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鋆 任己任
全过程造价咨询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全过程造价咨询几乎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必选项目,但是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长期以来,全过程造价咨询收费参考标准低,收费项目设置不合理,且打折现象越来越普遍。投资控制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任务,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到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始终强调不得突破规定的控制额度。若不加以规范,不利于全过程造价咨询的长远发展。
现象与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全过程造价咨询一般采用驻场服务形式,收费按不同类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收费标准叠加后打折综合计算,驻场服务增加的工作内容因无合适的收费依据而增加计算费用。由于经费受限,造价咨询企业在项目驻场派驻人员时,大多没有按照投标要约派足人员,每个项目仅1-2人,且人员要求比投标要约明显偏低,由其管理并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这种变味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方式,限制了全过程造价咨询作用的发挥,应当进行调整。
这种方式存在以下弊端:工程竣工结算与项目驻场服务之间没有建立约束与被约束关系,容易产生舞弊行为;项目驻场与投标要约不一致,可能导致合同违约;项目驻场人员不足,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及过程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第1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策与建议
一是促进行业管理部门尽快出台项目驻场服务工作内容及收费参考标准。目前,地方省级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与审核都出台了收费标准,但对项目驻场服务既没有明确工作内容,也没有明确收费参考标准,只笼统地将不同资格的专业人员按出场时间制定了日收费标准。一则价格偏低,二则不符合全过程造价咨询集成式管理实际,发包人也不接受按日收费方式。如某行业组织造价咨询收费指导意见规定“驻场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200人/天;注册造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000人/天;注册造价工程师800人/天;造价员300人/天”。土建专业与安装专业属于不同专业,应当委派不同专业的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若驻场服务为360天,4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土建专业,担任负责人,驻场360天)1人,注册造价工程师1人(安装专业,驻场120天),造价员土建专业(驻场240天)、安装专业(驻场120天)各1人,驻场费共计49.2万元,仅相当于长沙地区一个具有高级职称的能胜任驻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薪。全过程造价咨询既要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又要常驻项目现场进行日常投资控制,应当合理测算综合收费参考标准。
二是促进造价咨询企业界定项目驻场服务与造价咨询企业之间的不同职责。工程建设包括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合格及交付使用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可分为计划控制型、设计控制型、招标控制型和施工控制型四种类型,包括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或审核和造价形成基础及过程控制两个层级的工作内容。其中,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或审核为基本工作;造价形成基础及过程控制既要对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或审核的基础数据及资料进行控制,又要对造价形成基础及过程进行集约化管理。可见,造价形成基础及过程控制是驻场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审定是造价咨询企业的责任与义务。项目驻场服务与造价咨询企业的职责必须科学划分,不得授权以项目驻场服务替代造价咨询企业的职责。
三是促进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健全以造价咨询成果审定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造价咨询类型不同,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方式方法等均有不同。方案比选、价值工程、设计优化、限额设计、价格竞争、设计优化、施工管理优化等,是全过程造价咨询常用的投资控制方法。不同类型的造价咨询应选用不同方法。后期介入的,应对前期形成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受托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作目标。各类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起始点,从介入时开始,既包括本阶段应当完成的基本工作,还包括之后阶段的基本工作。
各阶段基本工作如下:
1.决策阶段:(1)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编制或审核。
2.设计阶段:(1)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2)施工图预算编制;(3)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交易阶段:(1)招标文件以及承包合同造价条款拟定;(2)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3)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
4.施工阶段:(1)工程预付款审核;(2)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与合同价款调整审核;(3)合同形象进度或支付节点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申请审核;(4)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5.竣工阶段:(1)工程竣工结算审核;(2)竣工决算编制。
项目驻场服务人员可以承担编制或初步审核工作,但造价咨询服务成果的审定必须由造价咨询企业负责。
四是明确规定工程施工型全过程造价咨询应当实行项目驻场服务。项目驻场服务一般适用于工程施工型全过程造价咨询。驻场服务工作内容,除包括施工阶段应当完成的造价咨询成果编制或初步审核工作外,还应当对合同形象进度或支付节点工程量和造价形成基础及过程,包括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的基础数据、原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核对,对施工过程结算进行现场初审,为施工过程结算审定和工程竣工结算审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项目驻场服务人员不得承担造价咨询成果的审定工作。造价咨询成果的审定应当由受托造价咨询企业另行指派专业要求更高的人员执行。
五是规范项目驻场服务的工作内容。项目驻场服务人员除收集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或审核基础资料外,还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开工令签发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检查施工图审查完成情况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对招标图纸与经审查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修改等引起造价变化的费用项目、工程特征、工程数量、单价、总价等进行对比分析;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情况,对招标技术方案与经审批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特别是对招标技术方案中措施项目调整事项,应当逐项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3)检查技术交底与施工图纸会审完成情况,逐项落实施工图会审纪要的内容,全面分析调整、修改后引起的造价变化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4)检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分析不符合合同约定事项对工程造价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5)检查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或安装调试验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复核或登记入场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厂家、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等;
(6)检查单位工程坐标、工程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等是否经监理复核,是否与合同约定或规划部门、建设单位依据一致以及内容是否齐全等,对与合同约定或规划部门、建设单位依据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合理性分析并估算可能引起的造价变化。
2.开工后,根据合同进度应当持续完成以下工作:
(1)对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同包括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对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网络计划图、工程进度横道图和合同约定进度检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对其偏差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对偏差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施工时间进行记录;
(2)对照合同包括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核对承包人或业主提供的材料一览表和人材机汇总表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合格证、交货方式、送货地点以及进货协议、发票、单价等,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进行详细记录并收集相关资料;
(3)检查桩基础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在轴线定位后基线复核情况,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估算可能引起的造价变化;
(4)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进行计量验收,对计量验收发现的工程量偏差原因进行合理性分析,并提出造价调整意见与建议;
(5)收集并核实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事项前后原始资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6)参与建设方或监理方组织的隐蔽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预验收,核对造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列出增补资料清单,核对验收和预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作者简介:邓鋆,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任己任,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造价所所长)
(责编:戎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