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修改亮点解读

2022-04-28 21:44朱宁宁
浙江人大 2022年4期
关键词:组织法草案职责

朱宁宁

3月11日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此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后作了5次修改。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政权机关建设,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各地方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和党的创新理论发展成果,修正草案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此次地方组织法修改,进一步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这些规定对于我国地方政权机关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健全人大制度  完善地方人大组织和职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出要求并作出部署。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机构设置作了进一步完善。

修正草案进一步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充实完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谈及为何要细化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说,现行地方组织法关于专门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比较简单。实践中,随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代表等方面工作的加强,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也有许多新的拓展。“为了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根据实践发展情况,逐项列举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童卫东说。

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适当增加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名额的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别增加10名。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和工作。

由于现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置的工作机构没有列名,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这次修改进一步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明确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同时,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以及地方人大议事制度进行了完善。

此外,修正草案还明确,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比照有关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完善地方政府职责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部署。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精神,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经验,修正草案专设一节,明确地方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包括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明确坚持政务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明确地方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同时,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职权和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在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区域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等。

总结地方实践探索  明确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在新时代针对区域发展新特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区域协调发展各项任务,在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很好成效。尤其是在区域协同立法方面,地方有着很丰富的实践,既有省际之间的协同立法,也有设区的市级的协同立法。2020年1月,京津冀三省市人代会相继通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协同制定、修改各自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协同制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21年4月,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出台《关于推动和保障长株潭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决定》;5月,云贵川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同步出台《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在积极探索协同立法的同时,一些地方还进行了协同执法检查等,为区域深度合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修正草案总结地方实践探索的经验做法,明确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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