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管辖

2022-05-01 17:46檀佳莹
领导科学论坛 2022年4期
关键词:长三角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亟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如何改变根深蒂固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能够实现长三角地区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从而助推知识产权保护与区域一体化工作深入发展。

关键词:长三角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集中管辖

作者简介:檀佳莹,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2)04-0071-04

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是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完善我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打造我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的重大战略举措。自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实施以来,江浙沪皖,三省一市之间联系日益密切,在强化立法协同、深化执法协作、加强法律服务协作、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都签署了相关协议或备忘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虽然长三角地区人文地理环境相似、区域内联系密切,但各省市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仍有较大差别。区域一体化的关键在于区域内各省市之间经贸合作的程度,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越高,区域一体化也会随之深入发展。任何经贸合作最终都体现为产品或服务的交流、交换,而工业4.0时代的产品或服务的核心价值无疑体现在知识产权上[1]。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长三角地区司法机关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体化。长三角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不仅是响应长三角一体化的号召,也是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

集中管辖,是指将由不同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集中交由部分受理该种类案件多,审判力量强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强调的是排他性与强制性,是便利诉讼的需要,而跨区域集中管辖更准确的表述是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法院系统都在积极推进该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行。在长三角地区推行知识产权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更多是出于对知识产权案件自身特性的考量,是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打破知识产权地方保护主义藩篱,从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的内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认为,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的是省(直辖市)域内集中管辖,而非专属管辖[2]。

一、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现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2017年,南京、苏州、合肥、杭州、宁波五地知识产权法庭也相继展开工作。目前,长三角三省一市共设有一个知识产权法院,5个知识产权法庭。就上海而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上海法院一直积极推动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如表1所示),在知识产权案件方面,实现了跨区域集中管辖;在行政案件方面,目前已基本完成上海市内的跨区交叉管辖。

合肥、杭州、寧波三市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案件的类型只有部分相同,杭州与宁波的还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域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南京知识产权法庭面向全省九市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根据最高院的批复,实行的是“三合一”综合审判模式。苏州知识产权法院还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为300万元以上的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及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如前所述,长三角三省一市要么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要么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其行政区划内成立的专业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目前都实行了本省市辖区内的跨区域集中管辖,但其案件受案范围、诉讼标的、运行模式等仍有所不同,最重要的是,三省一市之间也并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进行司法协同,其实现的只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跨区域集中管辖,而非整个长三角区域内的跨区域集中管辖。

二、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实践功能与意义

(一)集中审判力量,提升长三角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准和效率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对法官的审判能力要求高。目前,很多法院尚未形成专业性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有限。培养专业化、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需大量的时间与资源,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差距较大,在经济水平欠发达、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少的地区配置整套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且在目前我国整体知识产权审判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也难以做到。跨区域集中管辖能解决上述矛盾,集中审判资源,提升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从而更好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

(二)促进长三角知识产权司法尺度的统一,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

长三角地区一衣带水,人文地理环境相近,区域内联系密切。然而,由于行政区划多元,不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一致,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及保护态度也不尽相同,极易产生知识产权地方保护主义。此外,我国法院审判并不要求遵循先例,因此可能出现不同地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这些都不利于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统一裁判标准,同案同判,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推动一体化进程,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区域和国家核心竞争力

长三角地区经济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而良好的营商环境呼吁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予以重视。长三角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有利于集中审判力量,提升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同时能实现同案同判,减少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响应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号召,培育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中国经济面临较为复杂的阶段性、结构性和周期性问题。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给全球经济发展带来严峻考验,全球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我国的经济虽仍保持增长,但也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结构性和周期性等问题。创新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从而实现创新立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三、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现实障碍与解决方法

长三角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虽有利于去地方化,但长三角地域辽阔,如果要求当事人必须去往特定的法院进行诉讼,势必会造成诉讼不便与诉讼成本增加等问题,继而削弱当事人维权的积极性;同时,于法院而言,也面临着跨区域调查取证的难题。如何解决集中管辖与诉讼便利之间的矛盾,是长三角地区实行知识产权跨区域集中管辖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面对这一矛盾,很多地方法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便利当事人。因为中山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较多,且与广州有一定距离,知识产权法院远程诉讼处的成立,除了需要当事人到场参加庭审外,其他的诉讼流程均可在远程诉讼处进行,这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减少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很多地方法院的立案大厅都安装了“诉讼服务远程柜台”,因此,可以利用该柜台进行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立案。此外,还可以利用现有的法院或政府搭建的官方网络平台如移动微法院等进行线上立案或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由于现阶段网上立案还没有大规模推广,一些当事人可能存在网络操作困难的问题,这可以通过跨区域立案解决,即在当事人就近的法院进行现场立案,再由法院之间进行案件的移送,从而让当事人不出区(县)、不出市、不出省就能办成事、办方便事。对于法官、法院可能出现的跨区域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则可以通过法院间的相互委托调查取证解决。

对于跨区域管辖可能带来的诉讼不便,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方案解决。设立远程诉讼服务处、诉讼服务远程柜台,网络平台立案,或跨区域立案,都是解决该问题的良好方案。

四、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建议

(一)构建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中心的一体化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根据前文数据及分析可知,长三角三省一市目前已基本实现在本省(市)内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但长三角整体区域内还未实现跨区域集中管辖。因此,可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长三角地区所有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其二审法院可以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根据先在所在省实行跨区域管辖,可推测,如果后续条件成熟,那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即可实现跨省管辖。

2019年1月—1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案件数量多,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二审实体案件和行政二审案件的结案率不高(如表2所示)。长三角地区的6家知识产权法院、法庭都在其二审案件来源的前20名之内,分别为上海143件、南京107件、宁波85件、苏州71件、杭州70件,合肥24件,共计500件,占其全年受案数量的25.7%(如图1所示)。

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决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旨在统一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据其2019年度报告显示,法官人均结案39.2件。法官们面临的审判压力较大,这也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要将大量资源用于案件审判的事实认定上,从而难以将精力投入到释法说理与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上。这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之初的目标是不相符的。

将上海知识知识产权法院作为长三角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法院,不仅可以缓解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审案压力,而且可以加快长三角地区经济的融合。同时,可将此模式进行推广,利用已经设立的巡回法庭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跨区域管辖或者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联系密切区域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可跨区域管辖京津冀地区的案件。此外,如果采取巡回法庭代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上诉案件的模式,应将安徽划在南京第三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之内,而非设置在郑州的第四巡回法庭管辖范围之内。

(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院或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

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难度,传统的检察权行使模式无法应对现有的挑战。例如,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逮捕、起诉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而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依然分别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3]。这就导致检察机关有时在知识产权案件监督方面滞后于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进程。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部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这有利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质效并对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三合一”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长三角地区目前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当审判机构实现长三角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后,检察院也应设置与其相对应的机关。对于知识产权法院,可以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院与之对接工作,对于那些知识产权法庭,检察机关既可以设立与之相对应的派出机构,也可以内设专门的办公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发力。

五、结语

港珠澳、京津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打造大型都市圈已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一个方向,面临国内大城市病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大型都市圈的打造有利于发挥聚集效应、规模效应,从而带动全国经济稳健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更是今后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筹码,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不仅加强了长三角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为其他区域知識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1]李晓鸣,翟全军.“一带一路”建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J].云南社会科学,2019(5).

[2]刘敏.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6(9).

[3]马一德.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制度论纲[J].知识产权,2021(8).

责任编辑:罗钰涵

①资料来源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https://mp.weixin.qq.com/s/vd8IRKnDA98eHVU7DRsAmg.

①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方网站:http://enipc.court.gov.cn/zh-cn/index.html

①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方网站:http://enipc.court.gov.cn/zh-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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