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描述性到阶级性:中国共产党“富农”涵义的演变与确定(1922—1933)

2022-05-09 09:37杨利文侯竹青
苏区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富农中农劳动

杨利文 侯竹青

提要:大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述,其指涉对象、“富”的标准也因人而异,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从“富”来描述“富农”。随着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的发展和理论探索的深化,“富农”作为一个阶层被提了出来,“富农”特性“富”的衡量也从“财产较多包括土地”“生活条件较好”等描述性的表述向具体的土地占有数字过渡,并最终有了统一的标准,即有田20亩以上和生活上的超越“自给”。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将“富农”从农民中脱离出来,作为一种可联合的中间力量。中共六大时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对“富农”做了初步的分类,意识到其与其他阶层相区别的重要性,虽然没有明确“富农”的标准,但也显示出中国共产党已经注意到“富农”问题的复杂性。1929—1933年间,随着实践的丰富,借助于“地主”“中农”等概念,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富农的标准——剩余和剥削,并进一步将其数字化,提出了剥削程度的标准,使“富农”的涵义彻底清晰,完成了对其阶级性的建构。

土地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也是唤起农民革命主动性的动力,而对农村社会和农民的阶级构成进行准确的分析,是中国共产党确定革命对象、依靠力量和动员对象的前提。其中,富农问题是困扰和影响革命实践的一个理论难题,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各项政策,特别是土地革命的实施成效,因而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之一。金观涛说:“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组成要素,比意识形态更基本。……只有理清观念的起源,才能理解意识形态的形成和演变”,而研究观念的“形成,就必须去探讨表达该观念的关键词的出现,并分析其在不同时期的意义。”“富农”概念不仅承载着中国共产党的富农思想,也承载着党的农民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革命思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国共产党的富农政策方面,从概念史角度对富农进行探讨的成果并不多。本文拟从概念史角度对中国共产党“富农”概念的演变进行再研究,以理清“富农”涵义重心从“富”的表象向阶级性核心的变动。

一、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概念的表述和初步认知

“富农”一词在汉籍古语中早已有之,从语义学的角度有二种意涵:一是动宾结构,指的是使农民或农业富裕,如“以郑商周客有邹人之风以厚俗,有汶阳之田以富农”。二是名词,指的是富裕的农民,和商人相对,如“夫礼士咸来效勤,富农居商恪愿供事,运材木,辟土基,砻柱础,陶瓴甓,削板,筑垣墉,起辛卯之秋”。尽管在古语中富农的词性不同,但均与农业或农民的富裕有关,这是中国共产党使用“富农”一词的文化基础。

中国共产党最早并没有使用“富农”一词,而是以“富足的农民地主”来表述。中共二大宣言对中国三万万的农民(农村人口)作了分类:富足的农民地主,独立耕种的小农(自耕农),佃户和农业雇工。“富足的农民地主”是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最早表述和认知,指的是农村人口中不超过5%的“富足者”,是一个抽象、模糊、经济层面上的描述语,不含政治意涵。

“历史上的概念并不是以单枪匹马的方式,而是以和那些与其相近或相反的概念结帮搭伙的方式,来发展其暗示性潜能和公共吸引力的。”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认知与其对农民问题的认知分不开,并与地主(特别是小地主)、中农、雇农等这些相近或相反的概念交织在一起。中共二大后不久,中国共产党就将“地主与雇主”与佃农、雇工的经济矛盾作为一种社会问题提了出来。1922年11月,中共中央在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计划时,对农民问题做了分析,关注了失地(迁徙)农民与地主及雇主的矛盾关系,提出了解决农民痛苦的政策,包括对地主的限田、减租或限租。将“地主”归于“农民问题”中,显然是视地主为农民的一部分。因而,在社会政策的设计中,组织农民消费协社和组织农民借贷机关都没有排除地主:“中国农民间有合资向城市购物之习惯,应就此习惯扩大为消费协社”,组织农民借贷机关,即希望利用中国农村向有的宗祠、神社、备荒等公款,与富农合资组织利息极低的借贷机关。在这里,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了“富农”一词。按照中国传统的社会救济习惯,这里的富农,是包括地主在内的富裕农民。

此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先驱试着将“地主”与“富农”乃至农民进行区分。1923年7月,陈独秀在《中国农民问题》中列出了“不耕作”的大、中、小地主,有地百亩以上,他们以“出租土地并收租”为特征;其余为农民,其中“除自耕外尚有余地租给别人耕种”的情形,叫“自耕农民兼地主”(即“一方面是自耕的农民,一方面又是收租的地主”)和“自耕农民兼雇主”,构成了农村的“中产阶级”。他们的主要特点是“自耕”,只不过是拥有了多余的财富,“其生产物不仅供给一家生活及农作上的需要,并且,至少在丰年时可以获得盈余”,可以“变成初步积累的资本”。

将“地主”排除于富农之外,成为革命先驱认识农民问题的趋势。1924年7月,肖楚女在《中国的农民问题》中谈到:国家花费巨额经费进行耕地整理而促成地价增高和农产物加多后,应该取缔佃租制,否则,耕地整理就“成了帮助富农和地主们殖财的方法”,“富农”与“地主”由包含关系变为并列关系。对于何为富农或判定富农的标准,肖楚女未作解释,但可从其对何为“地主”和普通农户的阐述中,推论出富农的标准。文中所指,地主系占有较多数量田地(50亩以上),不自行耕种,而是出租给佃户,“以很不公平的手段坐食佃租的”农家。这种表述表明,“地主”作为一定阶级性含义的概念有了比较确定的表述。普通的农户即使有地10亩,即使按“土地相当的肥沃,收获有相当的年成,一切种子肥料等所需资本,均系由其腰包里拿出”的优秀指标为标准的,生活也是入不敷出,更谈不上富裕。所以,肖楚女所指的富农,是指拥有10亩以上50亩以下数额较大田地、生活超过自足的江浙皖赣等南方省份农户,属于自耕农中拥有土地较多的那部分农户。与陈独秀相比,肖楚女的认知更前一步,但没有指出富农的剥削来源,“富农”仍然是一个单纯的描述性词汇,相当于后来富农与富裕中农的组合。

从陈独秀、肖楚女的论述看,地主与较为富裕的农民之间的区分,一在于占有土地数量,二在于是否自耕。耕作与否作为分类标准被提出,实际上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袖已经有意识地去探讨“地主”和农民之间的不同,使原来的模糊表述有了初步的标准。这也使“不耕作的地主”具有了初步的、模糊的阶级涵义,开始与富农相区隔。

对于“富农”,毛泽东又有自身的表述和看法。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认为,“农民中有富农中农贫农三种”,对富农、中农、贫农的描述分别是:“有钱余有谷剩的叫富农”,“没有余钱剩米,也不欠账,每年保守得住的叫中农”,“上无片瓦,下无插针之地”的贫苦农民是贫农;并引用长沙县的数据说明各阶层所占比重:“农会里贫农占百分之七十,中农占百分之二十,富农占百分之十”。在此,毛泽东首次将“富农”从一种群体的认知变为了农民中的一种阶层的认知,并依据其生活情形与农民中其它阶层(中农、贫农)相并列。这是目前所见到的最早对富农阶层的表述。

在此之前,毛泽东对于地主与农民已作了区分。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等文章中,毛泽东分析了农村社会的阶层,包括了“大地主、小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半益农、贫农、雇农及乡村手工业者、游民”。毛泽东所说的农民,包括“自耕农、半自耕农、半益农、贫农、雇农及乡村手工业者”这五种。毛泽东认为,“小地主”是“其来源大部分为力田起家即自耕农升上来者,亦有一部分为都市商人购买土地,又有一部分为官僚后裔之衰败者及现在之小官僚”,“其剥削方法为重租,高利贷,和剥削剩余劳动三种”,把它划归“中国的中产阶级”。对于“小地主”的占田,数量当在50亩以下。依此分析,毛泽东所说的大部分“小地主”,按经济地位标准,实质上与后来所称之富农是相同的。他所用的“富农”一词所针对群体的经济地位,与后来确定的富农并不一致。对于富农的阶级分类归属,中国共产党理论家们的表述并不一致,陈独秀把它归于“中产阶级”,阮啸仙则把他们归入“小有产阶级”,事实上没有区分出后来所称的富农与中农。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和《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中,对后来的富农基本上定位为“小地主”,归属“中产阶级”,而他所用的“富农”一词,是指自耕农中“有余钱剩米的”,属于小资产阶级。这样不一的表述,反映了革命初期“富农”概念的使用尚不定型。

可以说,在大革命早期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先驱们已经意识到了富农问题的存在,也做出了初步分析。虽然在对“富农”的词语表述和所指涉的对象上并不一致,但他们对“富农”的认知是从“富”的角度出发的。对“富农”认识不足的原因,一方面与中国共产党早期的阶级分析基本是以整个中国社会为对象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其革命策略、实践分不开。

依靠群众是中国共产党革命成功的法宝之一,但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受限于对马列主义理解的不深刻,“中共早期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工人问题和工人运动,对农民问题与农民运动则相对忽视”。相较于中共一大即提出的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在中共三大才提出,但“只是简略地提到有必要结合农民以反抗帝国主义和军阀,以及保护农民之利益以促进国民革命运动,至于如何结合、如何保护,均未提及”。早期领导人陈独秀甚至认为“小农的中国,自耕农居半数以上,这种小资产阶级他们私有权的观念异常坚固,又如何能做共产主义运动”。随着国共合作的开展,中国共产党对农民运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直至1925年,中国共产党的革命议案仍以工人为主、农民为辅。这样,既会限制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的深入,也会限制其对农民内部的深入观察和理论建构,对作为“农民”构成者之一的“富农”更不可能有深邃的思考和建构。

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认知与其农民理论分不开,而后者又与革命实践密切相关。中国革命实践的发展,推动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有了进一步的认知。随着北伐进军,各地农运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尤以两湖为著。农民群众也依贫富差距直观地划分了农民阶层。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关于亩捐问题决议案中就指出:“现在一般贪官污吏、土豪劣绅把持之县政府、团防局或地方自治机关的抽取亩捐,都是一律按田亩计算。这种办法,使仅足自给的,或尚不足自给的自耕农、半自耕农极难负担,尤其是摊派到佃农身上,更属无理剥削。”议案规定:“自耕农有田二十亩以上的,才纳亩捐。佃农不纳捐,但穷东富佃之重押轻租者,不在此限。”这种直观的标准,包括两方面内容,即拥有田亩的多少和生活水平的好坏。农会的收捐,明显以“富”为依托,而非单纯的田亩占有。有田二十亩以上,才能达到有“余钱剩米”的程度。实际上“富”与田地占有数隐约联系来起来,为后来中国共产党对田亩标准数的提出奠定了基础。佃农中能被视为“富”的,与东主中被视为穷的,自然也有纳捐与不纳捐的分别。

对“富农”认识的加深,使中国共产党对富农“富”的标准趋于稳定。1927年6月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武汉)农民部土地委员会报告书中将有地的农民(占农民总数百分之四十五)做了如下分类:(一)贫农:占有土地亩数(一—十),(二)中农:占有土地亩数(十—三十),(三)富农:占有土地亩数(三十—五十);(四)中小地主:占有土地亩数(五十—一百);(五)大地主:占有土地亩数(一百以上)。无土地的佃农、雇农、游民,占农民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从“拥有较多财产(包括土地)”“生活条件较好”的描述性词汇,到具体不同占地数目的提出,再到将统一的数目编入政府的报告,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认知在逐步加深和共识的基本形成,而田亩数字标准的提出也必然会使富农的定义进一步严谨化。

综上所述,土地革命之前,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认知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大革命早期,对“富农”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述,其指涉对象也因人而异,对“富”的标准也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从“富”来描述富农。随着革命实践的发展和理论探索的深化,“富农”作为一个阶层被提了出来,“富农”的特性——“富”的衡量也从描述性的模糊表述向具体的数字过渡,并最终有了标准,即有田20亩以上和生活上的超越“自给”。

二、革命对象角色的呈现:土地革命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进一步认知

大革命后期,中共中央在土地问题策略上规定“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也反对“均分土地”和“均分财产”的说法。八七会议继承了这一策略。八七会议议决案提出,开始暴动时不提出没收小田主土地的口号,但说明那是为着要使城乡间广大的小私有财产者之分子中立。实际上中国共产党是准备接受农民运动发展到起而反对出租田地的小田主的。针对“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小地主土地不没收”的规定,毛泽东在发言中提出“小地主问题是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的同时,特意提到“富农”问题:“富农”应列入“自耕农问题”,“富农与中农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了,所以要确定方向”。这表明了毛泽东对富农问题的重视。毛泽东虽然没有对“富农”和“小地主”作出区分,但已把它们归于敌对阵营中,成为农民要革命的对象。这意味着在毛泽东的认识中,富农的贬义色彩和敌对性程度增加,和“小地主”处于同一层面。在组织秋收起义的过程中,毛泽东与湖南省委提出了“没收一切土地,包括小地主自耕农在内,归之公有”的主张,而“富农”属于“自耕农”系列,与“小地主”一样,其土地当然也在没收之列。但是这种主张没有被中共中央所接受。

中共中央随后采取的政策是“对于小地主的土地必须全部没收”。但是,中共中央没有给出明确区分“小地主”和“富农”的标准。“富农”和“小地主”的提出,显示出中共中央虽已经意识到二者的不同,但处在懵懂的状态。1927年11月召开的临时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对农民及其中的“富裕农民”的分析是很含糊的。“农民分做三种:一、佃农,二、自耕农,三、半佃农。三种农民之中,都有贫农、小农、中农与富裕农民的区别。分辨农民中的这些种类,在农业生产方法的条件上,必须不仅以生产范围(耕地亩数之多寡)为标准。水田旱田,田地之肥瘩,每年收获次数等,都要估计到。”会议对“贫农和小农”的认识是,“贫农和小农都是每年收入不够维持最小限度的一家生活的”。对农民的分辨,看似标准面面俱到,但结果还是落在了生活水平。认识富农的依据,仍然是坚持了描述性的“富”。会议上,中共中央开始考虑实行一切土地公有的政策。瞿秋白动议:“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这样,在政策理论层面,富农和“地主阶级”一样,处于需要被革命的层面,其政治意涵隐隐在现。

在政治上,中共中央又逐步突出强调了“富农”的反动和敌对特性。1927年11月召开的临时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要反对的敌人是地主豪绅富农。曾是自耕农组成部分的“富农”被单独列出来,成为与“地主豪绅”并列的革命对象。会上提出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列举了“富农”的反动罪行:“富裕的农民只是农村的一小部分,可是重利盘剥,剥削雇佣劳动,出租耕牛及农具,强租贫民田地,或者将自耕所余田亩出租,兼营农业,商业或农村副业,与乡绅及官署有交往联络;这些事情,富裕些的农民都可以做的;因此,富农虽然少,而他们在农村之中却比较的有些势力,当然他们的势力比地主商贾重利盘剥者的势力要小得多。”“富农”虽仍是“富裕的农民”的意涵,但已变为和“地主豪绅”这些封建力量并列的群体。而且《草案》用“重利盘剥”“强租”“剥削”等带有强烈贬义色彩修饰语词来表征“富农”的特征和作用,表明“富农”不再仅仅是一个经济层面上的概念,而是被塑造成一个否定的政治形象——“在政治上必然走向压迫小农”。富农的反动性和敌对性色彩得到进一步的突出和加强,在革命中处于被处置的地位(对“富农”需要持反对的态度),成为中国共产党革命对象的潜在组成部分。如此,“富农”初步被赋予了思想政治(如反动)特性,成为一个政治术语,开始具备了意识形态的意义。

中共中央对富农的这种认知给革命的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在实践中,毛泽东很快发现了问题,对富农给予了新的定位。他在《井冈山的斗争》中说:“边界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政策;故在红色区域内,豪绅阶级和中间阶级,同被打击。”因此,政策在实际执行时“大受中间阶级的阻碍”。而且,在革命形势有所低落时,他们还会借机行动反对革命:“中间阶级在革命高涨时受到打击,白色恐怖一来,马上反水。引导反动军队大烧永新、宁冈革命农民的房子的,就是两县的小地主和富农。他们依照反动派的指示,烧屋、捉人,十分勇敢。”毛泽东所说的中间阶层即是“小地主”和“富农”,而“富农往往与小地主利害联在一起”。富农重新与小地主站在一起,它们不同于极其反动的“地主豪绅”,是一种可中立的、可以争取联合的对象,这和中国共产党高层对富农的定性是有差别的,反映了“富农”问题的复杂性和党内对其认识的日渐丰富。毛泽东把他定义的“小地主”列入中间阶级,当消灭地主阶级成为革命的规定目标时,“小地主”则必然会有向“富农”归属的发展,使二者之间有了流动的可能性。

随着革命实践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对富农问题的认知进一步发展。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对中国的土地革命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了《土地问题议决案》和《农民运动决议案》,在论及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时谈道:“中国所有可以耕种的地亩,极大部分(至少在二分之一以上)尤其是肥沃的田,是集中在地主阶级的手里,其余的土地属于农民。农民之中,又可以照他们的经济状态及土地的多少,分为几种小阶级(富农、中农、小农及最小农)。”“富农”属于农民阶级,而且和“中农”“小农”“最小农”处于同等地位。与之前的与“地主豪绅”或“小地主”同列相比,降低了“富农”反动的调子。文件指出:“中国所有可以耕种的地亩,都分割成极小极小的经济单位,由几百万户的农民生产者的群众,用中国式的农具耕种。”这表明农民是从事耕作的,而富农阶级属于“农民”阶级的组成部分,隐含着富农劳动性的一面,“富农”的积极因素由笼统抽象开始具象化。

中共六大在对“富农”的积极因素认识加深的同时,对“富农”的消极作用也不再停留在笼统层面,而是有了更深一步、更具体的认知,突出了“富农”剥削和掠夺的具体性:一方面,“农民中富裕分子,雇用工人(雇农)而成为富农,剥削雇农的方法便开始成为富农的主要的经济特点。一部分农民中的豪霸用强暴掠夺的方法变成富农。一般农民之中强有力的人,便能不用经济的方法而直接的掠夺,侵占田地,强掠财产,如此而变成富农”,将《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的“剥削雇佣劳动”发展成为“剥削雇农”,确定了富农的主要经济特点,直接指明了富农的剥削对象,加重了“富农”和“雇农”的对立,阶级对立的色彩开始具体化;另一方面,出现了“半地主的富农”的表述,其特征是用雇农以剥削雇农劳动,同时又出租土地剥削佃农,二者的程度相差不远。而且,“中国富农多半带有半地主性”。按时人的理解,地主阶级的特征是占有大量肥沃土地,并以私有土地出租并收取地租,是一种封建剥削,更具有落后性和反动性。“富农”的贬义性不再是泛泛而谈,而是有了较为具体的内容。

对“富农”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认知,还体现在“佃富农”的发现上。中共六大在界定“中农”时提出:“中农是有余裕的而且有时能用雇农的”,“‘中农’的意义,在经济上是小私有土地者,不论他是自己的私产,或是租来的土地,都只是较小的土地。然而在资本主义之下一般而论,这种田地不但足以维持一家生活,而且得些余钱剩米,年代好的时候,可以变成小的资本,他常常要雇用雇工”。而富农的结构是,大部分富农是“半地主的富农”,“只有一小部分是佃农或自耕农中的”。佃农中富农即“佃富农”。

中共六大对“富农”的认知更进一步:对富农做了初步的分类;为了执行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而不没收自耕农的土地这样的纲领,开始提出了“富农”与其他阶级(特别是“地主”阶级)区别,以及一些特殊现象;对富农的积极和消极方面不再是大而化之的笼统论述,而是开始了各自的具象化和理论的深度化,使其具有了理论说服力和实践操作的可能性。当然,这种认知还不够完善,由于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认知是借助于其他概念来阐述的,而“富农”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往往缺乏具体的规定(如富农“只有一小部分是佃农或自耕农中的”,“小部分”没有明确的规定,自耕农中富农的标准也没有划清),使得“富农”的概念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和标准。“半地主的富农”“中国富农多半带有半地主性”和“佃富农”的提出,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富农问题认识的持续加深。一些悬而未解的问题的提出,也说明中国共产党已经注意到了富农问题的复杂性,为此后对“富农”的进一步探索奠定了基础。

三、劳动与剥削程度:中国共产党对“富农”认知的深化

1929至1931年间,中国共产党在南方开辟了数块较为巩固的革命根据地。各根据地积极贯彻中共六大的决议,实行土地革命。土地革命的实践,要求进一步明确农村阶级构成,首要是明确“富农”概念。

1929年2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通告第二十八号——农民运动的策略(一)》,分析了中国富农的经济关系,指出了“富农”的特点:“第一,在他的经济关系上很多兼有半地主的性质。一方面自己耕种,另一方面又有些少土地出租给佃农,或者兼营高利贷,或屯买商业的事业。而有些富农也仅仅是剥削雇农,自己同样受地主阶级的压榨。”通告还指出,“富农”既自耕土地又出租土地、既是剥削者也是被剥削者,具有双重性质,是介于“地主”和“雇农”之间的一个群体。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会上通过的《土地暂行法》对“地主”和“富农”作出区分:“凡占有土地自己不能耕种,利用来榨取地租者,都是地主。”“富农占有土地,除自己使用外而出租一部分给他人耕种。”是否自己耕种作为“富农”与“地主”的区分标准被明确提了出来,这是界定“富农”内涵的重要变化。1930年9月,《土地暂行法》经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会议修订后重新颁布,对“地主”“富农”的解释未改,意味着“富农”的原则性判定标准具备了全国性指导意义。但是在土地出租问题上,“地主”“富农”的区分并不明确。各根据地大体上以出租与自耕部分的含混对比(大部分与小部分),作为区分二者的直观依据。1932年1月湘赣军区政治部下发的“阶级的分析与对各阶级的策略”的教育材料中称:“有一种地主,以大部分土地出租,自己耕一小部分”,同时解释,“有土地出租”也是构成“富农”的一种剥削方式。鄂豫皖苏区“富农与地主的区别”是:“大部份是靠自己种田,小部份是把多的土地租给人种,叫做富农,大部份土地是租给人家种,小部份是自己种叫做地主。”

中共中央的“富农”标准只是一个原则标准。在实践中,各根据地使“富农”具象化,对“富农”有了更深一步的认知。1930年5月1日,右江苏维埃政府颁布《土地法暂行条例》,规定:“凡农民:(甲)除了自给外,还有剩余者;(乙)非豪绅地主阶级之放高利贷者;(丙)自己土地较多,须雇雇农耕种者”。这几种情况,“皆谓之为富农”,他们的共同点是“站在剥削穷苦农民之地位”。但“富农”的范围显然增加了自给以外有剩余的农民和非靠地租收入的放高利贷农民。1930年6月,在闽西,红军前委与闽西特委联席会议专门做了《富农问题》的决议,解释了“什么是富农”:“富农有三种:第一种是半地主性的富农,就是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一种人;第二种是资本主义性的富农,即不把土地出租,有些还向别人租入土地,雇佣工人耕种的一种人;第三种是初期的富农,即不出租土地,又不雇佣工人,单以自己劳力耕种,但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一种人。”和中央“富农占有土地,除自己使用外而出租一部分给他人耕种”的富农定义相比,联席会议决议明确了生活富裕到有剩余的也是富农。各根据地对“富农”指代对象的多样性,一方面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富农”认知的加深,另一方面也表明这种认知仍处在表层,没有提炼出“富农”的本质特性。

随着实践的发展,“富农”的某些共通面被突出出来,即“剩余”是剥削的产物。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反富农斗争决议案》就称:“农民中的富裕分子叫做富农,每年都有多余存积,是一个新发户,他的多余,不是勤俭的报酬,而是剥削别人的结果。”决议案将“剩余”与“富农”相勾连,而“剩余”又与“剥削”勾连了起来,从而将“富农”与“剥削”也连在了一起,“剩余”和“剥削”成为“富农”的内在特性。

然而,将“剩余”和“剥削”作为判定“富农”的主要标准,仍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些“中农”的经济情况与“富农”有些相似,中国共产党又进一步对“剩余”和“剥削”的程度进行解释(即仅有“剥削”和“剩余”还不能判定是否是“富农”,还要看二者的程度如何),从而使“富农”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化,这主要是借助于“中农”概念来实现的。鄂豫皖苏区军委总政治部1931年11月的一份出版物中说明:中农,“一年请几个短工,或请一个放牛的,全年收入供给全家人口需要所多无几,一年或多上几石谷或出卖货物多一二百串钱,叫做富裕中农”。1932年1月湘赣军区政治部也指出“中农”可以有轻微剥削的情况:“中农也做生意、开小店铺及购买农业品,甚至有时放放利息”,“但这不是他的经常生活,所以这些营业在他们收入中不占主要的地位”。还有一种“中农”不剥削别人,自己土地劳力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的也是中农。苏区中央局1931年8月21日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在辨析富农与中农的区别时说:“中农”是“靠自己劳动而不剥削他人(至于农忙时临时雇用工人,家中稍有谷余者都是中农而不能归入富农一列)”。至此,剥削程度不高和不剥削别人而生活相对富裕的自耕农,被明确划入了“中农”,与“富农”区别开来了,促进了“富农”的剥削标准明确化。不久,以剥削为标准而不是依收获量或其它标准区分“富农”和“富裕中农”得到了彻底肯定。1932年4月15日,福建永定县第七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指出:“过去贫农、中农、富农的分别,发现有许多错误的:如明明是替地主耕田,不过耕的田多,出卖劳动力的结果而得到粮食的贫农也认为富农了,以及稍富裕的中农‘以多(收)比(付)大’的租谷亦认为富农了。”大会认为,“应很清楚的来分别什么是富农与中农,应站在剥削的观点去分别富农”。

各苏区对“富农”的丰富认知很快汇集到中央层面。《红色中华》第24期以答问的方式解释了“富裕中农”与“富农”的界限、“富农”与“地主”的交界问题。中央土地人民委员部解释说:“如果一类人的一切生活资料的供给,是由其劳动所得来的,他每年或者有比较多的谷子出粜,来购买他一切必需品,或者在农忙时还要雇零工,或者有时还要放几点债出去,如果所放的债,不是成为他经常收入的一部分,他生活的供给主要部分不是由剥削来的,这不能算为富农,假使他剥削所得的成为他经常收入的一部分,成为他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那就是富农。至于富农与地主的分别,主要的是看他与土地的关系,如果占领有多数土地依赖剥削人为生活,其本人不参加土地生产而专靠收租为生活或虽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主要的收入都是靠出租土地剥削者为地主,自己参加土地生产同时利用土地剥削或放高利贷,或剥削雇工者为富农。”“参加劳动”和“剥削成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成为“富农”的衡量尺码。

尽管“富农”标准开始明确化,但实践是复杂的,特别是“参加劳动”和“剥削程度”都是相对模糊的概念,对于理论水平有限的基层干部而言不易把握,在实践中出现了理解偏差,发生了很多问题。有些地方“把仅仅放几百毫子债,请过年把长工,或收几担的谷,而绝大部分是靠自己劳动过活的中农,也当富农打了;有些甚至完全没有剥削别人,仅仅是多有几十担田山,生活比较丰裕的中农,也当富农打了”。有些地方“把在生产中用了有相当的劳动的分子认为是‘附带劳动’一类”,从而把这样的“富农”当“地主”看待,因为政策规定“没有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而有地租等等剥削的是地主”,把富农兼有高利贷剥削的认为是“高利贷者”;有些地方则“拿剥削的种数去分别地主与富农的成份,三种剥削的叫地主,两种剥削的叫富农,比如请了长工,收了租,又放了债,则不管他家里有几多人劳动,总之他就是地主了”。这就说明需要“富农”的衡量标准“劳动”和“剥削程度”这个概念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1933年10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撰写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这两个文件将“劳动”和“剥削”标准细化,并参考生活状况,确立了认定“富农”的标准。对于“劳动”,《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分出了“有劳动”和“有附带劳动”两个内容,文件所作的解释是:“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劳动,叫做有劳动。全家有一人每年从事主要劳动的时间不满三分之一,或每年虽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劳动,但非主要的劳动,均叫做附带劳动。”对于“主要劳动”与“非主要劳动”的区分是:“所谓从事主要劳动,是指从事生产上主要工作部门的劳动,如犁地、莳田、割禾及其他生产上之重要劳动事项。但不限在农业生产方面,如砍柴、挑担、运输、纺织、行医、教书及做其他重要劳动工作,都是主要劳动”;“所谓非主要劳动,是指各种辅助劳动,在生产中仅占次要地位者,如帮助耘草,帮助种菜,照顾耕牛等。”文件以“劳动”与“不劳动”作为区别“富农”与“地主”的标志:虽有地租和高利贷剥削,但家中有劳动,即为“富农”,没有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则为“地主”。劳动与附带劳动的分界线,就是“富农”与“地主”的分界线。对于“富裕中农”与“富农”的区别则以“轻微剥削”与“经常剥削”作为分界线,即剥削收入超过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为经常剥削,未超过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则为轻微剥削。只有“轻微剥削”的为“富裕中农”,而参加劳动又有“经常剥削”的为“富农”。由于革命后农村的阶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文件还要求,划分剥削阶级成分(“地主”“富农”)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即必须以革命前的状况为标准。具体应以当地革命的时间为起点,向上连续推三年,期间不能有间断或少于三年。

通过这两个文件,“富农”有了明确的三个标准:自己劳动(而非附带劳动或不劳动)、剥削分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处于上述状态连续三年以上。“富农”标准的细化,把有土地出租、高利贷和雇工剥削而又自己参加劳动的“富农”与“地主”区分开来;把有少量剥削的“富裕中农”与“富农”区分开来,使“富农”彻底摆脱“富裕”一词的描述性,而成为确切的阶级成分。至此,“富农”概念的定义标准得以确立。在此之后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认知虽有变化,也仅仅是在此基础上的“微调”而已(如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初期土改运动中把剥削量调整为超过一家全年收入的25%)。

结语

“富农”的涵义,经历了一个从描述性的内容到阶级身份判定内容的演化。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概念表述是“富裕的农民”,包含着地主。随着对农民问题认识的加深,逐步将地主排除在“富农“之外,提出了“富农”一词。“富农”指涉的对象在不同的革命者眼中也不一致。尽管革命先驱在早期对“富农”的认知不同,但均是从“富”的角度来观察“富农”的,“富农”是一个经济层面上的概念。随着革命实践的发展和理论认知的深化,“富农”从农村中的一个群体向一个阶层转化,“富”的标准判定也经历了从一个描述性的语言向具体的数字过渡并形成统一认识的过程。

土地革命初期,中共中央逐步突出“富农”的贬义性,将其与“土豪劣绅”相并列,但这种认知给革命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境。毛泽东在实践中对“富农”给予了重新认知,将其作为与“小地主”并列、可争取联合的中坚力量,提出了“富农”的积极作用。1928年,中共六大对“富农”做了初步分类,提出了与其他阶级的区别;对“富农”的积极因素和消极作用的表述开始理论化和具象化。这个过程表明对“富农”问题认识的持续加深。但该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富农”概念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和标准。

192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概念的标准有了初步认知:1.是否参与农业劳动,成为区分“富农”与“地主”的默认条件;2.确定了“富农”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剥削雇农”;3.逐渐深化了“富农”之“富”来源的非正当性,即除了通过直接的剥削,还有把自己的余钱剩米变为资本,乃至以强暴掠夺的方式侵占田地强掠财产的方式,来实现富裕。“富农”标准的初步明确化为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此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概念的认知仍有含糊之处,促使中国共产党继续探索“富农”标准。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中国共产党不仅明确了是否参与主要劳动和“剥削程度”两个要素作为理解“富农”的主要依据,而且还在1933年,将这两个标准具体化数字化,并参考时间因素,明确了“富农”的划分标准,使“富农”的涵义彻底清晰,完成了对其阶级性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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