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阳 孙浩楠 彭景勇 张伊文 汪天卉 王卫东
【摘要】 本文对网络金融平台的风险进行了总结,以及分析了风险产生的原因,并且从政府、投资者、社会等多方面提出风险规避的建议。以求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关键词】 网络金融;平台企业;风险控制
【DOI编码】 10.3969/j.issn.1674-4977.2022.01.039
Research on Risk Control Standard Mechanism of Network
Financial Platform
CHEN Gao-yang,SUN Hao-nan,PENG Jing-yong,ZHANG Yi-wen,
WANG Tian-hui,WANG Wei-do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Foreign Languages,China Jil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18,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summarize the risks of online financial platforms and analyze the causes of the risks,and put forward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on risk aversion from the government,investors,society and other aspect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property safety of investors and maintain the normal order of the social financial market.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e;platform enterprise;risk control
网络金融平台的发展处于一个关键时期,政府不能松懈对网络金融平台的监管,要将其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并且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对其风险进行规避,以求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1 风险原因分析
1.1 信息不够对称,难保用户权益
按银保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网络金融平台应对备案信息、组织信息、审核信息和项目信息涉及的各个指标进行全面信息披露。但实际上,很多平台的标的项目信息并未做到详细披露,平台与用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为平台从事非法活动带来了可乘之机,也为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带来不便。
1.2 风控水平过低,用户鱼龙混杂
网络金融平台风控体系存在着重大漏洞,有的平台对借款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严格的筛选,不少借款人信用等级严重不足,更有甚者过着“拆东墙补西墙”的生活。这类借款人的存在为平台本身的运营就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2 网络金融平台的常见风险
2.1 监管风险
我国网络金融平台存在的风险主要是由于监管力度有限所导致的,所以,目前我国亟待完善网络金融平台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不断改进自身的监管制度设计。在国家层面,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体系在全世界范围内发展,但是由于每个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制度以及金融体系所存在的差异,导致整个世界在互联网金融方面难以统一起来,又加上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比较落后,这就增加了违规以及非法操作的概率,也嚴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发展。
2.2 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崛起,在稳步前进的同时,互联网本身存在的安全问题随之出现。因为网络金融平台的运营操控者对互联网运作的不熟悉,导致无法引导网络金融平台向正确方向发展,从而使网络金融平台出现安全风险。同时在互联网技术发展领域,我国明显落后于国外,在网络金融技术方面受制于人,使得国内在网络金融体系方面缺少自主性以及创新性。
2.3 社会秩序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频发,多数不法平台在通过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筹集到高额资金之后,采取所谓的“良性退出”措施,实则是平台暴雷跑路,在此期间,无数借款人家破人亡,示威游行、聚集闹事的现象比比皆是。此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不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更导致了尖锐的社会问题,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动荡,因此当前我国网络金融平台面临着严峻的社会秩序风险
2.4 技术风险
网络金融平台的运作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的依赖性较强。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尚未成熟,目前并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成熟的理论体系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许多网络金融平台运营者的互联网技术也不过关,导致其所运营的网络金融平台存在缺陷,轻则会影响使用者的使用感受,重则将无法抵御黑客攻击,威胁使用者的信息和财产安全。
2.5 流动风险
网络金融平台是网络金融活动的中介,其所持有的流动资产往往只占其负债总额的很小一部分,如果出现在同一时间段内大量债权人要求兑换债券的情况,网络金融平台就可能面临流动性危机。流动风险不仅受到网络金融平台本身流动计划完善程度的影响,也受到信用、市场等多方面的影响,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综合性风险。
2.6 信用风险
目前网络金融平台的发展尚不成熟,缺乏精通风险管理的相关专业人才,这也意味着网络金融平台在信用风险评估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虽然目前大数据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信息透明度大幅提高,但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健全,相关征信制度也没有完全普及落实。因此,网络金融平台的交易安全问题无法保证,稍有不慎就会给平台经营者与平台使用者双方都带来损失。
3 完善网络金融平台企业风险控制机制的对策建议
3.1 依托“中央+地方”共同监管
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做的事情本质上都是金融业务,但两者受到的监管程度并不相同,监管层要求它们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做同样的事情却要付出不同的监管成本,我们认为可以从另一角度去运用,打破原有的监管机制,实行对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双轨制监管,将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并纳入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下,并在此基础下实行“中央+地方”的共同监管双轨制。
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自带的金融属性,使其在以央行为首的监管体制下与其他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得到同等程度的监管,对于此类金融企业的日常金融行为进行监督,针对其自带的互联网反应迅速、灵活、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在省(市)层面增设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同时培养一批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监管机构应不定期对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抽查,强化资金监测,对设立的账户进行筛选审批,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大额支付,确保资金安全,禁止互联网平台依托其网络便捷性的特点发展成为不法集资和大量吸取用户存款的端口,同时限制互联网理财相关产品的投资回报率。
3.2 构建社会监督体制,并加强金融科技企业的自主监管
随着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托其构建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让每个公民都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督员,从个人层面来对金融企业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督,弥补政府人员不足而出现的监管漏洞。同时也要健全有奖举报的正激励机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民对身边发生的互联网金融乱象和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通过居民的自发行为来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也需要强化金融科技企业的自主监管。应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上层监管主体,并组织各省(市)的金融监管部门与行业龙头企业一同构建行业内的自我监管组织或协会,形成协会内的自我监督机制。通过企业自我审查、协会复查、国家监管部门终审的三重监管,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同时,协会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APP或网页的界面显眼处明确标出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让投资者能够清楚了解其风险。政府还可以通过推动企业构建赏罚分明的自我监督体制来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主动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行业自我监督,从企业端防范网络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3.3 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构建监管科技生态体系
政府在互联网背景下可依托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兴的科技手段,借鉴如杭州的“城市大脑”的管理方式,来完善互联网金融用户的账户交易行为识别、偏好性分析以及异常交易记录等功能,并通过相关数据分析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通过新技术来为监管人员提供监管新手段,并引进相关现代化技术人才,推动构建监管科技生态体系。在此基础上,政府可利用金融数据分析来全面掌握金融科技风险的集中度以及关联度,对风险偏好与限额加以评估,进一步提升风险动态监管水平。同时,政府可以加快推进监管科技应用试点,以杭州、上海、深圳等几个金融科技领域发展经验较丰富的城市为先导,有效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3.4 强化投资者教育、充分提示风险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网络金融平台,但很多人并不真正了解网络金融平台以及理财投资,他们使用这一类平台只是跟随潮流。实际上,投资有风险,对于网络金融平台这类新兴互联网产业来说,在这类平台上进行理财投资的背后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社会应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让网络金融平台的使用者更为全面的了解平台,投资者也应在使用网络金融平台之前学习一些投资理财知识,这样才能做出更为审慎的选择,而非单纯随波逐流。
3.5 建设征信体系,筛选合格用户
近年来,相较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缓慢,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逐渐凸显,频现的P2P借贷平台“倒闭潮”更暴露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
目前各个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相互独立,数据信息不能共享,降低了征信系统的存在价值。另外,与传统征信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建设刚起步,行业标准亟待建立。网络金融平台所依托的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对此,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也迫在眉睫。财产交易是网络金融平台最主要的服务形式,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网络金融平台运作过程中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得以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社会应尽快建立相对全面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尽可能准确评估网络金融平台使用者的信用值,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通过网络金融平台侵犯其他平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采用的是“政府推动、央行运行、市场补充”的建设模式,而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是金融征信的一个分支,将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将是一个必然选择。
4 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网络金融平台的产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网络金融平台的不断壮大,其内容逐渐涵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是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在网络金融平台发展壮大的同时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准确的问题也渐渐显现出来。
网络金融平台的监管风险、安全风险、社会秩序风险等不断出现,进而引起人们对网络金融平台到底该如何发展下去这一问题的思考,通过本文分析研究,可以从多角度思考该问题,进而推动网络金融平台的良性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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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陈高阳,男,中国计量大学公共管理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公共危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