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宁 丁甲第 曾艾妮 张文曦 黄志伟
摘要:新闻报道中女性受害者常以被凝视、被物化的他者形象出现,这种被选择性加工后呈现的形象,成为大众对女性受害者的认知依据。本文基于社会性别理论及女性媒介形象定义,通过文献分析法,分析新闻报道中女性受害者的媒介形象,并在此基础上采用内容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探究女性受害者形象如何被建构。本研究抽样选取新京报微信公众号中有关女性受害的推文,从报道体裁、受害者类型、受害者年龄、情感倾向、个人品质、身份角色六方面剖析文本内在逻辑,揭示结构性偏见,在宏阔复杂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理解被建构的女性受害者媒介形象,最终将视点回落于新闻业务,从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唤醒大众性别意识,规范媒介生产。
关键词:女性受害者;媒介形象;社会性别理论;新闻框架;新京报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2)03-0035-05
一、研究背景
新闻媒体是大众传播媒介的主要形式,其报道的事件和信息深刻影响着社会舆论及大众日常生活。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案件中,女性受害案占比较大。除因性质恶劣、携带性别元素外,这类案件在社会中广受关注的重要原因还与媒体的报道方式密切相关。受个人价值观或相关利益的影响,一些新闻工作者会对女性受害事件有选择性地报道,将受害的女性视为被凝视、被挑剔的对象。
长此以往,被加工的女性形象成为现实生活中大众对女性的认知依据,逐渐引起大众对女性形象的错误感知及女性群体身份迷失。
本文分析新京报微信公众号对女性受害案件的相关报道,在梳理报道偏颇之处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以期媒体在日后的相关报道中,对女性形象的塑造更公正、平衡、客观。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社会性别理论
“社会性别”的概念最早由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提出,着眼于男女活动、分工、资源和权力分配差异,探究差异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旨在打破对女性的结构性歧视,实现男女平权。
媒介是建构社会性别的重要工具,大众传媒在符号生产中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漫长的历史中形成了性别二元对立的土壤,新闻报道的事实呈现难以摆脱社会性别的桎梏,通过议题选择、框架搭建、文本叙事等,或隐或显地强化性别偏见[1]。在女性受害事件中,女性形象可以通过新闻报道进行修正和再造。发挥媒介的正向作用、重构两性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凝练新闻报道中女性受害人画像,发现问题、总结规律,以性别视角反思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中的不公正。
近年来,学界业界对新闻报道中女性形象的关注度明显提高,覆盖“女博士”“女网红”“育龄女性”等符号解读。然而,相关议题研究多停留在描述层面,较少深入论证和提供可行建议。技术赋权下,主流媒体在新媒体平台发布的报道具有权威性和即时性。本文基于社会性别理论,结合新京报微信公众号的传播特点,深入分析女性受害者形象,并提出有价值的参考,以期推动媒介生产更加规范。
(二)女性媒介形象
女性媒介形象即大众媒介再现的社会女性形象,是媒介根据女性现实状况,结合自身认知和预设的传播效果而建构的表达。媒介形象的建构很大程度依赖于媒介自身定位、价值判断、审美体验等主观意志。因此,女性媒介形象并不是对现实生活中女性形象的写实,而是经过加工后的主观建构。
源于国外的“媒介与性别”研究,不仅以全新的视角审视西方文化的学术实践,而且极大冲击了媒介呈现的社会性别角色。在国内,受现阶段社会发展特殊性与文化传统的影响,“媒介与性别”被调整为“媒介与女性”。女性媒介形象研究承袭了女性主义面对学术传统时独有的批判性,蕴含着对性别平等的理想追求,旨在促使人们开始以“女性”这一不同于传统视角的方式思考社会中习以为常的现象[2]。从现有成果看,国内外学者均对媒介中的女性形象建构予以重视,多以符号分析、文本分析等质化研究方法,多角度对女性媒介形象中隐含的性别歧视现象进行解读,意在阐释女性所处的困境,并积极寻找提高女性地位的方法。不过,文献集中于对媒介形象的整体分析,缺乏对具体类别女性形象的细化研究,缺少针对性[3]。
(三)新闻报道中女性受害者的呈现现状
1.父权视角下被凝视的女性受害者
在当前的相关报道中,男性视角仍处于主导地位,女性是被凝视的对象。针对犯罪案件的报道,媒体为吸引受众,常以男性本位片面强调女性在案件中的脆弱、无助、隐忍、妥协、依附等特质。
一方面,媒体在犯罪案件的报道中对女性受害者过度曝光,有意将其个别特质放大,贴上“脆弱”“缺乏理性”等标签。这些标签逐渐成为人们认识女性受害者的依据,导致女性坚强、智慧的一面被忽视。
另一方面,在女性受害案件中,男性往往藏匿于案件背后,许多女性受害者被迫与贬义词挂钩。长此以往,大众在看到此类新闻时,第一反应便会揣测该女性受害者的受害动机,固化“受害者有罪论”[4]。如在某男明星涉嫌性侵案中,该女性受害者持续遭受网友的质疑和谩骂,一些网友揣测其指控该男明星的目的是为提高自身网络知名度,而该男明星作为加害者却在报道中隐身。
2.消费社会下被物化的女性受害者
根据“商品拜物教”的含义,当人与人的基本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交换关系时,人本身也面临着异化。在市场化进程中,新闻媒体在“流量至上”的商业逻辑下,往往将犯罪案件中的女性受害者作为吸睛点[5]。在性别范式里,与男性相比,作为被消费对象的女性在被呈现时,往往与一些和审美相关的元素绑定。例如,在涉及女性受害的案件中,凸显女性容貌、身材、年龄等特质。在报道女性被猥亵、性侵的案件时,“清白”“贞操”等词语也暗含着对女性的物化,即女性是一种附庸式的存在。
3.新媒体语境下被侵害隐私的女性受害者
2010年7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首次明确了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益,确立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的地位。人人都享有人格权,都是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媒體报道犯罪案件,原本是期望达到警示和教化作用,对社会发展产生正面影响。然而,在当前涉及女性受害的新闻报道中,却总能看到对女性受害者感情生活等非必要信息的报道,如侵害其隐私的、未经处理的图片、音视频等。
伴随互联网不断发展,我国的传媒生态悄然改变。新媒体语境下,信息传播的交互性、及时快捷性、匿名性等特征对犯罪案件报道产生深刻影响。碎片化与信息传播的快捷性通常容易造成信息意义的扭曲,导致一些与案件无关但能够吸引受众眼球的信息大肆传播,进而固化“受害者有罪论”,如“女性被性侵是因为穿着太暴露”等。
事实上,媒体报道的任何细节都可能成为新媒体平台中用户二次生产的内容。在犯罪案件中,女性受害者的个人信息、生活经历都可能会随着信息的再生产、再传播不断扩散,并对其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例如,媒体在报道某性侵案时,详细报道了女性受害者的家庭住址,由此引发网络舆论高度关注,致其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完成学业。
三、研究对象及样本选择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将极具代表性的新京报作为研究对象。长期以来,新京报以“提供客观真实的新闻、理性大气的观点”为旗帜[6]。但其在向数字媒体转型的過程中,内容逐渐偏离了纸媒的办报态度,在有关女性受害的新闻报道中更是塑造了与客观现实世界中的当事人严重不符的媒介形象[7]。本研究基于问题意识,选取新京报微信公众号的推文进行研究。
(二)选择样本
第一,样本来源:新京报微信公众号推文。
第二,抽样方式:方便抽样。以“女”为关键词在新京报微信公众号进行文章搜索,并选择“按阅读量排序”。排除无关、重复文章后,从上至下选择100篇有关女性受害的推文作为样本框,并对这100篇推文进行“1~100”的标序,再使用网站在线随机数生成器,从“1~100”中选取30个随机数,以这30个随机数对应的30篇文章作为研究样本。
四、新京报微信公众号中女性受害者的形象塑造
(一)类目建构
本研究拟定六个类别,对从100篇相关推文中随机抽取30篇进行分析,报道内容分析编码如下表所示。
(二)相关统计指标及发现
1.报道体裁
报道体裁是报道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承载新闻事实的工具,报道体裁可以反映媒体对报道对象的考量。新京报针对女性受害的报道涵盖了新闻报道的主要形式,包括消息、通讯、深度报道、人物专访和新闻评论。整体来看,在抽取的样本中,报道体裁以通讯和新闻评论为主,占样本总量的63.4%(见图1)。
相较消息而言,通讯能给读者传递除基本信息外的其他信息,帮助读者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新闻评论则带有媒体及评论员本身对于事件的立场和态度。在新京报关于女性受害的新闻评论中,表达的基本都是对女性受害者的同情和对施暴者的谴责,如《云南女大学生溺亡事件:李心草之死,需要一个真相》,媒体持较中立的态度对该事件进行评价。
2.受害者类型
受害者类型是指事件中女性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和威胁的类型。根据对样本的观察,将受害者类型分为经济维权、性侵/猥亵、肢体暴力、陪酒致死、学位顶替五个类别。媒体呈现的受害者类型,一方面能体现出女性受害者的受害类型总体情况,另一方面能反映出媒体在进行议程设置时的框架选择[8]。总体而言,肢体暴力类在受害者类型中占比较高,占样本总量的76.7%;其次是性侵/猥亵类,占样本总量的13.3%(见图2)。
由于女性与男性先天生理性力量的差距、社会结构性的性别不平等等诸多原因,导致女性受害类型以肢体暴力和性侵/猥亵为主。除这两类受害类型外,媒体针对其他受害类型的报道只占极少部分。简单地说,媒体更关注具有暴力性质和性元素的女性受害案件。
3.受害者年龄
受害者年龄是指女性受到伤害时的年龄。在相关报道中,是否提及女性受害者年龄、哪一年龄段更有可能被提及、哪种人物身份更有可能提及年龄,都是探究新闻报道中女性受害者形象是如何被呈现的重要参考内容。
根据对样本的观察,在不同年龄段中,报道提及受害者年龄频率最高的是20~30岁,占比36.7%;无明显提及受害者年龄的报道,占比33.3%。若受害者社会地位较高或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其年龄就更容易被提及(见图3)。
4.情感倾向
犯罪案件报道中的情感倾向,能够体现媒体对女性受害者的态度和对女性的包容程度。本研究选取的样本整体对女性受害者持明显同情、对施害者持较明显谴责态度的占比最高,为60%;无明显情感倾向的报道,占比33.3%;在内容和框架上均重点描述女性受害者本身的性格缺陷或施害者情有可原的报道占比最低,为6.7%(见图4)。
而在无明显情感倾向的报道中,除消息类报道外,其余报道基本未基于事实真相或女性受害者本身已被冠以负面属性。例如《女员工自称酒后被上司强奸,另一女子称曾被同一人猥亵》,报道中多处强调女性受害者性格软弱及案件暂未水落石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媒体对女性受害者的情感倾向会受到事件真实性以及女性受害者本身是否具有可被谴责的负面属性影响。
5.个人品质
个人品质是分析媒介形象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探究女性受害者形象是如何被呈现的重要内容。女性受害者的个人品质可分为负面品质和正面品质。其中,正面品质包括公私分明、能力出众、温柔善良、大好年华;负面品质包括性格强势、违法乱纪、软弱单纯。通过对样本中女性受害者被强调的主要属性进行品质划分可以发现,报道中女性受害者的负面形象占比极低,仅占总体的9.9%,正面品质占43.3%。而在正面品质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能力出众”,占总体的20%。在所有样本中,女性受害者属性皆无明显体现的占比最大,占总体的46.7%(见图5)。
可见,当女性受害者的个人品质被强调时,往往会影响媒体对女性受害者的情感倾向。当女性受害者被强调正面品质时,媒体的报道总体偏向于同情女性受害者,谴责施害者;而当女性受害者被强调负面品质时,报道总体偏向于中立或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受害的合理性。例如,在《朋友回忆遇害女律师家庭:强势的妈妈,“不听话”的女儿》一文中,报道多次强调遇害女律师对女儿要求过于严格而引发的家庭矛盾以及女律师本人性格太过强势等内容,导致通篇报道倾向于体谅在此种环境下因遭受巨大压力而被迫选择施暴的女儿,而非同情受害的母亲。
6.身份角色
身份角色是指在新闻报道中人物呈现了什么样的身份,在社会或家庭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通过身份角色的类目构建和分析,可以清晰地了解女性受害者的身份角色类别,有助于解答新闻报道是如何呈现女性受害者形象的问题。
仔细分析样本后发现,样本呈现的女性受害者身份角色较为多元,涵盖女学生、女医生、女官员、女记者、女员工等多种身份角色。据统计,女性受害者身份角色为女学生的出现频率最高,占比16.7%;身份角色为女教师、女员工、女官员的分别占比13.3%、10%、10%(见图6)。这是由于女学生缺乏经济收入和社会基础,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而女教师、女员工、女官员等身份角色,大多数报道会强调她们年华正好、能力出众等正面品质。由此可见,媒体在报道女性受害者时会对身份角色有所侧重,总体并不拘泥于一种身份角色。
五、对策与建议
(一)平衡报道体裁
当前,新京报的报道体裁集中于通讯,该体裁在信息量的呈现上占优,但应注意平衡人物专访、深度报道等其他类型,发挥各种文本的属性和优势,多元呈现、深度挖掘,不止步于报道案件本身,而应在呈现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追踪性、归因式的多元补充,如增加人物专访篇幅,整合社会资源,寻找新的切入点和阐释角度,不失为海量同质化报道中的破局之路。
(二)拓宽报道面向
目前,新京报对女性受害者的关注较为狭隘,侧重肢体暴力及性侵/猥亵,偏重报道年轻群体,且在受害人社会身份的选择上存在偏颇。这意味着其他年龄段、身份地位及受害类型的女性被漠视和边缘化,这些人的境遇和诉求难以通过媒体被知晓。事实上,媒体偏好背后反映的隐性逻辑,也是对女性角色的进一步标签化。女性受害者的部分属性被升级为主要特征,其定式化的弱者形象迎合了男性文化机制的俯视与想象,女性形象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被剥夺,最终维护了父权意识形态的权威。由此,女性受到社会文化层面的“二次伤害”,进一步被媒体象征性歼灭。媒体应全面、立体、多维地拓展报道面向,多关注女性受害案件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力求不让任何一个施害者逍遥法外,不让任何一种伤害被掩盖,真正发挥媒体的社会价值[9]。
(三)新媒體语境下重拾媒介责任
女性受害往往伴随诸多新闻报道和舆论争议,案件外的社会效应是长久且巨大的,涉及性别平权、刻板印象等结构性痛点。因此,媒体应科学设置相关媒介议程和叙事框架。换言之,新媒体时代,以新京报为代表的主流媒体更应坚守客观、公正的报道立场,警惕互联网语境下碎片化、即时性的文本特质消解自身权威性和公信力,严防内容失衡等违背新闻专业主义的失范问题,如为制造噱头过度披露、渲染细节,曝光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涉女性受害者隐私的年龄、职业等。
六、结语
本文梳理当前我国新闻报道中的女性受害者形象,基于“父权视角下的凝视”“消费社会下的物化”“新媒体语境下的隐私侵害”三大角度,追溯传媒生态的失范,对拟态环境中的女性受害者形象进行归纳与复盘。
新媒体时代的技术加持与传播特征,进一步加剧了媒介内容与意义建构的异化,面对传媒或隐或显的话语霸权,研究者的隐忧与批判暗含其中。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内部各子系统的修正与重塑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媒介传播活动,作用于新闻编码。本文不仅对表层文本进行分析,还对新闻实践中的权力运作、意识形态再生产进行披露与追问,旨在撼动社会性别的结构性偏见,推动符号现实朝客观现实迈进。
参考文献:
[1] 卡琳·沃尔-乔根森,托马斯·哈尼奇.当代新闻学核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105-109.
[2] 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123-125.
[3] 刘娜.《新京报》官方微博两性媒介形象建构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21.
[4] 黄心悦.都市报犯罪报道中女性形象的呈现与话语分析:以《京华时报》、《南方都市报》为例[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
[5] 刘文.女性受害案件报道中的叙事偏颇分析:以澎湃新闻为例[J].新媒体研究,2019(21):16-17.
[6] 武云溥.《新京报》定位思路谈[J].青年记者,2011(19):12-13.
[7] 方惠,古俊生,孙小婷.微信公众平台在纸质媒体中的角色:人民日报、新京报微信公众号的文本分析[J].青年学者论坛,2015(8):54-59.
[8] 李秉霖.《新京报》对性侵事件的报道框架及人物媒介形象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20.
[9] 赵晓燕.犯罪新闻中的女性再现与受众诠释[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作者简介 刘宁,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媒介与社会性别、跨文化传播。丁甲第,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传播学。曾艾妮,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传播学。张文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传播学。黄志伟,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传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