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连,孙百才
(1.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青岛 266061;2.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山东青岛 26607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1]405重塑乡村公共精神,是乡村振兴中的铸魂工程,能够为推动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机团结与合作进步,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内在支撑。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反思乡村公共精神缺失的问题与成因,探索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是当前亟待加强研究的重要课题。
公共精神的产生与发展,与公共领域不断拓展、公共事务参与增多、政府公共服务增加、社会资本提升等因素密切相关。国外学者对公共精神的界定众说纷纭,观点不一,较有代表性的有:(1)从公共领域角度理解公共精神。根据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的观点,在图书馆、咖啡馆、博物馆、剧场、沙龙、俱乐部、宴会等公共领域,公众可以围绕公共问题进行自由辩论和交流,达成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参与者愿意并且能够对自己生活其中的共同体制以及公共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2]459。公共精神与公共领域的不断拓展相伴而生,是公民在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形成的。(2)从价值取向角度界定公共精神。美国学者罗伯特·D.帕特南对公民共同体进行了理论检验和实证分析,追溯了公民共同体的源头,揭示了社会资本与制度成功的奥秘。他认为,“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3]135。(3)从政治利他主义角度探析公共精神。政治利他主义要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承担公共责任,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诚如美国学者罗伯特·登哈特夫妇所讲:“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政治利他主义,认为这种利他能够促使公民关心公共事务并超越私人利益,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4]27
国内学者大多从公民规则、公共参与、公共道德等角度来界定公共精神,并认为它应服务于共同体发展的需要,其主张分别与规则伦理学、实践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的要求相吻合。(1)从公共规则角度理解公共精神。袁祖社认为,“公共精神可以理解为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执行”[5]。公共精神坚持规则伦理学的主张,注重发挥外部秩序的力量,要求人们推崇规则之治,增强行为自控力,从内心深处认可和遵守公共生活规则。(2)从公共参与角度阐释公共精神。吴开松认为,“公共精神本质上就是一种参与精神”[6]。公共精神践行实践伦理学的倡议,尊重公民的主体性地位,强调公民基于自由意志和理性判断,参与公共活动,承担公共责任,改变公共生活面貌,使他们拥有更多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形成正向的激励效应。(3)从公共道德角度解读公共精神。韩玉芳认为,“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具有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以利他方式关怀公共事务、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态度”[7]。公共精神契合美德伦理学的要求,倡导利他主义的原则,注重发挥内在秩序力量,提升道德自觉意识,不仅彰显了社会成员的道德操守,也体现了弘扬社会公德的价值导向。
不难看出,尽管国内外学者对公共精神的阐释各不相同,但都普遍认为公共精神孕育于特定共同体之中,体现了共同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简而言之,公共精神作为人类理性的公共运用,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参与公共事务为表征,以内心深处高度认可的公共规则为依托的观念、态度和行为取向的总和。公共精神内涵丰富,形式多样,表现为公正独立的人格操守、自治自律的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的担当精神、利他主义的伦理品格、无私奉献的道德境界等公共价值和信念。公共精神的构成要素涵盖三个方面:从主体层面审视,公共精神的主体不是单一的个体,而是具有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公民群体;从过程角度审视,公共精神的形成有赖于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需要公民在民主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从价值维度审视,公共精神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特征,需要在公共领域中涵养,在公共生活中培育,要求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要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公共价值。
乡村公共精神属于乡村集体心理、道德和情感的范畴,它生发于特定的乡村社会结构,是村民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维护村庄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涵养和培育的爱心、利他、奉献、责任等公共价值和信念。乡村公共精神呼吁村民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力量,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主动维护乡村公共利益,切实增强对村庄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培育乡村公共精神,对于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其一,推动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为乡村振兴构建开放式治理格局。“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既是乡村振兴的价值追求,也是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8]乡村振兴是包含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在内的全方位振兴,既要注重开发乡村外部资源,也要注重激发乡村内生动力。吸引村民主动承担公共责任,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构建开放式乡村治理格局的体现。该做法有利于实现乡村多元主体的协商合作,增强乡村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大幅度增强乡村治理效果,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其二,促进乡村社会的“有机团结”,为乡村振兴汇聚主体性力量。在实现乡村振兴过程中,要有效应对乡村阶层分化和利益冲突增多的状况,避免出现一盘散沙、人心涣散的局面。乡村公共精神蕴含“有机团结”的思想,引导村民休戚与共、守望相助,旨在把原子化的个体整合成密切联系的整体,结成彼此尊重、信任、合作的关系。乡村公共精神是“集体意识”的呈现,倡导用共同的集体记忆、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增强村民对村庄集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打造乡村“有机团结”的纽带,为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力量源泉。
其三,加快农村社区融合,为乡村振兴提供心理归属和情感认同基础。乡村公共精神为村民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提高农村社区的集体意识,推动村庄实现由“行政性整合”向“契约性整合”,再向“认同性整合”的转变。乡村公共精神是村民共同价值观念和认同取向的反映,开展乡村公共活动,建设公共活动场所,能够更好地满足村民的公共诉求和保障村民的公共生活。乡村公共生活空间的开放,有助于村民实现情感、文化和心理上的实质性融合,加深对农村社区的归属和依赖,把个人发展与乡村发展紧密结合,保持对基层权力、制度和组织的高度认同,为乡村振兴提供心理和情感的双重保障。
其四,柔性化解乡村矛盾,为乡村振兴营造人心舒畅的环境。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阶层分化的加剧和社会冲突的加深,乡村矛盾纠纷解决的难度在加大。有效化解乡村矛盾,增进村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需要乡村公共精神的加持和助力。无论是从理想层面考察,还是从现实层面审视,乡村公共精神都代表乡村多元主体的“最大公约数”和“最大同心圆”。培育农民公共精神,增强农民集体观念,重塑“命运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引导村民“求同存异”,秉承理性的态度、宽容的精神与合作的意愿处理乡村矛盾,健全乡村矛盾排查化解机制,降低乡村治理成本,为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社会发生了沧桑巨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乡村生产力快速发展,乡村社会呈现蓬勃生机与活力;基层群众自治赋予农民更多的民主权利,自由、平等、民主、效率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以增强;农民相互团结、互帮互助,乡村社会移风易俗,道德风尚和文化面貌呈现崭新气象。这些因素共同促进了农民主体意识和责任观念的树立,提升了农民的政治参与和协商共治能力,为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生长土壤和支撑条件。但是,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乡村社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共精神缺失的问题,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1.乡村公共事务参与不足
村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履行公共责任、彰显公共精神的体现。乡村社会是一个伦理共同体,每位村民休戚与共、命运相连。他们作为共同体的一分子,都有义务维护集体利益和乡村秩序,都有责任拓展乡村命运共同体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深受等级观念、臣民意识的影响,部分村民民主精神和参与热情较为匮乏。改革开放以来,在物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影响下,部分村民呈现出精于算计、热衷于个人利益、集体主义观念较为淡薄的特点。凡是对己有利的,就积极参加;凡是对己不利的,则消极对待。有的村民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对村庄建设、公益事业缺乏热情,履行社会责任和集体责任的动力不足,不愿参与乡村选举、祠堂维修、道路修建、垃圾清理、农业设施维护等乡村公共事务,乡村建设行动进展缓慢,影响了乡村振兴目标的顺利实现。
2.乡村公共理性的匮乏
公共理性与个人理性截然不同,它以公共交往和理性批判为主要内容。公共理性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交往理性,倡导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公共善”。“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9]196,197公共理性要求村民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以沟通、协商、妥协、谅解、移情等方式理性平和地调整和化解利益矛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但是,在乡村个体化、原子化和市场化的影响下,部分村民的经济理性逐渐超越公共理性,或为蝇头小利而斤斤计较,或为一己之利而不择手段,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不能理性平和地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影响了村庄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
3.乡村公共空间的萎缩
乡村公共空间是公共理性的生成地和训练场,也是培育乡村公共精神的物质载体和客观环境,具有休闲娱乐、道德教化、经济交换、公共服务、社会整合等功能。“公共空间是指社会内部存在着的一些具有某种公共性且以特定空间相对固定下来的社会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10]村民之所以能够聚合在乡村公共空间之中,是与村民共同的价值认同和精神追求分不开的。在同一个乡村公共空间之中,村民有着相同的生活经历,人际关系密切,情感亲近、心理相通,容易产生情感共鸣和思想共识,从而为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提供诸多便利条件。乡村公共空间是乡村社会关系的反映,受到诸多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在信息化、智能化、科技化背景下,村民的闲暇时间被电视、电脑等所占据,村民活动越来越具有个体性、隐蔽性和隐私性,乡村集体祭祀、公共广场议事活动、乡村集体聚会、休闲娱乐活动等越来越少。伴随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农村“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乡村社会关系网络逐渐瓦解,公共空间日渐凋敝,公共活动日益减少。总体而言,乡村社会呈现出私人领域扩大、公共领域收缩的局面,乡村公共空间受到不同程度的挤压,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
4.乡村公共权威的弱化
在传统农村社会,族长、乡贤等作为乡村公共权威,是乡村公共精神的化身和代表。他们能够维系和传承乡村传统文化,引领乡村道德风尚,对乡村公共精神的涵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乡村公共权威拥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主持乡村祭祀仪式,决定本村重大事务,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村民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他们以身作则,积极捐款捐物,帮扶和救助鳏寡孤独废疾者;坚持“和为贵”,公平公正地处理乡村矛盾,寻找化解乡村矛盾的最佳方案,赢得了村民的信任和拥护。凡此种种,都证明乡村公共权威在处理乡村公共事务过程中,能够对村民进行道德教化、情绪感染和行为引导,在重塑乡村公共精神方面具有独特作用。然而,在市场化、城市化大潮冲击之下,大量乡村精英流向城市,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面临主体力量不足的困境;再者,乡村宗族力量的削弱,降低了宗族族长、乡贤等乡村公共权威的影响力,他们对乡村公共精神的引领作用呈现弱化态势。
1.经济层面:小农经济的局限和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影响
一方面,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依然存在并阻碍着乡村公共精神的生长。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农民高度依附于土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周而复始。在这种农耕文明社会中,农民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主要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主;社会活动范围较为狭窄,大量村民世世代代生活在固定的村寨之中。在传统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下,许多村民思想封闭保守,缺乏开拓、创新、竞争、合作等观念和行为;有的村民“小富即安”,不愿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他们公共观念匮乏,活动范围仅限于自家“一亩三分地”,重视私人生活空间的打造,不善于拓展公共生活领域;还有的村民看不到自身的主体性地位和力量,不能积极主动有所作为。凡此种种,导致乡村公共精神缺乏生长的空间和土壤。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完善,也给乡村公共精神的塑造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功利主义和工具理性的影响之下,有的村民过分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回报,把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事准则,漠视自身的社会价值和精神价值,不愿承担对他人、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不公平、不公正的竞争,导致收入差距拉大、阶层隔阂加深等诸多问题,社会无序和行为失范,难以为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心理和情感的支撑;大量农民为了生计,常年外出打工,只在逢年过节时返回乡村,无暇关心乡村公共事务,很少与同村村民交流,造成乡村公共精神建构主体力量的缺位。
2.政治层面:官僚主义的影响和乡村自治的不足
在现代乡村社会,个别乡村基层干部带有官僚主义习气,习惯于高高在上、颐指气使。乡村“官本位”意识颇有市场,村民“权力崇拜”依然明显,村民对村干部有着严重的依赖心理。主体意识和平等观念的淡漠,消解了村民的公民精神和参与意识,制约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虽然得到普遍实施,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村民利益难以整合,少数精英操控乡村选举,以及贿选、伪造选票、宗族干预等问题;个别地方的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村民参与不足,对参与性质、目的、程序、渠道、责任、权利等知之甚少;村民参与缺乏理性规则的约束,参与随意化、冷漠化、疏离化等特征明显。上述因素导致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步履维艰。
3.社会层面:农村“空心化”与利益分化的加剧
在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背景下,农村劳动力等要素资源大量向城市流动,农村劳动力匮乏,农村发展后继乏力,农村土地资源闲置,农村“空心化”现象较为严重,加剧了农村人心涣散、乡村认同降低和乡愁纽带断裂的状况。建立在地缘或血缘基础之上的村庄共同体逐渐解体,农民对乡村共同体的前景信心不足,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堪忧。
在传统村庄共同体中,农民相似的经济社会地位、共同的生产生活经历、相仿的收入水平等容易引起情感共鸣和行为趋同,助力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然而,随着乡村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乡村社会阶层分化加快,村民之间的信任链条出现断裂,基于信任基础上的邻里互助、诚实合作逐步式微。利益博弈和阶层隔阂使得人际关系疏远,农村社区公共世界坍塌,公共活动减少,社区帮扶、社区走访、社区环境保护、社区文艺汇演等活动无人问津,进而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另外,乡村各类社会组织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利益冲突逐渐增多,越级上访、恶性竞争、暴力对抗等现象时有发生,违背了乡村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使命,不利于乡村社会弘扬公平正义、团结互助、公益慈善的精神,无法给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有力支持。
4.文化层面:宗法礼俗的限制和价值多元的困扰
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以血缘关系和宗法伦理为纽带的社会。在传统宗法礼俗的影响之下,有些村民头脑中缺少公共角色和公共利益的概念,更多地考虑个人、家庭和家族的利益,视野格局和胸襟气度过于狭窄,缺乏维护乡村公共利益的价值体认和行动自觉,妨碍了乡村公共精神的养成。
改革开放以来,受思想解放的影响,人们越来越重视物质利益、个人幸福的满足。在主流意识形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价值观念也有一定的市场,并与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等价值观念相互激荡,整个社会呈现出多元价值并存的局面,乡村传统价值观念不断被解构,而新的价值观念尚未建立起来,出现“价值真空”和价值体系“碎片化”的状况,因而不能为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强有力的价值支撑。
重塑乡村公共精神,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是一项需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规章制度和道德力量相匹配、硬性控制和软性约束相协调的系统工程。在充分尊重和利用本土资源的基础上,要整合“内源式治理”和“外源式治理”方略,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维度探索理想的重塑路径。
发达的农村经济是培育乡村公共精神的物质基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农民物质生活水平达到较高程度后,会有更多条件和机会去谋划高层次的精神生活。因此,要大力发展乡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增加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国家应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让农民日子有奔头、生活有希望,真切感受到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从而自发和主动地培育乡村公共精神;要加大对农村的“资源反哺”力度,继续实施各种惠民工程,改变对农村“单向度”和“漫灌式”的扶持方式,避免政府扶持项目供给与农民需求的脱节,改变农村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现象,提高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高度重视民生工程建设,更好地维护广大村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乡村公共空间是村民交流合作和开展公共活动的平台,也是培育乡村公共精神的重要时空场域。要构建政府、市场、村民三方联动机制,发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公共空间的精细化营造,统筹乡村政治性、生产性和生活性公共空间的开发,增强其培育乡村公共精神的效果(如表1所示)。
表1 乡村公共空间的营造及其对乡村公共精神培育的影响
其一,开发乡村政治性公共空间,提高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村民议事广场、村“两委”办公室等是乡村政治性公共空间的主要表现形式。可动员村民充分行使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政治性公共空间自由交流、平等对话、民主协商,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公共舆论,达成政治共识,做到共建共治共享,为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提供平台和拓展机会。其二,拓展乡村生产性公共空间,优化村民守望相助、“有机团结”的状态。田间地头、晒场、村办企业等可以看作是乡村生产性公共空间的重要载体。要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基础上,引导村民互帮互助、团结合作,结成合作共赢、互利互惠的关系,为孕育乡村公共精神夯实基础。其三,发展乡村生活性公共空间,增强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小商店、祠堂、庙宇、戏台、集市、乡村文化广场、农家书屋、老年活动中心等是乡村生活性公共空间的典型体现。要促进乡村文化振兴,推动民俗传承、族规家谱整理、农耕文化体验,保护农村社会文化遗产,开办农家书屋、乡村文化馆,创建乡村文化符号,发展创意文化,唤醒村民的集体记忆,形成公共舆论,净化乡风民风,为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提供认同基础。同时,引导村民在祠堂举行集体祭祀活动,深化家族认同,增强情感归属;鼓励村民在闲暇时节组织文体娱乐活动,放松身心,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深化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提供价值、心理和情感等多方面的支持。
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有效治理,需要健全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简称为“三治融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夯实乡村自治之基,巩固乡村法治之本,铸造乡村德治之魂,能够提升村民民主法治观念,健全乡村公共规则,弘扬传统美德,为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提供多重维度的资源支持。
首先,提高村民自治能力,塑造健全的公民人格。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过程中,要确保村民享有知情权、建议权、讨论权和表决权,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这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和塑造公民人格的体现。要调整城乡关系,理顺村级“两委”关系,着力解决制度悬浮、参与不足、自治无序等问题;村级基层组织要因地制宜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相互关系,详细规定乡村干部、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乡村干部的规则意识和责任观念,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和自治能力,推动村民自治制度健康发展;要增进村民对基层政治生活的了解,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活动,提高其对村民自治制度的政治认同,激发其担当作为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提升“法律下乡”的效果。“法律是公共利益的载体,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就是一种最根本的公共精神。”[11]乡村基层干部要改变“人治”的传统,提高法律素养,摒弃“权大于法”的思维,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乡村公共利益。要推动“法律下乡”,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多方力量,为村民提供全面周到的法律服务,将乡村矛盾的化解纳入法律轨道,依法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要深入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完善乡村公共规则,推进“乡村生活法律化”,规范乡村公共关系和公共活动,明确乡村公共权威的角色定位,为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规则支持。
最后,重视乡村德治建设,激励村民弘扬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公民美德在公共行为上的具体体现,对公民个体行为具有道德约束作用。要深度挖掘乡村传统文化资源,加强现代公民道德教育与宣传,发挥新乡贤的道德引领作用,规范村民公共行为,鼓励村民履行公共责任。要培育村民美德和村庄共同体意识,积聚社会资本,建立农村社区伦理。要重塑乡村社会规范,以道德的力量感召村民充实精神世界、规范道德行为;要让有德者“得”,树立道德模范标杆,号召村民向有德之人学习;要探索实行“乡村道德银行”模式,把村民爱党爱国、诚实守信、勤劳致富、感恩孝行、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道德行为转化为道德积分,存入村民个人道德银行账户,并根据积分多少评选道德模范并给予物质奖励;要围绕乡村治理热点问题,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生产和生活习惯,注重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通过上述举措,营造崇德向善的氛围,激励村民向上向善,自觉传播优秀道德文化,维护乡村社会的公序良俗,为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注入德治的力量。
加强对村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能够为乡村社会奠定道德规范基础,为村民提供思想准则和行为指南,这是涵养乡村公共精神的重要抓手。在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价值取向日益多元的情形下,更需要弘扬社会主义主流文化,明确广大农村发展的价值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构乡村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旨在以主流意识形态引领村民的价值选择,增强村民的价值判断能力,改善村民的精神面貌,提高村民的道德境界,强化乡村伦理共同体意识,为重塑乡村公共精神提供价值认同基础。
以民俗文化、文体文化、红色文化等为代表的乡土文化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质,契合农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培育乡村公共精神的有效载体。因此,要整合村庄文化资源,组建村庄文化社团,大力扶持各种民间文艺团体、文化协会等组织,发动群众自编自演文艺作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当中,发挥社会教化和风气引领作用,让农民得到精神熏陶和思想浸润,产生情感共鸣和价值认同。
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动员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干部、乡村道德模范、新乡贤、大学生村干部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提高参与主体的综合素质,提高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社会信任度,增强其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要善于挖掘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资源,善于运用乡村广播站、图书室、宣传栏、文化活动广场等宣传阵地,拓宽微信、微博等宣传渠道;要引导村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动指南,妥善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自觉遵守乡村公共规则和道德规范,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这也是重塑乡村公共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
重塑乡村公共精神,需要挖掘乡村社会组织的力量和资源。乡村社会组织可以拾遗补缺,有效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问题,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公益服务、思想启蒙等活动,使广大村民接受慈善意愿、奉献精神、公益观念等方面的熏陶,涵养公平、团结、关爱、互助、合作的能力和品格,从而更加有效地塑造公民人格,提升公民素养。乡村社会组织能够弘扬志愿服务精神,自发参与农村社区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送温暖,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从而为培育乡村公共精神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例如,发展专业合作社、同业者协会等经济性组织,激发新乡贤反哺家乡的意愿,培育村民的经济理性与合作精神;发展道德评议会、乡贤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彰显新乡贤奉献桑梓的精神,促进村民具有守望相助、团结友爱、关心村庄共同体利益的行动自觉;发展乡村慈善组织,培育村民的服务意识、责任能力和公益精神;扶持社会环保组织,传播“天人合一”的生态理念,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提高村民参与乡村环保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基于此,基层政府应当从人员配备、资金保障、运营能力、监督考核等方面大力扶持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村敬老院、农民文艺演出队、农村纠纷调解组织、红白理事会等社会组织提供更多的资源,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拓宽其自我提升的机会,为其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村民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理性是增强村民对村庄共同体价值认同的前提,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培育乡村公共精神的思想原动力。公共意识是公民关心和参与公共生活的思想、态度和观念的总和,主要包括公共责任意识、公共规则意识、公共信念等内容,体现了参与公共事务、介入公共生活、维护公共秩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公共理性是公民在面对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公共议题时所表现出的理性思考能力和道德批判能力,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实现公平正义和公共善为宗旨,通过民主协商、平等对话的方式达成共识。重塑乡村公共精神,要注重涵养村民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理性。
乡村公共意识的形成,有赖于发挥乡村公共权威的作用,确立村民的主体性地位和繁荣乡村公共文化。首先,乡村公共权威要引领村民树立公共意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族长、乡贤等乡村公共权威要以身作则,担当作为,维护乡村公共利益。要培养德才兼备的乡村公共人物,让其进入乡村管理层,开展乡村建设行动,实施乡村教化,管理乡村公产。要弘扬新时代乡贤文化,让退休干部、企业管理者、乡村教师、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干部等参与乡村治理,发挥乡贤文化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村民公共意识的提升。其次,要尊重村民的主体性地位,构建“参与型”乡村治理文化。“唯有让公民亲自参与实践,在讨论、判断、裁决的过程中,公共精神才能有所增进,规范地参与实践是培养公民精神的最佳场域。”[12]54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引导村民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自觉参加新型乡村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垃圾处置、村庄清洁、生态农业、古村落保护等乡村建设行动,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村民只有在共建乡村美好家园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涵养和培育公共意识。最后,要繁荣乡村公共文化,塑造村民公共意识。乡村公共文化既包括文化基础设施、文化机构等物质层面的内容,也包括伦理道德、公共规则、价值信仰等精神层面的内容。要通过建设村级文化站、组建乡村文化队伍、创作文艺作品、开展巡回演出等方式,传播公共责任、公共规则、公共道德、公共信念等文化内容,并将其内化为村民的行为准则,进而涵养村民的公共意识。
村民公共理性的培育,建立在达成价值共识,开展合作治理的基础之上。一方面要提高村民的理性思考能力,培育正义感和公共善的观念。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价值不仅包含基本的判断、推论和证据之概念的恰当运用,而且也包含着合乎理性、心态公平的美德。”[9]129要引导村民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价值目标,自觉培养大局意识、集体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自律意识,关心乡村公共议题和公共生活,正确处理好个人与他人、社会、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另一方面要积极促成协商和对话,实现主体之间的合作治理。“公共理性并不是一种超越个人的道德‘大我’,它仅仅是在个人的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基础上形成的能够保证公共生活的合作正常开展的一种方式。”[13]110公共理性的核心是推动协商、对话、合作等成为公共生活的基本方式,塑造理性的公民态度和健全的公民人格,正确处理公益与私利、自由与规制等方面的关系。因此,要引导村民增进信任与合作,以乡村共同体利益为纽带,把村民与其他主体联结起来,增强凝聚力,寻求价值共识,开展合作治理,为公共理性的培育提供更多资源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