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研究综述(2000—2021年)

2022-05-07 13:35张云平洪榆峰王纪波曹文玲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民间文学版权保护少数民族

张云平,唐 虹,洪榆峰,周 文,王纪波,曹文玲

(昆明理工大学 a.学报编辑部;b.教务处;c.学生工作部;d.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写入全会决议(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7日,第001版。,体现出党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充分肯定。国家版权局于2021年12月24日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大部署,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了重要版权支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任务之十为加强“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项目”。该项目提出:“启动并持续推进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以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为契机,摸清我国民间文艺的现状和保护诉求。”(2)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版发[2021]2号,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28/355734/shtml,2022年3月2日。由此,民族文化的版权保护在经历了反反复复的兴起、发展、低落、再兴起的迂回曲折的发展历程中,终于迎来了涅槃重生的契机。为了总结和推动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的研究,本文将综述近21年来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研究的得与失,探索未来研究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研究的发展历程

我国学术界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是随着国内外民族文化版权保护的现实迫切性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通知》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以及《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的意见》(2017年)第10条“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制度”发展起来的[1]。随着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的颁布,我国学术界掀起了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的研究。据中国知网显示,我国最早的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研究的学术文章是乔良1998年发表于《出版参考》第21期上的文章《版权贸易:要重视对民族文化的开发”》[2],作者呼吁我国在海外版权贸易中应重视对民族文化的开发。之后,管育鹰[3]56-126、齐爱民[4]、严永和[5]、丁丽英[6]、张耕[7]等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文化、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进入21世纪后,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的研究逐渐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历史阶段。

为了整体掌握这个历史时段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研究态势,本研究借助“超星发现”分析系统,以“民族文化” “版权”为主题,在不设定文献来源和年限的情况下,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检索。通过分面聚类、引文分析、知识关联分析等进行可视化分析。检索结果显示:涉及“民族文化”和“版权”的文献有4 010条/篇,总被引频次为4 700次。其后,笔者对2000—2021年间国内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的发文量进行了精确统计。统计方法为:中文、高级检索;文献类型排除“标准、专利、音视频、科技成果”等,选择 “图书、期刊、报纸、学位论文、会议论文”;检索条件选择主题为“民族文化” “版权”并进行 “学术性”排序;时间限定为:2000—2021年。检索结果显示:2000—2021年间国内学者共发表有关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的学术文献为 1 582 篇,总被引频为4 249次,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2000—2021年国内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版权保护发文量趋势图

由图1可知,近21年来,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版权保护研究整体发展趋势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初始阶段(2000—2009年)

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的相关论著发文量由2000年的7篇增加到2009年的70篇,7年间增加了10倍多,表现为稳步增长的态势。

(二)曲折发展阶段(2009—2011年)

此阶段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09—2010年呈较为快速增长阶段,其发文量由2009年的70篇提高到2010年的134篇,翻了近2倍,表明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研究进入较为快速发展阶段;二是2010—2011年,其发文量有所下滑,由2010年的134篇下滑为2011年的91篇。整体体现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研究呈曲折发展的态势。

(三)稳步发展阶段(2011—2021年)

由图1所示,自2011年后,民族文化版权的发文量曲线几乎呈一字直线,表明此阶段国内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发文量整体呈稳步、缓慢发展态势。数据显示为2011年发文量91篇,到2021年为78篇。

二、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版权保护研究的主要内容

2000—2021年,我国学术界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版权保护研究内容主要涉及民族文化权利主体的确权、权利客体的涵盖范围、权利保护机制、保护期限、传承人及传播者、经营者三者利益分享、保护模式确定等问题。笔者从以下两个维度梳理出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版权的研究热点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因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内核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性。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性问题,学者齐爱民、冯晓青、严永和、韩小兵、安学梅、高燕梅等都从不同角度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兼容性与差异性。学者高燕梅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不断创新的知识体系,是人类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创造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都具有无形性和价值性等特点,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性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同质性。”[8-9]

学者们认为:一是《伯尔尼公约》修正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他损害性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建议案》《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等国际条约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知识产权框架下的保护,尤其是版权保护奠定了基础。二是知识产权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内涵认识的不断加深,开放的知识产权体系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保护和救济。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在客体内容上具有共性,表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内核,而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成果和经营标记以及经营性资信而享有的权利,也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10]5,都具有无形的特点;同时,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利益性,表现为人身权与财产权。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部分重叠。根据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五方面内容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作品”的界定所包含的“口述作品、舞蹈、戏剧、音乐、绘画、视听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内容相似度较高,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外延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重叠[11-12]。

2.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言,因知识产权制度只保护最新成果,不保护智力成果。因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的群体或团体,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被开发利用,却得不到任何回报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1998年由美国迪士尼公司出品的动画电影“花木兰”,以中国民间故事“花木兰从军”为题材,其票房收入超过20亿美元,之后又于2020年9月改编为同名真人版电影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地上映,但作为该电影的故事源头——中国,却未能受益。为此,学界对以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几种保护模式:一是综合保护模式,其代表是齐爱民的“信息论”和李梅的“主体无碍论”[13]126。李梅认为“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特点,并不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赞成利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综合性保护。”[14]1-51二是民事保护制度,主要针对无形文化遗产提供者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实施中华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等。三是行政保护,包括国家在各省、市、县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公布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立传承人培养制度等。四是建立新的保护机制,即特别保护机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传承人、传播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13]131。学者冯晓青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单纯的行政保护或民事保护都不足以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现实的选择是行政保护与民事保护双管齐下[14]1-51。笔者非常赞同此观点。五是认为重新建立一整套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不利于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对接,建议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改革,以适应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3.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及其制度构建。目前,学界许多学者如严永和[15]157-243、冯晓青[16]、曹新明[17]75-84等,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著作权的保护,都不足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必须制定并颁布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条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模式构建[17]75-84,方能达到真正目的。这其中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认定,认为国家、民族、族群或地区、个人可以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客体,认为凡是经国务院确认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地方政府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已列入国家级或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才能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不仅应享有专有权、许可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外,还应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严维护权、利益分享权、来源标志权等。曹新明建议采取设立无形文化标志权的特别权利模式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17]75-84。近年来,中南民族大学严永和教授,在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上发文数篇,其观点备受学者们瞩目。例如:其论文《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之制度构建》[18]《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令的几个问题》[19]39-44《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等,提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进行制度的创新,较好的选择是参照著作权法,制定‘民间文艺保护法’;参照专利法,制定‘传统知识和传统设计保护条例’;参照商标法等商业标志法,制定‘传统名号保护条例’”等创新性设想[20]21。他认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宪法等相关法律的授权,制定有关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对这些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20]21。另外,王莉霞提出在现行的知识产框架内创设“传统资源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点[21]。这些新观点将影响到我国学术界乃至法律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立法推进产生深远影响。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1.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之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区内不特定成员集体(或个人)创作和世代传承的,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3)国家版权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www.chinesefolklore.org.cn/index.php?NewsID=13219,2022年3月2日。它具有不确定性、主体群体性、创作动态性、表达差异性等特点[22]2。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其保护模式的选择争议上。具体包括综合保护模式与单一保护模式,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与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现行著作权模式和经有限修改的著作权模式[23]25等四种模式上。其中,特别权利保护模式与经修改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之争是其争论的焦点。学界认为在民间文学艺术因其特殊的权利主体的特殊性、权利客体保护范围的特殊性、保护期限的无期限等方面的特性,与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所要求的作品独特性、创新性、固定性、原创性以及保护期限(著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的规定等均存在冲突,与现有的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存在困难。为此,大部分学者,如管育鹰、韩小兵、张玉敏、严永和、卿越等认为只有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特别著作权保护模式,才能彻底改变目前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上得不到全方位保护的尴尬局面,主张尽快制定并实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张静雅提出:“在现有的版权保护体系中以创设特别法的形式保护民族文学艺术是相对合理的选择,将民族文学来源群体作为权力主体,明确传承人以及相关邻接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并设定权利保护和社会调整机制。”[23]252014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印发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证明此思路的合理性。但“征求意见稿”时至今日未见颁布,也说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颁布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同时,另一部分学者,如张耕等认为著作权法的许多内容已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我们只需对我国著作权法做一些适当修改或调适,便可对民间文学艺术形成保护。

2. 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著作权制度构建研究。学者们提出应摆脱对现有知识产权法的路径依赖,单独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著作权制度,并对特别著作权制度构建设想如下:

(1)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著作权权利主体构建。第一,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存在不确定性,通常按其流传的形式存在四种类型:一类主体是社会民众型,指难以判断其权利主体属于某个人、某群体或某国家,如民间礼仪和风俗;二类主体是团体型,主要指各种家庭性团体或行业协会等,承担了保护口头传说、传承表演艺术的责任;三类主体是个人,主要指那些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个人,如沈阳的“故事王”谭振山的口头文学作为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个人主体是全国第一人;四类主体是跨地区或跨国的主体,如在亚洲地区广为流传的“兄妹(姐弟)配偶型”洪水传说。中国学者芮逸夫推测,兄妹配偶型的洪水故事或起源于中国的西南,并由此传播到周围四方[22]2。据此四种类型,学者们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认定有三种观点:一是个人主义权利主体观,即认为特定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最初创作,并不是以集体创作为特征的,多数的再创作和修改也是由一个具体的个人所完成的。因此,应该认定传承人口头记录的固定版本,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最新产生的版本,该最新版本的传承人即认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人。学者崔国斌认为“版权法应该放弃集体作者观, 而赋予传承人以作者身份, 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普通作品, 按照普通的个人作品加以保护, 才能最终解决民间文学的版权难题。”[24]二是集体权利主体观,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族群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已无法体现,只体现了某一地区或族群的特色。因此,学者们认为在我国,少数民族保有的民间文学艺术,其权利主体应确定为“特定少数民族或者有关村寨,共同保有某民间文学艺术的某些民族或村寨,则为共同权利主体。”[19]167-243三是“二元论”权利主体观,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一种集体和个人二者共生的权利主体结构。民间文学的来源群体享有其特殊著作权权,而对于汇编者、传承者对其传承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普通著作权或邻接权。除此之外,当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确存在缺失时,国家也可作为其权利主体。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改编者、收集者应视为著作权人之一,而传播者应给予其传播者权利来保护。大部分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应得到尊重,我们应尊重他们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整理、传播中所付出的劳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者、整理者在其收集、整理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应将他们视为著作权人。而传播者则不能享有著作权人权利,只能享有传播者权利,可分享该作品传播中产生的经济权益。

(2)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著作权权利客体的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著作权客体主要指通过口头或身体语言传授、模仿等方式长期流传,反映特定的地区或族群的社会生活特征与文化特征的文艺产品或艺术表现形式。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公约》中所列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民间文学艺术客体的范围更窄,只包括其中特定的民族民间故事、歌舞、曲艺、音乐、工艺美术以及独特的服饰、建筑等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根据WIPO的列举,“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客体包括以下四种形式:一是言语表现形式,如史诗、诗歌、传说、故事等;二是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民谣等;三是行为表现形式,如舞蹈、游戏、典礼、仪式等;四是有形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雕刻、图画、服饰等(4)参见2006年4月“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与知识产权政府间委员会(TGC)”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TCEs/EoF)的目标与原则(修订)》第三条实体性条款的“受保护的客体”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是根据作品是否有创造性来评判该作品是否可列为保护范畴。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有区别的,有创造性的民间文学艺术符合著作权法的客体要件,可视为作品,可列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而那些无创造性、仅为继承性的民间文学艺术不能成为著作权法认可的作品,特别著作权法需要保护的仅仅就是这些具有继承性内容的民间文学艺术部分[15]167-243。一些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不需要达到著作权客体的那么高的“独创性”,只需要确系是某一族群的创造或保有便可,且不限于“表达形式”,因“思想”与“表达”密不可分,应该一起保护。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著作权的客体范围应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最新版本的继承性部分和模仿性部分。

(3)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著作权具体制度构建。主要有下列两种观点: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大部分学者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看法基本一致,认为应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另外还认为应以权利弱化和利益分享为原则,借鉴公共领域付费使用制度的精神,将特别著作权界定为“经济补偿权”,有的学者主张以“利益分享权”制度来设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利益。一是特别著作权在精神权利方面的内容。特别著作权权利人的精神权与著作权法的精神权基本一致,但要比著作权法规定的要严格,其特殊性体现为:民间文学艺术要求外来人员要尊重传统社区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及宗教信仰,不能破坏民间文学艺术的完整性、禁止一切不当使用,如曲意篡改作品、混淆作品来源、在不适当的场合使用作品等。因此,特别著作权在精神权利方面应享有的权利有标明出处权、发表权、类似署名权、禁止歪曲权等。在发表权中,应注明未经某一族群或传统社区许可,不得擅自对外以书面形式公开、或进行曲意篡改等事项。二是特别著作权在财产权方面的内容。财产权又称经济权,是指权利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享有的使用、处分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权利人应享有的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包括复制、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及改编、广播、翻译等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学者们认为特别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经济补偿权,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著作权的使用权只局限于当民间文学艺术被营利性商业行为利用的范围之内,这既可保护民间文学的传承与交流,又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在商业开发利用时能有效控制并分享其开发的经济收入,反哺民间文学艺术原住民或族群。另外,民间文学艺术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权与普通的著作权的获得报酬权存在一定差异,普通的报酬权通常用于作者或成员的直接分配,而民间文学艺术获得的经济补偿权通常不能进行成员间的分配,而是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和交流等公益目的,或促进民族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其他文化事业的发展[3]22。

第二,以利益平衡为原则的权利共享与权利限制的博弈。首先,国内学者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著作权的保护应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平衡民间文学艺术来源族群或社区、民间文学艺术持有人、传承人、商业开发者等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权和财产权,尽可能做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才能聚合各方力量,共同为传承及发展民间文学艺术做出各自的贡献。为使各方利益平衡,一些学者建议通过设立基金会的形式以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有的则主张将“共管会”或最小级别的民族自治行政机构(民族乡、自治县)作为可供选择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所有人的代表模式 。其次,在各方利益平衡的原则下,学者们认为必须对各方利益进行权利限制。这包括:一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法相类似的在如族群内、教育科研等使用的,可不经授权、无偿使用但需标明出处;二是不需征求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该作品,但必须支付报酬的;三是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法定许可方可使用该作品的;四是特别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鉴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历经千年并在长期传承中不断发展演化的艺术,具有活态性,无固定期限的特点,许多专家主张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著作权保护期限应为无期限。这一观点为2014年国家版权局印发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5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若无时间限制”所采用。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此又提出质疑: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无时间限制,无形中对于传承与发展民间文学艺术设置了障碍,有违国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初衷,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定的保护期限,可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三、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研究的基本评价

经过21年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具体来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成就

1.涉及学科多样,形成了众多学科合力研究的格局。从学科分布看,政治和法律(36.38%)与文化、科学、教育(33.48%)占据研究的主导地位,其他依次是艺术(8.3%)、经济(6.76%)、文学(2.8%)、历史和地理(2.66%)、工业技术(2.63%)、医药和卫生(1.81%)(见图2)。

图2 2000—2021年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版权保护的中文学科分类统计

从总体来看,政治和法律、文化科学和教育等基础学科仍然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研究的主导。但近年来,我国学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与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两大领域,成果丰硕,极大地丰富了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研究,也拓展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本土化与国际化融合的空间。

2.研究文献积累丰硕。(1)期刊论文。据“超星发现”统计数据显示:2000—2021年间我国期刊刊发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版权研究论文共 1 582 篇,按期刊发文量排序为北大核心期刊、南大核心期刊、中信所统计源期刊、中国社科院A类期刊、中科院CSCD引文库期刊等。在刊载的民族文化版权的期刊中,《传播与版权》发文205篇,占13%,其次是《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知识产权》发文20篇,占1.3%。

(2)学位论文。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研究的学位论文的刊发量位居第二,有780篇。其中:张耕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理论问题和立法现状,进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制度包括版权、地理标志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进行了探讨;张君的《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21],认为纵观国内外多种保护机制,只有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才能在当前形势下对少数民族文化形成有效保护。另外,李依霖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韩小兵的《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钟慧的《民族地区传统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等学位论文,从国际、国内的民族文化立法的分析入手,对我国学者提出的民族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观点进行了梳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影响。

(3)学术著作。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著有管育鹰的《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2006)、丁丽英《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设计与制度构建——以知识产权为中心》(2009)、李秀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2010)、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2006)、杨建斌《知识产权体系下非物质传统资源权利保护研究》(2011)、张西昌的《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15)、卿越的《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模式探究》(2015)等。其中,张西昌从我国传统手工艺的保护现状出发,结合我国传统手工艺人如泥人张、剪纸艺人库淑兰等维权的困境,深入剖析了我国传统手工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面临的权利主体确权、权利客体认定、采风者与民间艺人之间关系、利益分享机制的构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25]。而卿越《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模式探究》,对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了深入探讨,从法理上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具体制度的构建,特别著作权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权利期限等问题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特别著作权问题的理论创新[26]。

综上,2000—2021年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版权保护研究中各类学术发展趋势曲线如图3所示,期刊论文占主导,学位论文次之,会议论文及专著随后。但从以上分析可见,无论是期刊论文还是专著,我国学者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版权研究都日益深入,涉及民族学、知识产权、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且具国际视野,彰显了我国学者在此问题上的学术眼光。

(二)研究特点

1.跨学科。学者们从各自学科的视角来研究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相关研究成果也发表在出版、法学、民族学等不同学科的学术期刊上。这些文章主要刊登在出版、管理、民族学等期刊,涉及多个学科。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研究呈现出明显的跨学科特征。

2.实践性强。近年来,中南民族大学严永和教授及其团队在致力于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构建上成果丰硕,出版的专著《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论》(2009)及《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2020)所提出的观点受到国家版权局的重视和采纳。

(三)主要问题

1.研究主题单一。总体来看,政治和法律、文化科学和教育等基础学科仍然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研究的主导。而具备国际性眼光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从政治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版权更是偏少。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版权,不仅仅是一个文化问题和法学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关系到民族的团结和稳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经济问题。社会科学总论(1.16%)、语言和文字(1.09%)、哲学与宗教(1.02%)、农业科学(0.89%)等学科领域还有待拓展(见图2)。

2.研究方法单一。目前,此类规范研究较多,实证研究相对较少;实证研究中定性研究较多,而定量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此外,就研究本身来说,许多成果的材料不扎实,论证不充分,较为粗糙,结论大而失当,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小。

3.理论创新不够。目前,中国社会各界对于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的版权保护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究竟如何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的版权保护,保护的方式、方法和模式的研究却相当不深入。目前,能够为实务部门提供直接理论指导的研究成果还相对缺乏,整体上讲理论创新不足。一方面是由于学者们对现实情况的了解不够全面,另一方面是由于学者们掌握的理论分析工具还相对有限所致。

图3 2000—2021年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版权研究各类型学术发展趋势曲线图

(四)研究展望

1.研究学科和主题需要进一步的拓展。除了原有的文化学和法学的研究外,在未来应加强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的诸多话题。例如,将少数民族文化的版权保护与民族团结,以及边疆地区精准扶贫等结合起来展开研究,拓展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版权保护研究的深度和高度。

2.细化研究方法。就研究方法而言,在未来也需要取得突破,相关实证研究的成果应该进一步增多;同时,交叉研究应该受到学者们的重视,从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多角度审视少数民族文化的版权保护问题应该是常态。最后,理论要联系实际,未来不但应该加强理论研究,而且应该重视理论成果在实践中的转化和运用,重视实践创新。

四、结语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版权保护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迅速,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版权保护研究备受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尤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领域硕果累累,其中不乏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采用。鉴于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和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局限性,我们呼吁国家层面尽快制订“民族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相关制度,方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日渐消弭的危境。当然,其间的许多问题,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机构都备受困扰,学者们的观点各异也属正常。在实践中摸索、在摸索中前进,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少数民族文化版权保护之路,是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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