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户转型分化
——基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农户调查

2022-05-10 08:54:22徐玉婷潘友菊徐国良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22年2期
关键词:种田三权三权分置

徐玉婷,潘友菊,徐国良

(1.安徽师范大学 地理与旅游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2.江西财经大学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自2004 年起,中央1 号文件连续19 年聚焦“三农”问题,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出现的农地细碎化、耕作分散化、经营粗放化成为中国现代农业转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2014 年中央提出了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坚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改革方向。随着“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更多的非集体成员可以进入到农业生产行业,农业经营主体正在经历着剧烈的转型[1]。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家庭农场达45 万家,农民合作社193 万家,产业化经营组织超过41 万个,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115 万家[2]。多元农业经营主体的涌现必将对我国的乡村农地利用、农业生产和社会形态产生重大的影响。

虽然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直至2014 年才正式提出,但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离,即农地流转的实践早已有之。目前仅有少量研究关注到了农地流转后对农户分化的影响。如陈成文等[3]认为农地流转正在深刻地重塑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并将永久地影响其未来变迁态势。温铁军[4]从逻辑上推导出农地流转的放开将带来农民的两级分化。杨华[5]指出20 世纪90 年代开始的农地流转使得土地相对集中到一些农户手中,形成了“中间阶层”,而近年激进的、大规模的农地流转又使得中间阶层趋于瓦解。赵晓峰等[6]也指出在农业生产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中,农村社会阶层分化趋势明显加快,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农业服务领域规模经营模式中,农村能人主要负责为农业生产提供相关服务,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开展农业生产,农业收益由多元主体共享。还有一部分学者尝试对农户类型进行了新的考量和划分,比如高帆[7]认为在新的中国乡村战略实施视域下,依据要素配置方式,可以将我国农民划分为传统农民、离乡农民、离土农民、内源式新型农民、外源式新型农民等五种类型。冯小[8]在对T 镇的农业转型深入调查中发现,当地农业经营主体由“小农+中农”的格局演变为“小农+家庭农场+企业农场”,家庭农业群体分化为企业的“代管户”和“合同户”,或者“二包户”。

以上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坚实的研究基础,但“三权分置”政策对农户转型分化的推动关注不足,新时期下农户分化标准未形成定论。因此,本文在梳理“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变迁的基础上,力求阐释农地流转不同阶段农户转型分化的过程和结果,以期为完善农地制度改革和保障农户福利提供决策依据。本文的资料来源于课题组成员于2016 年7 月至2017 年1 月期间的多次农户调查,调查范围覆盖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和上海市31 个县(区)191 个村落。

一 农户自发型农地流转时期的农户分化

在此笔者借鉴农户“职业分化”和“社会阶层”的研究,结合与农地流转的关系,将农户自发型流转时期的农户划分为:非农户、兼业户和纯农户三个类型。

(一)非农户

非农户内包含三个特点不同的群体:(1)经济精英阶层,这里主要指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2)基层政治精英阶层,这里主要指村干部;(3)农民工阶层是指农村中长期从事非农产业的外出务工群体。 前二者属于农村的精英阶层,也是村民口中的“能人”。他们与土地的关系较弱,并不完全依赖土地。后者农民工群体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城市有稳定工作并且安居的,另一类更多是“候鸟式”举家进城务工,只是为了获取更好的收入,但并不能在城市立足,这类农民工虽然暂时离开了土地,但是并没有融入城市,因此成了“半”离农户。 以上无论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农民工的土地往往无偿交给亲朋来耕种,流转的范围不会超过行政村,他们是自发型流转时期的土地的主要“提供者”。

(二)兼业户

兼业户包括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一类兼业户和以非农收入为主的二类兼业户,无论哪种类型,其土地上的收入只构成了农户家庭收入的部分。这类农户占据了农村中的绝大部分,诸如乡村的小商贩、工匠、手工业者等。笔者借用黄宗智先生所讲的“半工半耕”来代表这个群体的特征,这些人不同于上述非农户的农民工群体,他们仍以村庄为主要的活动范围,虽然从土地上获取的收入有限,但是他们的利益还是依附于土地之上。在自发型流转时期,兼业户耕种自家的土地以获得口粮和牲畜的饲料,每天清晨和傍晚“上地头”,农忙时请亲朋好友来帮忙,“种地并不费什么功夫”。

(三)纯农户

纯农户是指家庭劳动力主要或者全部以从事第一产业获得收入的农民群体。在陆学艺先生的书中把这部分农户称之为“农业劳动者阶层”[9]。在本文纯农户主要指两个群体。

一是传统的种田大户阶层,此类农户除了自家的承包地,还会耕作其他土地以此获得更多的收入,满足家庭孩子学费、建房娶媳妇和赡养老人等消费。此类农户也被以贺雪峰先生为代表的学者称之为“新中农阶层”。新中农是农村社区中的“中间阶层”,由于其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留在村庄内,他们是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倡导者、参与者和有力的维护者,是乡村秩序的稳定力量[10-11]。其他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给予这个群体较高的关注[12-14]。可以看出,这部分群体是自发流转时土地的接收者,既有利益的获得者,他们对土地依赖程度极强。

二是普通农户,主要是指没有其他收入渠道的贫弱阶层,比如年事已高的老人或者是身体条件较差而赋闲在家的农户。这部分群体由于不具备外出务工的条件,经济条件差,对土地的依赖性极强。在自发农地流转阶段,他们是自耕农的主体,这部分人群所占比例不高,但他们对土地依赖性最强,且是构成“三权分置”时期中“传统农户”的最主要来源。

二 “三权分置”农地流转时期的农户分化

目前学界和政界普遍认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四种主要经营形式: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然而目前农业经营主体的称号存在重叠、杂乱、杂糅的现象,这反映了当前中央农业政策的含糊性、重叠性和内在冲突,也反映了农业经营领域为了争取国家惠农资金“打乱仗”的情形[15],本文将更从内核重新审视他们的差异。在马克思、列宁的论述中,农业经营组织可以划分为资本型农场和农民家庭组织的农场。列宁认为决定资本型农场性质的不在于规模,而“使用雇佣劳动的多少才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可靠、最直接的指标”。而范德普勒格将农业划分为三种模式,资本主义农业、企业农业和小农农业,认为三种农业模式之间的差异本质不在于规模,而在于社会与物质资料在三种农业模式中的不同组织方式[16]。以上给本文农户划分以启示,在农村的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人对地(生产资料)的占有,所以笔者根据是否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首先将农户划分为农业经营主体和离农主体。再依据农业组织性质和方式,将农业经营主体划分为资本农场、家庭农场、种田大户和传统农户。将离农主体分为务工经商农户、农业雇工和赋闲农户三类(图1)。

图1 农户分化图

(一)农业经营主体

1.资本农场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型农场是以雇佣为主要特征,包括农业资本家和农业产业工人两大阶级的农业经营形式。本文从产业组织形式和资本来源的角度将资本农场分为“农业企业”和“资本大户”两类。

农业企业是以从事产前、产中或产后环节为主要形式,具有产业链形式,且具有规模较大、资本外来、政府推动等典型特征的农业生产组织。与农业企业不同,资本大户多来自本地(如资本大户鲁先生),且主要从事生产环节,其规模达数公顷,多则数十公顷。家庭农场也可以达到较大的规模,但与家庭农场不同的是,资本大户主很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而主要是进行管理。

鲁先生是繁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繁昌县沈弄村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鲁先生在土地流转之前从事农资行业,2008 年、2011 年分别从沈弄村、千军村流转了73 hm2和80 hm2土地,2017 年退租33 hm2,目前经营规模为120 hm2。这120 hm2被分成了3 部分,33 hm2自营蔬菜瓜果,13 hm2自营水稻和小麦,剩余约74 hm2水稻小麦田转包给4 个农户。鲁先生与转包的农户并无合作关系,“二包户”自卖自销,自负盈亏。鲁先生自营的土地聘请了20 个长工(3 600 元/ 月),和一些短工(150 元/ 天)。鲁先生自2008 年与村里签订的合同租金是以单籼稻为实物租金,租金价格为3 375 kg/hm2,至今流转价格未变,其也以原价进行了转包。

可见,目前资本型农场形成了“金字塔”型的管理结构(图2):位于金字塔顶层的资本农场主掌握大量资源,与乡村两级干部和相关农业部门有来往;核心层是“代管户”和“二包户”,“代管户”主要负责田间管理,请工和管理工人,同时也自己进行生产,他们兼顾了生产能手和村庄代理人的角色(通常曾任村小组组长或者村干部)。“二包户”与资本农场主之间可能存在互惠的合作关系,也可能仅仅是从资本农场主那里流转土地,此时的资本农场主成为“二包户”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并承担了担保和监管的工作,他们能获得的好处是建立与政府之间良好的关系和涉农项目申报的优势;金字塔的基层是“农业雇工”,他们负责直接的农业生产,有长期工人也有季节性的短工,长期工人有月固定工资,而季节性的短工按照“天”“小时”或者计件工资。

图 2 资本型农场的管理结构

2.家庭农场

2013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家庭农场”这一农业经营机制,并以之作为未来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力量。目前学界对家庭农场尚未有统一的概念,农业部对家庭农场做出了政策上的界定: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7]。本文从农户分化的角度,按照家庭农场主的身份对家庭农场的类别进行梳理。

(1)基层政治精英。基层政治精英(通常指村干部),他们与村庄的联系紧密,是农地流转的积极推动者。一方面他们对国家政策和资源输入更为敏感,也最易被影响;另一方面,他们在村庄拥有较强的社会资本,更有利于其流入大面积的土地。在国家鼓励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背景下,村干部成了家庭农场的主力军。在笔者调研过程中,退休村干部(包括村民小组长)所在的家庭成立家庭农场的不占少数。

(2)返乡农民工。在上文,笔者将农民工分为了可在城市立足和未在城市立足的两个群体,对于未能在城市立足的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游走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国家对农地流转的鼓励与推动,对这类农民工形成了刺激。调研中,有不少外出农民工返乡经营家庭农场(如家庭农场主李春风),这类群体的返乡动机大多是年纪逐渐增大,外出务工的机会减少,想回乡“包地试试”,其经营家庭农场的优势在于相对从未去务工的农户其有更好的经济和信息资源,更容易接受新技术和新方法,但同时也存在耕作技术生疏和种植经验不丰富等问题。

李春风是上海松江区泖港镇腰泾村的“名人”,2014 年被评为“全国十佳农民”“全国乡村好青年”并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接见,2015 年被评为上海市劳模。调研时,李春风介绍像他这样返乡的家庭农场主比以前要多了,因为现在种田有政府指导,机械化耕作也使务农更轻松了。李春风的家庭农场产量在9 000 kg/hm2,2015 年年收入可以达到30 万元。

(3)传统种田大户。此类农户是自发流转时期的传统种田大户,他们一直从事农业生产,掌握了比较丰富的种田技术。在“三权分置”时期,一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种田大户借机转入了更多土地,响应国家的号召,完成了从“种田大户”到“家庭农场”的升级。他们或在本地流转土地,或去外地流转土地,因为外地的土地耕作条件更好,或是本地的土地已经全部被流转等。有学者将这类专门“外出包地”的“职业农民”称之为“农民农”或者“代耕农”[18-21]。尤其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本地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不高,外来户则成了包地的主力。无论在本地还是外地经营的传统种田大户,成为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力量,他们有更好的种植技术,同时对土地也有较深的依赖。

3.种田大户

种田大户是指与家庭农场相似,由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但在规模等级上不如家庭农场,他们既不同于下文介绍的“传统农户”,也尚未形成“家庭农场”,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类群体。种田大户亦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由原自发流转阶段的传统种田大户发展而来,他们一直从事农业,在“三权分置”时期仍保留了原生计手段,他们的年纪往往较高(60 岁以上),劳动能力日渐减弱;第二,由原自发流转阶段的农民工、兼业户发展而来,他们的年纪较之前者更年轻,劳动力强,其中不乏未来家庭农场的后备军。

综上,种田大户保留了自发流转时期“代耕”的特征,其受政府干预少,市场化程度较低,他们的土地流转往往在熟人范围内,价格较为便宜。第一类老年种田大户慢慢丧失劳动力向“传统农户”或者“赋闲农户”过渡,而第二类中年种田大户群体则有可能升级成为家庭农场,但他们面临缺乏资金的难题,这也是其经营规模小且流转的土地来源也多限于熟人群体的原因。种田大户在土地流转的竞争中不占优势,农户往往把土地租给了提供高租金者,原农户自发型的农地流转中的道义性互惠机制瓦解[22]。调查发现,种田大户在农业经营主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政策并不向他们利好,然而这部分群体是内生型家庭农场的雏形,却成了被忽略的群体。

4.传统农户

传统农户主要由未参与流转的“自耕农”、参与了流转,但主动或被动保留了部分土地的“转出户”组成。传统农户的经营规模通常不足1 hm2,生产农产品多数为满足家庭内部消费,很少参与市场。虽然传统农户的生产目的多是自给自足,但传统农户的数量不可小觑,占据了当下农村农民的绝大比例。调研发现,传统农户对农地流转的态度发生了改变,传统农户中支持农地流转的比例越来越高(如汤大爷,73 岁)。

汤大爷家里原有0.39 hm2田地,转出了0.23 hm2,剩余由自己和妻子耕种,主要进行水稻和小麦轮作。水稻产量为7 500 kg/hm2,小麦产量为4 500 kg/hm2~5 250 kg/hm2,水稻作为家庭口粮,小麦出售挣点“菜钱”和“香烟钱”。希望把剩余的土地也给别人种,因为自己年纪大了无法继续耕种。不过2017 年大户经营的状况都不好,租出去的田又被村里退了回来。因为找不到新的大户“接盘”,本村的农户在外地务工不能回来种地,所以退回的田地也就抛荒了。

一方面,对于年纪较大的农户种田已然越来越吃力了,对于相对年轻农户,几亩田的收入除了满足家庭口粮的需求,不能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农地流转的日渐普及,加之政府的推动,有些农户已经将土地转出了10 余个年头,也逐渐遗忘了原来“靠地谋生”的日子,他们与土地之间的感情也随之改变,形成了新的习惯。所以越来越多的农户开始“期待”农地流转,并且表示即便未来没有大户承租,他们也可能不再种田了。与费孝通先生笔下“乡土中国”的情形——“土是他们的命根”相比[23],显然当下人地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情感关系都在发生剧烈的改变。

(二) 离农主体

1.务工经商农户

如前所述,务工经商是离农农户重要的收入来源,此群体由在流转前一直务工经商的农户,和政府主导的流转后催生的务工经商农户构成。

笔者在和农户访谈时,问了他们同一个问题,“您认为流转出去的土地还要的回来吗?以后还会回乡种田吗?”笔者得到了几乎统一的回答,大部分农户认为等合同约定的期限结束了,田地还会是自己的,尤其正在开展的确权工作更加深了他们的这一观点。他们对在城市内是否能够安家的预期不明,因此以后仍想返乡。

2.农业雇工

如前所述,农业雇工是“资本农场金字塔”(图2)的基层,现如今农村的老年劳动力(约70岁以上)或是家庭内有负担的妇女组成了农场里的雇工(如农业雇工,李女士)。与解放前的“大地主、小佃农”不同,当下的农户虽然拥有农地的承包权,但他们向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土地资源和出卖劳动力,呈现出“小地主、大佃农”的情景。表面上他们拥有土地资源的承包权,但很难依靠农业生产完成家庭的再生产,不得不流转土地和出卖劳力。即便是自己耕地,也面对高昂的生产成本和价廉的生产成果。离农主体就生产关系而言,陷入了“半无产者”的境地[24]。

李女士是新林村的同福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的一名农业雇工,是邻村新塘村的村民。2009 年之前李女士家庭以种田为生,现在土地被转出,在新塘村没有“小工”做,所以来到了新林村打零工。李女士的丈夫由于年纪大了且身体不好,卧床在家,儿子尚未娶妻,因此需要此份工作。李女士一年在同福的收入约为1 万元,相比自己种田,耕田收割都需要请人工和机械,现在打零工的方式更适合只有一个劳动力的李女士家庭。

雇工农业是资本农场运营的显著特征,不仅是资本农场,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也需要一定比例的农业雇工。那么雇工农业的生命力如何?根据调研,从用工者的角度,农场面临“雇工难”的问题。农业用工是季节性用工,非农忙的时候村里劳动力富余,而农忙时则非常短缺,尤其农村留守的多是70 岁以上的老人。从农业雇工的角度,他们在农场打工的同时还能获得租金,短时间内比起自己种田收益更好。在“种田不挣钱”且高风险的当下,把土地流转出去是他们“更优”的选择。

3.赋闲农户

赋闲农户是指失去了种田的生计,无业或者长期无业只能从事季节性的短工的农户。自发型农地流转阶段的普通农户(老年和残疾贫弱阶层)构成了赋闲农户的主要组成部分。赋闲老人通常在家帮外出务工的儿女“带孙子”,农地流转的租金和儿女的抚养费成了他们的生活保障。未能转移的赋闲劳动力也给农村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三 从农户自发型到 “三权分置”时期农户分化的趋势

(一)“大农场”的兴起

如前所述经济精英、基层政治精英、返乡农民工和传统种田大户构成了“三权分置”时期的资本农场和家庭农场主的主要来源(图3)。根据调查,“大农场”的兴起一般遵循了如下过程:“涉农项目实施—政府主导农地流转—大规模农场兴起”,“集体”成了农户与农场之间双面代理人。

图 3 规模经营主体来源

(二)“中农”家庭的消失

如前所述,传统种田大户中实力较强的升级成为了规模经营主体,社会资本和经济实力不足的传统种田大户退出农业转而外出务工,亦或者缩小规模成为了保障生计型的传统农户,年龄较高的向农业雇工和赋闲农户转化(图4)。除了传统种田大户仍保持了自己的经营地位,兼业户和农民工也有可能向种田大户转化(图5)。当下种田大户的处境较为艰难,能够升级成为独立的家庭农场的并不多见,成为资本农场“二包户”的不在少数。

图 4 传统种田大户转化

图5 种田大户来源

(三)“小农”农业的衰败

在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环境下,小农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影响。由于小农耕地规模小,其购买农资和农机服务并不方便,有时村集体为了促成规模经营主体的集中连片耕作,小农则被安排在边缘进行耕作。因此,家庭劳动力不足(老年化)、不便的生产条件、农业低收益高风险使越来越多的小农退出了直接经营,或寻找外出务工的机会,或降级转换成依附于规模主体的农业雇工,亦或者赋闲在家(图6)。

图 6 小农转化

四 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重新定义不同时期的农户划分:将农户自发性农地流转时期的农户划分为非农户(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农民工)、兼业户(半工半耕)、纯农户(传统种田大户、普通农户);将“三权分置”时期的农户划分为农业经营主体(资本农场、家庭农场、种田大户、传统农户)和离农主体(务工经商农户、农业雇工和赋闲农户)。

自发流转时期和“三权分置”时期农户分化的差异:首先,作用方向不同。自发流转时期农户职业分化催生农地流转,而“三权分置”时期在政府干预下,催生了如“资本农场”“二包户”和“农业雇工”等崭新的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其次,阶层结构不同。自发流转时期农村的社会结构相对稳定,中层稳定,贫富差距不大;而“三权分置”时期规模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中层农户逐渐消失,下层小农萎缩和降级,贫富差距逐渐拉大。

“三权分置”时期国家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远远超过了小农主体,内生型家庭农场的雏形——种田大户的利益被忽视,“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目标和乡土实践出现了偏差。

(二)政策建议

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村集体应从“过度干预”走向“服务监管”。村集体介入农地流转要有合理权利边界划分,兼顾农地利用的效率和公平,综合所长因地制宜地服务于农地流转。政府不能盲目地利用规模经营主体取代传统小农,这样不仅不利于小农的利益,也容易增加规模经营主体的风险,进一步威胁粮食安全。因此,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农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健全,村集体应逐步退出农地流转的参与主体,而主要行使所有权主体的管理职能,从而避免过度行政干预对农地流转产生消极影响。

所以对目前“三权分置”背景下新产生并固化的农户分化,可能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应有所警惕。首先在城乡二元结构仍长期存在的背景下,应该警惕下乡投机牟利的工商资本;其次重点关注并扶持种田大户、家庭农场此类适度规模的家庭农业经营主体;再次对于传统农户和离农主体要注重促进其劳动力转移,保障其在非农领域就业的稳定性,并保留其可以返乡的空间。此外,对于惠农政策需要提高瞄准度,将其落实到真正的种粮人手中;对于农业服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其能够可以服务于适度规模经营者,转变“土地规模化”为“服务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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