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 畅/刘耕源,2/廖少锴/廖若伶/孔维峤/邓燕瑜/董文斗/冯仕泽/范振林/刘玉芳
(1.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北京 100875;2.北京市流域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调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3.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广东 深圳 518119;4.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5.北京环宇立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 唐山 063000)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强调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是从源头上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升。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将海洋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以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于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需要至关重要。然而,目前国内对于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研究尚处于初期阶段,相关研究较少,加之不同类型海洋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路径也存在差异,这些现实困难与不足制约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基于此,为本文探索性地提出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优质海洋产品的需求,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生态产品的概念是中国政策学者提出的[1],在国外与这一概念较为类似且研究相对丰富的是生态系统服务。Daily等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由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的维持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及其效用[3];Constanza等认为,生态系统服务就是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物品和服务的统称[4]。本研究关注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也应是指对人类福祉有直接或间接贡献的海洋生态特征、功能或过程,即人类从海洋生态系统中获得的好处。海洋生态产品是生态产品在海洋领域的具体解释,类比高晓龙等[2]给出的生态产品的定义,广义的海洋生态产品是指具有正外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包括海洋生态物质产品(即供给服务产品)、调节服务产品和文化服务产品[2]。
由于海洋生态产品产生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因此要了解海洋生态产品类别,首先要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分类体系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 MA)分类体系和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Ecosystems and Biodiversity, TEEB)分类体系是现今绝大部分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分类体系的基础,只是不同体系对相关服务的定义和具体分类有不同的调整。MA将生态系统服务划分为供给、调节、文化、支持服务四大类,每一大类服务又包含不同小类的服务。TEEB在MA的四大类服务中增加了生态系统服务在经济方面的价值,同时认为支持服务应属于一种生态过程,其作用结果已经体现在其余三大类服务中。不同体系下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分类如表1所示。
表1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分类对比
目前对于海洋生态产品分类的研究依然缺乏,只有少数学者基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理论对海洋生态产品划分了一些类别。肖建红等认为,海洋生态产品是依托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产品,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依靠海洋生态系统的供给和文化服务为人类提供的各种直接产品,第二类是指海洋生态系统通过其调节服务为人类提供的能恢复或维持空气、水源、土壤等关键环境要素质量的间接产品[10]。随后,邱慧青和肖建红在此基础上将直接产品细分为环境友好型海产品、可持续海洋原材料与基因资源、海洋生态旅游、海景观房地产等[11];间接产品细分为减缓温室效应产品、净化环境要素产品、灾害控制产品等。贺义雄和叶芳按照海洋生态产品的存在形态将其分为有形产品与无形产品两大类,其中有形产品包括各类海产品、海洋药物与保健产品等;无形产品包括气候调节、废弃物净化、侵蚀控制、碳储存、生物多样性维持、灾害控制等海洋生态系统服务[12]。随后,贺义雄又在此基础上将海洋生态产品分为海洋农产品、工业产品等,以及海洋生态系统服务[13]。本研究在总结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尝试性提出了一个新的分类体系,将海洋生态产品总体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直接服务类生态产品,产生于海洋生态系统存量流量变化;第二类是间接服务类生态产品,产生于存量流量变化带来的附加影响;第三类是存在服务类生态产品,产生于基于人类偏好的生态系统服务及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在局地的分摊。不同类型海洋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产品类别如表2所示。
表2 不同类型海洋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产品类别
依据价值受益主体的不同,海洋生态产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全球尺度的海洋生态产品,主要包括全球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持等服务,其价值受益主体主要指国家;第二类是区域尺度的海洋生态产品,主要包括食物、原料、基因等资源供给和污染物净化、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科研、局地温湿度调节、侵蚀/灾害控制、海洋能发电等服务,其价值受益主体主要指各级政府、企业及公众等。虽然海洋生态产品类型众多,价值构成多样,但是并非所有的生态产品价值都已经被实现。对于各类型海洋生态产品来说,虽然供给服务、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科研等服务已基本通过市场化途径实现了其价值,但是其价值依然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还有许多海洋生态产品尚未完成价值实现(例如全球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持等服务)或正在探索性地进行价值实现(例如污染物净化、侵蚀/灾害控制、局地温湿度调节等),并且某些生态产品的过度开发利用(例如过度养殖等)也造成了负服务的产生(例如水质恶化、生物多样性降低等),进而使得海洋生态产品价值贬值。因此,明确海洋生态产品类别及其价值实现现状,对于进一步探索并构建其价值实现路径至关重要。
尽管海洋生态系统能够提供与陆地生态系统相同类型的生态产品,但是部分生态产品的产生过程和作用机理却不尽相同。本文结合已有研究,将陆地、海洋同类型生态产品的差异性进行比较,具体内容详见表3。
表3 陆地、海洋同类型生态产品差异性对比
对于渔业来说,已通过市场化价值实现的海洋直接服务类生态产品主要为海产品等,因此其进一步保值增值可以通过促进渔业的蓝色增长(Blue Growth) 、提供环境友好型海产品等方式实现。而推动渔业蓝色增长的最终目的,就是在利用近海渔业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增长的同时,尽量避免出现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渔业资源不可持续利用等后果[18]。Hilborn等评估了实施替代性渔业管理措施后,世界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鱼类的蓝色增长潜力,结果表明:实行渔业改革管理后,鱼类总捕捞量将增加13%,生物量增加36%,利润增加81%,其中大部分潜在的利润增长来自缺乏有效管理的渔业[19]。环境友好型海产品是指通过合理的捕捞方式和生态养殖模式获得的各类海产品,它是渔业蓝色增长的最终结果之一[11]。运用海洋渔业生态标签制度(Marine Fisheries' Eco-Labeling Schemes, MFELS)可能为从事可持续性渔业养殖、捕捞、环境友好型海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海产品被授予生态标签必须得到海洋管理委员会(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MSC)认证,而MSC认证旨在通过改变消费者行为,使其产生购买生态标签海产品的意愿,创造市场并激励可持续性捕捞。目前已有许多研究表明MSC认证能加快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产生价格溢价[20-22]。虽然当前我国海产品的MSC认证依然处于起步阶段[23],市场上获得MSC认证的海产品相对较少,但是其依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一方面,MSC认证能够满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于高端海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MSC认证也可为我国海产品提供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并提高收益[24]。
此外,推动海水养殖循环经济的发展,是降低海产品成本,提高海产品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海洋牧场、生态混养、海产品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是海水养殖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海洋牧场的核心理念是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构建或修复海洋生物生长、繁殖、索饵或避敌所需的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5]。生态混养方式是通过构建能量多级利用体系,减少因养殖导致的营养物质和废弃物残留,降低海水污染,提高空间和资源的利用率。海产品废弃物综合利用方式是通过资源化处理,将废弃物中含有的多种营养成分和活性物质用作海水养殖业上游的生产资料或者作其他用途[26]。总而言之,海水养殖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可以减少海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和能源,还可以系统性降低负服务,并将渔业产业链中的一些伴生产品(by-product)或废弃物转化为另一个生产过程的投入项,从而形成海洋生态产品的溢价和增值。
存在服务类海洋生态产品中的旅游业是海洋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海洋经济的增长离不开海洋旅游业的发展。经合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海洋经济数据库的测算结果显示,到2030年全球海洋经济产出将超过3万亿美元(按2010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而包括邮轮业在内的海洋旅游业对海洋经济的贡献预计将占据最大的份额 (26%)[27]。而海洋生态旅游是以海洋生态资源为基础,以环境保护和文化延续为前提,强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的新型旅游模式[28]。该模式的本质是让游客来到海洋生态系统边界之内体验其调节服务、文化服务等,通过挖掘多重元素,促进渔业、文化、旅游深度融合下的价值变现。目前来说,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成熟的海洋生态旅游产业体系,并使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或支柱产业[29]。我国海域辽阔,滨海旅游资源丰富,滨海旅游收入在我国海洋产业产值中占据较大比重。然而目前我国滨海生态旅游产品开发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产品种类单一、高端产品供应不足等问题[30],相较于马尔代夫、巴厘岛、夏威夷等国际知名滨海旅游度假区,国内滨海生态旅游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要想促进我国海洋生态旅游的发展,首先,应强化海洋生态系统的整治修复和生态营造工作,加快建立以国家级海洋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其次,应整合区域内海洋生态旅游资源,加快海洋旅游生态产品的开发设计,包括:①充分挖掘海洋自然特色,开发高档次、高品位的海洋旅游度假产品,形成满足不同层次游客需求、具有核心竞争力和旅游吸引力的产品体系,例如构建海洋旅游生态度假区、滨海休闲运动基地(如海钓运动、沙滩休闲体育、帆船游艇运动、滨海高尔夫、海岛户外运动训练营等)、滨海漫游产品(如滨海休闲廊道)、体验式旅游产品(如滨海自驾车基地、旅游露营地)、滨海养生度假公寓等;②开发海洋文化主题生态旅游产品,例如学习墨西哥将前哥伦比亚文明遗址与坎昆和科祖梅尔的玛雅海滨度假胜地相联系[31],打造国际海洋旅游目的地品牌的成功经验,打造与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相联系的海洋文化博览园、海洋宗教旅游产品、海洋文化节庆等。再次,应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制度设计,引导沿海城市开展海岸线和海上城市轮廓线生态景观打造。最后,应完善滨海旅游基础设施,增强旅游公共服务能力;强化海洋生态环保意识,提升海洋生态旅游环境承载力。
全球尺度的海洋生态产品主要为存在服务类生态产品中的全球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持等服务,但是由于这些服务缺乏二级市场价值,目前尚未完成价值实现。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理论(Payments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国内有时视为“生态补偿”)为这些尚不具有市场化价值的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可靠方案[32]。生态系统服务付费与一般的环境经济政策(例如环境税等)不同,它注重环境正外部性内化,让环境保护者受益,这种正面激励措施更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和配合,进而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32]。目前,中国陆地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已经广泛开展,而与海洋相关的典型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尚未开展。因此,构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框架体系,对于促进海洋保护与资源开发,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蓝碳交易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理论,实现海洋碳汇功能和全球气候调节价值的重要途径。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活跃碳库,储存了地球上93%的CO2,是陆地碳库的20倍、大气碳库的50倍[33],每年能够吸收约1/3的人类活动CO2排放[34]。已有研究显示,红树林、盐沼、海草床三大蓝碳生态系统碳汇作用极高,虽然其面积仅为海洋总面积的0.5%,但是却贡献了超过50%的海洋碳储量[35],与陆地生态系统相比,其碳埋藏速率是陆地森林的3~4.8倍[17]。因此,海洋碳汇功能所带来的全球气候调节服务价值可以通过蓝碳项目的开发与市场交易转化为经济价值,同时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最大化[36]。
然而,当前蓝碳交易的对象仅为IPCC所承认的红树林、海草床、盐沼三种蓝碳生态系统。渔业碳汇、海洋微型生物碳泵产生的碳汇等虽然潜力巨大,但是目前依然处于争议和讨论阶段。渔业碳汇主要包括藻类和贝类养殖两部分,而目前联合国尚未将其列入碳汇清单中,主要原因是传统意义上的渔业碳汇集中在大型海藻和贝类养殖收获的生物量碳汇方面,但是这部分“可移出碳”通常以食用为目的,因此养殖过程中所固定的碳会很快重新转化为CO2释放到大气中,无法构成长时间尺度上的碳汇。然而,大型藻类在生长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机碳,其中一部分溶解有机碳(DOC)会在微型生物碳泵(MCP)的作用下形成惰性溶解有机碳(RDOC),而另一部分颗粒有机碳(POC)则可以沉降并埋藏在沉积物中,并且RDOC和POC也都可以向深海输送并埋藏[37];贝类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粪便和未利用的颗粒有机碎屑等生物沉积物,可以沉降并埋藏在海底。由此可见,藻类和贝类养殖过程中可以构成对全球气候变化有影响的长时间尺度的碳汇,而这部分碳汇也理应纳入蓝碳交易的范畴。
虽然目前世界范围内蓝碳市场的建设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全球启动的强制型碳排放交易市场尚未将蓝碳纳入交易范畴,但一些国家和地区提出的蓝碳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如美国佐治亚州在2015年提出的用于保育沿海红树林的“蓝碳市场交易计划”)为我国开展中央和地方层面的蓝碳交易提供了有益借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已率先开展海洋碳汇核算指南编制研究,并发布全国首个海洋碳汇核算指南。目前我国正处于探索开展海洋碳汇交易阶段,借鉴国外蓝碳市场建设经验及国内林碳市场建设的成功做法,我国蓝碳交易实施机制的建设思路如下:①界定蓝碳交易的产权主体。明确交易主客体、交易方式、议价规则等基本要素。②完善蓝碳交易法律制度。白羊和胡锋[38]提出,可以采取“统一法-专门法-地方法”的协同立法模式:在国家层面,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蓝碳生态系统,并设置全国统一的蓝碳市场交易规范。此外,针对不同的蓝碳项目(例如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碳汇和渔业碳汇项目等)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或实施规则。在地方层面,要依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补充细化相关法律法规。③将国内外机制相结合,形成蓝碳交易的国内国际机制。在国内,应构建公平透明的市场监管体系和信息披露规则;在国际上,应建立蓝碳相关合作研究机制和核算平台,探索蓝碳交易国际机制。④完善蓝碳交易价格机制、市场机制、补偿机制等。可以设立蓝碳交易专项基金[39]、蓝碳保险[40]等为蓝碳项目的开发建设与风险规避提供保障。此外,应建立蓝碳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所造成的蓝碳损失进行修复[41]。
生物多样性银行(BioBanking)亦称生物多样性补偿(Biodiversity Offsets),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理论,实现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持服务价值的重要手段。生物多样性银行的目标是通过构建生物多样性核算框架与方法,允许土地开发商购买“生物多样性信用”,采用基于市场的解决方案来抵消因开发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失,进而使生物多样性得以改善。目前,生物多样性银行被视为各国政府履行千年发展目标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诺的一种方法,并已纳入许多国家的法律框架当中[42]。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的湿地缓解银行(Wetland Mitigation Bank)制度被视为生物多样性补偿概念的正式化[43],该制度规定湿地开发者需提供等价的替代湿地来补偿受损湿地,从而实现全国湿地功能和总量的平衡,这被称为补偿性缓解。这一制度的实施使美国连续多年达到了湿地“零净损失”的目标[44],目前,美国已有约3000个湿地缓解银行,在湿地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5]。
生物多样性银行和湿地缓解银行政策都给我国滨海湿地的生态补偿带来很大的启发[46-47],我国可以参考其成功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滨海湿地银行制度。首先,构建并逐步完善滨海湿地占用补偿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形式保障滨海湿地占补平衡。其次,建立更加清晰的滨海湿地产权体系,明确湿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并对与湿地相关的各项权利进行统一登记,从而为湿地补偿交易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再次,创建高效且可靠的滨海湿地补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并允许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滨海湿地保护活动中,增加市场活力;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保证交易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进而促进市场的正常运转。最后,制定并完善滨海湿地银行建设技术准则与规范,使得湿地的设计、实施及后期维护有据可依;构建全国性的滨海湿地信息共享与管理跟踪系统,提升滨海湿地资源的动态追踪能力,进而提高监管能力,降低投资与开发风险[45,48]。
区域性海洋生态产品中的污染物净化服务可以通过征收环境税的方式完成价值实现。环境税是向排污单位征收的由于产生环境污染型产品和直接导致环境损害行为的一种税[49]。环境税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当时许多发达国家饱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困扰,开始采取“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征收大气、水体、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污税[50]。我国的环境税源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目的是通过将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挂钩,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8年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排污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改为缴纳环境保护税。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实施,对向海洋环境中排放的大气、水体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境税。该税的提出正是考虑到海洋生态系统具有净化污染物的服务,因而将其作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转化为货币价值的有效形式[51]。然而,当前常用的基于货币化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的环境税政策仅考虑污染物排放对人群健康的损害,而忽视了其对整体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应基于能值指标(后进一步提出“生态元”)建立面向环境整体性的环境税收政策[52-54]。这种税收政策通过围绕能值可持续发展指数(Environmental Sustainable Index,ESI)确定环境税,将维持经济活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基金”,依靠税收方式恢复其维持经济系统发展的能力,从而保持这种“基金”不变。采用这种税收政策不仅能约束污染物排放,还能提升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并且这种向海洋生态环境“基金”投资的税收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其折旧率得以减缓[55]。
我国是世界海水养殖大国,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公布数据,2018年我国海水养殖总产值居世界首位。然而近年来,随着海水养殖业快速发展,其已成为海洋污染的重要来源。部分近海养殖水域污染严重,不仅威胁到近海生态系统的稳定性[56],而且影响到近海养殖环境和养殖产品的安全[57-59]。加强我国近海养殖水环境污染防控,对于减少海洋负服务至关重要。首先,可以利用多种手段改善养殖区水环境质量,例如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物理化学方式防止水体缺氧,以及采用生物混养等方式减少污染物的产生[60]。其次,要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将养殖密度控制在水体承载能力范围内[61],充分利用水体自净能力实现污染物的净化。此外,应改进投饵方式、提高饵料质量,推动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最后,应严格控制化学试剂的滥用,避免污染海洋环境。
我国也是海洋捕捞大国,2018年我国海洋捕捞总量位居世界第一,约占世界海洋捕捞总量的15%。然而,过度捕捞是造成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重要原因[62-64]。因而,重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对于减少海洋负服务的作用不容忽视。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通过捕捞限额管理、选择性捕捞管理、禁渔期和禁渔区管理等措施控制捕捞强度,加大海洋生物增殖放流力度,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等手段都有助于降低海洋捕捞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海洋矿产资源主要包括海底石油天然气、海底煤矿、海底多金属结核、海底热液矿床及滨海砂矿等[65]。由于海底矿产资源种类丰富及相关开采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深海矿藏的兴趣越来越大,然而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却不容忽视[66-67]。因此,为了避免深海采矿造成的海洋负服务,首先,应在矿产开发前全面地评估相关风险,再采取行动;其次,应构建专门化应急防范体系,提高海洋突发事件(例如海底输油管道泄漏等)应急反应的等级和速度;再次,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与创新,为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提供法律基础;最后,应不断完善海洋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机制,降低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68]。
我国滨海砂矿储量丰富,种类繁多,然而在其开采过程中同样会对海洋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海岸侵蚀等负服务是近海系统产生的,但在滨海系统中,砂矿开采可能使得近岸海域流场和波浪场发生变化,破坏能够对海浪起到阻挡作用的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等典型滨海生态系统,从而使得海浪直冲海岸,侵蚀加剧[69]。此外,滨海砂矿开采也可能破坏滨海景观,使得滨海休闲娱乐服务受损[70]。因此,合理开发滨海砂矿资源,提升开采技术与效率,有助于避免海洋负服务的产生。
滨海生态系统(例如红树林、盐沼等)能够通过植物截流、土壤下渗等方式补给地下水,增加地下水与海水相接界面地下水一侧的压力,从而防止海水入侵[71]。然而近年来,人类对于滨海地区的无序开发导致了红树林、盐沼等滨海生态系统严重退化。已有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红树林退化面积超过40%,盐沼退化面积超过50%[72],而生态系统面积的减小导致其补给地下水服务受损。此外,由于我国东部海岸带人口高度密集和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农业、生活用水量明显增大,部分地区不断加大地下水开采力度,使得地下水水位大幅度下降,破坏了咸、淡水间的平衡状态,从而导致海水入侵[73]。所以保护和恢复滨海生态系统,合理开采地下水,有利于减少海水入侵负服务的产生。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退塘还林还草及开展生态工程(例如“南红北柳”生态工程)等手段保护和恢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提升其补给地下水服务[74];通过推广节水灌溉新技术、建造地下水库、跨流域调水、人工回灌地下水等手段防止海水入侵,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75]。
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海洋高新技术为支撑,以海洋高科技成果产业化为核心,具有高技术引领性和创新驱动性的新兴产业群体,包括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海水综合利用业、海洋高端装备制造业、海洋现代服务业和深海矿业六大产业[76]。近年来,在一系列重大海洋科技协同攻关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带动下,我国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迅速崛起,成为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推动海洋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着力点[77]。伴随着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一系列新兴海洋生态产品也应运而生。
从实际效果看,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对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贡献很大。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是指以海洋生物为原料或提取有效成分,进行海洋药品与海洋保健品的生产加工及制造活动[78]。近年来,海洋生物医药产业逐渐展示出其竞争优势,成为引领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亮点。根据最新发布的《2020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2020年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业全年增加值达451亿元,比2019年增长8.0%。目前,我国海洋生物医药研发已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国内自主研发并批准上市的海洋药物已有6种,仿制改良生产的国外海洋药物产品已有13种,海洋保健食品种类也不断丰富[78]。(参见表4)此外,一大批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基地相继建立,推进了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形成了海洋生物产业集聚发展的新态势,而其产生的一大批以海洋药品与保健品为主的海洋生态产品对于丰富生态产品种类至关重要[79]。
表4 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海洋药物
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同样是丰富海洋生态产品种类、推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通过利用海洋本身蕴藏的能量(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等)及海洋风能进行电力生产活动[80],具有绿色清洁和可持续利用等优点,对于缓解当前能源供需矛盾,减轻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压力具有较大贡献[81]。我国大陆沿岸和海岛附近蕴藏着较为丰富的海洋可再生能源,但目前开发利用的比例较小,随着国家对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断重视,其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产生的潮汐能电力等都可以作为海洋生态产品,进而实现其经济价值[82]。
海水综合利用业的发展也是发掘新兴海洋生态产品的重要途径。海水综合利用主要包括海水淡化和海水的直接利用(即以海水为原水,直接代替淡水作为工业冷却用水、生活用水以及农业用水等)。其中,淡化海水可以作为商品水纳入水权交易环节。目前,由于我国可交易的水权仅限于节约的水资源,而市场上流通的水权数量有限,因此淡化海水的纳入有利于扩大可交易水权的种类和范围。企业对其所生产的淡化海水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可以参与到水权交易中,不仅可以获得经济效益,而且能够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的问题[83]。
海洋现代服务业、深海矿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样会丰富海洋生态产品的类型,在这里不做赘述。然而,虽然目前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是由于其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加强新兴海洋生态产品市场建设对于实现其价值十分重要。在市场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第一,企业是市场的创新主体,是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力军之一,因而应鼓励涉海企业采取“产学研”联合或企业技术联盟等手段大力开展海洋生态产品种类创新和生产技术创新,进而提升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84]。第二,政府层面加大对于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与财政支持力度,对于保障市场的良性运行至关重要。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基金、发展投融资机制等方式加大海洋生态产品研发生产的资金投入[85];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统一采购、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等手段拓展新兴海洋生态产品的国内市场,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进而完善新兴海洋生态产品市场建设,发挥政府对于市场的引导与扶持作用[86]。
本文通过详细梳理海洋生态产品的现有类别与形成机制,并对陆海同类型生态产品的产生与作用机制进行了对比,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个新的海洋生态产品分类体系。本文在对当今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现状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其价值实现路径:①针对已通过市场化价值实现的由海洋供给服务产生的海产品等,可以通过促进渔业蓝色增长、推动海水养殖循环经济发展等方式实现海产品的溢价增值;而对于由海洋文化服务产生的休闲娱乐产品等,可以通过加快海洋生态旅游业发展、创新海洋生态旅游产品类型等方式实现旅游产品的溢价增值。②对于尚未或正在探索性地进行价值实现的全球尺度海洋生态产品,可以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理论,依靠蓝碳交易、生物多样性银行、湿地缓解银行等手段实现其全球气候调节和生物多样性维持服务等价值;对于区域尺度的海洋污染物净化服务,可以通过环境税等方式实现其价值。此外,通过减少负服务能够帮助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价值保值,而推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则能够发掘更多类型的海洋生态产品。本文相关成果填补了现有海洋生态产品相关研究的空白领域,可为海洋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路径研究提供参考,对于推动我国海洋资源管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