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 金梦茹
[摘要]在融合发展背景下,数字音乐的传播渠道和载体发生变化,数字音乐版权发展存在产业业态多变、规制手段较少、技术标准不统一、现有版权集体管理方式不适用等问题。文章通分过析数字音乐版权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政府监管角度提出相应措施,以期为数字音乐版权规制提供路径建议。
[关键词]数字音乐;版权;融合发展
随着移动互联网、5G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各个领域深度融合,不仅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模式和消费习惯,还改变了数字音乐的传播渠道和载体,数字音乐的版权监管引发社会关注。版权在现代产业制度中被视为商品交易客体,版权所有者通过有效的权利许可和转让机制,在产业链条中实现版权价值。在信息技术的助推下,数字音乐有了新的发展,更为适用于网络音乐版权这一概念。网络音乐版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即网络音乐版权人在精神方面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邻接权等[1]。
一、现有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
第一,签约音乐人指音乐平台与歌手本人或版权代理公司签订版权授权或购买合同[2]。其具有独家签约、非独家签约和歌曲签约等方式,由音乐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作方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商业分成。为占据音乐收购议价主导权,音乐平台逐步倾向于培养自己的独立音乐人,如“腾讯音乐人”就是腾讯音乐培养并签约音乐人的官方平台,该平台拥有覆盖海内外的歌曲发行渠道,可以为平台独家合作的音乐人提供相应的宣发和活动安排服务。
第二,签约唱片公司指音乐平台与唱片公司就公司曲库内歌曲版权使用或转授权达成合作。该签约方式通过购买、股权交换等方式进行,能够整合多方资源。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各音乐平台通过购买正版音乐版权占据国内数字音乐市场。以腾讯音乐为例,其与环球音乐集团合作,获得了环球音乐曲库内歌曲的使用权。基于拥有环球音乐集团10%的股权[3],腾讯音乐与环球音乐集团续签数年期版权授权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音乐产業新格局。同时,腾讯音乐与Spotify各自拥有彼此9%的股权[3],这种彼此入股的行为使双方的利益关系更为紧密,利于开展战略合作。
第三,集中委托管理制度,指权利人将权利独占,并许可给集体管理组织,由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平台进行一揽子授权[4]。目前,我国主要的音乐版权管理组织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权利种类包含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及其他与音像节目著作权有关的权利[5]。
第四,版权互授模式。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指版权人利用版权的私治属性,将音乐使用权独家授予数字音乐服务商的模式。2017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就网络音乐版权有关问题约谈了腾讯音乐等四家音乐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此后,这些音乐平台之间实行版权互授模式。最为典型的版权互授案例是网易云音乐与腾讯音乐签署了互授99%音乐版权的合作协议[6]。版权互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国音乐平台之间的壁垒,有效遏制版权乱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音乐平台选择。
二、数字音乐版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综艺节目、网络自媒体和网络直播等媒介形式涌现,数字音乐主要以两种方式在各渠道中被人们所使用,一是作为背景音乐参与作品制作;二是作为表演元素。数字音乐使用渠道丰富,不同使用渠道中音乐版权的购买和使用也有不同要求。例如,音乐平台通过与综艺节目签约,向其授权曲库内歌曲的使用权和获得该节目中表演曲目版权,并根据音乐作品播放下载数据进行商业分成。这一签约形式不仅降低了综艺节目方版权购买成本,而且丰富了音乐平台的曲库,达成了双赢局面。如腾讯音乐除了与《歌手2018》等综艺节目开展合作,还与腾讯视频联合推出《明日之子2》等音乐类型节目,有效整合腾讯大文娱力量,将综艺节目的表演曲目引流至腾讯音乐平台,延长了节目热度,增强了用户使用黏性。曲目是音乐类综艺节目的基础,但目前平台歌曲的版权使用费很高,单首歌曲的授权价格普遍突破六位数[7]。以《青春有你2》为例,节目中由选手们合作表演的《恋爱循环》,就因版权问题被迫全程静音。在自媒体渠道中,因为自媒体进入门槛较低,使用音乐多且时长短,一个视频往往包含多种数字音乐,再加上用户版权意识不强,所以极易产生版权纠纷。2019年7月23日,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VFine Music起诉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侵犯日本独立音乐厂牌Lullatone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这是国内首例短视频MCN机构商用音乐侵权案,papitube被要求赔偿音乐版权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8]。之后papitube总结经验,特地编写了《自媒体版权基础指南》。在此背景下,数字音乐版权管理既要基于音乐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又要结合数字平台及由平台衍生创作的新的音乐作品。目前,数字音乐版权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数字音乐产业环境变化快,版权流转、授权形式丰富,产业链条不断延展,产业形态变化快。当前,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影视行业的更新升级,数字音乐平台围绕音乐版权不断拓展产业链条,如综艺节目中音乐片段的使用、音乐类节目对音乐的改编、短视频音乐的使用、有声读物截取等多种形式。且由于数字音乐产业环境变化快,音乐版权流转方式多样,音乐涉及作词人、作曲人、演唱、公司等多方主体,所衍生的版权问题更加复杂,而如何进行版权侵权认定也成为产业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第二,基于数字音乐产业版权发展的规制手段较少。自2015年开始,国家针对数字音乐版权问题出台了30多个文件,分别从版权应用与保护、强化侵权行为惩治、鼓励版权延长发展等角度进行规制,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约谈、罚款、下架等,但更多是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开发运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等角度进行调整,基于数字音乐产业版权发展的规制手段较少。此外,数字音乐版权交易、使用、侵权等往往涉及金额较大,罚款、约谈等规制形式对平台的约束力度相对较弱,未能在根本上起到震慑作用。“避风港”原则是互联网侵权案件中的基础规则之一,其本意是为促进产业发展。但正因主观上的过错在法律实践中难以认定,多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提升用户黏性,上架大量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一旦被发现侵权,这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借助“避风港”原则来掩盖自身侵权行为,从而逃避法律追究,相关部门无法实现规制目的。
第三,数字音乐版权消费保护技术不完善。目前,消费者主要通过音乐平台收听使用数字音乐,消费者通过充值会员等方式可以获得平台更多的使用权,但对未购买版权的音乐作品无法进行完整消费。音乐平台通过限制消费者使用权限来进行版权确定和使用,从而避免线下下载的侵权风险。但是数字音乐在音乐综艺、真人秀、短视频等传播渠道中,无法快速确权,尤其是短视频平台和直播平台,仅靠人工筛选和举报进行认定,确权难度高。
第四,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未跟上数字音乐蓬勃发展的速度,尚未实现对角色地位的完全转变[9]。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18世纪,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后应用于音像制品版权保护,在前期发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原有的音乐作品流通渠道发生改变,版权人无法通过原有流通渠道获取收益,无法统计自己的作品被播放和使用的次数及场景,且版权人具有网络隐秘性等特点,其与集体管理组织难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组织进行权利维护的意愿有限。《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仍旧停留在组织职能赋予和监管上,如何进行权利管理和收入分配并无详细规定,再加上集体管理组织能力参差不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价值引发争议。
三、数字音乐版权规制的路径建议
第一,构建良好的数字音乐生态,增加规制手段的层次性和灵活性。因媒体运营环境变化快,政府规制手段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在需求侧和供给侧进行相应的协调和调整。在需求侧方面,其要调整规制手段,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消费引导,让消费者担负起版权监督的角色,从而营造良好的版权消费环境。在供给侧方面,其要提高全局意识,和信息技术相关部门合作,加大技术监管;与市场执法等部门合作,加大惩戒力度。其要根据不同业态选择规制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政策“滞后性”带来的影响。同时,其要加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和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推动互联网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为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10]。
第二,构建动态更新技术标准。版权制度发展与技术发展息息相关,与数字音乐的占有规则和传播规则密切相关。政府通过在占有规则层面对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进行垄断性界定,使创作者能够实现权利许可和转让,实现利益诉求,同时满足社会公共文化发展与传播的需求,避免因知识垄断影响大众文化素养的提升。政府也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标准,对数字音乐在各种产业业态进入方式进行规制,以行政法規、行业标准等多种形式,对数字音乐版权在不同业态的显性表现进行审核监管。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内容资源数字化加工》等16项国家标准[11],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关村视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的《面向移动存储的内容保护技术规范》作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最新认定的新闻出版(版权)标准具体形态之一,被充分应用于数字资源、网络视听等多个领域,有效填补了数字音乐标准化工作的空白[1]。2020年9月25日,在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音数协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咪咕音乐有限公司牵头进行标准编制,并联合腾讯音乐、拓标研究院、科大讯飞、国广互联、海蝶音乐等多个行业机构参与制定的《基于5G数字音乐音质技术要求》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基于国家政策统一构建技术标准,其在提升版权转换效率的同时,也强化了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尽管业界对区块链技术在“数字遗忘权”和监管执行等部分存在争议,但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和不可篡改的特性,也是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有力手段和方式,可以及时保护版权的流通和创作,并为侵权行为及时准确地固定证据。
第三,从版权角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整合,促进泛数字音乐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数字音乐版权不能只关注版权者的利益,也应从其他利益方乃至国家层面的利益出发,进行产业领域内的整合,实现帕累托最优[12]的状态。根据《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国家将推行版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并针对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版权市场执法等制度进行重新修订[10]。政府加强多边合作,提升国际版权话语权的同时,应推动各级版权主管部门与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推进泛数字音乐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在融合背景下,数字音乐将会迎来更加高速的发展,所涉及的产业业态将更加丰富多变,应用的信息技术将会有更多交叉和融合,数字音乐版权运营发展面临的局面将会更加复杂,这对政府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我们要将数字音乐高质量发展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以政府的政策引领为保障,持续推进数字音乐内容供给,满足社会文化需求。
[参考文献]
[1]周显宝,杨怡婷.中外网络音乐的交互影响与版权法制的构建及优化[J].百色学院学报,2021(04):49-65.
[2]腾讯音乐人官网[EB/OL].[2022-02-11].https://y.tencentmusic.com/#/home.
[3]极客网.腾讯为什么投资国际唱片公司?国内称王之后想在全球搞事情[EB/OL].(2020-01-10)[2022-02-1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5320897810289922&wfr=spider&for=pc.
[4]孟兆平,周辉,盛星宇,等.网络音乐版权价值实现的路径分析:电商模式构建[J].电子知识产权,2015(Z1):107-113.
[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EB/OL].[2022-02-11].https://www.cavca.org/introduction.
[6]胡慧源,李书琴.产业链整合、商业生态系统构建与腾讯音乐竞争优势[J].中国出版,2019(13):31-35.
[7]李凌枫.综艺节目音乐版权之探索[J].传媒论坛,2019(07):171-172.
[8]新传学社.国内首例短视频MCN音乐侵权案!Papi酱旗下博主被告![EB/OL].(2019-07-24)[2022-02-11].https://www.163.com/dy/article/EKSMIURI05360AR5.html.
[9]吴晓明,龙迎湘.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音乐版权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商论,2015(15):137-139.
[10]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EB/OL].(2021-12-19)[2022-02-11]. 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28/355734.shtml.
[11]黄先蓉,常嘉玲.我国出版产业转型升级趋势与政策建议:出版业“十三五”时期回顾与思考[J].中国出版,2020(22):19-26.
[12]百度百科[EB/OL].[2022-02-11].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8%95%E7%B4%AF%E6%89%98%E6%9C%80%E4%BC%98/1768788?fr=aladdin.
[作者简介]王怡(1993—),女,河南新乡人,商丘师范学院人文学院助教;金梦茹(1992—),女,河南三门峡人,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