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诈骗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建构:社会符号学视角

2022-04-29 02:28宁,赵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公检法话语诈骗

叶 宁,赵 云

(1.浙江警察学院 国际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2.香港大学 法学院,香港特别行政区 999077)

一、 背 景

近年来,网络安全犯罪圈不断扩张,在大数据时代演化为全新的犯罪形态[1]。电信网络的新型违法犯罪诈骗手法随着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出现而不断演变升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六部委联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来,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案件的打击力度和防骗宣传力度。2020年公安部开展“净网2020”专项行动,进一步营造安全、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2021年中宣部、公安部在京联合启动“全社会反诈总动员”全国反诈防诈系列宣传活动。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审议,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坚实的立法保障。

从诈骗的手段看,电信网络诈骗可以分为四大类,即利用社交软件进行诈骗、虚构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提供虚假服务进行诈骗和冒充相关人员进行诈骗。浙江省(杭州市)反欺诈中心的大数据分析显示,在目前公安机关掌握的48类、200多种骗术中,冒充电商客服、盗刷信用(如信用卡等)、冒充公检法这三大类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最为突出[2]。

鉴于司法打击的滞后性,防范治理成为反诈重点。为提高群众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公安、银行、社区等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横幅、滚动屏幕、各类媒体平台等进行大量的、多形式的防诈骗宣传。宣传内容如牢记十个“凡是”——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凡是叫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凡是通知中奖、领取补贴要你先交钱的等都是电信诈骗,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专题法制教育讲座,自编小品进社区、进学校、进金融网点、进公众密集场所开展宣传等。但是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跨区域性、专业性、非接触性和手段多样性等特点,并且呈现更隐蔽、更智能、手法变化加快、作案环节增多和分工更细的演变趋势,影响整体打击效果。就目前发案量来看,防骗宣传的成效并不显著。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对骗子所设语境深信不疑,“自觉”打钱给骗子,更确切地说,是信任骗子所虚构的拥有某个虚假身份的“人”,如“警察”“检察官”等,自愿将钱财打入这些人所提供的账户。Blommaert & Omoniyi提出诈骗者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能够“控制、探索和运用”机会进行交流;二是要有“文化能力”,即能满足诈骗语类的标准;三是要有“语言能力”,该语言能力应该与其所投射的身份相一致[3]。身份是通过语言来施为的,本研究拟从语言作为社会符号的特点,考察“冒充公检法”诈骗类型中,犯罪嫌疑人在话语实践中通过调用相关话语资源与语言策略对身份的选择与建构的动态过程,并对该类诈骗的防范提供理论依据。

二、 符号、语言与身份

人的所有特点是在语言、思维以及其他所有的行为方式中创造了一个符号世界,并生活在符号世界里[4]。系统功能语言学家Halliday把语言看作一种社会符号,把语言交际视为一种社会人所从事的社会行为[5]110。他的社会符号学理论将语篇及其词汇语法体现形式与更高层次的语义、情景语境、文化语境,以及更高层次的社会符号编码相连[6],认为语言是表达意义潜势的意义源泉,是可进行语义选择的网络[7]。语义系统网络中的三大语言元功能投射到社会语境产生了三个相应的变量,即语场、语旨、语式,构成语域概念并制约着语言的实际使用[8]。Martin提出语类概念,认为语类和语域同是社会符号系统,语类是更高层次的符号系统,不仅包括语言活动本身,还包括社会行为和社会行动[9]。语境被分为语类和语域两个层面,语类由语域来体现,语域由语言来体现[10]。

在社会建构主义思想的影响下,身份不再是拥有的、预先存在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实践的产物,身份是在话语实践等各种社会实践的互动协商过程中共同建构的,并根据不同阶段进行动态再塑、重塑[11]。个体是社会建构的组成部分,而且在技术加速的时代不断强化着这一趋势[12]。第三代符号互动论代表Goffman指出,自我身份的建构经由日常生活情境中的各种实践完成[13]9。如其所述,个人出现于社会场景中时,往往有意无意地借助各种现场符号,例如语言、行为等传达信息,借以在他人面前表现个人在当时情景以及社会文化语境中,所欲展现的独特自我,从而构建自我身份。身份不仅仅是静态地、单一地被语言所反映,身份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需要通过具体的语境和特定互动场合才能发生[13]154。语言不仅反映社会现实,而且建构和重构社会现实和社会行为。语言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它建构社会身份、社会关系以及人们对世界的理解,“人们在他们日常的语言交换过程中,实现社会结构,肯定自己的地位和角色”[5]113。身份包括“真实”身份和“虚假”身份,二者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在电信网络诈骗话语中,诈骗者通过事前谋划,操控和支配话语资源建构目标身份,同时利用“非会面”通信渠道的便利性有选择地继续呈现和巩固,完成该身份的“理想”建构。

三、 “冒充公检法”诈骗话语语类

语类是被话语社团普遍认可的、由交际目的驱动的交际事件;语类的语步结构和语言体现形式受普遍认可的规范性的制约,这一制约常被话语社团的成员用来实现个人意图(Private Intention)[10]。公安机关在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实行“公司化”管理。以互联网为媒介,将一个整体现象的犯罪以外包甚至众包的方式不断地分工、细化,化整为零[14]。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事先精心编制的类似剧本的“话本”(1)话本(话术单)是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内部的用语,用来指行骗的剧本,最早始于台湾。(也称为“话术单”)针对不特定群众大肆实施诈骗活动。新成员“入职”后,所进行的第一项培训就是练熟“话本”。这些“话本”详细提供了所需的台词、问答细节、注解和注意事项等。诈骗团伙成员根据各自在不同场景扮演的角色身份,挑选对应的“话本”实施诈骗。电信网络诈骗话语的固定“话本”就是一种“专业”语类。其语类结构步骤相对稳定,带有“专业”语篇的语言结构和语体特征,代表“专业”社团成员共有的交际目的和意识形态。该语类在不同阶段由代表不同身份的发话人实施,语类结构呈现多元特点,具体如表1所示。

在冒充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公务人员要求对账户进行监管的诈骗话语中,负责打电话的话务组话务员分为一线、二线和三线。一线话务员负责冒充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快递或医保的客服人员等,根据“话本”谎称受害人身份信息外泄。二线话务员冒充公安民警,告知受害人因个人身份被冒用而涉嫌犯罪,如洗钱、恶意透支、包裹涉毒等,并根据受害人的反应,判断是直接让对方将钱财汇入指定的银行账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转到三线话务员。三线话务员冒充检察官或法官,通过各种手段对受害人施加压力,如通缉令、拘捕令等,最终骗取受害人转账。诈骗集团各线话务员根据“话本”的语步设置循序渐进,各演其角、各司其职,在一线话务员导入后设定虚假语境,通过二、三线话务员巩固虚假身份,合力达成“骗财”这一最终目的。

表1 “冒充公检法”诈骗话语语类的语步结构

“冒充公检法”诈骗话语语类是该话语社团成员,即诈骗者从事非法活动的“模板”,他们通过运用该模板来计划、调整和实施对目的受众的行为。诈骗团伙成员分工合作,在各个阶段通过运用相对固定的语言资源(见表1),构建每个阶段对应的身份,各司其职,“无缝”对接,高效地“做事”,以期达到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钱财的交际目的。正是由于语类具有的典型的结构步骤,给诈骗团伙提供了便利条件。他们通过结构特征鲜明、高度约定俗成的“话本”培训话务员,成本低、见效快,“冒充公检法”诈骗因而迅速蔓延。当然,语类是动态的,是建立在可允许的形式的配置上。表1的右列是规约化的内容,有时会附带一些可选择成分,只要可选项是在“语类结构潜势”中进行,就对语类不造成影响。在诈骗话语交际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话本”预测外因素,诈骗者便可以根据特定的交际需要进行选择和变化。

四、 身份的动态建构

Goffman提出“印象管理”的概念,认为“印象管理就像戏剧”[13]132。人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一种表演,每个人都在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表演过程中,表演者希望能够给他人留下自己期望的某种印象或尽量避免与给予的印象相抵触[14]。印象管理涉及社会化个体通过对现实环境的考虑、使用各种道具、控制外表、采取行为、利用剧本等一切手段来塑造和提升在他人面前的自我形象。在非现实空间的互动中,如网络空间,参与者无须考虑其他因素,只需运用文本符号的力量来塑造情境、扮演角色和展示新的身份,使“完美”的自我呈现成为可能[15]。对于诈骗行为来说,关键点就在于被骗者对行骗者所扮演的角色身份的态度,自行骗者成功构建自己的虚假身份起,被骗者就已陷入诈骗的泥潭,并在行骗者不断的身份巩固过程中无法自拔。

社会符号学关注符号的实践和应用,将符号学的研究重点从符号的内在特征转移到符号在社会行动和交际中的功能上[6]。符号不具有独立于语境的绝对值,允许解释和再解释[16],从而在对意义的阐释中,强调意义是被赋予的,是被动态解读的[17]。本文从社会符号学的视角考察“冒充公检法”诈骗类型,将诈骗话语看作一种为实现某一交际目的的“可辨认、内部结构特征鲜明、高度约定俗成的交际事件[18]”,从语篇间性、主体间性和权力控制三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在该类案件中的身份建构进行动态研究。由于“冒充公检法”诈骗案件中的语音材料不像聊天记录那样留有明显痕迹,除非事先录音或采取其他技术手段,否则不会留下研究所需的语料,因此语料收集有较大难度。本研究通过校局合作单位历时半年收集到2019—2020年间发生在浙江省杭州、湖州和温州地区的四个“冒充公检法”案例中的语音材料,通过脱密和转写,共计约5.5万字。由于身份诈骗类案件特点鲜明,语类结构相对固定,使用的语言策略相似,因此本研究中的发现对同类案件的研究和防范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一)诈骗话语的语篇间性

在Bakhtin对话理论的基础上,法国符号学家Kristeva在20世纪60年代最先提出互文性(Intertextuality)这个术语,指出作者没有创作文本,他们只是将文本编辑在一起,因为“任何文本都是对其他文本的吸收和转化”。[19]自互文性这一术语被提出后,人们对此不断阐释并进行分类。Fairclough将互文性分为显著互文性(Manifest Intertextuality)和建构互文性(Constitutive Intertextuality)[20]86。显著互文性,是指其他文本明显地出现在被分析的语篇中,它们被文本的表层特征如引号明示或暗示;建构互文性,是指一个语篇中包含不同语类和不同语篇,关注的是一个语篇在生成中如何使用不同的话语规范(语类、话语、风格)来组合构建[20]105。Fairclough将建构互文性称为语篇间性(Interdiscursivity),强调了话语秩序中可用资源的混合与使用,并指出互文性分析有助于理解身份建构过程[20]133。程乐对Fairclough互文性理论做了拓展,提出三个概念,即显性互文性(Overt Intertextuality)、隐性互文性(Covert Intertextuality)和语篇间性(Interdiscursivity),指出最能体现法庭判决书语篇间性特征的就是它对两种语篇的混合使用,即充满专业术语的法律语篇与使用普通语言的日常语篇[21]。

现实世界中的语篇是复杂的,某种语类的语篇虽然在词汇语法、语篇资源的运用上具有约定俗成的规范,但是语篇社团成员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在构建语篇时常会进行创新,表现出语篇间性的特点[22]。Bhatia指出,语篇间性是指不同语类、不同专业实践和学科文化之间符号资源的挪用或移植[23]。为了有效地实现交际目的,不同语类间的资源常被挪用或移植,在现实世界中的话语常常出现语类嵌入(Genre Embedding)和语类混合(Genre Mixing)等语类混杂现象[23]。“冒充公检法”诈骗话语中,各阶段话务员在特定的虚拟场景需求下,在不同语步有选择地使用不同语类的符号资源,进行该阶段的虚假身份建构。

在每个阶段的开场,发话人首先通过自我介绍表明身份。在介绍中,各线话务员移植运营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等不同机构的话语资源进行身份建构。这些话语资源有些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语言,如“中国移动/电信/联通,工号××”等。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并不是司法机关人员真正在使用的机构话语,如“警员编号××”“值班专员”等。根据对浙江省内多个地区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发现,警察的编号通常称为“警号”而鲜少使用“警员编号”,也没有“值班专员”这样的表述,“专员”是台湾地区对公司职员的常用称谓。(2)据统计,以台湾人为骨干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的诈骗案损失占全部电信诈骗案损失的50%以上,以台湾犯罪嫌疑人为首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东南亚、非洲、大洋洲等地区设立诈骗窝点,招募话务人员,冒充大陆公检法机关向大陆群众疯狂实施电信诈骗。(参见梁福龙:《新华社:台湾电信诈骗嫌犯揭秘诈骗细节黑幕团伙分为“三线”拿提成》,载观察者网,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6_04_15_357067_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11日)这应该是诈骗者使用“专员”这类词的原因。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中的警察所使用的话语为机构话语,属于同一话语社团。该话语社团的成员在知识的分布、了解的权力、谈话资源的使用以及互动的参与方面表现出所在机构话语特有的语类特征[24]。非该话语社团的“局外人”——诈骗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很难掌握该机构话语语类的特征和信息交流机制,只能通过影视、小说、报纸等各类媒体间接了解,不免出现不专业的语言表达。由于与诈骗者一样,受骗者也属于“局外人”,从而无法辨识此类表述。

2005年,公安部发出《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7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各电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对用户不良信息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对……手机违法短信息的举报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要依法查处,并视情提出关于对涉案手机停止服务、对涉案帐户进行冻结的意见”“通信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提出对发送违法短信息手机停止服务的意见,要及时通知并监督电信运营商对该手机采取措施”等,同时在《通知》的末尾明确指出“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研究贯彻执行”。该《通知》属于行政规章,属于法律语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基本目标是维持秩序和解决纠纷。表2的例4、例5和例6中的话务员使用《通知》中的语言资源,如“群众的举报投诉”“垃圾短信和广告信息”“违反条例”“违法”等告知受话方有涉嫌违法行为且已被司法机关掌握。Sacks提出“社会成员类别”(Social Membership Categorization)概念,认为当提到某个社会类别时,人们会根据常识联想到该类别应有的属性,这种常识使人们能在特定语境中进行身份的归类、识别与构建[25]。发话人通过使用“群众”这一指称,“发送违法短信”这一行为界定,引导受话人进行常识性联想,将自己的身份归类为“被举报的违法者”,达到进一步确立发话人可信的电信运营商身份的交际目的。

Coulthard和Johnson通过分析报警电话、警察问话和法庭对话转录材料,揭示了制约“局外人”与机构组织中专业人员进行话语交际的语言和社会因素[26]。在表2的例7—例12中,第一,发话人通过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如“立案”“报案”“办案”“笔录”等,嵌入法律话语语类构建虚拟的机构话语语境,如报案、询问/讯问、侦查、资金审查等活动,将受话人从日常的电话交际场景中脱离,在受话人不熟知的机构语境中快速有效地推动发话人作为司法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的建立。第二,通过指出所犯罪名,如“洗钱罪”“贩毒罪”,给予无辜的受话人强烈的冲击,构建发话人“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第二章第6条第1项。的人民警察的身份,或者“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2年)第7条第2项。的人民检察官的身份。第三,运用具有法律威慑力的“承担刑事责任”“判刑”“起诉”等语言资源,指出受话人行为的严重后果,施加压力,并巩固发话人的角色扮演。

表2 “冒充公检法”诈骗话语的语篇间性

由于公安、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保密性,机构外的人对警察的了解渠道多为间接的和单方面的,因而对警察、检察官社会身份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往往呈现标签化、同质化等特点[27],如维护公平正义、具备专业知识、措辞严厉、不讲情面。为了配合公检法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很多影视剧中的警察和检察官的形象也都是根据“刻板印象”来塑造,更加深了公众对他们的印象。因此,在“施压手段”这一语步中,发话人几乎没有回旋余地的断言和指令,符合受话人对他们身份的判断。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诈骗话本中经常出现的“报案笔录证明单”在现实语境中是没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第16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作为受理报警的凭据称为报警回执并非“报案笔录证明单”。另外,公安机关也不允许使用电话等间接手段进行讯问,不存在“电话侦讯笔录”。此类生造法律用语且未被发现的情况归因于机构话语限制了“局外人”获得解释性话语资源,导致交流上的偏差[26]。这也是“冒充公检法”案件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话语交际中的主体间性

Thompson指出,对于语义系统功能中的人际功能(Interpersonal Function),他与Halliday一样把“交互”视作语言的根本要素[28]。语言制定社会关系,意味着至少有两个相互作用体。话语意义表达的本质是有目的和有意图的社会互动行为,体现在词汇语法和语篇结构中,产生于交际语境中。因此,McKeller指出“主体间性”是Halliday社会符号学理论的主要特征之一[29]。同样地,哈贝马斯认为语言活动本质上是由互动双方的交往行为组成。他提出的交往行为理论强调交往行动的核心是建立“主体间性”,认为交往行动是主体间以语言符号为媒介而建立起的一种理解和认同的活动。他指出:“意义理解要求与表达的主体建立起一种主体间性的关系……意义理解是一种交往经验,因而不能从唯我论角度加以贯彻。理解任何一种符号表达基本上都要求参与到一个沟通过程中去。”[30]在交往中,发话人作为交际主体同受话人作为另一个交际主体之间进行协商与互动,对话双方必须达成相互一致和相互理解以期达到交往活动的目的。主体间性也是话语交际过程中身份和亲和关系构建的必然特征[31]。诈骗话语语类的文本由诈骗团伙中的专门人员撰写,根据诈骗内容反复地精雕细琢、预演修改和讨论形成的,因此有足够的时间推敲所使用的词汇语法、句型结构,同时能充分考虑到个体差异、机构语境和社会现实对交际过程的制约。在收集到的“话本”中,除了详细设计了发话人的“台词”外,对受话人可能产生的回答与可能产生的疑问等都有明确的标注。这个预先设定好的周密的、理想的交际语境有助于发话人通过关注自我与他人的情感认知,确认、建构和协商与受话人的互动过程,适时做出评判、回应和调控,从而实现有效的交际双方的互动。在诈骗的话语实践过程中,意义的形成就存在于各主体之间的交际中,而非接触的虚拟语境则让各主体间的交际更趋于高频化[32]。

表3 “冒充公检法”诈骗话语交际中的主体间性

首先,在表3的例13中,诈骗者假冒运营商告知受话人其名下的133开头的手机发送垃圾短信和广告信息涉嫌违法,受话人否认自己是该手机的机主。经过几个话轮的信息确认后,发话人作出协商的姿态,体现平等的主体间性结构,在言语中达成共识,表示相信受话人确实没有办理过该手机,可能遭遇身份信息外泄、被人冒名申办,将受话人从涉嫌违法者的身份转为“蒙冤者”的身份。其次,在交际互动中,作为社会人的身份可以通过说话主体进行自我身份建构,同时也可以通过对他人的身份建构来确立主体间关系,以此巩固自我身份。在认同受话人“蒙冤者”身份后,发话人顺势向急于寻求帮助以证实自己清白的受话人提供协助,如表3的例14、例15。受话人确认自己“蒙冤者”身份的同时也巩固了发话人“运营商”的身份。在发话人和受话人两个主体间情感、态度的协商过程中,为二线话务员顺利出场做了充分的铺垫,一线话务员完成使命。

(三)机构话语的权力与控制

Foucault指出话语作为社会实践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实践有密切的联系,它们的这种联系是由各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构成的[33]。Thornborrow将权力看作“一个对语境敏感的现象,是说话者可以使用的一组资源和行为。这组资源和行为能否被成功使用,依据说话者的身份和所处的话语环境而定。因此,话语中的权力体现在结构和互动两方面,结构指话轮和说话空间,互动指达到的效果”。[34]

机构总是与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为某些权力群体服务。机构话语的模式显示出作为机构代表的专业人士与“局外人”之间权力的不对称关系,以及专业人士与“局外人”在规定方式内控制交流过程的能力之间的不对称关系,是机构权力、权威的直接体现,也是“局外人”与机构成员地位的直接体现[22]。司法体系是最具权威的机构,它解释法律并实施法律。诈骗者扮演的“警察”“检察官”等本身就是机构的代表、权力的象征,他们的权威性得到社会的承认。在权力和控制的分配方面,发话人与受话人处于完全不对等的地位。

表4 “冒充公检法”诈骗话语中的权力与控制

在表4的例16、例17、例18中,发话人先是通过自称“警官”,强调自身的机构身份,再是通过严厉的措辞,使用法律语言资源如“严打”“立案调查”“撤销告诉”“交代清楚”等,拉开与受话人之间的距离。“明不明白?”这样的问句并非需要受话人回答,而是用以明确发话人与受话人的身份和地位的差别,将受话人定位于应该如实回答的“涉嫌违法者”的身份角色。Fairclough指出话语参与者之间的不平衡,以及参与者对话语中社会语境中形成的分配及使用的不同控制力构成了权力[3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118条赋予侦查人员的权力是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而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会话中权力大的一方通常是话轮的发起者,对内容进行控制且可以打断对方。人们通过选择语篇资源达到特定的交际目的,并在交际过程中根据目的赋予语言符号某个意义。目的与机构权力紧密相连,目的的实现与权力有密切的关系[36]。发话人通过话语实践建构自己的“警察”身份,获得法律赋予的权力,从而达到获取信息、骗取钱财(如例19、例20)的目的。

另外,除了在言语交际中使用不同语类或风格的混合与交融外,诈骗者还利用书面语篇从视觉上增加对受话人的心理冲击,如伪造的通缉令、刑事拘捕令、强制性资产冻结执行书等,确立和强化受话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限制受话人对话语的选择和控制,体现交际双方在权力上的不平等。

(四) 身份确立过程中的防范重点

在“冒充公检法”诈骗类型中,诈骗者通过运用语类资源和语言策略,如在各个语步阶段大量使用第一人称代词“我们”和专业的语言符号资源进行身份标识,在社会文化语境中建构和巩固自己作为机构代表,尤其是行使公权力的机构代表身份,通过向受话人宣布自己的“话语权”(Discourse Authority),建构权威意识。诈骗者在突出“公检法”机构代表身份优势的同时,通过再语境化过程将受话人置于劣势地位,弱化其本来身份。从Pierce符号三元关系的理论看,符号过程是有目标指引的永无止境的解释过程[37],当受话人急于否定被赋予的“违法犯罪者”身份时,已隐含了对发话人身份的认可,两者身份符号的解释项已经有了新的阐释,即发话人“机构代表身份”和受话人“(蒙冤的)违法者身份”。另外,诈骗者在权力关系中并非一直居于权势的中心地位,而是通过“表达认同”这一语步,认同受话方的“清白”身份,以退为进,建立双方的协商关系。通过表达相信受话人的无辜和清白,发话人提供了主体间的可交流性,拓展了对话空间,在协商和说服中引导受话人自证清白,暴露个人账号信息,最终损失钱财。该语步极具迷惑性,值得引起重视。

目前对于“冒充公检法”诈骗的防范宣传,多集中于对诈骗者身份的否定,聚焦于教育群众识别身份的真伪。例如,“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QQ和微信等社交工具办案;公检法机关不会在电话里要求受害者提供银行卡或者支付宝等信息”。在诈骗语步推进过程中可以看出受话人陷入虚构语境后,其急需自证清白以消除犯罪嫌疑身份的主观意愿,促成发话人成功完成公安、检察院工作人员身份的确立。这就是为什么许多案例中,受害人对诈骗者身份深信不疑,在被警方劝阻后仍执意汇款的原因。相较判断对方身份的真假,保障和维护自我身份在操作上要相对容易许多。因此,建议将防范宣传的重点前移至“冒充公检法”诈骗语类结构的语步1,在被告知“涉嫌违法”或“个人信息泄露”时,第一时间挂断电话,关闭会话发展空间,如有疑问可去本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报警,将虚拟语境转回现实语境。

五、 结 语

社会和个体是被话语实践不断建构的,语言是建构的积极媒介。话语生产者的身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话语等社会实践中动态建构的。“冒充公检法”类案件的诈骗者,根据交际目的的需要组织和监控言语活动的生成和发展,一方面通过操控话语资源使受话方认同其所建构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身份,另一方面通过对受话方的身份定位,将自我身份通过语言符号经由他人构建,且并非一蹴而就。在电信网络诈骗这种非接触性的犯罪中,诈骗者没有运用强制和暴力的手段,而是在不同阶段、不同语步通过话语实践完成交际目的,骗取钱财。正如巴赫金所言,“说者冲破了陌生听者的概念视阈,在陌生的领土上在自己和听者的统觉背景下建构自己的话语”[38]。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社会生活呈现出全面线上化、数据化和去中心化的趋势,身份的多元性、虚拟性特征明显,身份的建构比任何时候更依赖于话语实践。对于符号资源在新身份塑造和构建中的配置和应用,身份在语言等社会实践中的建构过程,人际互动中的身份识别等方面,社会符号学方法提供了一个动态解读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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