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女诗人作品探微(下)

2022-04-29 00:44马银琴
文史知识 2022年10期
关键词:郑风新声郑国

马银琴

四 “郑声”特出的文化原因

魏文侯以“郑卫之音”指代与“古乐”相对的“新声”,从历史地理的角度来说,具有一定文化相似性的郑、卫两国音乐文化都与“尚声”的殷商文化传统具有密切的关联。卫国是西周初年“三监之乱”后卫康叔的封国,以殷都朝歌为中心,含括邶(朝歌以北地区)、鄘(朝歌以南地区)、卫(商都以东地区)而统属于卫。康叔封卫之后,其治国策略是“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所谓“启以商政”,即因循商人的风俗政教来治理百姓。如《礼记·礼运》所云:“殷人尚声,臭味未成,涤荡其声。”殷商王朝的音乐文化相当发达,继承了殷商文化特征的卫国,自然也表现出了“尚声”的特征,其重要的表现就是《诗经》中的《邶风》《鄘风》《卫风》同属于卫国。在诗乐一体的时代,《邶风》《鄘风》与《卫风》,代表着风格特点各不相同的三种音乐。而在西周后期获得封邑,乘着两周之际“二王并立”的混乱局面发展壮大,取得与齐、晋等国并立地位的郑国,同样继承了殷商“尚声”文化的深厚影响,形成了具有深厚文化传统且特色突出的音乐文化,再加上“纣为靡靡之乐,武王伐纣,师延东走,自投濮水之中,故闻此声必于濮水之上”(《史记·乐书》)。

这个传说所产生的巨大文化影响力,让以“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为重要特征的郑、卫两国的音乐文化具有了特殊的文化意味,这应该是“郑卫之音”能够成为新声靡乐之代名词的重要原因。而更有意思的问题是,在“郑卫之音”因为浓重的“声色”特点被视为同类型的音乐文化并成为新声靡乐的代名词时,为什么“郑声”还会被分化出来,成为一个更具代表性的名词,并获普遍的使用呢?

“郑声”能够从“郑卫之音”中分化出来成为新声靡乐的另一个专称,除了文化地理等方面的因素之外,还与“商人”极为特殊的地位以及郑国商业经济的繁荣所带来的都市文化的发达以及相对淡薄的礼法思想有密切的关联。

春秋时代,农业、手工业的发展都促进了商业经济的兴盛。而在所有诸侯国中,商人在郑国所拥有的社会地位都是其他诸侯国无法比拟的。《左传》所记三起有关商人的事件皆出自郑国,郑商人弦高以郑君的名义与秦军交涉而使其退兵一事,更集中地反映了郑国商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郑国社会中据有重要地位且“出自周”的商人,追溯其渊源,其祖先应该是殷商遗民。《尚书·酒诰》有云:“妹土嗣尔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酒诰》是康叔封卫时周公旦给他的诰令,“艺黍稷”“牵车牛,远服贾用”是针对“妹土”(即康叔所封殷商故土)之民而发的。由此可知,周人克商之后,特许殷商遗民从事的主要就是“艺黍稷”的农业生产活动与“牵车牛,远服贾用”的商业交换活动。大概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商人”这个代表着其族群来源的名词,就逐渐演变成为经商者的代名词。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依然能够承袭殷商文化重声的传统,保持其文化属性上的相对独立。而郑国商人与郑国公室的结盟,也让商业经济的发展获得了基本的政治保障。多次出现在《郑风》中的“东门”,就是市民及手工业作坊集聚的东郭的正门,也可能是郑国国都最有名的贸易市场。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表明,文化的繁荣往往最直接地通过人们对声色犬马等物质享受的喜好与追求表现出来,与此相应,新声靡乐的兴盛往往也是一个城市或地区经济走向繁荣时最直观的表现形态。声乐文化的发达不但为《郑风》作品的采集提供了条件,也成为“郑声”之所以能够指代“新声靡乐”的重要原因。

除了这些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原因之外,从春秋时代郑国与众不同、格外开放的思想观念中,也能找到一些造成“郑声淫”以及《郑风》“多女惑男之语”的文化原因。

《左传·桓公十五年》记载了当时发生在郑国的一个故事:

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于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公载以出,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夏,厉公出奔蔡。

祭仲是从郑庄公时代就开始发挥政治影响力的大臣,深受郑庄公的宠信。郑庄公卒后,主导了“公子五争”,祭仲先拥立太子忽,是为郑昭公;不久,祭仲受宋人胁迫,答应让公子突回国即位,郑昭公因此出奔,公子突即位,是为郑厉公,即这段文字中的“郑伯”。祭仲专权激化了他与郑厉公之间的矛盾,郑厉公于是让祭仲的女婿雍纠找机会刺杀祭仲。祭仲之女获悉这个消息之后,无法在父亲与丈夫之间做出选择,于是向母亲求助。其母从血缘关系的角度,提出了“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的看法。这个看法,与《礼记·丧服》传中提出的“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完全不同。而郑厉公“谋及妇人,宜其死也”的话语,虽然满含着对雍纠之死的愤怒,却也透露出了以雍姬为代表的郑国女子不同于《斯干》中“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的家庭地位与社会生活参与度。雍纠能够把如此重大的事件提前告诉雍姬,这说明,在夫妻关系当中,雍姬并不是“唯酒食是议”的从属者,她拥有相当高的知情权,而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以雍姬为代表的郑国女性具有很大的选择权和主导性。除了雍姬与其母,郑庄公之母姜氏曾经对郑国局势的影响力,也可以作为郑国女性独特地位的一个旁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郑风》当中那些被后世认定为“女惑男”的作品,实际上正是郑国女子在两性关系上所具有的主导性在歌词中的反映。这些“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的歌唱因“采诗观风”制度被记录和保存下来,成为《诗三百》的组成部分,说明这些表现男女情思的歌唱与周代的礼乐制度并不冲突。只是随着后世礼教制度对于女性越来越严苛的束缚,两性关系问题上女性自主权被完全取消,《郑风》作品中女子的主动性与选择权也因此才变得格格不入,这些作品最后变成道学家欲删之而后快的“淫诗”,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等级森严的周代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从整体上限制了女性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可能性,但是,历史的长河中仍然留下了因为她们曾经生活过、思念过、快乐过、痛苦过而激起的一点点浪花。从《诗经》保留下来的可能出自女性诗人之手的作品来看,其主旨都在表达个人情感世界的喜怒哀乐。除了《鄘风·载驰》的情感表达涉及了卫国存亡这一重大的历史事件、《泉水》涉及了外嫁之女的思乡之情,其馀绝大部分作品的情感表达,都与两性关系相关。除了上文已经涉及的男女相处时的戏谑与玩笑,被冷落或被拋弃之后的痛苦与反思之外,还有以《召南·殷其雷》与《郑风·伯兮》为代表的对于出征丈夫的怀想与思念。这些作品相对单一的思想内容,无不显示着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先秦时代女性所拥有的狭窄的社会生活空间。这些只关涉一己之情的歌咏与嗟叹,借助“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的“采诗观风”,成为《诗经》作品的组成部分,这些作品所展示的丰富的情感世界,又为后人提供了广阔的阐释空间。

由于郑、卫两国独具特色的文化环境与相对繁荣的音乐文化,出自女性之口的作品在这两国的风诗作品中相对集中。偏重于男女之情的女性作品的相对集中,又让郑卫两国(尤其是郑国)的音乐文化表现出了较他国国风更为浓重的情色特征,于是,从先秦时代开始,“郑卫之音”就与“郑声”并出,同时成了新声靡乐的代名词。

五 馀论:“郑声淫”与“郑诗淫”辨说

行文至此,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这就是“郑声淫”与“郑诗淫”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诗三百》既经孔子删定,他一方面申明“郑声淫”,要求“放郑声”,另一方面又说“《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那么“郑声”之“淫”,就与《郑风》的思想主旨无任何关联。实际上,孔子所说的“郑声淫”,作为一个音乐术语,指宫商角徵羽五音的杂乱无节制。《左传·昭公元年》有云:“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也。故有五节,迟速、本末以相及,中声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于是有烦手淫声,慆堙心耳,乃忘平和,君子弗听也。”孔颖达疏云:“五降不息,则非复正声;手烦不已,则杂声并奏。《记》《传》所谓‘郑卫之声谓此也。《乐记》云‘郑卫之音,乱世之音也,又曰‘郑音好滥淫志,卫音趋数烦志,是言郑卫之声,是烦手杂声也。”这里引述的“郑卫之音”原文为:“宫乱则荒,其君骄;商乱则陂,其官坏;角乱则忧,其民怨;征乱则哀,其事勤;羽乱则危,其财匮;五者皆乱,迭相陵,谓之慢,如此则国之灭亡无日矣。郑卫之音,乱世之音也,比于慢矣。”(《礼记·乐记》)“郑音好滥淫志”则是子夏为魏文侯论乐时所说的。由孔颖达的疏文可知,所谓的“郑音好滥淫志,卫音趋数烦志”,指的就是“郑卫之音”与“五声皆乱”的“慢”相似的特征,也就是五声杂乱而带来的区别于正声典雅庄重特征的“烦手杂声”。而所谓的“烦手杂声”,实际上指旋律与节奏繁细密集的音乐特征。《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季札观乐评价《郑风》时说:“美哉,其细已甚,民弗堪也,是其先亡乎?”“烦手杂声”所指向的繁细密集的音乐特征,正与季札所说的“细”相符合。因此,在“声音之道与政通”的时代,音乐上的“其细已甚”,恰恰意味着政策教令的细碎繁芜。应该是与“五声皆乱”预示着“国之灭亡无日”的“慢”音相类似的“郑卫之音”被视为“乱世之音”的根本原因。由此可知,“郑声淫”与“郑声好滥淫志”之“淫”都是指向与其音乐形态特征“细”相关联的过度与无节制,与男女声色之“淫”毫无关联。

但是,到汉代,“郑声”之“淫”开始与“淫色之声”有了关联。除了《汉书·地理志》的相关记录之外,《白虎通义·礼乐》说:“孔子曰‘郑声淫何?郑国土地民人山居谷浴,男女错杂,为郑声以相悦怿,故邪僻,声皆淫色之声也。”而郑玄的《驳五经异义》保留了许慎《五经异义》的说法:

今论说:郑国之为俗,有溱、洧之水,男女聚会,讴歌相感,故云“郑声淫”。《左传》说: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故有五节,迟速本末,中声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烦手淫声,谓之“郑声”者,言烦手踯躅之声,使淫过矣。谨案:《郑诗》二十篇,说妇人者十九,故“郑声淫”也。(皮锡瑞著,王丰先点校《驳五经异义疏证》,中华书局,2014,542页)

从现有资料来看,许慎是第一个直接把《郑风》“二十篇,说妇人者十九”作为证明“郑声淫”的人。郑玄引述了许慎的说法而未作驳论,或许他也同意许慎的说法。由此可知,至晚从东汉班固、许慎开始,在经学阐释中,已经出现了把“郑声淫”之“淫”向“淫色”之“淫”转变的趋势。至宋代朱熹作《诗经集注》,就直接把卫诗之诗与“淫奔之诗”关联起来了。对于著有《说文解字》的许慎而言,把“郑声淫”之“淫”与“说妇人者”关联起来,与其说是无意地误读,更有可能出于经学阐释的需要。因此,对于这个“误读”,经朱熹张扬而影响扩大之后,后世儒者多有纠正。如陈启源《毛诗稽古编》就专门针对朱子之说云:“朱子《辨说》谓孔子‘郑声淫一语可断尽《郑风》二十一篇,此误矣。夫孔子言‘郑声淫耳,曷尝言‘郑诗淫乎?声者,乐音也,非诗辞也;淫者,过也,非专指男女之欲也。”(台湾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5册,399页)孙诒让在注释《周礼·春官·大司乐》“凡建国,禁其淫声、过声、凶声、慢声”时也说:“凡言郑卫淫声者,谓其声淫,非谓其诗也。郑、卫诗虽有说妇人者,故不在禁放之列矣。”(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第7册,中华书局,1987,1792页)“郑声淫”不同于“郑诗淫”,前人已经辨明。只是想要读懂《诗经》,想要准确地理解《郑风》,就必须理解“郑声淫”的文化含义,理解“女惑男”之于“郑诗淫”说的意义。故赘于此。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文学院)

猜你喜欢
郑风新声郑国
做别人家的父母
《诗经·郑风·野有蔓草》
雅韵新声
雅韵新声
Contents and Abstracts
郑国明 立足传统 再造传统
雅韵新声
《诗经》郑、卫国风男女在恋情中的心理表现略说
《诗经?郑风?将仲子》主题考
放风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