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问题与保护策略

2022-04-29 22:02李秀志
客联 2022年2期
关键词:股权质押风险策略

李秀志

摘 要:股权质押因其诸多优势应用较为广泛,质权人面临的风险是股权质押过程中各方广泛关注的问题,必须从诸多方面予以规制以减少质权人面临的法律风险。文章从多个方面提出股权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问题并给予针对性的保护策略,以规范企业在股权质押中的各项行为,确保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关键词:股权质押;质权;风险;策略

一、前言

股权质押具有利率低、资金来源丰富且不受限制、方便快捷等优势,深受各大企业的青睐。但是,质权人所面临的风险问题不容忽视,虽然质权人在股权质押中寻求了一定的利益,理应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质权人的风险来源相对较多,特别是制度和法律问题会导致股权质押行业劣性发展。基于此,从法律层面探讨质权人在股权质押中面临的问题并给予保护措施是尤为必要的。

二、股权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质权人对股权瑕疵缺乏辨别能力。所谓股权瑕疵,主要是指出资人本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将金额补足,但是却没有进行出资或者是未适当出资而形成的股权。实质上,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出质人并不会主动向质权人透露股权具有瑕疵的事实。对于质权人而言,在股权质押问题上,质权人属于弱势的一方,质权人在做调查的时候,股权质押的公司会对股东利益进行维护,如果此时对股权存在的问题进行隐瞒,质权人是没有办法获悉的;在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资产,降低股权价值时,公司可能与质权人一样对此并不知悉,也有可能存在大股东相联合,共同转移资产的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下,要求质权人对股权进行审查来规避风险,对于质权人而言并不现实。

(二)质权人保护理论立法基础薄弱。实践中,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往往是不对等的,例如,虽然名义上质权人的权利被视为物权,但是实际上享有的却是一般债权,通常会存在股权劣于债权获偿的情况。通常来说,质权人接受的是股东的股权抵押,就享有和股东一样的权利,那么此时质权人的权利就低于抵押人,不能和其他抵押人一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还要让位于普通债权人,但是目标公司就是因为资不抵债才申请破产,出质股权的价值接近于无,实际上已经没有实现质权的可能性。虽然当前也存在一些完善措施,但是均缺乏可操作性,这也凸显了质权人保护理论立法基础薄弱的事实。

(三)对出质人失信的规制能力不足。上市公司中,质押的股权可能会面临限售的风险,从而导致其在限售期内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但是由于其具有成本低、数量大等优点,导致限售股很容易成为股权质押的对象。限售股进行股权质押是存在诸多风险的,如果出质人违反规定当其无法偿还债务且无法追加担保物时,质权人承担的处置风险加剧。基于此,虽然也有人提出要求市场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处于限售期的股权进行承诺,不予以质押。同时又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质押事件,对于已经质押的不再进行追溯,只对其要求到期后不得续期,自动结束。但是在实践中,该理论是缺乏法律支撑的,如果出质人不信守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对其并没有实质上的惩罚方式,并没有实际的强制力。出质人知道自身违法也不会得到处罚之后,便更会维护自身的利益,不会维护质权人的利益。

(四)股权转让程序过于繁琐。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言,股价是处于持续的变动之中的,因此,一个简单容易操作的转让程序对于质权人利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现实中股权转让手续复杂,使得质权人承担较大的风险。在实践中,质权人进行股权转让,往往需要层层审批,耗费时间较久,这样对质权人的利益是不利的,可能在审批期间,质权人所持有的股权价格大幅度下降,影响质权人利益的实现。我国学者对于股权处置程序复杂也是持否定态度,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简单高效的质押股权处置程序,最大化的降低质权人所承担的风险。但是在该问题上,学者提出的理论也仅仅只有这些,并没有提出详细可供执行的方案,依然很难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五)股权质押关系存在瑕疵。虽然《民法典》對出质人违反合同规定时给予了质权人相应的救济途径,同时也给予了质权人债权人和担保人享有的权利。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在质权人、出质人、公司的三角关系中,股权质押具有间接性,股权质押合同具有相对性,股权质押关系仅仅对质权人和出质人有约束效果,对于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这对质权人的利益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当公司做出处置担保资产等损害股权价值的行为时,因为质权人和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相应的契约,质权人是没有办法进行阻止的,可能会对质权人收回资金造成一定的威胁。

三、股权质押中质权人权益的保护策略

(一)减少质权人承担股权瑕疵的风险。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质权人无法充分了解质押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为减少质权人承担股权瑕疵的风险,可通过允许公权力介入进行调查的方式帮助质权人获得准确的评估信息。地方工商部门通过定期对属地公司进行真实性调查,将调查结果在相关平台进行公布,并对数据造假等存在股权瑕疵的公司限制其股权质押的资格,直至整改完毕。同时应强制性要求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通过此等方式可以极大的减少质权人承担股权瑕疵的风险。

(二)给予质权人在保全财产上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没有被明确规定为物权,实践中就将其视为债权,甚至是和股东一样的权利,这对于质权人保护是十分不利的,质权人没有办法摆脱债权劣于物权受偿的困境,不仅仅不能优先受偿,还要让位于普通债权人。所以在法律层面,可参考学者尹玉晗的观点,应当对质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将其规定为突破债的相对性的例外,让质权人享有和其他抵押权人一样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质权人自身利益。

(三)采用失信人名单公示制度。股权质押问题中,限售股往往会被出质人用于抵押,但是质权人却没有办法知道股权被限售。我国学者提出,针对此种不利于质权人的现象,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相关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处于限售期的股权进行不予以质押的承诺,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导致对出质人没有实质上的压力。笔者认为应当联合法院,像惩治“老赖”一样,将不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主体进行公示,从道德层面上对义务主体进行监督,并对其高消费行为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以保证出质人遵守该原则。

(四)简化股权转让程序。质权人在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时,监管机关对其请求进行处理的速度,也在影响着质权人的利益。现有审批流程复杂、审批时间长,对于质权人将股权变现都是不利的影响。由于股价变化较快,未来股价难以预测,所以简单、快捷的股权处理程序是十分必须的。应当区分普通股权出售和质押股权出售两种不同的情况,对于质押股权出售设立专门的处理方案,精简流程。例如现阶段对于股权转让,工商机关规定30个工作日办结,如果设立专门处理方案和处理机构,加快办结速度,则减少很多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五)进一步完善股权质押关系。股权质押过程中,质权人享有《民法典》提供的一切法律保护,但是在质权人与出质人的这段关系中,掺杂了第三者,即出质人所在的公司。该第三者是被排除于股权质押合同之外的,股权质押合同对于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当公司做出处置担保财产等行为时,质权人没有办法进行阻止,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完善的保护措施,对质权人的权利保护十分不利。在对质权人的保护中,应当允许质权人在诉讼途径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对于保全的财产限制公司处置,以防止出现抵押物总价值减少的情况,更好的保障质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晓芳,王志毅.股权质押质权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04):601-604+626.

[2]陈立梅,赵锐锋.股权质押中质权人风险研究与对策[J].经营与管理,2022(01):49-54.DOI:10.16517/j.cnki.cn12-1034/f.2022.01.023.

[3]尹玉晗.股权质押中质权人权利保护研究[J].新经济,2022(02):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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