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调解协议,居住权依法受保护

2022-04-28 05:40
现代妇女 2022年4期
关键词:西王居住权院落

案 例

2008 年10 月28 日,王某与刘某结婚,育有两女。婚后,王某与刘某在涉案院落居住。王某婆婆为张某。2014 年10 月25 日,刘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19 年8 月12 日,经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王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张某有两处房产,其大儿子刘某华住一院,二儿媳王某和两个女儿住一院,张某从2019 年9 月份起先到大儿子刘某华处居住2 个月,随后到二儿媳王某院居住2 个月,以此类推。2.如果王某改嫁,房产归两个孙女所有,王某没有经济资助婆婆的义务,但有赡养的义务。

现王某未改嫁,王某及两个女儿却遭婆婆张某阻挡,不能在涉案院落居住,故诉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不得阻挡三原告在安阳县水冶镇某村宅院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就涉案院落居住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现张某违反协议约定,辩称自己不认可该调解协议,阻挡原告三人在该院落居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王某与张某系婆媳关系,双方共居同一院落,应互相尊敬、互相体谅、互相协助,和谐相处,共建和谐家园,法院对张某辩称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王某及两个女儿在该宅院居住的义务,不得阻挡王某及两个女儿在该宅院居住。

事后,说到花五奇衣衫着火,老太医道:“老朽年轻时不敢跟坏人拼命,酿成悲剧,后悔至今。现在老了,无力跟坏人拼命,为了好人,在坏人面前使点小坏,不亦快哉。”

说 法

该案承办人赵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直接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真正实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居住权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即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

2010年,王棣被提升为西王集团副董事长。同年8月18日,西王集团北京运营中心正式启用。在他看来,西王集团在北京建立运营中心,村办企业走向首都,完成向国内大公司,甚至是国际化公司的转型,最大的困难在人上。在北京需要重新建立团队,运营中心第一批员工几乎都是由他亲自招聘,那个阶段可以称得上是西王的“二次创业”。

本案中,在刘某死亡后,原被告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纠纷不断,导致婆婆张某不让王某母女三人在家中居住。经过调解,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又产生了矛盾,张某违反协议约定,阻挡原告母女三人在该院落居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法院认定王某母女享有在涉案院落居住的权利,判令张某不得阻挡三原告在涉案院落居住。本案在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同时,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又对缓和家事矛盾、倡导和谐社会关系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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