数的比例为22∶7。该公告引发广大网民关注。9月30日,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招考公告中所涉不当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充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完善长效监管,切实履行好区域内用人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职责,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同时,区检察院主动向区人大、区委组织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与区妇联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并将检察建议同步抄送相关单位。该街道收到检察建议书当日即撤下相关招考公告。在征求区委组织部、妇联、人社局等部门意见后,街道经研究决定,就男女比例存在差额的部分,面向女性推出同等数额的岗位,达到男女性别比例一致。2021年11月10日,街道发布补充公告,在原招考公告基础上,按1∶1的比例选聘女性后备干部。截至报名结束,共204名符合条件的女性参加报考。该街道引以为戒,召集辖区村干部开展涉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升村干部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意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符宇航赞同检察建议书中的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村级后备干部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在村级后备干部公开招考中设置岗位性别限制,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符宇航还建议,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与常住男女比例相适应的名额”。她解释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别是依法严惩‘村霸’的经验教训表明,在村委会中应当防控男性绝对掌控的风险。增加妇女的名额,不仅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需要,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监督保障。在具体名额分配中‘适当’较难把握。相对合理的是与常住男女比例相适应”。
2019年以来,上海等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妇女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案件,第八检察厅向全国妇联权益部通报了有关情况,为将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纳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提供了实践依据。同时,一些省级检察院与妇联建立相关协作机制,开展专项监督。例如,天津市检察院与市妇联专门会签了《关于在妇女平等就业保护领域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公益保护合力的意见》。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用人单位,可以运用支持起诉、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最高检牵头上海、浙江、广东检察机关成立“996”专案组,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妇女平等就业保护作为监督办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正在指导相关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个案探索并推动类案监督、系统治理。
3月6日,《检察日报》刊发了《符宇航代表:建立营业性娱乐场所接纳招用未成年人“黑名单”制度》,介绍了她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提交的一份建议。3月7日,最高检发布以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为主题的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督促整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5号)。
看到自己的建议与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不谋而合”,符宇航很开心。“营业性娱乐场所违法招用未成年人,主要招用未成年女性,这也是另类的就业性别歧视,不仅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有损女性的职业尊严,破坏相关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损害了公共利益。”
为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作用,推动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21年10月18日,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在部分省区市试点推广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的方案》,四川也在试点之列。
符宇航介绍,“根据我多年的履职经验,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能够更好地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公益保护事项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张莉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加强母婴室建设是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婴儿哺育权的必要举措。国家法律政策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贯彻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山西省朔州市检察院通过开展问卷调查明确开展母婴室建设公益诉讼办案的必要性,以公开听证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提出完善母婴设施建设相关立法的建议,并与妇联组织会签意见,为协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打开了新局面。
2021年1月,山西省朔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当地某购物广场(有专层售卖母婴用品且设有儿童游乐园)、某大型购物中心、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以及市妇幼保健院等均未设置母婴室。已经设置母婴室的两个汽车客运站、一个购物商场等则存在母婴室与其他场所混用、缺少母婴专用设施、环境脏乱、面积不足等问题,部分设施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该院创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调查表”和“社会调查问卷”,分别向部分公共场所负责人定向调查核实,向近300名女性随机发放。经调查发现,99%的受访者认为本地母婴室建设无法满足需求,受访者一致支持在公共场所配置母婴室。2021年2月3日,该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相关公共场所负责人、妇联等群团组织代表以及行政机关代表等参加听证。听证围绕母婴室设置的公益性、行政机关职责划分以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进行讨论并形成共识。同时,该院现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促进问题尽快解决。此后,朔州市交通局、卫健委、住建局先后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朔州市检察院通过“回头看”,确认相关公共场所均建成规范化母婴室并增设指引标识,建立日常管理机制,母婴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得到提升。为进一步深化办案效果,该院向朔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我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相关问题的报告》,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或者在其他相关立法中作出强制性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此充分认可并高度重视,明确将检察机关建议列入工作计划。同时,朔州市检察院与市妇联会签《关于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实现长效长治。
张莉认为,国家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出发部署“三孩”政策,并配套相关制度措施,需要落地落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对母婴室建设“较真”的“小切口”,有助于实现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大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专门对全国配建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完善了相关规定。朔州案例的办案理念、方式具有前瞻性,保护的公益问题具有普遍性,值得总结推广。
黄超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非法医疗美容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且以女性消费者居多。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协同履职,推动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发展,体现了严格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的治理要求。希望检察机关加大对非法医疗美容问题的公益诉讼办案力度,让广大爱美女性免受违规使用医疗器械、违法用药、虚假宣传、非法行医等伤害。
2020年10月,重庆市秀山县根据群众举报,查明辖区内多家经营范围为美容、美体、美睫、美甲、纹绣服务及日化用品销售等的个体工商户,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面部注射肉毒毒素(俗称“瘦脸针”)的服务。肉毒毒素是毒性极强的生物毒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禁止进行美容注射,若不当使用或使用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均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弱,危及消费者身体和生命健康。该院调查核实后向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卫健委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违规使用医疗器械、使用未经批准上市的药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规范;建立长效机制,对全县整形整容市场进行规范。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家行政机关联合开展了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4份,立案8件,结案5件,罚款18000余元,没收器械4件、违法所得23122.8元。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定期巡查、执法协作等长效机制,为规范当地美容整形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
黄超建议,最高检可以对全国类似案件进行数据研判分析,协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合力优化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和监管的顶层设计和系统治理。可以指导重庆等办理过此类案件的地方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积极推动当地医疗美容行业自律、企业合规。
沙沨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预付卡消费乱象,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0年全国两会上,张军检察长专门到黑龙江代表团与刘蕾等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商议对策。最高检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发现教育培训、娱乐健身等行业是投诉的“重灾区”。其中,美容美发行业消费者以女性居多。一些商家因经营不善或者恶意暂停营业甚至关停跑路,导致办了卡的消费者退款无望、维权无门。福建省惠安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以美容美发行业为切入点、着力点,督促整治辖区内预付卡发卡主体未备案发卡经营问题,促进完善相关备案制度,较好地破解了监管困局。
2020年初,惠安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辖区内多家居民服务类、餐饮类企业法人向消费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的实体卡、虚拟卡,并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向惠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调查核实,了解到辖区内仅有9家企业在开展单用途预付卡消费业务时进行了备案。于是向该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开展全面排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办理备案。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十分重视,结合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实际,向相关企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宣传材料5000余份;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专项整治行动,促成多家发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手续。在县检察院推动下,行政机关出台《关于开展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列入检查对象,重点检查企业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后30日内备案、告知购卡人协议的情况;存留购卡人信息、落实大额购卡需银行转账并开具发票的情况;落实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3项制度;退卡服务、预收资金存管以及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等情况。经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跟进调查了解到,该案办理后,关于预付卡消费纠纷投诉案件明显减少。
沙沨建议最高检及时总结各地监督办案经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养老、旅游等易发多发预付消费纠纷的重点领域,采用资金统一存管、按比例划拨、提交风险储备金、投保履约保险等方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平台,建立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加强对预付卡发行、备案、资金管理的全链条监管。同时,推动修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拓宽管理的经营者范围、明确经营者义务、加重违法惩处力度、设置冷静期制度等,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8日是国际妇女节。6位代表在前往人民大会堂参加代表大会的路上发来对女同胞的节日祝福和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期待。
“半边天的美好生活,关系每个人一辈子的切身利益。”
“保护好妇女权益,让我们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