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
【摘要】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自身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患纠纷案件频发,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体现了医疗机构的应急处理能力。本文对比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新旧条款,界定何为医疗法律风险以及它的特性,针对性提出醫疗法律风险防控的原则,并结合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及处理医疗纠纷实际提出具体医疗法律防控措施。
【关键词】民法典;医疗法律风险;防控原则;具体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6-5328(2022)02--01
一、概述——《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比原《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放置于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中,规定在第1218-1228条,虽然均为十一个法律条文,但内容修改较大,仅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三个条款得以保留,其他条款或多或少都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处高达十八处。
《民法典》的立法变化充分考虑了诊疗活动的公益性、专业性、风险性等特点和规律,使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达到有机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由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将告知方式从“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要求告知落到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3、推定过错责任要求明确患者的损害必须发生在诊疗活动中,将遗失病历作为推定医疗机构过错情形之一;4、增加患者“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增加医疗机构个人信息保密义务;5、更全面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一致,体现对国家对医务人员的关爱。
二、医疗机构常见法律风险及其特性
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置程序是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理过程中必然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一旦未做到或是不作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是要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不利后果,即医疗法律风险,包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医疗法律风险特性可大致分为三种,广泛性、可预见性和强制性。
广泛性是指随着科技的进步,高科技设备、技术、手段、治疗方法、药物在实践中应用的同时增加医疗法律风险产生几率,患者对疾病发展的认知偏差以及药物或治疗导致的副作用也多被患者认为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具体到个案,则有病历资料遗失、病案书写不规范、风险告知不到位,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等。医学是循证的科学,但经验丰富的医生能够根据理论和经验判断出因某些处置错误导致的不良结果,即医疗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可预见性。医疗法律风险的强制性则是指国家对医疗侵权责任是由法律严格规定,一旦发生即强制赔偿。
三、《民法典》下医疗法律风险的防控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医疗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视力度空前加大,要求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以免陷入到大量诉讼案件和巨额赔偿的困扰中。
3.1医疗法律风险防控原则
全面性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全面加强对整体医疗活动的管理,全方位防控医疗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1、过程的全面性,即对于医院所有具体诊疗行为整体把握、全程管理;2、人员的全面性,全面提高全体医疗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水平,引导医疗机构全体员工参与到医疗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建立起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风险保障、医院领导决策主导、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参与的医疗法律风险防控体系;3、手段的全面性,要求医务人员从自身实际出发,结合人员情况、业务性质、科室特点来综合采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来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
前瞻性的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尽早、尽快。与事先防范相比,事后救济通常需要第三方介人来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大幅度增加医疗纠纷处理成本,且效果也差强人意。
3.2医疗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建立医疗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的体系保证。医院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院长是医院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是科室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起带头作用,与风控部门相配合,严格执行风险防控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院内风险防控体系。
树立全体医务人员医疗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定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研究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医疗行业协会和各家医院发布的医疗纠纷案例和各类媒体报道的医院医疗风险,在提高医疗业务水平的基础上,从观念上树立医疗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只有提高思想上的认识,才能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更好地履行医疗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3.3完善医疗风险告知制度
《民法典》第1219条对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于医疗风险的告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使告知内容及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有效要求,建议如下:1、强化医患有效沟通,保证告知内容实效,在传统格式模板的知情同意书外,对于特殊病情的患者,结合患者的特异体质及特殊诊疗方案,用常态化语言进行详细的个性化告知,同时通过录音、录像、微信等多种信息化手段,对告知的过程及内容进行固定;2、探索第三方见证制度,与其他告知形式构筑双保险,对重大、疑难或复杂的病例,在书面告知的同时,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医务公开、律师见证、公证等进行补充,尤其是遇到疑难复杂病例或高风险择期手术,或者患者对治疗效果预期过高等情况时,临床医生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医院递交相关申请,邀请医务处管理人员、律师或公证处人员共同参与医疗告知活动,见证谈话内容,以达到医患双方共同分担风险的目的。
四、结语
《民法典》的出台,在医疗领域更新了既往规定,给医疗机构提供了多样性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医疗机构于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处理流程的建设,及时总结分析在医疗纠纷中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定期结合案例开展医疗纠纷突发情况的演练,提升医务人员应急能力,减少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