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新平
[摘 要] 德治的本质在于激发人的善意与潜能,使人们做出符合美德的行为与结果,更好实现自身的价值与理想及组织的目标与愿景,最终实现社会的文明、秩序、友善、诚信、安定、和谐及人民安居乐业与国家长治久安等“善治”。基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日益提升及知识型工作者逐渐成为人力资源的主导、中国以德治国的治理传统与民族文化心理、当代社会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更适合走德治基础上的法治之路。该治理方法的具体实践路径是:自觉自律、积极主动地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及时推动法律制度与法治体系与时俱进的立改废,并有效宣传、普法;要充分发挥文教在国家治理中的价值与功能,通过道德引领与舆论监管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利用典型事件推进治理实践的改进与完善;要在特定领域实现以道德治理为主与法治托底协同发展;提升党规党纪对于党员干部的激励效能,激发其自尊、荣誉、责任、价值意识与公共服务动机等,强化初心与使命意识;在比较与借鉴中提升治理效用,在弘扬传统的基础上适度借鉴古今中外有益经验,通过比较与借鉴更好提升德治基础上法治建设的治理效用,使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关键词] 以德治国;法治国家;德法共治;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法律;道德
[中图分类号] D920.0;D6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2)05-0048-0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道德与法律都是约束公民个体与公共行为的有效手段,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都需要公民知晓、认同基础上的维护与遵循,所不同的是道德侧重自觉自律的内在规范,而法律侧重惩戒威慑的外在强制。一定意义上,法治是约束行为的底线,道德是自主行为的上线。国家治理现代化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那么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具体有什么关系,二者如何有效结合?这是必须要理清的。
何谓“德治基础上的法治”?来看一个事例:上海一则植物人办理残疾证却被要求“本人到现场”的事件[1],被媒体曝光后相关业务办理手续得到很大改进——上海市残联、市卫健委立刻研制出台了特别困难人员残疾评定上门服务的具体措施,逐步形成了定点评残、上门评残、线上评残“三结合”模式,比如对诊断为“植物人”且有办理残疾人证意愿者(方)将提供上门服务。虽然起初要求“植物人”到现场评残的整个过程,各部门都是“依法办事”,然而于情于理于现实都让公众头脑中打个“问号”——社会与国家的治理中,公务人员仅仅照章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足够了吗?显然是有所欠缺,这也更加凸显了依法治国过程中以德治国的不可或缺与重要意义。依法行政是国家治理的必要条件,然而达到国家的善治还需要以德治国的价值引领与协同发力。有关当事人如果在事件未被曝光前或面对群众诉求时,设身处地或者从常情常理考虑而积极主动改进服务、及时修订相关规定,要比被动改进更能彰显积极作为与以民为本的公共服务意识,这既可以解决群众的现实困难,也可以树立执法者主动作为的良好形象,形成良性循环。所以,相关各方需要引以为戒,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积极主动改进服务,在实践中主动推进依法行政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这一事件也充分说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是需要德治基础上的法治的,而非仅仅依法办事、例行公事。
一、如何界定“德治基础上的法治”
通常,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一生几乎不会触碰法律的底线,法律对于具有较高道德觉悟与自律意识的人仅仅是一种规范引领,各行各业的工作者基本能做到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或曰称职与合格。所以,很大程度上,人们尽职尽责、牺牲奉献、精益求精的程度主要取决于道德的激励及内心的自觉自律而非法律的惩处与规章的要求,而社会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主要取决于德治的效能。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各领域会出现新的问题与现象,比如网络舆情、暴力、诈骗等,这就需要新的法规来约束,同时也需要道德治理的与时俱进。此外,从国家文化维度看,我国传统文化具有集体导向、长期导向、低不确定性规避、高权利距离与特殊主义等倾向[2],这造就了我国的价值排序是“情理法”,与西方的“法理情”正好相反,在国民心理与思维中,情与理是处理人际关系和问题时的首要考虑因素。因此,从传统文化意义上看,中国也更适合德治基础上的法治。总之,基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日益提升及知识型工作者逐渐成为人力资源的主导、中国以德治国的治理传统与民族文化心理、当代社会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更适合德治基础上的法治之路。
广义的德治可以依据对于公民个体与群体行为及思想的约束,由内而外地归纳為四个层次:一是自觉自律的自我管理层面。比如自省、慎独。二是理想信念与宗教信仰价值追求的规范层面。比如忠贞报国的爱国情怀与永不叛党等理想信仰。三是社会道德与伦理习俗的约束层面。如清正廉洁、见义勇为、孝敬父母。四是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层面。如宪法、民法、劳动合同法等。这四个层面是广义上的德治,其中前三个层次可以视为狭义的德治,第四个层次可以视为法治。法律一般蕴含道德,而道德往往是对行为更高的要求与约束,当然道德与法律不是泾渭分明的,有时也存在重合或交叉、冲突。概言之,一定意义上,以德治国或曰德治在当代国家治理中可以等同于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与党建等领域,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美德、伦理习俗、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理想信念、价值观等,德治主要的方式为说服劝勉、道德教化、榜样引领、熏陶感染、警示惩戒,主要途径为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所在组织的相关文化、仪式、故事、活动、制度与政策等进行思想与行为的教育、引导、规范与激励。德治的本质在于激发人的善意与潜能,做出符合美德的行为与结果,更好实现自身的价值与理想及组织的目标与愿景,最终实现社会的文明、秩序、友善、诚信、安定、和谐及人民安居乐业与国家长治久安等国家的“善治”。
依法治国的“法”在当代的国家治理中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条例及各级党政部门出台的在一定区域与范围内具有公共约束力的各类政策、制度等,主要指对全体公民或一定群体或地域的人具有普遍强制约束力并有相应惩戒作用的一系列明文规定、具有法定权威与效力的制度与规范体系,比如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计划生育政策等。法治主要是法律的立改废与普法、守法、执法、司法与判决、惩戒等事项,法治虽然对于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实际上与法律接触并且适用法律、应用法律与受到惩戒的人是公民中的少数,虽是少数人的行为,但鉴于违法犯罪强大的破坏力与危害性,且可能危及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故法治是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定、安全的重要保障,尤其在国民教育文化以及综合或公共素养尚需提升的社会阶段,法治的约束与惩戒功用更不能忽视与轻视。法治的主要作用在于约束、预防、警告、惩戒与威慑,通过让人产生恐惧而控制自己的不当欲望与行为,从而进行自我管理与达到自觉自制、道德自治。与德治相比,法治的约束力主要来自外部,并不一定是内在的认同,所以,有时法治实施的效果未必理想或达到预期。
广义的德治涵盖法治,比如我国古代的以德治国,实际是仁政德治、礼法并重、礼乐教化,礼法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体,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也是强调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引领与指导作用。很大程度上德治是法治的价值导向与保障,法治是德治的一种工具与方式。此外,德治是思想认知层面,法治是行为约束层面,通常认知对行为具有决定作用,不同的道德认知会有不同的法律遵守。某种意义上,单纯道德规范缺乏一定的强制力,尤其对于道德自律不太强的人,而且道德具有时代性,需要在传统的基础上逐渐演进与成型;而单纯法制约束则缺乏一定的灵活性,而且法律有其局限性或可选择性,需要在现实的基础上不断修正与完善,同时法律无法全面覆盖社会行为,也不需、不必、不可能事事立法。德治与法治存在交叉领域或二者可以替代的情况,不同之处在于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取得不同的治理效能、需要不同的成本。法律与道德的交织与重合或可选择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德治基础上的法治。与此同时,古语有言“德不配位,必有灾殃”,有效的领导或管理不只基于法定或职位权威,更需要依赖、依托于人格、威望等非职位的魅力权威或曰道德领导,在这个意义上组织管理与队伍领导同样需要德治基础上的法治。总之,从过去、现在与未来三个维度即国家治理传统、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及精神文明建设、知识型工作者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角度,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都适合并且需要德治基础上的法治。
二、如何实现“德治基础上的法治”
关于德治基础上的法治之内涵与理论阐释,笔者已在其他文章中有较为翔实的论述,本文重点阐述德治基础上法治的六种具体实践路径。
(一)自觉自律、积极主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一般而言,各级各部门自觉自律、积极主动基础上及时推动法律制度与法治体系与时俱进地立改废并有效宣传、普及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之所以会有要求“植物人”到现场办理残疾证等的理直气壮与“依法办事”,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与时代已经发生变化,然而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与程序却未得到及时的核查、修订、改进、补充或废止,有些甚至是依据二三十年来不变的条文来裁决与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整体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效。然而,依法治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现有一些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尚未较好地与时俱进。如酒店卫生与安全问题的处罚相对较轻、投诉就业性别歧视仅得到很少的赔偿,如此,不但起不到惩戒或警示作用,相反可能会助长与纵容侥幸与违法心理。再如,妇女权益维护,增加“离婚冷静期”,一定程度上却让女性离婚更困难,引来诸多争议。所以,法制的修订与完善需要实地调研并适时修正。此外,还存在国家出台了相应的修订法规法律,但是相关的宣传与普及不到位以至于很多人不知晓的问题,比如往车外扔垃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但很多人误以为随手扔垃圾是道德与自律问题。所以,有关部门既要及时修订完善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强化相关新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与教育,如审批、执法、高空坠物等的相关法规宣传,从而提升违法行为的风险感知,起到震慑与警示的作用。
公共管理不只是服务、执法,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国民教育、社会公德建设、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职能与社会责任。法律适应时代与社会发展的立改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否则,所谓的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可能会异化为形式主义、机械教条或者敷衍塞責,甚至扭曲变形、效果变异、适得其反,不但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让更多人钻法律空子。相关部门应具有强烈的职业使命感与国家治理的责任感,积极主动推动法律法规及时更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心,出其力。作为公职人员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尤其需要自觉自律、积极主动地尽职尽责、开拓创新,及时反映与解决相关问题,比如植物人申领残疾证须本人到现场的规定,本应由相关部门主动作为予以修正,而不应在督查与问责或媒体曝光下被动工作。然而,谁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及时改进?如何保障与激励积极修订过时的法律?只有落实这些责任与奖励,依法治国才会落地而非仅停留在制度、宣传层面。这既需要相关部门及时、自觉自律地清理与修订相关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需要公民的建议与监督——当然,这受公民参与积极性与能力水平的制约。另外,我国古代强调为政以德、政者正也,特别注重为官者与领导者的以上率下、以身作则、修己安人、正己正人、君子慎独,各行各业也要注重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尤其作为新时代的知识型工作者与为人民服务的党政公务人员,更应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二)充分发挥文教在国家治理中的价值与功能
很大程度上,国民的认知决定其知法、犯法、守法、宣传法等法律行为,道德认知基础上的法治治理效果具有彻底性与长远性、包容性与预防性、高效能与低成本等优势。文化教育本身属于德治范畴,是德治的重要途径,可以综合提升国民的法治与文化素养,从而通过道德引领与舆论监管较好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德治基础上法治的综合协同效能。袁隆平院士去世的举国悼念活动可谓一次“爱惜、节约粮食”的全民自我教育运动,有着独特的教育价值与效能。国民尤其广大青少年纷纷表达好好吃饭、把饭吃光、用功读书的心声,这与餐桌浪费入法哪个更有效力,更能彻底与持久?况且餐桌浪费这一法律规定的现实成效及对于个体公民行为的约束效力也是有限的,尤其对于不同认知、不同价值观与不同觉悟水平的人而言。很大程度上,法律强制节约的动力,确切说压力与威慑远不及悼念袁隆平活动引发的光盘行动的全民共鸣。通过自我认知、德育与感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利害,激发人厉行节约的自律意识、荣誉感、责任感、自我价值感与模范示范效应有更高的疏导与治理效能。“俭,德之共也,奢,恶之大也”,“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勤俭节俭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借助这一美德开展节约教育从效果与成本来说都优于法律。此外,非常重要的一点,袁隆平院士是时代楷模,他的人生故事与成长经历及其理想信念、格言本身就是很好的德育教材与榜样力量。所以,教育与文化对于自觉节约粮食的有效约束,凸显了文教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价值。
另外一个德治基础上法治的案例。《中国青年报》一篇警察处理私家车辱华车贴的报道[3]:涉案车辆贴着日本国旗与军旗、“支那制造”和“武运长久”的贴纸,警察给予解释与教导,并说:“盘锦公安不抓你,对不起全国人民,对不起所有牺牲的烈士。”后该男子被处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如果单纯处罚可能意义不大,警察的处置则体现了教育引导与德治基础上的法律惩戒,而且一经网络传播在全国也具有一定的法制宣传与教育效果,进而以儆效尤。正如有网友所言“处罚一例,教育全网”。通常,文教作为德治的重要手段可以对法治起到巩固、深化与根治的效果,比如2021年国庆期间电影《长津湖》的放映,让国人对于先烈英勇无畏的牺牲与保家卫国的赤胆忠心有了深刻的感受与认知,这对于遵守与维护《英雄烈士保护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直抵人心的教导意义,让观众懂得了英雄的牺牲对于国家与民族的价值,使他们更加发自内心地崇敬英雄、热爱英雄,而不会做出前述报道那种无知与低级地伤害烈士与全国人民、践踏法律的行为。德治基础上的法治需强化社会规范与教导,积极培育国民的高尚道德情操及明确的法治意识、公共意识与公共素养。政府的文化、教育、司法、宣传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协同,积极主动作为,在各负其责基础上对国民教育齐抓共管,通过舆论、媒体、红黑榜、模范表彰、有效奖惩等强化公共宣传与教育引导,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真正让法治国家的理念入心入脑。
(三)利用典型事件推进治理实践的改进与完善
一方面,新法新规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基于个案的发生,否则很容易忽略或难以察觉,比如植物人到现场办理残疾证、就业领域残疾人与快递小哥等群体权益的维护、外卖平台的监管等就需要在问题出现后及时协同治理并完善相关法规。据调查,外卖行业存在着看似“奇怪的现象”——骑手跑一单越来越便宜,消费者反映同样的订单越来越买不起吃不饱,而外卖商家则反映每一订单平台抽成越来越高,那么在价值与利润守恒与不变的情况下,利润划分的比例谁增加了?不言而喻是平台的盈利增多了——虽然有的骑手将怨气撒在平台软件上,然而幕后的操纵者是人,是平台的管理者;另外,据网上报道,某骑手拒绝顾客捎带垃圾下楼的请求后被差评而影响业务,求助平台未果后报警,平台才取消了对其差评的处罚,对于类似无视骑手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台进行管理也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处罚条例,从而及时规范市场秩序。“在现代社会的文明肌体中,规则就是筋和骨。有了明确的规则,才能框定人们的行动边界”[4]。所以,国家治理既需要制定公共场域相关的行为规范与文明准则并有力奖惩,也需要相关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社会责任与行业监督等公益、公共意识。综上所述,国家治理往往需要依据典型事件,借机进行道德与法治的典型治理,出台并完善相关道德与法律规定,从而更好维护市场秩序与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约束企业盲目或不择手段的逐利性。
此外,抓典型事件可以提升德治基础上法治的治理效能。企业约谈制度可谓一种监管式德治,如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对滴滴出行、首汽约车、货拉拉、快狗打车等10家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公司进行联合约谈,要求这些公司主动降低抽成比例,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企业利润、主动程度与抽成比例的弹性都是道德与良知问题,如果企业具有高度的道德良知与行业自律,或者把握好盈利的“尺度”与各方分成的公正性,某种程度上就可以淡化法治或减少对法律的依赖。所以,市场监管的同时也需要重视对企业监管的德治,引导与鼓励企业以人民为中心,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战略思维、互利共赢与人性眼光谋求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自觉自律、自我管理、自我德治,而不能急功近利、唯利是图、不择手段、投机取巧、欺诈剥削、以次充好,更不能钻法律空子、心存侥幸或者寻找保护伞、大搞权钱交易。虽然理论上“法无禁止即可为”,但企业行为也是有边界的,需要有道德良知的戒尺。当然,对于以盈利为主导的企业,仅有德治的约束力肯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市场与公众的监督及法律惩处的底线保障,软硬兼施、德法并用,尤其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者更需要法律的严惩,增加违法成本,实现下不为例或者以儆效尤的效果。同时,注意评先树优、示范引领的正向治理与引导。
(四)特定领域之道德治理为主与法治托底协同
通常,道德入法的法治效果与必要性主要取决于公民道德自治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实际情况。女性就业歧视、教师体罚学生、高空抛物、社会公共领域行为等问题及家庭暴力、婚姻、养老、孝道、教养子女与伦理习俗等传统文化较浓厚领域更应以德治为主。同时,德治基础上的法治也意味着德治为主也需要法治托底,比如弘扬孝道是德治,但对于顽固不化与虐待老人儿童之徒也需要法治的严惩与威慑做保障。某种意义上以孝入法,可以更好发挥法治保驾护航与底线的作用,减少虐待、遗弃、语言暴力、财产争夺等与主流价值相悖的行为与现象,促进尊老敬老社会与习俗的养成。所以,对于违背传统道德与孝道的行为则需要加强法治管理,从而构成威慑与警告、严惩的底线;与此同时,需要对于敬老孝亲予以表彰与奖励,比如文明家庭、敬老之星、好媳妇、好婆婆的评选等。目前来看,道德模范的评选是一方面,但人数太少,榜样作用实际影响范围与激励作用相对有限,建议可适当辅以一定物质或精神的激励。另外,要注意道德入法的实际效力,比如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提议动机很好,但还需深入细致发掘,不能流于形式或者象征意义。身为子女需要明确养老的长期与整体效益,而不能只顾一时,比如以经常工作忙碌为由而不能脱身去看望父母,而一旦父母生病或者住院则需要日夜陪护。整体考虑还是常回家看看对于父母、子女是最佳尽孝方式与最经济的赡养方式,也是父母安享晚年较好的途径。
此外,要更加重视发挥传统节日的德治效用,借助传统文化节日进行德治是一种既现实又利民利国的治理举措。比如清明祭祖,重阳敬老孝老,中秋、春节回乡走亲访友,而非仅仅局限在消费引导与市场刺激下的节日与旅游经济。如法定节假日方面,各类组织应严格执行探亲假,春节与中秋节、端午节可以适当增加假期时间,适当增加育儿假、陪护父母老人假,适当延长婚假、丧假的法定假期,保障各行业领域群体享受假期的平等权益,重阳节组织开展更多社会活动,等等。这样既让忙碌奔波的国民有更多时间与情感、机会慎终追远、孝老敬亲、亲近自然,一定意义上也有助于缓解工作压力、减少身心疾病、增进亲情、增加长辈的生活幸福感与天伦之乐,既有助于老年人的健康长寿也有助于中青年人的身心健康。总之,借助传统法定节假日进行德治,形成探亲访友沟通与交往的节日文化与氛围,使之像假日旅游一样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全社会的和谐与人民幸福感的提升,有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的人文关怀,有助于培育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情感與传统文化底蕴,进而有助于更好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和谐中国与文化中国。
(五)提升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的激励效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纪严于国法,党规党纪的实质也是德治。全面从严治党是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体现,确切地说是德治基础上法治的重要举措。“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5]。党纪严于国法主要体现在“把纪律挺在前面”,党纪处分优先于国法处理,依规治党较依法治国而言是一种阻断和防范程序[6]。一般而言,党纪优于、严于国法,在这个意义上党规党纪属于以德治国的范畴。一方面需要从严治党加大惩处,如对疫情防控不力人员的严惩甚至免职,如西安保安拖曳女乘客事件的处置则体现了德治为主的惩处——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经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工作中存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日常监管漏洞、保安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事后调查核实不深入全面等问题,并给予相关人员党内警告处分、诫勉谈话等处分。另一方面需要惩戒之前的教导与化育,如曾任政法委书记、县委书记的吴川祝案件的查办。其给办案人员的印象是“善于‘表演,反应快,表面配合,实际搞对抗”,直至共犯到案知道“大势已去”才服软与配合审查。专案组采取了家访感化、批评教育、节日看望和重温入党誓词等德治举措,使吴川祝的党性被唤醒,并真诚悔过反思[7]。所以,党的建设与贪腐整治需要充分利用公务人员考核与进退及党规党纪惩处等激励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8],“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9]。在所有党员干部都可以履职尽责与称职或合格的情况下,加强党规党纪的激励与约束无疑是最有效的激励。党规党纪的问责、巡视与惩戒很大程度上属于强化理论的负强化,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利于激发内部动机的负效应,所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广大干部整体素质日益提升、公共意识觉悟较高、自我实现需求更强、干事创业动机更显著,具有更高的自我管理能力与意愿的知识型工作者的现实,加强党的建设也需要侧重加大对于党员干部的晋升、奖励、福利等正强化,从而有效激发他们的自尊、荣誉、责任、价值意识与公共服务动机等,并进一步强化他们的初心与使命意识,建设一支真正高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队伍——很大程度上这也是加强党建在德治基础上进行法治的具体体现与落实。此外,君子慎独是一大美德,“儒家自省就是追求自我进步与成长的个体依据君子(甚至圣贤)标准,对其在处理事情、人情、心情等问题的方式方法、过程结果及变化发展所进行的自我反思、自我评价、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10]。作为党员干部尤其需要在清正廉洁、勤俭节约、积极作为等方面践行慎独、以身作则,这也可以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与加强自觉自律的一项党性要求。
(六)比较与借鉴中提升治理效用
传统不可磨灭亦不可切断。“儒家倡导与维护的传统礼仪:冠礼、婚礼、丧礼、祭礼,是人生的重要礼仪,蕴含着丰富的人道教养与文化传承意义”[11]。古代礼仪贯穿人一生的重大时刻,尤其家庭之中,所以古代的德治几乎渗入每个人的一生。忠孝节义与礼义廉耻是历代所强调与秉持的,而失礼、贪腐、失信、无耻行径都是遭人唾弃的。中国传统的礼乐教化、伦理社会的国情与历史让德治得到更多认同、认可从而可以更好发挥其治理功效,有这样的思想与社会传统,大众更容易接受,而不应一味学习西方奉严刑酷法为绝对的法律社会。中国古代是礼法兼治,而礼则是道德的外化与载体,德是礼的核心,中华民族的“耻感文化”也有利于德治。此外,中国人的道德意识与观念往往强于法治观念与意识,这与传统的儒家礼乐教化与仁政德治有很大关系,当面临任何一件事,人们的第一反应往往首先是应不应该(是否合情理)而不是合不合法,比如雷洋案一开始报道涉及嫖娼而招来大批的舆论与道德谴责,虽然事实并非如此,但也侧面反映了国人对于道德的重视。道德的效力更多出自自我内心的认可与自觉,也要防止道德绑架。
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有别于西方国家,需要在弘扬传统的基础上适度借鉴国外。对于传统“礼法合治”的扬弃与转化可参考以下几点:一是传承优秀的治理理念与做法:比如四维八德、忠贞报国、兼济天下、礼法并重、仁政德治。二是变通与转化:比如忠君爱国,当代社会可以理解为忠于祖国、忠于革命忠于党、报效国家、回报社会以及对集体事业的忠诚。三是剔除糟粕:如男尊女卑对女性的歧视、古代的三从四德七出对于女性的束缚、三纲五常与等级尊卑思想等。四是内容适时更新与增减:一方面加强传统法律的研究与现代转化应用,同时建立与时俱进的新时代道德与法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规党纪、八荣八耻、公民四德、公务员职业道德等。五是弘扬传统的基础上适度借鉴国外,如关于政策与法规的废止可以借鉴日落法则,即给相关政策设定一定期限,到期后不采取相应措施自动作废,如公交车驾驶室加装防护设施政策的终止即可参考该法则,从而减少资源浪费,同时及时追踪、修订、废止相关政策法规,避免僵尸或无效法规及其危害。总之,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充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通过比较与借鉴更好提升德治基础上法治建设的治理效用,使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三、结语
法纪对于高度慎独的人来说好像并不存在,但却发挥着保证自由与权益的底线作用。首先,对于不法之徒,法纪永远是警戒红线,是不可碰触的烙铁,对恶念恶行具有警戒与预防作用;其次要宣传到位、普及周知;再次要以守法、执法、普法、护法、及时完善法规的道德、良知、职业伦理为引领与依托;复次要有社会与家庭、组织的责任担当;最后要有公共意识与现代公民自律意识。同时,基于仁政德治、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礼法合治的中国治道传统,鉴于组织文化与国家文化延续与传承、民族心理与认知习惯等,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更适合德治基础上的法治。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中国与道德中国缺一不可,兼顾民族传统与国民心理的德治更有利于建立和谐、友善、包容、礼让的现代社会。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与科技的进步、民主与法治的健全,大部分国民自身的文化与道德素质普遍提升,他们拥有更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领导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与意愿,能够明辨是非、亲善远恶、自觉自律,德治能更好满足他们的内在高层次需求、激发其自我发展潜能。所以,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更适合德治基础上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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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