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偷来的‘战利品,竟刮出了1万余元奖金,这次发财了!”日前,杭州某宾馆房间几个年轻人正沉浸在“发财”的喜悦中,而他们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早已被警方盯上了。
当天早上,绍兴上虞百官派出所接到彩票店主报警称,自己的彩票店被洗劫一空,大量福彩刮刮乐被偷。
经调查后,上虞警方在杭州成功抓获嫌疑人毛某、郑某、凌某、江某、姜某。郑某、毛某因未满16周岁,被依法行政拘留,其余3人则被刑事拘留。
这伙人盗窃的刮刮乐票面数额为3万元,共兑奖7000余元,未兑奖4000余元。那么,盗窃的金额应该按3万元算还是加上奖金来算?
其实,偷彩票是最“不划算”的行为,不中奖还好,一旦中奖,中得越多,处罚越重。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解释,偷彩票者的盗窃金额,应该由彩票本身的面值加上兑奖所得金额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論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从字面意义上看,本案的盗窃金额应该由被盗彩票本身面额3万元加上兑奖所得7000余元组成。这是一个很“微妙”的数字,因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3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盗窃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即使不到3万元,处罚也不轻,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新闻网)